盛世传承万用寿险计划II

产品种类:人寿保险

承保机构: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建立退休储备以安享晚年,及为下一代建立丰裕而恒久的资产对您至关重要,一个周全而有效的人寿保险计划-盛世传承万用寿险计划II(「本计划」),助您可享终身人寿保障同时达到财富增长的目标。本计划更提供美元或人民币作为保单货币,提供多种供款年期及弹性的提取选择,为您的退休生活作好准备,更为您的挚爱筹谋将来。

本计划由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银人寿」)承保。

计划概览

本计划是以人民币 / 美元为保单货币的万用寿险计划。在收到保费后,保费费用将从保费中扣除,余额将存入保单以累积价值,其余下述的收费及费用将于保单生效期间每月从户口价值中扣除。

投保要求
投保年龄

18岁至75岁

40岁至65岁 (只适用于盛世传承万用寿险计划–简易)

保障期 终身
保费缴费年期 趸缴 / 5年 / 10年
缴费模式 趸缴 / 年缴 / 月缴
保单货币 人民币 / 美元
缴费货币 港元 / 美元 / 人民币
最低投保额 人民币3,000,000 / 美元400,000
最低非定期额外保费 人民币100,000 / 美元15,000(非定期额外保费只适用于趸缴保单。如保单权益人缴付任何非定期额外保费,中银人寿将要求修改退保费用及/或部份退保费用)
保障
身故赔偿
  • 在紧接受保人120岁生日后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 相等于投保额或户口价值(以较高者为准),并需扣除任何未偿还之欠款、费用及收费(如有)
  • 紧接受保人120岁生日后的保单周年日或之后身故:相等于户口价值,并需扣除任何未偿还之保单欠款、费用及收费(如有)

以下只适用于盛世传承万用寿险计划–简易

  • 受保人于第二个保单周年日或之前身故(意外身故除外)﹕相等于1)和2)的较低者,并需扣除任何未偿还之欠款、费用及收费(如有):

        1)已缴保费减去提取部分款项;或

        2)投保额或户口价值的较高者

  • 受保人于第二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前意外身故,或受保人于第二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及紧接其120岁生日后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相等于投保额或户口价值(以较高者为准),并需扣除任何未偿还之欠款、费用及收费(如有)
  • 在紧接受保人120岁生日后的保单周年日或之后身故﹕相等于户口价值,并需扣除任何未偿还之欠款、费用及收费(如有)
末期疾病赔偿
  • 若被诊断患上末期疾病,身故赔偿金额将会被预先支付,并以美元2,000,000/人民币12,500,000为上限(按每位受保人于中银人寿缮发的所有末期疾病保障的保单计算),投保额将相应减低美元2,000,000/人民币12,500,000。

  • 若风险保额等于或少于美元2,000,000/人民币12,500,000,则支付身故赔偿的全额,而保单在支付赔偿后将会被终止。

  • 如投保盛世传承万用寿险计划II — 简易,此赔偿只适用于第2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患上之末期疾病。 
24小时全球紧急救援服务 提供紧急医疗支援及转介
派息率
现时派息率 (非保证) 年利率4.10%(美元及人民币保单)
最低派息率保证              (保证) 第1至5个保单年度按保单签发时的派息率;由第6个保单年度开始为年利率2.00%(美元及人民币保单)
提取部份款项及更改投保额
提取部份款项(毎年1次) 最低提取金额为人民币10,000 / 美元1,500。由第1至10个保单年度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时退保价值的20%,投保额及户口价值将按提取金额相应减低;由第11个保单年度起,如提取金额不超过或等于当时户口价值的5%,将毋须减低投保额。否则,投保额将须扣减提取金额超过当时户口价值5%之部份
更改投保额 第3个保单年度起可增加或减少投保额,惟增加投保额须通过核保要求,而减少投保额或须缴付部份退保费用
费用及收费
保费费用 所有保费的6%
保单费用 于首15个保单年度每月从户口价值中扣除
保险成本 每月从户口价值中扣除
退保费用/部份退保费用 从户口价值中扣除

注:保单权益人须承受中银人寿的信贷风险。若保单权益人于保单初期中止此计划及 / 或退保,其取回的收益金额可能远低于已缴付的保费;本文所列举的过往、现时、预计及 / 或潜在收益及 / 或回报(例如奖金、红利、利息等) 并非保证和仅作说明用途。将来实际所得收益及 / 或回报,可能低于或高于现时列出的收益及 / 或回报。

注:有关本计划的详情(包括保障内容、主要风险、主要不保事项等),请参阅产品简介。

重要事项:

  • 本计划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由中银人寿承保。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为中银人寿委任的主要保险代理机构。
  • 中银人寿已获保险业监管局授权及监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长期保险业务。
  • 中银香港已获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险业监管局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发出保险代理机构牌照。(保险代理机构牌照号码 FA2855)
  • 中银人寿保留根据拟受保人及申请人于投保时所提供的资料而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有关投保本计划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申请的权利。
  • 本计划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受中银人寿缮发的正式保单文件及条款所限制。各项保障项目及承保范围、条款及除外事项,请参阅相关保单文件及条款。
  • 中银香港以中银人寿之委任保险代理机构身份分销人寿保险产品,有关人寿保险产品为中银人寿之产品,而非中银香港之产品。
  • 对于中银香港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职权范围),中银香港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而有关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中银人寿与客户直接解决。
  • 本宣传品仅供参考,并只在香港以內派发,不能诠释为在香港以外提供或出售或游说购买中银人寿的任何产品的要约、招揽及建议。有关本计划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详情 (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保障项目及承保范围、详尽条款、主要风险、细则、除外事项、保单费用及收费),请参阅中银人寿缮发的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小册子、保险利益说明及保单文件及条款。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主要保险代理机构分行职员。 

重要提示:

本计划是独立的人寿保险产品并同时提供末期疾病保障,您可选择无须捆绑式地与其他种类的保险产品一并购买。

产品资料并不包含保单的完整条款,而有关完整条款载于保单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