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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信用卡分期付款計劃條款及細則
 
1. 分期付款計劃
除卡公司不時決定不納入以下分期計劃的信用卡賬戶外,任何信用卡賬戶的持卡人(「申請人」)可根據本條款及細則申請以下由卡公司提供的分期計劃:
(a) 信用卡現金分期 (「現金分期計劃」); 或
(b) 月結單分期付款(「月結單分期計劃」)
(現金分期計劃及月結單分期計劃均一併指「分期計劃」)
本條款及細則將納入規限信用卡賬戶的持卡人合約(「持卡人合約」),並成為持卡人合約的一部份。兩者如有任何不相符之處,在該不相符之處,則以本條款及細則所載為準。本條款及細則所用的詞語應與持卡人合約所用的有關詞語具有相同涵義。
2. 申請
2.1 卡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接受或拒絕分期計劃的申請而毋須提供任何理由。
2.2 就月結單分期計劃,若申請人擬通過月結單分期付款方式償還任何交易,應於進行有關交易前向卡公司查詢。
2.3 卡公司將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任何分期計劃的申請是否已獲批核。卡公司不會就申請人因其申請被拒絕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責任負責。申請一經批核,將不能取消或更改,申請人須接受有關批核通知書上的條款。
2.4 (a) 就現金分期計劃,現金分期的總金額(「現金分期金額」) 最少為卡公司不時於有關申請表或宣傳單張內列出的最低金額,惟不得高於卡公司不時參照賬戶之可用信用限額而釐定的最高金額。卡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現金分期金額,申請人不可撤銷地同意接受,不論卡公司實際批核現金分期金額是否低於其申請之現金分期金額。
(b) 就月結單分期計劃,月結單分期總金額(「月結單分期金額」)最少為卡公司不時於有關申請表或宣傳單張內列出的最低金額,並不得高於卡公司不時參照賬戶之信用限額而釐定的最高金額。
3. 批核
當申請獲批核後:
(a) 就現金分期計劃,卡公司將於申請批核後的合理時間內按卡公司接納的方法向申請人發放該現金分期金額。申請人需承擔所有與發放現金分期金額有關的收費及費用,而所有有關收費及費用將會於發放現金分期金額時記入賬戶內。
(b) 就月結單分期計劃,申請人將於其後的到期付款日向卡公司繳付已扣除月結單分期金額後的金額。
4. 一次性行政費及每月手續費
4.1 卡公司會就分期計劃向申請人收取一次性行政費(如有) (「一次性行政費」)及通知申請人有關金額及收取方式或於申請表中指明,並於申請批核通知書中確認。
4.2 卡公司會就分期計劃向申請人收取每月手續費(如有) (「每月手續費」)及通知申請人有關金額及收取方式或於申請表中指明,並於申請批核通知書中確認。
5. 還款
5.1 現金分期金額或月結單分期金額及每月手續費(如有)將以每月等額分期償還(「每月分期」),而分期付款期數將為申請人向卡公司申請及被卡公司批核之期限,並於申請批核通知書中確認。每月分期金額須調整至最接近的小數點後第二個位。
5.2 卡公司獲權可酌情於每月分期中攤銷現金分期金額或月結單分期金額及每月手續費(如有)。如申請人提前償還,未必可減少其須支付的每月手續費金額。
5.3 卡公司將按情況而定,於現金分期金額發放日或月結單分期計劃批核日後的下一個工作天,在賬戶內記入第一個每月分期及一次性行政費(如有)。而其後的每月分期將於其後每月的對應日期記入,如任何一個曆月並無對應的日期,則為該月的最後一日,或如該日並不是卡公司之工作日,則為上一個工作日,或該有關每月分期因卡公司不能控制之情況下而不能記入賬戶內,卡公司將按慣例處理有關記賬。
6. 信用限額
按情況而定,於:
(a) 發放現金分期金額時;或
(b) 月結單分期計劃批核後;
賬戶內可動用的信用限額將(如未減低)按現金分期金額或月結單分期金額相應減低,並在每次支付每月分期後相應提升。
7. 提前還款及退款
7.1 申請人可向卡公司以書面申請提前償還分期計劃的全部而非部份金額。申請獲得批核後,卡公司會即時將所有尚未償還之每月分期、一次性行政費 (如有) (如未記入賬戶) 及卡公司不時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的提前還款手續費(「提前還款手續費」)記入賬戶內。
7.2 就月結單分期計劃,如就貨品或服務有任何退款,當卡公司收妥由有關商戶退回的有關款項後,該款項將記入賬戶內。有關記入賬戶內的退款將依據持卡人合約內有關償還賬戶結欠的先後次序的條款處理。申請人確認卡公司毋須與有關商戶核對有關退款金額。
8. 終止分期計劃
儘管本文另有規定,如賬戶有任何欠繳紀錄或賬戶因任何原因遭終止或暫停,或卡公司合理地認為需保障其利益時,卡公司可隨時記入所有尚未償還之每月分期、一次性行政費(如有)、提前還款手續費及任何收費於賬戶內而毋須事先通知申請人。
9. 授權
申請人不可撤銷並授權卡公司將所有每月分期、一次性行政費(如有)、提前還款手續費及收費(如有)記入賬戶內;為此,申請人需在賬戶內預留足夠的信用限額。卡公司有權於賬戶內記入任何款項,儘管有關信用額度可能因此被超越。申請人需對所有結欠負責,並需按收費表支付超越信用限額的費用。
10. 利息、收費及費用
若卡公司在到期付款日或之前收到結單所列全數結欠金額,申請人毋須支付利息,否則申請人須按持卡人合約支付利息、財務費用及其他收費(如適用)。就現金分期計劃,所有每月分期、一次性行政費(如有)、提前還款手續費及收費(如有)將視作為現金透支交易處理,而就月結單分期計劃,將視為零售簽賬處理。所有持卡人合約中有關現金透支或零售簽賬(按情況而定)的利息、財務費用及其他收費(如有)的條款均適用。分期計劃將可能收取利息、財務費用或其他收費,此計劃之實際年利率將於有關宣傳單張或申請表上指明。
11. 其他
11.1 申請人向卡公司保證所有就申請分期計劃而向卡公司提出之資料及文件均為真實及正確,並承諾在上述資料及/或文件有任何更改時通知卡公司。
11.2 卡公司可有絕對酌情決定任何與分期計劃有關的事項,而所有有關決定為最終的並對申請人有約束力(除有明顯的錯誤外)。
11.3 申請人授權卡公司就分期計劃或與分期計劃有關的情況下向有關商戶收取及保留任何有關的佣金、回扣、利益及/或其他益處。
11.4 申請人授權卡公司可向就分期計劃有關之人仕透露、使用或交換任何有關申請人的分期計劃的資料。
11.5 卡公司有權向申請人發出不少於30天的書面通知更改本條款及細則。
11.6 本條款及細則如中英文本有任何分歧,則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