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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信用卡分期付款计划条款及细则
 
1. 分期付款计划
除卡公司不时决定不纳入以下分期计划的信用卡账户外,任何信用卡账户的持卡人(「申请人」)可根据本条款及细则申请以下由卡公司提供的分期计划:
(a) 信用卡现金分期 (「现金分期计划」); 或
(b) 月结单分期付款(「月结单分期计划」)
(现金分期计划及月结单分期计划均一并指「分期计划」)
本条款及细则将纳入规限信用卡账户的持卡人合约(「持卡人合约」),并成为持卡人合约的一部份。两者如有任何不相符之处,在该不相符之处,则以本条款及细则所载为准。本条款及细则所用的词语应与持卡人合约所用的有关词语具有相同涵义。
2. 申请
2.1 卡公司可绝对酌情决定接受或拒绝分期计划的申请而毋须提供任何理由。
2.2 就月结单分期计划,若申请人拟通过月结单分期付款方式偿环任何交易,应於进行有关交易前向卡公司查询。
2.3 卡公司将会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任何分期计划的申请是否已获批核。卡公司不会就申请人因其申请被拒绝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责任负责。申请一经批核,将不能取消或更改,申请人须接受有关批核通知书上的条款。
2.4 (a) 就现金分期计划,现金分期的总金额(「现金分期金额」) 最少为卡公司不时於有关申请表或宣传单张内列出的最低金额,惟不得高於卡公司不时参照账户之可用信用限额而厘定的最高金额。卡公司可绝对酌情决定现金分期金额,申请人不可撤销地同意接受,不论卡公司实际批核现金分期金额是否低於其申请之现金分期金额。
(b) 就月结单分期计划,月结单分期总金额(「月结单分期金额」)最少为卡公司不时於有关申请表或宣传单张内列出的最低金额,并不得高於卡公司不时参照账户之信用限额而厘定的最高金额。
3. 批核
当申请获批核後:
(a) 就现金分期计划,卡公司将於申请批核後的合理时间内按卡公司接纳的方法向申请人发放该现金分期金额。申请人需承担所有与发放现金分期金额有关的收费及费用,而所有有关收费及费用将会於发放现金分期金额时记入账户内。
(b) 就月结单分期计划,申请人将於其後的到期付款日向卡公司缴付已扣除月结单分期金额後的金额。
4. 一次性行政费及每月手续费
4.1 卡公司会就分期计划向申请人收取一次性行政费(如有) (「一次性行政费」)及通知申请人有关金额及收取方式或於申请表中指明,并於申请批核通知书中确认。
4.2 卡公司会就分期计划向申请人收取每月手续费(如有) (「每月手续费」)及通知申请人有关金额及收取方式或於申请表中指明,并於申请批核通知书中确认。
5. 环款
5.1 现金分期金额或月结单分期金额及每月手续费(如有)将以每月等额分期偿环(「每月分期」),而分期付款期数将为申请人向卡公司申请及被卡公司批核之期限,并於申请批核通知书中确认。每月分期金额须调整至最接近的小数点後第二个位。
5.2 卡公司获权可酌情於每月分期中摊销现金分期金额或月结单分期金额及每月手续费(如有)。如申请人提前偿环,未必可减少其须支付的每月手续费金额。
5.3 卡公司将按情况而定,於现金分期金额发放日或月结单分期计划批核日後的下一个工作天,在账户内记入第一个每月分期及一次性行政费(如有)。而其後的每月分期将於其後每月的对应日期记入,如任何一个历月并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後一日,或如该日并不是卡公司之工作日,则为上一个工作日,或该有关每月分期因卡公司不能控制之情况下而不能记入账户内,卡公司将按惯例处理有关记账。
6. 信用限额
按情况而定,於:
(a) 发放现金分期金额时;或
(b) 月结单分期计划批核後;
账户内可动用的信用限额将(如未减低)按现金分期金额或月结单分期金额相应减低,并在每次支付每月分期後相应提升。
7. 提前环款及退款
7.1 申请人可向卡公司以书面申请提前偿环分期计划的全部而非部份金额。申请获得批核後,卡公司会即时将所有尚未偿环之每月分期、一次性行政费 (如有) (如未记入账户) 及卡公司不时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的提前环款手续费(「提前环款手续费」)记入账户内。
7.2 就月结单分期计划,如就货品或服务有任何退款,当卡公司收妥由有关商户退回的有关款项後,该款项将记入账户内。有关记入账户内的退款将依据持卡人合约内有关偿环账户结欠的先後次序的条款处理。申请人确认卡公司毋须与有关商户核对有关退款金额。
8. 终止分期计划
尽管本文另有规定,如账户有任何欠缴纪录或账户因任何原因遭终止或暂停,或卡公司合理地认为需保障其利益时,卡公司可随时记入所有尚未偿环之每月分期、一次性行政费(如有)、提前环款手续费及任何收费於账户内而毋须事先通知申请人。
9. 授权
申请人不可撤销并授权卡公司将所有每月分期、一次性行政费(如有)、提前环款手续费及收费(如有)记入账户内;为此,申请人需在账户内预留足够的信用限额。卡公司有权於账户内记入任何款项,尽管有关信用额度可能因此被超越。申请人需对所有结欠负责,并需按收费表支付超越信用限额的费用。
10. 利息、收费及费用
若卡公司在到期付款日或之前收到结单所列全数结欠金额,申请人毋须支付利息,否则申请人须按持卡人合约支付利息、财务费用及其他收费(如适用)。就现金分期计划,所有每月分期、一次性行政费(如有)、提前环款手续费及收费(如有)将视作为现金透支交易处理,而就月结单分期计划,将视为零售签账处理。所有持卡人合约中有关现金透支或零售签账(按情况而定)的利息、财务费用及其他收费(如有)的条款均适用。分期计划将可能收取利息、财务费用或其他收费,此计划之实际年利率将於有关宣传单张或申请表上指明。
11. 其他
11.1 申请人向卡公司保证所有就申请分期计划而向卡公司提出之资料及文件均为真实及正确,并承诺在上述资料及/或文件有任何更改时通知卡公司。
11.2 卡公司可有绝对酌情决定任何与分期计划有关的事项,而所有有关决定为最终的并对申请人有约束力(除有明显的错误外)。
11.3 申请人授权卡公司就分期计划或与分期计划有关的情况下向有关商户收取及保留任何有关的佣金、回扣、利益及/或其他益处。
11.4 申请人授权卡公司可向就分期计划有关之人仕透露、使用或交换任何有关申请人的分期计划的资料。
11.5 卡公司有权向申请人发出不少於30天的书面通知更改本条款及细则。
11.6 本条款及细则如中英文本有任何分歧,则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