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政策声明

订立本私隐政策声明的目的是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下称「条例」) 的条款确立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包括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宝生证券及期货有限公司及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各称「本公司」,如该公司仍属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之附属公司及不论该公司名称有任何改变) 对于致力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政策及实务。本公司非常重视个人私隐并努力维护本公司将会收集得到的个人资料的保安及保密以达致巩固本公司与「资料当事人」、「雇员」、「使用者」及「其他个别人士」 (按以下释义)之间的信任。

「资料当事人」一词,不论于本声明何处提及,包括以下为个人的类别:

  1. 本公司提供的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券、商品、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授信的申请人或客户、被授权人、受保人、保单持有人、受益人及其他用户;
  2. 基于对本公司负有的责任而出任担保人、保证人及提供抵押、担保或任何形式的支持的人士;及
  3. 任何公司申请人及资料当事人/用户的董事、股东、高级职员及经理。

「雇员」一词,不论于本声明何处提及,包括本公司的雇员及/或申请本公司任何职位的申请人。

「使用者」一词,不论于本声明何处提及,包括本公司网站的访客及/或使用者,或当访客及/或使用者经任何电子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电脑及手提电话 (「电子装置」) 与本公司联络。

「其他个别人士」一词,不论于本声明何处提及,包括本公司的供应商、承建商、服务供应商、业务伙伴、业主、租客、讲座参加者、访客、其他合约缔约方及以上各方之雇员(如适用)。

就本声明而言,「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分行、附属公司、代表办事处及附属成员,不论其所在地。附属成员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公司之分行、附属公司、代表办事处及附属成员,不论其所在地。

本公司各方在本声明下的权利和责任为各别的而非共同的。本公司一方毋须为本公司另一方之行为或不作为负责。

持有个人资料的种类
本公司持有的个人资料主要分为三大类。他们分别由以下各项所含个人资料组成:

  1. 关于资料当事人记录,资料当事人需不时向本公司提供有关资料:
    1. 在开立或延续账户、建立或延续银行授信或提供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券、商品、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和授信;
    2. 在资料当事人与本公司延续正常业务往来期间,例如,当资料当事人签发支票、存款或透过本公司发出的或提供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在一般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与本公司沟通时。
  2. 关于雇员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雇员姓名、地址、电邮地址、联络电话号码、教育背景、履历及家属的相关个人资料。
  3. 关于其他个别人士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供应商、承建商、服务供应商、业务伙伴、业主、租客、讲座参加者、访客、其他合约缔约方及以上各方之雇员(如适用)的姓名、地址、电邮地址、联络电话号码及其他载有个人资料的运作及行政方面的档案。

保存个人资料的目的
  1. 关于资料当事人:
    资料当事人之资料可能会用作以下用途:
    1. 评估资料当事人作为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券、商品、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授信的实际或准申请人的优点和适合性,及/或处理及/或批核其申请、变更、续期、取消、复效及索偿;
    2. 便利提供予资料当事人的服务,信贷及/或保单之日常运作;
    3. 在适当时作信贷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在信贷申请时及定期或特定审查(通常每年进行一至多次)时)及进行核对程序(如条例所定义的);
    4. 编制及维持本公司的评分模型;
    5. 提供信用查询备考书;
    6. 协助其他财务机构作信用检查及追讨债务;
    7. 确保资料当事人维持可靠信用;
    8. 研发、客户概况汇编及分类及/或设计供资料当事人使用的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劵、商品、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授信;
    9. 为推广服务、产品及其他标的(详见本公司的资料政策通告 (下称 「资料政策通告」 ) 的第10段);
    10. 确定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或资料当事人对本公司的负债款额;
    11. 强制执行资料当事人应向本公司履行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资料当事人及为向资料当事人提供抵押的人士追讨欠款;
    12. 为符合根据下述适用于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或期望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遵从的有关披露及使用资料之责任、规定或安排:
      1.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之已存在、现有或将来对其具约束力或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如税务条例及其包括有关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条文);
      2.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之已存在、现有或将来并由任何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由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自律监管或行业的团体或组织所发出或提供之任何指引或指导(如由税务局所发出或提供包括有关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指引或指导);
      3.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因其金融、商业、营业或其他利益或活动处于或关连于相关本地或海外的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之司法管辖区而须承担或获施加与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之间的现有或将来之任何合约承诺或其他承诺;
    13. 为符合根据任何集团计划下就遵从洗钱、恐怖份子资金筹集或其他非法活动之制裁或防止或侦测而作出中银香港集团内资料及信息分享及/或任何其他使用资料及信息的任何责任、规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14. 使本公司的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意图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
    15. 与资料当事人或其他人士之资料比较以进行信贷调查,资料核实或以其他方法产生或核实资料,不论有关比较是否为对该资料当事人采取不利之行动而推行;
    16. 作为维持资料当事人的信贷记录或其他记录,不论资料当事人与本公司是否存在任何关系,以作现在或将来参考用;及
    17. 与上述的用途有联系、有附带性或有关的用途。

  2. 关于雇员 (如适用):
    雇员资料主要是用于与雇佣关系和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项所列的目的:
    1. 处理工作申请;
    2. 厘定及检讨薪酬、奬金及其他员工褔利;
    3. 向前雇主进行推荐检查;
    4. 考虑升迁、调任、借用;
    5. 对本公司内部细则的合规监控;
    6. 用于任何直接或间接有关本公司的合规目的及任何雇佣或法定责任;及
    7. 管理任何有关雇员退休及保险计划的事宜及褔利。

  3. 关于其他个别人士(如适用):
    其他个别人士之资料可能会用作以下用途:
    1. 聘请、管理、监督及评估供应商、承建商、服务供应商、业务伙伴的业务关系及其提供服务予本公司的员工;
    2. 管理、监督及评估业主及/或租客的租务关系;
    3. 举办及提供本公司的讲座活动;及
    4. 便利上述各项的日常运作及行政工作。

个人资料的收集及使用

  1. 关于收集个人资料,本公司会向资料当事人提供一份「资料政策通告」 的副本及/或(如适用)向雇员提供一份就有关收集雇员记录的通知副本及/或(如适用)通知其他个别人士,述明收集资料的目的、将获转交资料的人士的身分类别、查阅及改正资料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 关于网上收集资料及个人资料或当使用者经电子装置与本公司联络,以下条款只适用于本公司所管理的网站或当使用者经电子装置与本公司联络:
    1. 本部份仅限于透过本公司网站、本公司的网上广告及电子通讯所收集有关的资料。本部份并不适用于使用者离开本公司网站后,或使用者登入有本公司网上广告的第三方网站或并非本公司运作或控制的第三方网站的连结时。
    2. 使用者浏览本公司网站、电子回应本公司的网上广告、经任何电子装置与本公司通讯即表明使用者同意本公司按照本部份所述使用 Cookies 及使用者的资料。除非使用者同意以上所述,否则请不要继续使用本公司网站及提供使用者的资料。
    3. 本公司会经网页伺服器日志存录到访本公司网站人士之记录 (包括︰点击日期时间、 IP 地址、点击的网页、浏览器类别、装置、操作系统、网上银行户口号码 (如适用) );本公司有可能将使用者到访的记录 (或会结合使用者其他个人资料)用作改善网站运作、统计分析及推广用途,本公司会按照实际需要,将有关资料保留一段适当的时间。本公司网页伺服器日志是默认为自动存录使用者资料的,如使用者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即代表使用者已确认同意本公司按上述说明存录、使用及转移其资料。此外,本公司可能会存录使用者到访本公司微信官方账号之记录;如有需要,本公司亦有可能将上述使用者到访微信官方账号之记录传送予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作统计用途及分析使用者的人数及一般使用形式。部份使用者的资料,包括个人化设定资料会于使用 Cookies时被收集。Cookies 是载有少量资料的档案,自动储存于使用者的电子装置互联网浏览器内供本公司网站撷取资讯。 Cookies 收集的资料是不记名的使用者个人化设定资料,并不含姓名或地址资料或任何资料而可使他人经任何方法联络使用者。本公司并不会经此收集或储存使用者的个人资料。当使用者登入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服务后,其互联网浏览器将储存本公司独有的 Cookies 档案。当使用者登出后, Cookies便会失效。如使用者不欲使用 Cookies,使用者可更改浏览器的设定。惟使用者将因此不能登入享用本公司的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服务。
    4. 本公司网站及微信官方账号上的某些部份会特定要求使用者提供个人资料,例如,透过填写网上表格提交询问、申请特定产品或服务或注册使用本公司的网上服务,如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服务。请阅读这些产品及服务的适用条款及细则,以及本公司的「资料政策通告」,通知有关本公司对使用者的个人资料的收集目的、该等资料可能移转予的类别人士、使用者查阅及更正个人资料的权利及其他相关资料。如使用者不同意以上所述,请不要继续使用本公司网站及微信官方账号及提供其个人资料予本公司。
    5. 在本公司网站所提供有关工作申请的个人资料(如适用)会用作评估申请者的工作申请的适合性。本公司会收集申请者基本个人资料包括姓名、电邮地址、联络电话号码、教育背景及履历。当经本公司网站进行工作申请,请阅读本公司就有关雇员记录的相关通知。如申请者未能提供该等资料可引致本公司不能处理其工作申请。
    6. 就本公司流动应用程式服务而言,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在本声明中提及到「本公司网站」时应读为「本公司流动应用程式」。
    7. 本公司会于使用者享用本公司的流动应用程式及本公司微信官方账号服务时存取使用者的位置资料以便利使用者找寻附近自动柜员机、分行或进行附近物业估价,而本公司流动应用程式亦可能会存取使用者流动装置上的(i) 安装识别码、(ii) 位置资料、(iii) 麦克风、(iv) 相机、(v) 通讯录、(vi) 日历、(vii) 生物认证模组及(viii)语音识别以提供相关应用程式的服务。惟客户的位置、日历、生物认证资料及相关的资料不会储存或记录在本公司的数据库内。若使用者的电子装置有记忆卡,本公司可能会存取记忆卡内容去修改或删除储存于记忆卡的应用程式数据内容,使能够运作本公司的流动应用程式服务。使用者如不欲本公司透过前述方式使用资料,使用者可随时更改流动装置的设定、解除安装流动应用程式或取消关注本公司微信官方账号。在此情况下,使用者将不能享用本公司的流动应用程式或微信官方账号的全部服务或只能享用部份的服务。
    8. 就「电子钱包」 应用程式,本公司可能会读取及储存使用者电话识别码(例如:IMEI) 、流动电话SIM卡识别码、及/或「电子钱包」应用程式的识别码,使能够进行手机核对及服务支援性检查程序,以用作流动支付服务的运作用途。使用者如不欲本公司透过前述方式使用资料,使用者可随时解除安装「电子钱包」应用程式。在此情况下,使用者将不能享用本公司的「电子钱包」应用程式服务。
    9. 就本公司微信官方账号,本公司会于使用者关注微信官方账号后,自动经微信平台获取使用者微信账号的账号识别码(Open ID)、头像、昵称、性别、国家/地区/城市、关注/绑定时间及状态,以作推送讯息、统计及分析的用途。如有需要,本公司亦有可能将上述资料传送予服务供应商,以作核证使用者身份及传送回复讯息之用﹝例如:抽奖结果﹞。使用者如不欲向本公司提供上述资料,使用者可取消关注本公司微信官方账号。在此情况下,使用者将不能享用本公司的微信官方账号服务。
    10. 除本公司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上商品买卖、网上表格、流动应用程式服务及微信官方账号服务特定要求使用者提供个人资料,使用者毋须提供其个人资料即可使用本公司网站。

个人资料的存档
资料当事人及/或雇员及/或使用者及/或其他个别人士的个人资料及资料的保存时间不超过将其保存以贯彻该资料于被收集时而被使用于或会被使用于的目的所需的时间及不时为符合法定、监管及会计的规定。

个人资料的披露
除非作出有关披露是根据「资料政策通告」及/或(如适用)就有关雇员记录是根据相关通知及/或得到资料当事人及/或雇员及/或使用者及/或其他个别人士事前同意及/或本公司受约束的任何法例下容许或规定,否则个人资料不会披露予其他人士。

个人资料的保安
所有提供予本公司之个人资料及资料均受到保障,只准许获授权之员工查阅。在传送资料时,会采用加密法技术予以保障资料当事人、雇员、使用者及其他个别人士敏感性的个人资料。

如本公司聘用(不论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聘用)资料处理者,以代本公司处理个人资料,本公司将采用合约规范方法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转移予该资料处理者作处理的个人资料未获准许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遗失或使用。

本公司私隐政策声明的变更
本声明会不时更新。请定期联络本公司及/或访问本公司网站以了解本公司最新之私隐政策版本。

查阅资料要求及改正资料要求
本公司会按照条例的规定,依从及处理一切查阅资料及改正资料要求。

本公司可按照条例依从查阅资料要求收取合理的费用。

联络资料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惯例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资料保障主任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传真:+852 3717 4635

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
资料保障主任
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
香港干诺道西68号中银信用卡中心15楼
传真:+852 2541 5415

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资料保障主任
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香港太古城英皇道1111号13楼
传真:+852 2522 1219

宝生证券及期货有限公司
资料保障主任
宝生证券及期货有限公司
新界元朗青山公路102-108号中银元朗商业中心4楼
传真:+852 2905 1909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料保障主任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2号A中国银行大厦5楼
传真:+852 2532 8216

本声明的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如有任何分歧,有关任何于中国内地(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产生之事宜,一概以中文版本为准。有关任何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其他地方产生之事宜,一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二零二二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