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政策声明
订立本私隐政策声明的目的是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下称「条例」) 的条款确立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包括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宝生证券及期货有限公司及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各称「本公司」,如该公司仍属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之附属公司及不论该公司名称有任何改变) 对于致力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政策及实务。本公司非常重视个人私隐并努力维护本公司将会收集得到的个人资料的保安及保密以达致巩固本公司与「资料当事人」、「雇员」、「使用者」及「其他个别人士」 (按以下释义)之间的信任。
「资料当事人」一词,不论于本声明何处提及,包括以下为个人的类别:
「雇员」一词,不论于本声明何处提及,包括本公司的雇员及/或申请本公司任何职位的申请人。
「使用者」一词,不论于本声明何处提及,包括本公司网站的访客及/或使用者,或当访客及/或使用者经任何电子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电脑及手提电话 (「电子装置」) 与本公司联络。
「其他个别人士」一词,不论于本声明何处提及,包括本公司的供应商、承建商、服务供应商、业务伙伴、业主、租客、讲座参加者、访客、其他合约缔约方及以上各方之雇员(如适用)。
就本声明而言,「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分行、附属公司、代表办事处及附属成员,不论其所在地。附属成员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公司之分行、附属公司、代表办事处及附属成员,不论其所在地。
本公司各方在本声明下的权利和责任为各别的而非共同的。本公司一方毋须为本公司另一方之行为或不作为负责。
持有个人资料的种类
本公司持有的个人资料主要分为三大类。他们分别由以下各项所含个人资料组成:
个人资料的收集及使用
个人资料的存档
资料当事人及/或雇员及/或使用者及/或其他个别人士的个人资料及资料的保存时间不超过将其保存以贯彻该资料于被收集时而被使用于或会被使用于的目的所需的时间及不时为符合法定、监管及会计的规定。
个人资料的披露
除非作出有关披露是根据「资料政策通告」及/或(如适用)就有关雇员记录是根据相关通知及/或得到资料当事人及/或雇员及/或使用者及/或其他个别人士事前同意及/或本公司受约束的任何法例下容许或规定,否则个人资料不会披露予其他人士。
个人资料的保安
所有提供予本公司之个人资料及资料均受到保障,只准许获授权之员工查阅。在传送资料时,会采用加密法技术予以保障资料当事人、雇员、使用者及其他个别人士敏感性的个人资料。
如本公司聘用(不论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聘用)资料处理者,以代本公司处理个人资料,本公司将采用合约规范方法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转移予该资料处理者作处理的个人资料未获准许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遗失或使用。
本公司私隐政策声明的变更
本声明会不时更新。请定期联络本公司及/或访问本公司网站以了解本公司最新之私隐政策版本。
查阅资料要求及改正资料要求
本公司会按照条例的规定,依从及处理一切查阅资料及改正资料要求。
本公司可按照条例依从查阅资料要求收取合理的费用。
联络资料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惯例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资料保障主任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传真:+852 3717 4635
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
资料保障主任
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
香港干诺道西68号中银信用卡中心15楼
传真:+852 2541 5415
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资料保障主任
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香港太古城英皇道1111号13楼
传真:+852 2522 1219
宝生证券及期货有限公司
资料保障主任
宝生证券及期货有限公司
新界元朗青山公路102-108号中银元朗商业中心4楼
传真:+852 2905 1909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料保障主任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2号A中国银行大厦5楼
传真:+852 2532 8216
本声明的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如有任何分歧,有关任何于中国内地(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产生之事宜,一概以中文版本为准。有关任何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其他地方产生之事宜,一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二零二二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