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資料政策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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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通告列載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集友銀行有限公司及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各稱「本公司」)有關其各自的資料當事人(見以下定義)的資料政策。本公司各方在本通告下的權利和責任為各別的而非共同的。本公司一方毋須為本公司另一方之行為或不作為負責。
  2. 「資料當事人」一詞,不論於本通知何處提及,包括以下為個人的類別:
    1. 本公司提供的銀行/金融服務及授信的申請人或客戶/用戶及其推薦人;
    2. 基於對本公司負有的責任而出任擔保人及提供抵押、擔保或任何形式的支持的人士;
    3. 任何公司申請人或客戶/用戶的董事、股東、高級職員及經理;及
    4. 本公司的供應商、承建商、服務供應商及其他合約對手。
    為免疑問,「資料當事人」不包括任何法人團體。本通告的內容適用於所有資料當事人,並構成其與本公司不時訂立或可能訂立的任何合約的一部分。若本通告與有關合約存在任何差異或分歧,就有關保護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言概以本通告為準。本通告並不限制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下之權利。
  3. 資料當事人在各項事情上如開立或延續賬戶、建立或延續銀行授信或由本公司提供銀行或其他服務、或向本公司提供資源或服務時,需要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
  4. 若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公司無法開立或延續賬戶或建立或延續銀行授信或提供銀行或其他服務。
  5. 本公司會不時收集或接收有關資料當事人的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在資料當事人與本公司延續正常業務往來期間,例如,當資料當事人簽發支票、存款或透過本公司發出的或提供的信用卡進行交易或在一般情況下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與本公司溝通時,從資料當事人所收集的資料。
  6. 資料當事人之資料的用途將視乎其與本公司的關係性質有所不同,其中包括以下用途:
    1. 評估資料當事人作為銀行/金融服務及授信的實際或準申請人的優點和適合性以及處理其申請;
    2. 使本公司能確保提供予資料當事人的服務和信貸便利之日常運作;
    3. 在適當時作信貸檢查(包括但不限於個人信貸申請及定期審查該等信貸的時候)及進行核對程序(如條例所定義的);
    4. 編制及維持本公司的信貸評分模式;
    5. 提供信用查詢備考書;
    6.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作信用檢查及追討債務;
    7. 確保資料當事人維持可靠信用;
    8. 研發及/或設計供資料當事人使用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9. 為推廣以下服務及產品(不論本公司有否就推廣收取報酬):
      1. 財務、保險、信用卡、銀行、證券及投資及有關服務和產品;
      2. 獎賞、年資或優惠計劃及有關服務和產品; 及
      3. 本公司的聯名合作夥伴提供之服務和產品(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或在申請有關服務和產品時(視屬何情況而定)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名稱);及
      該等服務或產品或會由以下各方提供及/或推廣:
      1. 本公司及第7(a)與7(b)段所述各方;
      2.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年資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及
      4. 本公司及第7(a)與7(b)段所述各方之聯名合作夥伴;
    10. 確定本公司對資料當事人或資料當事人對本公司的負債款額;
    11. 執行資料當事人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追收欠款;
    12. 本公司為符合根據任何對其或其任何分行具約束力的法例或根據及為實施由監管機構或其他當局發出並期望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遵從的任何指引而需作披露之規定;
    13. 使本公司的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意圖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14. 與資料當事人或其他人士之資料比較以進行信貸調查,資料核實或以其他方法產生或核實資料,不論有關比較是否為對該資料當事人採取不利之行動而推行;
    15. 作為維持資料當事人的信貸記錄或其他記錄,不論資料當事人與本公司是否存在任何關係,以作現在或將來參考用;及
    16. 與上述有聯繫、有附帶性或有關的用途。
  7. 本公司會對其持有的資料當事人資料保密,但本公司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及披露(如條例所定義的)給下述各方作先前一段列出的用途:
    1. 本公司之控股公司、分行、附屬公司、代表辦事處及附屬成員,不論其所在地;
    2. 其他本公司及其各自的控股公司、分行、附屬公司、代表辦事處及附屬成員,不論其所在地;
    3. 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與本公司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4. 任何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或就持有有關資料已對本公司作出保密承諾的人士;
    5.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關於收款人的資料);
    6. 任何存款到資料當事人賬戶的人士;
    7. 任何從資料當事人收取付款的人士、其收款銀行及任何處理或辦理該付款的中介人士;
    8.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而在資料當事人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9. 任何與資料當事人已經或將會存在往來的金融機構、消費卡或信用卡發行公司;
    10. 本公司在根據對其本身或其任何分行具約束力的法例規定下或根據及為實施由監管機構或其他當局發出並期望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遵從的任何指引下而有責任對任何人作出披露;
    11. 本公司的任何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公司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12.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13. 第三方獎賞、年資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14. 本公司及第7(a)與7(b)段所述各方之聯名合作夥伴(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或在申請有關服務和產品時(視屬何情況而定)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名稱);及
    15. 就第6(i)段而被本公司任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代寄郵件公司、電訊公司、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服務中心、數據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不論任何該等人士的營業地點在本公司業務操作地區以外的地方,或不論該等資料的全部或部分經披露後被該資料接收者於本公司業務操作地區以外的地方根據當地適用慣例、法律、規則及規例收集、持有、處理、使用或再作披露。
  8.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資料當事人有權:
    1.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2.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的資料;
    3. 查明本公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本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4. 在與個人信貸有關的情況下,要求獲告知哪些資料是會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例行披露的,以及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要求;及
    5. 於悉數清償欠款以終止賬戶時,指示本公司要求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從其資料庫中刪除本公司曾經提供的個人信貸資料(涉及住宅樓宇按揭的個人信貸申請除外),惟是項指示必須於賬戶終止後5年內發出,且該賬戶在緊接賬戶終止之前5年內,並無超過60天的拖欠還款紀錄。假如該賬戶拖欠還款逾60 天,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以保留有關紀錄,直至欠款悉數清償之日起計滿5年為止,或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獲悉解除個人破產的日期起計滿5年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9. 本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10. 本公司在考慮任何信貸申請時,會從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取得關於資料當事人的信貸報告。如資料當事人希望索閱該信貸報告,本公司會向其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詳細聯絡資料。
  11.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慣例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集友銀行有限公司 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
    資料保障主任 資料保障主任 資料保障主任 資料保障主任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集友銀行有限公司 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
    香港花園道1號中銀大廈 香港德輔道中151號 香港德輔道中78號
    集友銀行大廈
    香港花園道1號中銀大廈
    傳真:(852) 2899 2613 傳真:(852) 2815 3333 傳真:(852) 2810 4207 傳真:(852) 2541 5415
  12. 本通告的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如有任何分歧,有關任何於中國內地(不包括香港)產生之事宜,一概以中文版本為準。有關任何於香港及其他地方產生之事宜,一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二零一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