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股东的沟通
股东沟通政策
| 1 | 政策声明 透过本股东沟通政策(以下简称"政策"),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与股东进行持续而有效的沟通。本公司坚信在公平和适时的原则下,潜在及现时的股东,包括个人与机构投资者,应获得有关本公司最新发展的资讯及其在进行投资决策和行使权利时合理所需的关键讯息。 本公司的董事会将定期检视此政策,以确保达到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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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沟通渠道 | |
| 2.1 | 透过电子渠道的沟通
股东亦可透过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news.hk获取有关本公司就监管规定而刊发的资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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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透过邮递方式的沟通 本公司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任何涉及股份持有人指示其如何行使其权利或作出选择的公司通讯)将按适用的监管规范寄发或以电子形式发送予本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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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本公司股东会议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股东会议可使用混合会议模式(即现场出席及透过电子设施虚拟出席)召开,股东可以选择现场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及提问,亦可在股东周年大会期间在网上平台进行投票及提问。 股东周年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和会议纪要将尽快于本公司网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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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与投资界的沟通 本公司通过会议、研讨会及路演的方式,积极地与投资界沟通。投资界包括本公司证券现时及潜在的投资者、分析员及证劵业专业从业员。会议上会讨论关于本公司的讯息。与投资界的沟通严格遵守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政策,公众可于本公司网站参阅政策的有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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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股东查询 股东如对所持股份有任何查询,例如个人资料变更、股份转让、报失股票及股息单等事项,可致函联繋本公司在香港和美国的股东服务机构。 股东如对股东沟通方面有任何查询或意见,可电邮至本公司投资者关系处或致电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 关于本公司和股东服务的联系方法,均列载于本公司网站的联络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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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权利
- 股东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方式:
任何占全体有相关表决权利股东的总表决权不低于5%的股东可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经由该股东正式签署的请求书须述明有待在大会上处理的事务的一般性质及可包含拟通过的决议案文本。该请求书须交到本公司注册办事处(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53楼)。于收到有效请求书后,本公司将按香港《公司条例》第566至568条的规定采取适当行动,并作出必要安排。 - 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动议一项决议案的程序:
以下股东有权要求本公司发出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可恰当地动议的一项决议案的通知:
(a) 占全体有相关表决权利股东的总表决权最少2.5%的股东;或
(b) 最少50名有相关表决权利的股东。
经由该等股东签署并指明拟通过决议案的请求书,须最迟于股东周年大会六星期前,或(如较迟)该大会通告发出之前,送达本公司注册办事处(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53楼)。于收到该等有效文件后,本公司将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15至616条的规定采取适当行动及作出必要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