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民币业务发展历程

2009年7月 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共同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率先在上海、深圳、广州、东莞和珠海等五个内地城市与香港、澳门及东盟等境外地区之间的跨境贸易试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代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帷幕的正式拉开。
2010年2月 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
订定香港人民币业务监管原则,进一步简化了相关程序并增加操作灵活性,促进企业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2010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进一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由原来五个境内试点城市扩展至二十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包括上海、广东、北京、福建、湖北、江苏、山东、四川、天津、浙江、重庆、广西、海南、黑龙江、内蒙古、吉林、辽宁、西藏、新疆、云南)。境外试点地区则由原来仅限于港澳、东盟扩展至全球所有的国家和地区。
2010年12月 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发布有关扩大境内出口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将参与试点的出口企业从365家扩大到67,359家,进一步推动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发展,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2011年1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不仅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内机构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亦为人民币资本项目的开展提供了发展平台。
2011年4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订明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及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流程细节,进一步将资本项下相关操作规范化管理。
2011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统一规范了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流程,包括加强监管人民币资金流向的要求、仅限于跨境货物贸易项下的人民币购售业务,以及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作出明确规定等。
2011年7月 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人民币业务 – 与清算行平仓及未平仓净额》
订明参加行与清算行平盘的人民币兑换业务定义及业务范围,进一步规范了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兑换业务。
2011年8月 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范围扩大至全国,进一步促进人民币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2011年10月 中国商务部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进一步订明利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办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项目的相关规定。
2011年10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进一步订明办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定。
2011年11月 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人民币业务 – 与清算行平仓的规定》
进一步订明进行贸易项下人民币兑换的条件和要求。
2012年2月 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订明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依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并对过去两年有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新的管理制度提高了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2012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进一步细化外商直接投资的人民币账户种类、人民币资本金与人民币外债的使用限制等相关规定。
2012年12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在前海注册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可由香港的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并经深圳市的银行进行结算。
2013年6月 香港财资公会推出人民币同业拆息定价("CNH Hibor Fixing")
根据16家报价银行提供的报价调整平均数以作定价,为贷款产品提供一个参考基准,有助推动人民币市场的发展。
2013年7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
透过简化业务流程,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有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
2014年2月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关于支持(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
订明上海自贸区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办理要求,包括允许区内企业开展人民币境外借款、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以及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2015年7月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发布《广东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允许合资格企业可由港澳地区银行借入人民币。
2015年9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
明确扩大跨境人民币净流入额度上限,并放松企业的准入门槛等。
2015年12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提出对3个自贸区金融支持的大方向,包括在人民币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及外汇管理等。
2016年4月 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发布支持广东丶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
主要包括区内个人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跨国企业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丶区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及区内银行向境外发放人民币贷款等。
2016年11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要求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通知对放款人的资质、放款对象和用途均有明确规定,经办行亦要严格审核,确保境外放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017年1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允许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2018年1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提出支持企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便利企业境外募集人民币资金汇入境内使用。


海外人民币业务发展至今,只要资金不回流内地,你持有的人民币资金与港元或美元等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类似,可以享有多种银行服务。至于与内地之间的跨境资金流动,现在已经大幅开放至所有一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经常账目、境外直接投资资本项目及其他获内地监管机构批准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