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声明及私隐政策声明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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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浏览人士需注意本网站上所展示的任何股价资料并非即时更新。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或本公司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将尽力确保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亦不会承担因资料不确或不全而引致损失的任何法律责任。
  • 浏览人士使用本网即表示同意此网不时所载声明及政策。

以上声明中「本公司」指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资料的收集

  • 访客浏览本公司网站时 (www.bochk.com),本公司会经网页服务器日志存录访客之记录 (包括︰点击日期时间、IP 地址、点击的网页、浏览器类别、装置、操作系统、网上银行户口号码 (如适用)、cookies相关识别码 (如适用)及将访客引荐到本公司网页的广告来源 (「广告来源」) (如适用));本公司有可能将访客的到访记录结合访客的其他个人资料,用作网站改善、统计分析及推广用途。本公司会按照实际需要,将有关资料保留一段适当的时间。本公司网页服务器日志是默认为自动存录访客资料的,如访客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即代表访客已确认同意本公司按上述说明存录﹑使用及转移其资料。除非访客同意以上所述,否则请不要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及提供有关资料予本公司。
  • 部份资料(例如 cookies相关识别码)将透过cookies收集。Cookies是载有少量资料的档案,自动储存于访客电脑、流动电话或其它可连接互联网的电子装置之互联网浏览器内。有关资料可从访客的浏览器供本网站撷取,并不包含姓名、地址或致使他人联络访客的任何资料。Cookies只收集不记名的访客资料,访客的个人资料并不会被储存。
  • 当访客登入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服务后,其互联网浏览器将储存本公司独有的cookies档案。业界普遍使用cookies以提升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的服务体验。若不使用cookies,访客在浏览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每一页时,可能需要重复输入登入的凭证资料(用户名称及密码)。当访客登出后,cookies便会失效。
  • 访客浏览本公司网站时,本公司可能会使用第三方所提供的应用程式 (例如Google Analytics) 来协助本公司记录访客的广告来源、cookies相关识别码及于本网站之浏览纪录。该等第三方替本公司整理、综合及分析所收集的资料,当中不会涉及可识别访客个人身份的资料。本公司可能会将该等第三方应用程式之分析资料(非个人资料)与本公司收集之个人资料一并作统计分析及提高市场推广效率之用。本公司及第三方应用程式会按照实际需要,将有关资料保留一段适当的时间。本公司并不会就前述用途向该等第三方应用程式提供或从该等第三方应用程式取得可辨别访客身份的个人资料。
  • 访客浏览本公司网站时,浏览器将分享独有的cookies相关识别码纪录予本公司及第三方代理公司 (如网站或流动应用程式浏览分析公司)。本公司可能会委托第三方代理公司,透过cookies相关识别码,分析访客于本公司网站以外之其他网上活动的资讯 (包括偏好及使用分析)。本公司可能会将第三方代理公司的分析与本公司收集之个人资料一并作分析,作统计分析及提高市场推广效率之用途,同时了解访客的喜好。本公司及第三方代理公司会按照实际需要,将有关资料保留一段适当的时间。本公司并不会就前述用途向该等第三方代理公司提供或从该等第三方代理公司取得可辨别访客身份的个人资料。
  • 本网站可能会使用第三方公司来调查网站流量和于本网站上的其他活动。该等第三方调查代理公司包括Google Campaign Manager (DoubleClick Campaign Manager) 、Google Ads (AdWords) 、Google Display & Video 360 (DoubleClick Bid Manager)。
  • DoubleClick Campaign Manager、AdWords、DoubleClick Bid Manager可能会使用Spotlight Tags、Web Beacons和Cookies等技术以作纪录本公司网站流量和于本公司网站上的部分活动。这些技术及应用程式会收集关于本公司网站访客的统计数字、行为和使用分析报告,以提供更准确的报告,并协助本公司向访客作出更有效的营销推广计划。此等技术收集的资料将以不记名形式汇总。本公司并不会就此统计而向DoubleClick Campaign Manager、AdWords、DoubleClick Bid Manager提供或从DoubleClick Campaign Manager、AdWords、DoubleClick Bid Manager得到访客的个人资料,而访客的个人资料并不会被存储。如访客不希望被Cookies相关的技术 (例如:Spotlight Tags及Web Beacons) 及应用程式 (例如:Sizmek、Bing、 DoubleClick Bid Manager/ Google Adwords、Facebook、WebTrends、Yahoo、theTradeDesk 和 Adobe等) 追踪,可更改浏览器的设定。本公司并不会就此统计而向上述技术及应用程式提供或从上述技术及应用程式得到访客的个人资料。
  • 如访客不欲本公司及第三方使用其cookies相关识别码或广告来源作统计分析及提高市场推广效率之用,请更改浏览器的设定 (通常可在浏览器设定的「隐私」下更改),惟访客将可能因此不能登入本公司的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服务。
  • 本公司尊重个人资料私隐,承诺会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以上声明中「本公司」指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私隐政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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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订立本私隐政策声明的目的是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称"条例")的条款确立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包括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宝生证券及期货有限公司及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各称"本公司",如该公司仍属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之附属公司及不论该公司名称有任何改变)对于致力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政策及实务。本公司非常重视个人私隐并努力维护本公司将会收集得到的个人资料的保安及保密以达致巩固本公司与"资料当事人"、"雇员"、"使用者"及"其他个别人士"(按以下释义)之间的信任。

  1. "资料当事人"一词,不论于本声明何处提及,包括以下为个人的类别:

    1. 本公司提供的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券、商品、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授信的申请人或客户、被授权人、受保人、保单持有人、受益人及其他用户;
    2. 基于对本公司负有的责任而出任担保人、保证人及提供抵押、担保或任何形式的支持的人士;及
    3. 任何公司申请人及资料当事人/用户的董事、股东、高级职员及经理。


"雇员"一词,不论于本声明何处提及,包括本公司的雇员及/或申请本公司任何职位的申请人。

「使用者」一词,不论于本声明何处提及,包括本公司网站的访客及/或使用者,或当访客及/或使用者经任何电子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电脑及手提电话 (「电子装置」) 与本公司联络。 

"其他个别人士"一词,不论于本声明何处提及,包括本公司的供应商、承建商、服务供应商、业务伙伴、业主、租客、讲座参加者、访客、其他合约缔约方及以上各方之雇员(如适用)。

就本声明而言,"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分行、附属公司、代表办事处及附属成员,不论其所在地。附属成员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公司之分行、附属公司、代表办事处及附属成员,不论其所在地。

本公司各方在本声明下的权利和责任为各别的而非共同的。本公司一方毋须为本公司另一方之行为或不作为负责。

持有个人资料的种类
本公司持有的个人资料主要分为三大类。他们分别由以下各项所含个人资料组成:

  1. 关于资料当事人记录,资料当事人需不时向本公司提供有关资料:
    1. 在开立或延续账户、建立或延续银行授信或提供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券、商品、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授信;
    2. 在资料当事人与本公司延续正常业务往来期间,例如,当资料当事人签发支票、存款或透过本公司发出的或提供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在一般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与本公司沟通时。
  2. 关于雇员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雇员姓名、地址、电邮地址、联络电话号码、教育背景、履历及家属的相关个人資料。
  3. 关于其他个别人士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供应商、承建商、服务供应商、业务伙伴、业主、租客、讲座参加者、访客、其他合约缔约方及以上各方之雇员(如适用)的姓名、地址、电邮地址、联络电话号码及其他载有个人资料的运作及行政方面的档案。

保存个人资料的目的

  1. 关于资料当事人:
    资料当事人之资料可能会用作以下用途:
    1. 评估资料当事人作为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券、商品、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授信的实际或准申请人的优点和适合性,及/或处理及/或批核其申请、变更、续期﹑取消、复效及索偿;
    2. 便利提供予资料当事人的服务,信贷及/或保单之日常运作;
    3. 在适当时作信贷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在信贷申请时及定期或特定审查(通常每年进行一至多次)时)及进行核对程序(如条例所定义的);
    4. 编制及维持本公司的评分模型;
    5. 提供信用查询备考书;
    6. 协助其他在香港获核准加入多家个人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模式的信贷提供者作信用检查及追讨债务;
    7. 确保资料当事人维持可靠信用;
    8. 研发、客户概况汇编及分类及/或设计供资料当事人使用的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劵、商品、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授信;
    9. 为推广服务、产品及其他标的(详见本公司的资料政策通告(下称"资料政策通告")的第12段);
    10. 确定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或资料当事人对本公司的负债款额;
    11. 强制执行资料当事人应向本公司履行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资料当事人及为向资料当事人提供抵押的人士追讨欠款;
    12. 为符合根据下述适用于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或期望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遵从的有关披露及使用资料之责任、规定或安排:
      1.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之已存在、现有或将来对其具约束力或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如税务条例及其包括有关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条文);
      2.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之已存在、现有或将来并由任何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由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自律监管或行业的团体或组织所发出或提供之任何指引或指导(如由税务局所发出或提供包括有关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指引或指导);及
      3.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因其金融、商业、营业或其他利益或活动处于或关连于相关本地或海外的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之司法管辖区而须承担或获施加与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之间的现有或将来之任何合约承诺或其他承诺;
    13. 为符合根据任何集团计划下就遵从洗钱、恐怖份子资金筹集或其他非法活动之制裁或防止或侦测而作出中银香港集团内资料及信息分享及/或任何其他使用资料及信息的任何责任、规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14. 使本公司的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意图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
    15. 与资料当事人或其他人士之资料比较以进行信贷调查,资料核实或以其他方法产生或核实资料,不论有关比较是否为对该资料当事人采取不利之行动而推行;
    16. 作为维持资料当事人的信贷记录或其他记录,不论资料当事人与本公司是否存在任何关系,以作现在或将来参考用;及
    17. 与上述的用途有联系、有附带性或有关的用途。
       
  2. 关于雇员(如适用):
    雇员资料主要是用于与雇佣关系和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项所列的目的:
    1. 处理工作申请;
    2. 厘定及检讨薪酬、奬金及其他员工褔利;
    3. 向前雇主进行推荐检查;
    4. 考虑升迁、调任、借用;
    5. 对本公司内部细则的合规监控;
    6. 用于任何直接或间接有关本公司的合规目的及任何雇佣或法定责任;及
    7. 管理任何有关雇员退休及保险计划的事宜及褔利。
       
  3. 关于其他个别人士(如适用):
    其他个别人士之资料可能会用作以下用途;
    1. 聘请、管理、监督及评估供应商、承建商、服务供应商、业务伙伴的业务关系及其提供服务予本公司的员工;
    2. 管理、监督及评估业主及/或租客的租务关系;
    3. 举办及提供本公司的讲座活动;及
    4. 便利上述各项的日常运作及行政工作。
       

个人资料的收集及使用

  1. 关于收集个人资料,本公司会向资料当事人提供一份"资料政策通告"的副本及/或(如适用)向雇员提供一份就有关收集雇员记录的通知副本及/或(如适用)通知其他个别人士,述明收集资料的目的、将获转交资料的人士的身份类别、查阅及改正资料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 关于网上收集资料及个人资料或当使用者经电子装置与本公司联络,以下条款只适用于本公司所管理的网站或当使用者经电子装置与本公司联络:
    1. 本部份仅限于透过本公司网站、本公司的网上广告及电子通讯所收集有关的资料。本部份并不适用于使用者离开本公司网站后,或使用者登入有本公司网上广告的第三方网站或并非本公司运作或控制的第三方网站的连结时。
    2. 使用者浏览本公司网站、电子回应本公司的网上广告、经任何电子装置与本公司通讯即表明使用者同意本公司按照本部份所述使用Cookies及使用者的资料。除非使用者同意以上所述,否则请不要继续使用本公司网站及提供使用者的资料。
    3. 本公司会经网页伺服器日志存录到访本公司网站人士之记录 (包括︰点击日期时间、 IP 地址、点击的网页、浏览器类别、装置、操作系统、网上银行户口号码 (如适用) );本公司有可能将使用者到访的记录 (或会结合使用者其他个人资料)用作改善网站运作、统计分析及推广用途,本公司会按照实际需要,将有关资料保留一段适当的时间。本公司网页伺服器日志是默认为自动存录使用者资料的,如使用者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即代表使用者已确认同意本公司按上述说明存录、使用及转移其资料。此外,本公司可能会存录使用者到访本公司微信官方账号之记录;如有需要,本公司亦有可能将上述使用者到访微信官方账号之记录传送予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作统计用途及分析使用者的人数及一般使用形式。部份使用者的资料,包括个人化设定资料会于使用 Cookies时被收集。Cookies 是载有少量资料的档案,自动储存于使用者的电子装置互联网浏览器内供本公司网站撷取资讯。 Cookies 收集的资料是不记名的使用者个人化设定资料,并不含姓名或地址资料或任何资料而可使他人经任何方法联络使用者。本公司并不会经此收集或储存使用者的个人资料。当使用者登入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服务后,其互联网浏览器将储存本公司独有的 Cookies 档案。当使用者登出后, Cookies便会失效。如使用者不欲使用 Cookies,使用者可更改浏览器的设定。惟使用者将因此不能登入享用本公司的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服务。
    4. 本公司网站及微信官方账号上的某些部份会特定要求使用者提供个人资料,例如,透过填写网上表格提交询问、申请特定产品或服务或注册使用本公司的网上服务,如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服务。请阅读这些产品及服务的适用条款及细则,以及本公司的"资料政策通告",通知有关本公司对使用者的个人资料的收集目的、该等资料可能移转予的类别人士、使用者查阅及更正个人资料的权利及其他相关资料。如使用者不同意以上所述,请不要继续使用本公司网站及微信官方账号及提供其个人资料予本公司。
    5. 在本公司网站所提供有关工作申请的个人资料(如适用)会用作评估申请者的工作申请的适合性。本公司会收集申请者基本个人资料包括姓名、电邮地址、联络电话号码、教育背景及履历。当经本公司网站进行工作申请,请阅读本公司就有关雇员记录的相关通知。如申请者未能提供该等资料可引致本公司不能处理其工作申请。
    6. 就本公司流动应用程式服务而言,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在本部份中提及到"本公司网站"时应读为"本公司流动应用程式"。
    7. 本公司会于使用者享用本公司的流动应用程式及本公司微信官方账号服务时存取使用者的位置资料以便利使用者找寻附近自动柜员机、分行或进行附近物业估价,而本公司流动应用程式亦可能会存取使用者流动装置上的(i) 安装识别码、(ii) 位置资料、(iii) 麦克风、(iv) 相机、(v) 通讯录、(vi) 日历、(vii) 生物认证模组及(viii)语音识别以提供相关应用程式的服务。惟客户的位置、日历、生物认证资料及相关的资料不会储存或记录在本公司的数据库内。若使用者的电子装置有记忆卡,本公司可能会存取记忆卡内容去修改或删除储存于记忆卡的应用程式数据内容,使能够运作本公司的流动应用程式服务。使用者如不欲本公司透过前述方式使用资料,使用者可随时更改流动装置的设定、解除安装流动应用程式或取消关注本公司微信官方账号。在此情况下,使用者将不能享用本公司的流动应用程式或微信官方账号的全部服务或只能享用部份的服务。
    8. 就「BoC Pay」应用程式,本公司可能会读取及储存使用者流动电话的装置识别码來进行手机核对及服务支援性检查程序,以用作「BoC Pay」应用程式的运作用途。使用者如不欲本公司透过前述方式使用资料,使用者可随时解除安装「BoC Pay」应用程式。在此情况下,使用者将不能享用本公司的「BoC Pay」应用程式服务。
    9. 就本公司微信官方账号,本公司会于使用者关注微信官方账号后,自动经微信平台获取使用者微信账号的账号识别码(Open ID)、头像、昵称、性别、国家/地区/城市、关注/绑定时间及状态,以作推送讯息﹑统计及分析的用途。如有需要,本公司亦有可能将上述资料传送予服务供应商,以作核证使用者身份及传送回复讯息之用(例如:抽奖结果)。使用者如不欲向本公司提供上述资料,使用者可取消关注本公司微信官方账号。在此情况下,使用者将不能享用本公司的微信官方账号服务。
    10. 除本公司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上商品买卖、网上表格、流动应用程式服务及微信官方账号服务特定要求使用者提供个人资料,使用者毋须提供其个人资料即可使用本公司网站。
       

个人资料的存档
资料当事人及/或雇员及/或使用者及/或其他个别人士的个人资料及资料的保存时间不超过将其保存以贯彻该资料于被收集时而被使用于或会被使用于的目的所需的时间及不时为符合法定、监管及会计的规定。

个人资料的披露及/或转移
除非作出有关披露及/或转移是根据「资料政策通告」及/或(如适用)就有关雇员记录是根据相关通知及/或得到资料当事人及/或雇员及/或使用者及/或其他个别人士事前同意及/或该披露及/或转移是本公司受约束的任何法例下容许或规定,否则个人资料不会披露及/或转移予其他人士。

个人资料的保安
所有提供予本公司之个人资料及资料均受到保障,只准许获授权之员工查阅。在传送资料时,会采用加密法技术予以保障资料当事人、雇员、使用者及其他个别人士敏感性的个人资料。

如本公司聘用(不論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聘用)资料处理者,以代本公司处理个人资料,本公司将采用合约规范方法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转移予该资料处理者作处理的个人资料未获准许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遗失或使用。

本公司私隐政策声明的变更
本声明会不时更新。请定期联络本公司及/或访问本公司网站以了解本公司最新之私隐政策版本。

查阅资料要求及改正资料要求
本公司会按照条例的规定,依从及处理一切查阅资料及改正资料要求。

本公司可按照条例依从查阅资料要求收取合理的费用。

联络资料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惯例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 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资料保障主任 资料保障主任 资料保障主任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 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香港干诺道西68号
中银信用卡中心20楼
香港太古城英皇道1111号
太古城中心第1期13楼

传真:+852 2826 6860

 

传真:+852 2541 5415

 

传真:+852 2522 1219

 

宝生证券有限公司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料保障主任 资料保障主任  
宝生证券及期货有限公司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新界元朗青山公路102-108号
中银元朗商业中心4楼
香港花園道1號
中银大厦40楼
 
传真:+852 2905 1909 传真:+852 2532 8216  


本声明的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如有任何分歧,有关任何于中国内地(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产生之事宜,一概以中文版本为准。有关任何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其他地方产生之事宜,一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资料政策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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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资料政策通告

  1. 本通告列载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包括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宝生证券有限公司及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各称「本公司」,如该公司仍属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之附属公司及不论该公司名称有任何改变)有关其各自的资料当事人(见以下定义)的资料政策。本公司 各方在本通告下的权利和责任为各别的而非共同的。本公司一方毋须为本公司另一方之行为或不作为负责。

  2. 就本通告而言,「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分行、附属公司、代表办事处及附属成员,不论其所在地。附属成员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公司之分行、附属公司、代表办事处及附属成员,不论其所在地。

  3. 「资料当事人」一词,不论于本声明何处提及,包括以下为个人的类别:
    (a) 本公司提供的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券、商品、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授信的申请人或客户、被授权人、受保人、保单持有人、受益人及其他用户;
    (b) 基于对本公司负有的责任而出任担保人、保证人及提供抵押、担保或任何形式的支持的人士;
    (c) 任何公司申请人及资料当事人/用户的董事、股东、高级职员及经理;及
    (d) 本公司的供货商、承建商、服务供货商及其他合约缔约方。

    为免疑问,「资料当事人」不包括任何法人团体。本通告的内容适用于所有数据当事人,并构成其与本公司不时订立或可能订立的任何合约的一部分。若本通告与有关合约存在任何差异或分歧,就有关保护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言概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并不限制资料当事人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条例」)及/或其他适用之法律(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之法律)下之权利。

  4. 资料当事人在开立或延续账户、建立或延续银行授信或提供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券、商品、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授信时,需要不时向本公司提供有关的资料。

  5. 若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该等资料,可能会导致本公司无法开立或延续账户或建立或延续银行授信或提供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券、商品、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授信。

  6. 本公司会不时从各方收集或接收有关资料当事人的资料。该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在资料当事人与本公司延续正常业务往来期间,例如,当资料当事人签发支票、存款或透过本公司发出的或提供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在一般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与本公司沟通时,从资料当事人所收集的资料,及从其他来源(例如从获核准加入多家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模式的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获取资料。资料亦可能与本公司或任何本集团成员可获取的其他资料组合或产生。

  7. 资料当事人之资料可能会用作以下用途:
    (a) 评估资料当事人作为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券、商品、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授信的实际或准申请人的优点和适合性,及/或处理及/或批核其申请、变更、续期、取消、复效及索偿;
    (b) 便利提供予资料当事人的服务,信贷及/或保单之日常运作;
    (c) 在适当时作信贷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在信贷申请时及定期或特定审查(通常每年进行一至多次)时)及进行核对程序(如条例所定义的);
    (d) 编制及维护本公司的评分模型;
    (e) 提供信用查询备考书;
    (f) 协助其他在香港获核准加入多家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模式的信贷提供者(以下简称「信贷提供者」)作信用检查及追讨债务;
    (g) 确保资料当事人维持可靠信用;
    (h) 研发、客户概况汇编及分类及/或设计供资料当事人使用的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券、商品、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授信;
    (i) 为推广服务、产品及其他目标(详见下述第12段);
    (j) 确定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或资料当事人对本公司的负债款额;
    (k) 强制执行资料当事人应向本公司履行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资料当事人及为向资料当事人提供抵押的人士追讨欠款;
    (l) 为符合根据下述适用于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或期望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遵从的有关披露及使用资料之责任、规定或安排:
     

    (i)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之已存在、现有或将来对其具约束力或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如税务条例及其包括有关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条文);
     

    (ii)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之已存在、现有或将来并由任何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由金融服务提供商之自律监管或行业的团体或组织所发出或提供之任何指引或指导(如由税务局所发出或提供包括有关自动交换财务账户数据的指引或指导);及
     

    (iii)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因其金融、商业、营业或其他利益或活动处于或关连于相关本地或海外的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商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之司法管辖区而须承担或获施加与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商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之间的现有或将来之任何合约承诺或其他承诺;
    (m) 为符合根据任何集团计划下就遵从洗钱、恐怖份子资金筹集或其他非法活动之制裁或防止或侦测而作出本集团内资料及信息分享及/或任何其他使用资料及信息的任何责任、规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n) 使本公司的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意图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
    (o) 与资料当事人或其他人士之资料比较以进行信贷调查,资料核实或以其他方法产生或核实资料,不论有关比较是否为对该资料当事人采取不利之行动而推行;
    (p) 作为维持资料当事人的信贷记录或其他记录,不论资料当事人与本公司是否存在任何关系,以作现在或将来参考用;及
    (q) 与上述第7段有联系、有附带性或有关的用途。

  8. 本公司会对其持有的资料当事人资料保密,但(如适用之法律有所要求,仅在获得资料当事人的单独同意的情况下)本公司可能会把该等资料提供及披露(如条例及/或适用之法律所定义的)给下述各方作先前一段列出的用途:
    (a) 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讯、计算机、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他与本公司业务运作有关的服 务的第三方服务供货商,不论其所在地;
    (b) 任何对本公司(包括本集团的任何成员)有保密责任并已承诺作出保密有关资料的其他人士;
    (c) 付款银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载有关于收款人的资料);
    (d) 任何付款到资料当事人账户的人士;
    (e) 任何从资料当事人收取付款的人士、其收款银行及任何处理或办理该付款的中介人士;
    (f)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包括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所使用的任何中央资料库之经营者);而在资料当事人欠账时,则可将该等资料提供给代收账款机构;
    (g) 任何与资料当事人已经或将会存在往来的金融机构、消费卡或信用卡发行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及投资公司;及任何再保险及索偿调查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及联会及其会员;
    (h)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在根据对其本身或其任何分行具约束力或适用的法例规定下之责任或其他原因而必须向该 人作出披露,或按照及为实施由任何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商之自律监管 或行业团体或组织所提供或发出的指引或指导需预期向该人作出披露,或根据与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监管、政 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商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之间的任何合约承诺或其他承诺而 向该人作出任何披露之任何人士,该等人士可能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可能是已存在、现有或将来 出现的任何人士;
    (i) 本公司的任何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就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
    (j)

    (i) 

    本集团之任何成员;
     

    (ii)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商品及投资服务供货商;
     

    (iii)
     

    第三方奖赏、年资奖励、联名合作及优惠计划供货商;
     

    (iv)
     

    本公司及本集团之联名合作伙伴(有关服务和产品的申请表上会提供联名合作伙伴的名称(视属何情况而定));
     

    (v)
     

    慈善或非牟利组织;及
     

    (vi)

    就上述第7(i)段而获本公司任用之第三方服务供货商(包括但不限于代寄邮件公司、电讯公司、电话促 销及直销代理人、电话服务中心、数据处理公司及信息科技公司),不论其所在地;及
    (k) 与资料当事人持有联名户口的任何人士、可代表资料当事人作出指示的人士或为资料当事人的贷款提供(或可能提供)担保的任何人士。
    本公司可能为上述第7段所列之目的不时将数据当事人的数据转移往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外的地区。如适用之法律有所要求,本公司将征求资料当事人针对该等跨境传输活动的单独同意。

  9. 如适用之法律有所要求,本公司将在和第三方共享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前,告知资料当事人接收方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处理和提供其个人资料的目的和方式,以及将要提供和分享个人资料的种类,并征求资料当事人对共享其个人资料的单独同意。前述的个人资料接收方将仅为实现本通知下规定的具体目的所需的范围内使用个人资料,并在实现目的所需的最短时间内保存个人资料,或(如适用之法律有所要求)前述的个人资料接收方将按照适用之法律使用及保存个人资料。
  10. 就2011年4月1日或以后有关资料当事人按揭申请之资料(不论作为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及不论以资料当事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本公司(以其自身及/或代理人身份)可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下述关于资料当事人的资料(包括任何下述资料中不时更新之任何资料):
    (a) 全名;
    (b) 就每宗按揭的身份(即作为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以及不论以资料当事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
    (c) 身份证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
    (d) 出生日期;
    (e) 通讯地址;
    (f)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号码;
    (g) 就每宗按揭的信贷种类;
    (h)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状况(如生效、已结束、撇账(因破产命令除外)、因破产命令的撇账);及
    (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结束日期(如适用)。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会使用上述由本公司提供的资料,统计资料当事人(分别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身份,及不论其以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不时于信贷提供者持有之按揭宗数,于信贷资料库内让信贷提供者共享(惟受限于按条例核准及发出之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的规定)。

  11. 本公司收集的部分资料可能构成适用之法律下的「敏感个人信息」,而只有在采取了严格的保护措施且在处理行为具备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本公司才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如适用之法律有所要求,该等敏感个人信息将在获得资料当事人的单独同意后才进行处理。
  12. 使用资料作直接促销

    本公司拟使用资料当事人的资料作直接促销及本公司须为此目的取得资料当事人同意(包括资料当事人不反对之表示)。因此,请注意以下:
    (a) 本公司持有资料当事人的姓名、联络详情、产品及服务投资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径、财务背景及统计资料可不时被本公司用于直接促销;
    (b) 以下服务类别可作推广:
     

    (i)

    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券、商品、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授信;
     

    (ii)

    奖赏、年资奖励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和产品;
     

    (iii)
     

    本公司的联名合作伙伴提供之服务和产品(有关服务和产品的申请表上会提供联名合作伙伴的名称(视属何情况而定));及
     

    (iv)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的目的之捐款及资助;
    (c) 上述服务、产品及目标可由本公司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资助)募捐:
     

    (i)

    本集团之任何成员;
     

    (ii)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商品及投资服务供货商;
     

    (iii)

    第三方奖赏、年资奖励、联名合作及优惠计划供货商;
     

    (iv)

    本公司及本集团之联名合作伙伴(有关服务和产品的申请表上会提供联名合作伙伴的名称(视属何情况而定));及
     

    (v) 

    慈善或非牟利组织;及
    (d) 除本公司推广上述服务、产品及目标外,本公司同时拟提供列明于上述第12(a)段之资料至上述第12(c)段的所 有或其中任何人士,该等人士藉以用于推广上述服务、产品及目标,并本公司须为此目的取得资料当事人同意 (其中包括资料当事人不反对之表示)。

    若数据当事人不愿意本公司使用或提供其数据予其他人士,藉以用于以上所述之直接促销,数据当事人可通知本公司 以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权利。


  13. 使用本公司开放应用程式介面(「Open API」)向资料当事人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转移个人资料

    本公司可根据资料当事人向本公司或资料当事人使用之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所发出的指示,使用本公司的Open API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转移资料当事人的资料,以作本公司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所通知资料当事人的用途及/或资料当事人根据条例所同意的用途。

  14. 根据条例及/或适用之法律的条款及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资料当事人有权:
    (a)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他的资料及查阅该等资料;
    (b)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关他的不准确的资料;
    (c) 查明本公司对于资料的政策及惯例和获告知本公司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
    (d) 按要求获告知哪些资料是会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代收账款机构例行披露的,以及获提供进一步资料,藉以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代收账款机构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要求;及
    (e) 对于本公司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的任何账户资料(为免生疑问,包括任何账户还款资料),于悉数清偿欠款以终止账户时,指示本公司要求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 构从其资料库中删除该等账户资料,惟是项指示必须于账户终止后5年内发出,且该账户在紧接账户终止之前5年内,并无超过60天的拖欠还款纪录。账户还款资料包括最后一次到期的还款额、最后一次报告期间所作出的还款额(即紧接本公司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最后一次账户资料前不超过31天的期间)、剩余可用信贷额、或未偿还款额及欠款资料(即过期欠款额及逾期还款日数、清还过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数清还拖欠超过60天的欠账之日期(如有));及
    (f) 根据适用之法律,
    (i) 要求本公司删除其个人资料;
    (ii) 反对以某种特定方式使用其个人资料;
    (iii) 要求对处理其个人资料的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iv) 且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的情况下,要求本公司将其向本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转移给其选择的第三方;
    (v) 撤回对收集、处理或转移其个人资料的同意(资料当事人应注意,资料当事人撤回他们的同意可能导致本公司无法开立或延续账户或建立或延续银行授信或提供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券、商品、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授信);和
    (vi) 要求对自动化决策过程中产生的决策进行解释,以及拒绝接受仅由自动化决策技术作出的决定。

  15. 在账户出现任何欠款的情况下,除非欠款金额在由出现拖欠日期起计60天届满前全数清还或撇账(因破产命令除外), 信贷数据服务机构可由全数清还欠款金额之日期起计5年保留账户还款数据(请见上述第14(e)段的定义)。

  16. 当数据当事人因被颁布破产命令而导致账户中的任何金额被撇账,不论账户还款数据(请见上述第14(e)段的定义)是否 显示存有任何超过60天的欠款,信贷数据服务机构可由全数清还欠款金额之日期起计5年或由数据当事人提供证据通 知信贷数据服务机构其已获解除破产命令的日期起计5年保留账户还款数据(以较先出现者为准)。

  17. 根据及/或适用之法律的条款,本公司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数据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18.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惯例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 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资料保障主任 资料保障主任 资料保障主任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 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香港干诺道西68号
    中银信用卡中心15楼
    香港太古城英皇道1111号13楼
    传真:+(852) 3717 4635
     

    传真:+(852) 2541 5415

    传真:+(852) 2522 1219


    宝生证券有限公司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料保障主任 资料保障主任  
    宝生证券有限公司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新界元朗青山公路102-108号
    中银元朗商业中心4楼
    香港花园道1号
    中银大厦40楼
     
    传真:+(852) 2905 1909 传真:+(852) 2532 8216  
  19. 本公司在考虑任何信贷申请时,会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取得关于资料当事人的信贷报告。如资料当事人希望索阅该信贷报告,本公司会向其提供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详细联络资料。

  20. 本通告的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如有任何分歧,有关任何于中国内地(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产生之事宜,一概以中文版本为准。有关任何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其他地方产生之事宜,一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