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定期寿险保费回赠计划 / 30年定期寿险保费回赠计划

产品种类:人寿保险

承保机构: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海外)」)的「20年定期寿险保费回赠计划/30年定期寿险保费回赠计划」(「本计划」)提供周全保障,保费供款年期最短为10年,便可享有20年或30年的保障。于保单满期时更可获得高达100%已缴保费回赠,惟需扣除所有保单负债(如有)包括所有未缴付的已到期保费(如有)。此外,当遇到不测时,您的挚爱可获得一笔过身故赔偿,有助减轻突如其来的财政负担。

注:有关本计划的详情(包括保障内容、主要风险、主要不保事项等),请参阅产品简介。

基本投保条件
计划名称 20年定期寿险保费回赠计划 30年定期寿险保费回赠计划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 出生后15天至55岁
保费供款年期 10年/15年 10年/15年/20年
保障年期 20年 30年
保单货币 港元
最低基本金额 600,000港元
缴费方式 年缴 / 月缴 或 年缴及预缴保费*

*预缴保费只适用于10年保费缴费年期并以年缴方式缴付保费的保单。

重要事项:

  • 本计划由中国人寿(海外)承保,中国人寿(海外)负责保单的内容、核保及赔偿事宜。在提交申请前,您必须完全明白产品所涉及的风险,以及考虑产品是否适合您的个人需要及负担能力。
  • 本计划由中国人寿(海外)承保,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以中国人寿(海外)之委任保险代理机构身份分销人寿保险产品,有关人寿保险产品为中国人寿(海外)之产品,而非中银香港之产品。
  • 对于中银香港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职权范围),中银香港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而有关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中国人寿(海外)与客户直接解决。
  • 中国人寿(海外)已获保险业监管局授权及监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长期保险业务。中银香港已获保险业监管局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发出保险代理机构牌照 (保险代理机构牌照号码 FA2855)。
  • 中国人寿(海外)保留根据投保人及/或受保人于投保时所提供的资料,而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任何有关以上计划投保申请的绝对权利。
  • 本计划受中国人寿(海外)缮发的正式保单文件及条款所限制,各项保障项目及承保范围、条款及不承保事项,请参阅保单文件及条款。
  • 中国人寿(海外)保留随时修订、暂停或终止以上计划,更改有关条款及细则的权利而毋须事先通知。如有任何争议,中国人寿(海外)保留最终决定权。
  • 本宣传品仅供参考,并只在香港以内派发,不能诠释为在香港以外提供或出售或游说购买中国人寿(海外)的任何产品的要约、招揽或建议。本计划的各项定义、重要不保事项及限制、条款及细则以中国人寿(海外)缮发的保单为准,详情请参阅有关产品的保单文件。此外,请详阅所有相关的产品数据,并在需要时咨询独立的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