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條款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請按此下載服務條款
本條款適用於接受由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本行」)提供的賬戶、銀行、投資及任何其他服務的任何人士(「您」)。若本條款與個別交易 / 服務的條文或規則有任何抵觸,該等條文或規則將就相關交易 / 服務而言凌駕於本條款。請您細閱本條款,特別是第一部分條款2(密碼)、條款13(本行責任的限制)及條款14(您的彌償保證),以及第3部分條款7(風險披露)。
第1部分適用於所有賬戶及服務。
第2部分適用於銀行服務。
第3部分適用於投資服務。
第1部分:一般條文
2. | 密碼 |
2.1 | 「密碼」指本行批准以認證用戶,並且透過本行所提供的一個或以上渠道取得進入賬戶或服務的一種或以上的方法,可包括身分證明或其他號碼、字母、符號、進入代碼、時段代碼或其他代碼、數碼簽署、自動櫃員機或其他卡、象徵標誌或任何事物。 |
2.2 | 任何使用您的密碼發出的指示均屬有效,並對您具約束力,即使您的授權書或任何其他安排有任何不同的規定亦然。更改您的被授權簽字人或簽署安排不會影響以您現有的密碼進行操作,假若您不想以您現有的密碼登入您的賬戶,您需要更改您的密碼。 |
2.3 | 您將須採取一切合理的審慎措施,穩妥保密您的密碼。不論由本行寄發密碼,或由您自行設定密碼,當中所涉風險須由您自負。當情況許可,您可儘快更改本行給予您的密碼。 |
2.4 | 假如您發覺或相信您的密碼遭洩露、遺失或盜用,或曾發生任何未經授權交易,您需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致電通知本行所指定的電話號碼通知本行。本行在接獲相信為真實的報告後所採取的任何行動,一律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
2.5 | 如您未有妥為保障您的流動裝置及保安資料(包括您的密碼)安全,或未有遵照本行不時建議您採取的保安措施,包括於不時上載於本行網頁或其他渠道的保安資訊所載的措施及所有其他適用於流動裝置或網上銀行之服務條款及條件,您或須就您戶口作出的未經授權交易負責。 |
2.6 | 受限於您遵照第2.3及/或2.4條下的責任及遵照本行不時向您提供的保安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不時上載於本行網頁或其他渠道的保安資訊,及如本行合理地認為您並無嚴重疏忽、欺詐的情況下,您無須就由下列情況引致服務被用作未經授權的交易而導致您的直接損失負責: |
(i) | 本行保安系統未能避免的電腦罪行; | |
(ii) | 本行所引致的人為過失或系統失靈,而導致不當交易所引致遺失或錯誤存放的資金;或 | |
(iii) | 因本行而導致的未有付款或錯誤付款。 |
是項條款不適用於以下情況:(a) 除非未經授權指示是以電子方式發出,(b) 除非您是個人(不包括全東商號、合夥商號、會所及社團),或 (c) 透過可用作支付商品及服務費用或提取現金的任何塑料卡進行的未經授權交易。 |
2.7 | 倘條款2.6並不適用或除非本行不時作出另行通知,您將須就使用您的密碼(不論已獲授權與否)而發出的所有指示負責。 |
3. | 生物認證 |
3(a) | 聲紋認證 |
3.1 | 登記或使用聲紋認證,代表您接納及同意本條款3(a)。如您不接納本條款,請勿登記或使用全屬自願性質的聲紋認證。 |
3.2 | 為登記及使用本行提供的聲紋認證,本行需要記錄您的聲音(包括您可能被要求讀出的認證語句)及您與本行的電話通話以透過分析錄音為您建立用於核實您身份的獨有聲紋。登記聲紋認證,代表您同意本行於登記之時及任何以後時間進行上述之錄音、分析及儲存有關錄音及所建立之聲紋。 |
3.3 | 登記聲紋認證,代表您同意本行可對待及認為任何經聲紋認證的指示或與本行簽訂的協議均為有效及對您具有約束力,而本行毋須就作出或聲稱作出該等指示或協議的人士的授權或身份或其真確性作任何進一步查詢,即使存在任何錯誤、誤解、欺詐、假冒或缺乏清晰的授權。該等指示可能包括您於本行的賬戶之一般操作,例如轉賬至第三者賬戶或更改您於本行的聯絡資料。縱使您已使用您的聲紋認證指示,您確認本行仍可要求您以其他方式認證指示。 |
3.4 | 登記聲紋認證後,您仍可選擇使用本行不時同意的其他認證方式以登入查詢您於本行的賬戶或授權交易指示。 |
3.5 | 本行不會就任何時候均能使用聲紋認證或聲紋認證能與本行所有服務一同使用作出聲明或保證。聲紋認證的可使用範圍由本行全權決定。在某些情況下,認證過程可能會受影響,導致您無法完成聲紋認證服務,例如您的聲音發生變化或受到背景噪音影響。在聲紋認證無法使用的情況下,本行或會要求您使用其他認證方式去核實您的身份。 |
3.6 | 為了保障您的私隱及確保聲紋認證在安全及正確情況下使用,本行建議您避免在公共或嘈雜場所登記或使用聲紋認證。為使登記過程更為順利,本行亦建議您透過固網電話登記聲紋認證。 |
3.7 | 聲紋認證為非必要的,您可隨時取消聲紋認證。如果您與本行的關係終止,聲紋認證亦會隨之終止。您的聲紋資料將於您取消聲紋認證或與本行關係終止後刪除(以較早為準)。 |
3.8 | 本行若合理認為有需要或適宜時,有權隨時修改、暫停或終止聲紋認證或您的使用,而毋須給予事先通知或原因。此等情況可包括出現實際或懷疑違反保安的情況。 |
3.9 | 登記及使用聲紋認證表示您同意您的聲紋之收集、使用、儲存及更改均受本行之資料政策通告及私隱政策聲明所規管。本行建議您仔細閱讀本行之資料政策通告及私隱政策聲明。本行可轉移您的聲紋資料到任何本行集團成員,作為認證的用途。 |
3.10 | 除核實身份外,您於本行登記的語音認證語句、電話通話錄音及聲紋資料亦有可能用於偵測、調查及防止欺詐或犯罪活動。本行或任何其他人士可能會因而對您採取不利的行動。 |
3.11 | 本條款3(a)亦同樣適用於您作為非個人賬戶的被授權簽字人及/或使用者所給予的指示及/或查詢,按文意所需,本條款3(a)延伸至並約束有關非個人賬戶及賬戶持有人。 |
3(b) | 指靜脈認證 |
3.12 | 登記或使用指靜脈認證,代表您接納及同意本條款3(b)。如您不接納本條款,請勿登記或使用全屬自願性質的指靜脈認證。 |
3.13 | 為登記及使用本行提供的指靜脈認證,本行需要收集及儲存您的指靜脈資料以用於核實您身份。登記指靜脈認證,代表您同意本行於登記之時及任何以後時間收集及儲存您的指靜脈資料。 |
3.14 | 登記指靜脈認證,代表您同意本行可對待及認為任何經指靜脈認證的指示或與本行簽訂的協議均為有效及對您具有約束力,而本行毋須就作出或聲稱作出該等指示或協議的人士的授權或身份或其真確性作任何進一步查詢,即使存在任何錯誤、誤解、欺詐、假冒或缺乏清晰的授權。該等指示可能包括您於本行的賬戶之一般操作,例如轉賬至第三者賬戶或更改您於本行的聯絡資料。縱使您已使用您的指靜脈認證指示,您確認本行仍可要求您以其他方式認證指示。 |
3.15 | 登記指靜脈認證後,您仍可選擇使用本行不時同意的其他認證方式以登入查詢您於本行的賬戶或授權交易指示。 |
3.16 | 本行不會就任何時候均能使用指靜脈認證或指靜脈認證能與本行所有服務一同使用作出聲明或保證。指靜脈認證的可使用範圍由本行全權決定。如指靜脈認證無法使用,本行或會要求您使用其他認證方式去核實您的身份。 |
3.17 | 指靜脈認證為非必要的,您可隨時取消指靜脈認證。如果您與本行的關係終止,指靜脈認證亦會隨之終止。您的指靜脈資料將於您取消指靜脈認證或與本行關係終止後刪除(以較早為準)。 |
3.18 | 本行若合理認為有需要或適宜時,有權隨時修改、暫停或終止指靜脈認證或您的使用,而毋須給予事先通知或原因。此等情況可包括出現實際或懷疑違反保安的情況。 |
3.19 | 登記及使用指靜脈認證表示您同意您的指靜脈資料之收集、使用、儲存及更改均受本行之資料政策通告及私隱政策聲明所規管。本行建議您仔細閱讀本行之資料政策通告及私隱政策聲明。本行可轉移您的指靜脈資料到任何本行集團成員,作為認證的用途。 |
3.20 | 除核實身份外,您的指靜脈資料亦有可能用於偵測、調查及防止欺詐或犯罪活動。本行或任何其他人士可能會因而對您採取不利的行動。 |
3.21 | 本條款3(b)亦同樣適用於您作為非個人賬戶的被授權簽字人及/或使用者所給予的指示及/或查詢,按文意所需,本條款3(b)延伸至並約束有關非個人賬戶及賬戶持有人。 |
4. | 資料 |
4.1 | 您須確認就您的賬戶、合適性評估及各項交易給予本行的所有資料均屬有效、真實、完整、準確及最新。資料如有任何重大更改,包括但不限於 (如您為公司、法團、獨資經營、合夥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團性質的組織) 您的董事或管治團體成員、股東、獲授權人士、代表或被授權簽字人出現任何變更時,您將從速通知本行。您授權本行與任何資料來源(包括任何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您的僱主及往來銀行)接觸,以取得或核實任何資料。 |
4.2 | 本行會對有關您的資料保密,惟除非同意為法律所禁止,否則您同意本行將有關您的任何資料轉移及披露至本行之控股公司、分行、附屬公司、代表辦事處、附屬成員、代理人及由本行任何一方或上述各方所挑選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網絡、交易所及結算所)(各「受讓人」),不論其所在地,以作出保密的用途(包括用於資料處理、統計、信貸、風險分析及審計的目的)。本行及任何受讓人可按香港或任何香港境外司法管轄區之任何法律、規例、法院、監管機構、法律程序或守則,或根據本行集團的政策或其任何須承擔或獲施加於香港或任何香港境外司法管轄區之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證券或期貨交易所、中央銀行、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權力機構」)之間的現有或將來之任何合約承諾或其他承諾、或權力機構之間適用於本行或本行集團成員的協議或條約(統稱「銀行責任」),將任何該等資料轉讓及披露予任何人士。此條款在受條款4.6及本行的資料政策通告的規限下將適用於您。 |
4.3 | 您同意由第三方代表本行在香港境內或香港境外使用、處理及儲存您的資料。本行將與第三方訂立合約,以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為您的資料保密,並遵守、符合本地的法律及規則,以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本地及香港境外的監管及司法機構可在若干情況下取用您的資料。 |
4.4 | 您同意您的資料被轉移至香港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轄區,並同意進行任何配對程序。您可給予本行30日事先通知以撤回您的同意。 |
4.5 | 對於或有關本行服務、網站、材料或文件的所有版權及任何性質的其他知識產權權利均屬本行所有。 |
4.6 | 若您屬個人,您確認收妥本行的資料政策通告並同意受其內容(可經不時修訂)所約束。若您是法人團體,本公司就您的賬戶而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相關個人須受資料政策通告內容所約束。 |
4.7 | 您確認,就有關您的賬戶及/或向您提供的產品及服務而向本行或在條款4.2及條款22中所指的受讓人已(或將會)提供資料之相關實體或人士(下稱「該人士」),您已(或將在相關時間已)通知該人士及獲得其同意本行及受讓人可根據條款4及條款22及(如該人士為個人)作載於「資料政策通告」上的用途,使用、處理及披露其資料(包括個人資料)。 |
4.8 | 您確認及同意由本行向您提供的有關交易 / 服務的若干服務,操作及處理程序可不時由本行外判至本行的區域或全球處理中心、控股公司、分行、附屬公司、代表辦事處、附屬成員、代理人及由本行任何一方或上述各方所挑選的任何第三方,不論其所在地,而此等服務供應商可不時為及就其執行之服務及程序獲取有關您及本行向您提供的交易和服務的資料。閣下的姓名及通訊地址可能被透露至中央結算公司及上市公司的有關過戶處,以便它們將與閣下在本行或本行代名人名義下購入的證券有關的通訊寄送至閣下。 |
4.9 | 如您已向或向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卡公司」)申請信用卡服務,及/或已向或向中銀集團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申請保險服務或產品,或其他由本行擔當代理人的保險公司或通過本行提供其保險服務或產品的保險公司(統稱為「保險公司」) ,您同意及確認卡公司及/或保險公司(視情況而定),可就載於「資料政策通告」上的用途,轉傳予本行任何有關您使用信用卡或保險服務的資料,或卡公司及/或保險公司不時向您提供的其他產品或服務的資料,而您亦謹此授權本行可向卡公司及保險公司索取上述資料。您特別授權本行可將該等資料印列於您的銀行結單上,及作客戶概況彙編及分類的用途。 |
5. | 本行的服務 | |
5.1 | 在使用服務前,您或須遵守本行對該服務的規定。每項服務只可在本行所決定的時間內提供,並須遵守本行所決定的程序及條件。本行可拒絕取用而毋須給予理由,亦毋須負責。 | |
5.2 | 每項服務及賬戶須受本行不時適用於該服務或賬戶的條款管轄。假若該等條款與此等條款有抵觸,概以該等條款為準。 | |
5.3 | 您將會就您的賬戶或指示作出本行合理所需的一切事宜。 | |
5.4 | 本行在接獲所有必要的指示、資金、財產及文件之前毋須採取行動,但仍可如此行事。假如本行如此行事,本行可徵收利息及費用。本行可隨時終止或結束任何交易(包括存款),費用由您負擔。本行在接到您的指示時,可在您的賬戶扣除款項,或在您的賬戶「凍結」本行估計執行您的指示所需金額的資金及財產。假如本行不如此行事,或本行本著真誠作出或遺漏任何事情,則本行的權利不會受到影響。 | |
5.5 | 假如本行相信須就您的賬戶採取行動,而本行並無接獲您有關應如何辦理的指示,本行可以(但無義務)酌情行事,並毋須向您負責。 | |
5.6 | 假如您就任何交易提出爭議,本行可取消或終止該項交易,此舉不會影響本行的權利。 | |
5.7 | 您只會使用本行的服務作合法用途。 | |
5.8 | 假如本行得悉已就您已被提出破產或清盤的呈請,或已召開會議考慮您的清盤決議案,或您的合夥商號已被解散,或根據任何法律進行任何類似法律程序,或任何第三方申索,或本行認為您的賬戶操作上有任何不符合規定之處,或您在精神上無能力行事,則本行可凍結您的賬戶。 | |
5.9 | 本行提供的任何資料僅作參考。除另有說明者外,否則該等資料並非要約。受本條款第3部分條款1A規限下,本行不會提供意見,而本行的僱員及代理人並無向您提供意見的授權。所提供的任何資料概不應被視作建議。您確認本行並無就任何投資結果作出任何陳述、保證或擔保。除另有說明者外,本行提供的任何價格、利率或其他報價僅作參考,並可於本行確認接受您的要約前毋須給予通知而更改。除另有說明者外,否則您應付的價格並不包括(而您將額外支付)適用的稅項、稅費、交易徵費、費用及合理的開支。 | |
5.10 | (a) | 本行有權按預設準則編配客戶級別及更改及撤回客戶級別。預設準則可包括賬戶總結存額、綜合理財總值或任何其他本行認為適當的準則。現行適用預設準則可於本行網站: www.bochk.com閱覽。 即使符合預設準則,本行亦可全權酌情決定是否編配客戶級別 (及編配那個客戶級別),或是否更改或撤回一個客戶級別。 |
(b) | 提供的服務、利益及優惠,以及徵收的費用及收費,均可隨客戶級別改變。本行會不時通知您的客戶級別及任何更改或撤回。 | |
(c) | 如您的客戶級別有變或被撤,本行有權 (但無責任) 暫停或終止就改變後的客戶級別不獲提供的任何服務、利益或優惠。由於任何客戶級別改變或被撤,或任何服務、利益或優惠被暫停或終止,而導致您可能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損失、後果或不便,本行毋須負責。如任何服務、利益或優惠被暫停或終止,本行會通知您。即使某服務、利益或優惠已經暫停或終止,您仍需受本條款中適用的條文,以及規範使用該服務、利益或優惠的其他條文約束,直至您已支付及履行關於該服務、利益或優惠的全部責任及義務。 | |
6. | 本行的角色 | |
6.1 | 本行的責任限於本條款所列明及本行有關服務的條款(如有)。此等條款(在可能範圍內)適用於代表您進行的及與本行進行的交易。 | |
6.2 | 您授權本行及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作出,就與本行的服務有關的各方面而言,為有需要或屬適宜的一切行動。 | |
6.3 | 本行可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宜,該等事宜是本行相信有必要藉以遵守任何法律、規例、規則及慣例(包括監管機構、香港銀行公會、交易所及結算所的規則、守則、指引及慣例)。以上所有行動及不作為均對您具約束力。 | |
6.4 | 本行可使用第三方代理人、經紀、託管人、代名人、往來銀行、網絡、交易所、結算所、市場基礎建設及其他人士(不論其所在地)的服務以持有您的財產或履行任何服務。上述各方可能為本行的附屬成員。您授權本行接納其服務條款及條件。本行挑選此等服務供應商時將採取合理謹慎措施,但除香港法律或規例另有規定外,否則本行毋須就他們的行為、不作為或無力償債負責。您須支付他們的收費,並就他們的申索向本行作出彌償。本行只會根據適用法律委任合資格擔任託管人的人士為託管人。 | |
6.5 | 本行的營銷人員之薪酬總額可包含固定薪酬部份及浮動薪酬部份。浮動薪酬之發放與營銷人員在財務及非財務指標的工作表現掛鉤。 | |
6.6 | 本行並非您的法律、稅務或(除非另以書面議定)財務顧問。您將自行取得有關獨立意見。 | |
7. | 付款 / 交付 | |
7.1 | 在日常操作中所作出的付款只會在您的標列為相同貨幣的指定賬戶(或其子賬戶)扣除。這也適用於您賬戶被「凍結」的資金。本行將參考您以付款貨幣(所標列)的賬戶(或其子賬戶),決定有否足夠結餘或透支。然而,本行可「凍結」其他貨幣的金額。本行可以(但無義務)將以一種貨幣收取或支付的金額按本行現貨匯率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本行可以就任何計算,按本行現貨匯率將金額由一種貨幣象徵式地兌換為另一種貨幣。 | |
7.2 | 在符合適用的法律、規例、指令及銀行責任(定義見上述條款4.2)下,經必要的預扣或扣除後,款項才會向您支付。您確認,就有關上述的預扣或扣除,您已(或將在相關時間已)通知在有關付款中擁有實益權益的任何人士及獲得其同意或寬免。本行獲授權根據相關要求向有關機關繳交被預扣或扣除的款項。 | |
7.3 | 您須以本行通知並合符有關貨幣付款慣例的方法,向本行支付可自由轉讓及已清算的資金。任何一方無論交付任何財產,須以本行所通知合符交付有關財產慣例的方式,或以本行釐定的方式進行。 | |
7.4 | 假如在任何日期,每方須為兩項或以上的交易以同一貨幣付款,倘若本行作出選擇,則每方於該日支付有關金額的責任將獲解除,而原須支付較大總金額的一方將須向另一方支付該金額超出較小總金額之數。 | |
7.5 | 您須應要求向本行償還您所欠的所有款項(不論到期與否)。 | |
7.6 | 您的付款將不會受任何抵銷、反索償或條件所限制,亦不受制於任何稅項、預扣稅或扣稅金額。假如法律或銀行責任(定義見上述條款4.2)或其他規定須預扣或扣除稅款,您將須支付額外的金額,使本行所收取的淨額相等於在無預扣或扣除的情況下應已收取的淨額金額。您需要準時向稅務當局付款,並向本行送交憑證。 | |
7.7 | 您須以負債貨幣支付款項。本行收到的其他貨幣的款項只會在一定限度內解除您的負債,該限度是止於本行可在切實可行情況下儘快用所收取的金額以購入的負債貨幣的淨金額。您須保證彌償本行的任何損失及合理的開支,有關彌償乃一項獨立責任,且不論法庭裁決如何。本行只需證明假如當時交易已實際進行或購買已經完成,本行就會招致損失。 | |
7.8 | 本行可將任何收取的款項以本行選擇的次序減低您的負債,或存入一個暫記賬戶,以保留本行證明您全部負債的權利。 | |
7.9 | 為您賬戶所收入的款項或項目,在本行無條件地收到已清算的資金前,不可被提取或使用,也不會賺取利息。假如款項或項目或其部分並未實際上收到,本行可隨時沖銷任何記項。您會彌償本行的所有損失及合理的開支。 | |
7.10 | 向您寄發財產及文件,風險概由您承擔。 | |
7.11 | 本行可隨時向您收回追討任何錯誤付款,包括可從您的任何賬戶扣除。 | |
7.12 | 本行可以保留向您支付待貸記於您賬戶的款項所產生的利息,亦可以保留代表您支付予第三方待付款項所產生的利息。 | |
7.13 | 本行可在無需核實賬戶持有人名稱的情況下,將款項或項目存入您指定的賬戶號碼或適用的識別代號作識別的賬戶內(包括識別代碼,定義見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此等條款第2部份條款13)。 | |
7.14 | 本行向您支付的現金將捨去金額的分位,只取角位;以日圓支付者,將捨去金額的角位,只取至元位,即已構成悉數支付。 |
8 | 個別賬戶 |
8.1 | 假如您是兩名或以上人士: |
(a) | 您的責任是共同及個別的;對您的提述包括您當中任何一人; | |
(b) | 您當中任何一人根據您的簽署安排行事均有全面權力對您全體的一切事宜構成約束;簽署安排只可以由您全體人士更改; | |
(c) | 向您當中任何一人付款或交付任何東西均會解除本行對您全體的責任;應付予您當中任何一人的款項可存入您的聯名賬戶內; | |
(d) | 向您當中任何一人發出的通訊乃向您全體發出的有效通訊; | |
(e) | 本行可與您當中一人或以上達成妥協、解除責任或處理事宜,而不影響其他各人的負債; | |
(f) | 本行可以您聯名賬戶的結餘減低您當中任何一人或以上的負債; | |
(g) | (除非您是合夥商號,或賬戶是代第三方持有的)您任何一人一旦身故,賬戶結餘將歸尚存者所有; | |
(h) | 您當中任何一人可以書面通知本行(副本抄送您當中的其他人)凍結賬戶;及 | |
(i) | 本行可接納您當中任何一人的指示及就各方面而言與您當中任何一人交易。 |
8.2 | 假如您是合夥商號: |
(a) | 對您合夥協議的限制概不會對本行構成約束,而您的賬戶將受本行文件規管; | |
(b) | 若有新合夥人加入,您需要給予本行新的授權書,並開立新賬戶。除非以書面明確解除,否則退任合夥人仍須負上責任; | |
(c) | 即使已通知您的合夥商號的組成有任何變動或解散,其餘合夥人仍可全權以任何方式處理您的賬戶。本行可以相同名稱為新公司開立賬戶,並且不經查詢為新公司收取指定給予舊公司的任何款項;及 | |
(d) | 您當中任何一人一旦身故,賬戶結餘將歸原合夥人及其遺產管理人所有。 | |
8.3 | 假如您代另一位人士持有賬戶,您除了須承擔該名人士對於賬戶的責任外,也須共同及個別接納對於您賬戶的個人責任。您須確認您獲全面授權開立、操作及結束該賬戶。您須彌償本行涉及該賬戶的任何交易所產生的任何負債、損失或合理的開支。 | |
8.4 | 假如您以死者遺產的執行人或管理人的身分(兩者均為「遺產代理人」)持有賬戶(「遺產代理人賬戶」): | |
(a) | 若兩名或以上人士被委任為遺產代理人,有關指示必須由您全體人士發出,而對「您」的所有提述指您全體人士; | |
(b) | 死者持有的任何賬戶的任何貸方結餘可用以償還遺產代理人賬戶下的負債; | |
(c) | 您聲明在任何時候:(i) 您已正式被委任為死者遺產的遺產代理人;(ii) 您具有完全法律行為能力及授權擔任死者遺產的遺產代理人;(iii) 您以死者遺產的遺產代理人身分開立遺產代理人賬戶,而非其他身分;及 (iv) 您將根據遺囑或遺產管理書之條款、所有適用的法律及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的命令行事; | |
(d) | 您承諾在任何時候:(i) (假如您是兩名或以上人士) (以您的個人身分)就遺產代理人賬戶所招致的任何相關借方淨差額及其他負債將共同及個別地負上法律責任;(ii) (以您的個人身分)將共同及個別地就您未能根據遺囑或遺產管理書之條款、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及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的命令而引致的任何相關損失、費用、收費及支出對本行作出彌償;(iii) 向本行提供一份遺囑、授予遺囑認證書、遺產管理書的副本或本行合理地需要的其他文件;及(iv) 根據本行要求妥善填寫及簽署本行可能需要的任何授權書或其他文件; | |
(e) | 假若(i)本行認為您的指示將引致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及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的命令;或(ii) 本行有合理理由相信您的指示將引致不當挪用死者遺產內的資金或違反信託行為或您的其他責任,本行將沒有義務根據您的任何指示行事;及 | |
(f) | 您承諾當您終止擔任死者遺產的遺產代理人,有關遺產代理人賬戶將會被結束。 |
9. | 賬戶結單 / 確認書 |
9.1 | 本行可向您提供交易確認書,但如非適用法律或規例規定,則毋須提供。 |
9.2 | 如先前已同意或如您的賬戶是投資賬戶,除非根據適用規例毋須提供結單(例如您的賬戶並無交易及賬戶的結餘是零),本行將向您提供每月賬戶結單。如您收不到結單,請通知本行。 |
9.3 | 您同意及承諾審核本行所發出的每份戶口結單及交易確認書,以及所有於結單或交易確認書上的借貸記項,檢查有否出現無論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偽造、冒簽、詐騙、未經授權交易或戶口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的疏忽)而引致的任何錯漏、偏差、未經授權扣款或其他交易或入賬(統稱「錯失」)。假如您發現任何錯失,您須在本行向您發出結單或確認書當日起計90天內以書面通知本行。除非您在90天內以書面通知本行任何錯失,否則即代表您同意(i) 結單或確認書內的所有記項均是正確;及(ii) 結單或確認書是您與本行之間就您戶口結餘方面不可推翻的證據;(iii) 並對您具有約束力,將視為您已同意放棄任何就該結單或確認書而向本行提出反對或追討賠償的權利。 |
9.4 | 本行可為您的所有賬戶提供綜合結單。如個別賬戶的結單與綜合結單不同,將以個別賬戶的結單為準。 |
9.5 | 任何文件均可寄往您的任何地址。您同意申請電子版結單後,可在網上閱覽賬戶結單,但本行不會另行寄發結單。 |
12.2 | 假如您持有客戶賬戶,您向本行陳述及承諾: |
(a) | 您進行的客戶盡職審查過程與本行進行的同樣嚴格,並相等於香港金融管理局所規定,甚至更加嚴謹; | |
(b) | 您已安排可靠的系統核證客戶身分; | |
(c) | 您擁有合適的系統及控制設施,能將聯合賬戶中的資金分配予個別的基本客戶;及 | |
(d) | 本行可就透過有關賬戶進行的交易提出合理查詢。 |
12.3 | 以上陳述被視為在每次進行交易之日重複作出,於終止本行服務後仍然有效。 |
13. | 本行責任的限制 |
13.1 | 除因本行故意不當的行為或疏忽所造成者外,本行概不就以下各項負責: |
(a) | 阻延或干擾您取用賬戶或服務,或未能使用賬戶或服務; | |
(b) | 透過互聯網、電話或任何其他媒介發送訊息出現任何遺失、錯誤、延遲、錯誤指示、舞弊或未經授權的修改或截取,或服務、賬戶或資料未經授權而被取用; | |
(c) | 任何行動或遺漏,包括未能執行或執行您的指示時出現錯誤; | |
(d) | 任何軟件、設備或系統出現任何錯誤、操作失常、中斷、暫停或故障; | |
(e) | 任何可損害電腦系統功能的東西(包括任何電腦病毒);或 | |
(f) | 因終止您的賬戶或終止向您提供的任何服務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
(a) | 當通訊已在本行於香港一個或以上的銀行大堂張貼3個營業日; | |
(b) | 通訊在一份香港報章刊登的3個營業日後; | |
(c) | 當通訊在本行網站刊登; | |
(d) | 當通訊留交於您在本行記錄中的任何地址,或郵寄予該地址48小時後(或如屬香港境外地址則為7日後); | |
(e) | 當通訊以電子郵件、訊息或圖文傳真發送往您在本行記錄中的電郵地址、設備或圖文傳真號碼;或 | |
(f) | 當透過電話或以其他口頭通訊轉達時(包括留下話音訊息)。 | |
即使郵件被退還(如屬郵寄),或您已身故或喪失能力。 |
20. | 終止 |
20.1 | 您可在給予本行30日事先通知後終止賬戶或服務,但您須遵守本行的規定及向本行支付費用。本行或可接受更短的通知期。 |
20.2 | 本行可隨時向您發出30日事先通知及在不給予理由的情況下終止您的賬戶或任何或所有服務。通知於必要時可立即生效。本行可不給予事先通知而結束一個零結餘的賬戶。 |
20.3 | 儘管在條款20.2中另有所述而如您是一名個人客戶,本行可隨時向您發出最少30日或(應您的要求及在切實可行情況下)更長通知期的事先通知結束您的賬戶。在特殊情況下(例如若賬戶被用作或懷疑被用作非法活動,或您的賬戶為零結餘的賬戶),本行可向您發出更短通知期的通知或不向您發出任何事先通知結束您的賬戶。本行並無責任向您提供結束賬戶的理由。儘管如此,在適當及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本行亦可向您提供結束賬戶的理由。 |
20.4 | 在以下情況下,本行可拒絕向您提供任何新服務或終止您任何或所有服務或封鎖或結束您的賬戶或採取任何所需的行動讓本行及任何本行集團成員符合其於上述條款4及7.2中的責任:(i) 您或須就開立及/或維持您的賬戶及/或向您提供產品及服務而提供資料的任何人士(「相關人士」)沒有應本行或任何本行集團成員的合理要求從速提供資料;(ii) 您或相關人士沒有向本行給予本行或任何本行集團成員或第三方服務供應者進行條款4及7.2中的行動所需的同意或寬免;或(iii)存有任何罪行或不法行為或企圖或相關風險的懷疑。 |
20.5 | 在您的賬戶終止後7日(或本行同意的較長期間)內,您須給予本行交付您的財產(如有)的指示(您須承擔風險,並受本行權利規限),並支付所有有關費用及合理的開支。假如您不依此行事,本行將繼續根據此等條款持有財產,但不附帶任何責任(您須承擔風險,並受本行權利規限)。由終止日期起,任何貸方結餘概不會獲支付利息。 |
20.6 | 終止賬戶或服務不會影響累算權利或仍然生效的交易。本行可酌情取消、結束或完成任何未完結的指示或合約。第一部分條款4(資料)、條款7(付款 / 交付)、條款10(逾期利息)、條款13(本行責任的限制)、條款14(您的彌償保證)、條款15(抵銷及留置權)及條款18(證據)於終止後仍然有效。 |
21. | 稅務合規事項 |
21.1 | 您及代表您行事的人士確認您須全權負責了解及遵守您在所有司法管轄區的稅務責任。該等稅務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繳納稅款或向有關稅務當局提交報稅表或其他所需文件(即任何在香港境內或香港境外的政府、政府單位、政府機構或監管機構,包括香港稅務局及美國國稅局)。某些國家/地區訂立了具跨領域效力的稅務法例,不論您的居籍、居留地、公民身份或註冊成立地點。請考慮尋求獨立法律及稅務意見,本行或本行代理人概不會提供該等意見。 |
21.2 | 您承諾向本行提供本行在合理情況下所需的資料、文件及證明書,以履行適用的司法管轄區之間的稅務合規規則對本行施加的責任。您確認及同意此可包括您本人、您的被授權簽字人、其他代表或您的實益擁有人的資料、文件及證明書,並同意儘快通知本行此等資料的任何變動。「司法管轄區之間的稅務合規規則」包括但不限於: |
(a) | 「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乃指: | ||
(i) | 《1986年美國國內稅收法(經修訂)》第1471至1474條,或其任何經修訂或繼後版本; | ||
(ii) | 政府與監管機構就第21.2(a)(i)段所訂立的任何政府間協議、諒解備忘錄、承諾書及其他安排,包括由香港政府所訂立的任何政府間協議、諒解備忘錄、承諾書及其他安排; | ||
(iii) | 本行與美國國稅局或其他監管機構或政府機構根據或就第21.2(a)(i)段所訂立的協議;及 | ||
(iv) | 任何根據前述在美國、香港或其他地方採納的任何法律、規則、規例、詮釋或慣例。 | ||
(b) | 「稅務資料分享安排」,乃指任何本地或外國法律、規例及規則,包括但不限於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下的責任、相關規則及規例,以及其他影響本行的國際交換安排。 |
21.3 | 您確認及同意,本行可根據適用的本地或外國法律、規例及規則,由本行決定向稅務當局報告及披露您、任何實益擁有人、任何被授權簽字人或其他代表所提供或有關您、任何實益擁有人、任何被授權簽字人或其他代表的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您的身份資料)、文件、證明或賬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賬戶結餘、有關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及提款總額)。您亦確認及明白適用的本地或外國法律對本行施加的責任是連續性的。 |
21.4 | 您在本行設立或延續任何賬戶或提供服務,需不時向本行提供身份資料及個人資料。未能提供資料可導致無法完成交易、提供服務或操作或維持在本行的任何賬戶,亦可能導致本行須根據本地或外國法律、規例及規則預扣或扣除的款項。 |
21.5 | 在不影響您提供的任何其他彌償保證的原則下,您須就因您指示、賬戶或向您提供的服務所產生的任何法律責任、合理損失或開支(包括稅項及徵費)向本行、本行之附屬成員或代理人作出彌償,包括因您未能遵守此等條款及條件或您給予的任何其他承諾或您的代理人就您本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或事項提供有關此等條款及條件具誤導性或虛假的資料,除非本行疏忽或犯有故意的不當行為。 |
22. | 金融犯罪合規事項 |
本行須根據不同司法管轄區內的法定及監管機構或行業團體或組織的適用法律、規例、政策(包括本行政策)、要求及指引行事。其中包括防止洗黑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賄賂、貪污、實際或試圖逃稅、欺詐、向任何可能受到制裁的人士提供金融或其他服務及任何旨在或試圖規避或違反與這些事項相關的任何法律及法規的行為(“金融犯罪”)。本行享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採取本行認為適當的任何行動,以遵守所有有關法律、規例、政策、要求及指引。有關行動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
(a) | 審查、截取及調查任何向您發出或由您(或代表您)發出,向或從您賬戶的任何指示、提取要求、服務申請、付款或通訊; | |
(b) | 資金或預定收款人的來源、個別人士或實體的狀況及身份進行調查及作進一步查詢,不論他們是否受制裁制度約束,及被指稱被制裁人士的名稱是否確實指稱該名人士; | |
(c) | 將有關您、您的個人資料、實益擁有人、被授權簽字人及其他代表、賬戶、交易、本行服務使用的資料與本行或本行附屬成員管有的其他相關資料合併及加以使用; | |
(d) | (如果您是法人團體)披露有關您的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公司編號,地址,公司類别,公司注冊詳細資料,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業務和行業性質,您的賬戶,交易,有關您使用本行服務及您與本行互動的資料,並允許任何法定及監管機構、行業團體或組織或其他金融機構取得及使用該等資料,無論是否通過任何金融犯罪訊息共享平台,工具和/或舉措,以達致偵查,報告和防止任何已知道或懷疑的金融犯罪的目的; | |
(e) | 按本行絕對酌情決定,延遲、阻截、暫停或拒絕處理給予您或由您發出的任何付款或指示; | |
(f) | 拒絕訂立或完成涉及若干人士或實體的交易; | |
(g) | 終止本行與您的關係; | |
(h) | 向任何主管當局匯報可疑交易;及 | |
(i) | 採取本行或本行附屬成員認為必要的任何其他行動,以履行任何法律、規管或合規責任。 |
在法律容許的情況下,本行或本行的任何代理人概不就您或任何第三方所蒙受,全部或部分因金融犯罪合規事項而導致的任何損失(不論直接或相應產生,並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或利益的損失)或損害承擔法律責任。條款22「金融犯罪合規事項」指本行可就偵測,報告或防止已知道或懷疑的金融犯罪以履行合規責任所採取的任何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上述所提及的行動)。 | |
23. | 第三者權利 |
23.1 | 除條款23.3外,並非本條款或受制於本條款的協議或安排(統稱「相關協議」)一方的人士並不享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第三者條例」)下的權利以執行本條款或相關協議任何條款或享有本協議任何條款下的權益。 |
23.2 | 無論本條款或相關協議中的任何條文如何約定,在任何時候撤銷或修改本條款或相關協議均無需取得並非本條款或相關協議一方的任何人士的同意。 |
23.3 | 本行的任何董事、人員、僱員、附屬成員或代理人可依據第三者條例,依賴本條款或相關協議中賦予其權利或利益的任何明文規定條文(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彌償,責任限制或責任排除)。 |
23.4 | 本條款23於第三者條例生效日(即2016年1月1日)始適用。 |
24. | 其他事項 |
24.1 | 適用於一個賬戶或一項服務的條款及條件亦適用於所有未完成及未來的交易。 |
24.2 | 您須負責就本行為您處理的交易提交報稅表及其他回覆及報告。 |
24.3 | 您須在必要時自費取得及維持使用服務所需的適當設備、設施及接駁(包括電腦、軟件及通訊接駁)。您須負責支付所有招致的電話、互聯網服務及其他收費。 |
24.4 | 您不可在未經本行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出讓、轉讓或承擔您的賬戶或與本行的任何交易。本行可出讓或轉讓本行的所有或任何權利及義務。 |
24.5 | 本行的權利不受您身故、喪失能力、重組、組織變動、無力償債、破產或清盤所影響。 |
24.6 | 在適用於一項服務的條款或條件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對「本行」及本行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本行的繼任人及受讓人。「您」包括您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及遺產代理人。表示單數的詞語包括眾數,反之亦然。表示一種性別的詞語應包括每個性別。「營業日」指銀行在香港開門營業的日子。「包括」並無限制意義。「人士」包括個人、公司、協會、獨資經營商號、合夥商號、會所及社團。「個人客戶」指持有由本行提供的賬戶(包括與另一個人開立的聯名賬戶或以執行人或信託人身分持有的賬戶,但不包括獨資經營者、合夥商號、公司、會社及社團的賬戶),或獲得本行其他服務的個人。「附屬成員」指,就任何實體而言,受它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任何其他實體,或任何直接或間接控制它的其他實體,或任何直接或間接受它共同控制的其他實體。就此而言,「控制」指該實體的大多數投票權的擁有權。所有標題只為易於參考而設,並不影響詮釋。本行的條款及條件以淺白語言撰寫,詮釋務須公正及公允。針對擬備人而設的詮釋規則並不適用。 |
24.7 | 此等條款構成協議雙方對於標的物的整份協議及理解,並取代所有口頭通訊及以往的書面記錄。 |
24.8 | 本行的權利是累積性的,可多次行使及並不排除法律規定的權利及補救方法。 |
24.9 | 本行的權利的未能行使或延遲行使並不構成豁免,而本行權利的單次或部分行使將不會妨礙本行的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 |
24.10 | 假如任何條文或條文中的部分失效,所有其他條文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
24.11 | 除另行議定外,本行的所有條款及條件及與您進行的所有交易均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限。雙方均願受香港法庭的非專屬性司法管轄權管轄。 |
24.12 | 雖然本行已採取合理謹慎的措施確保此等條款的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一致,但倘若此等條款的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除非本條款另有指明)。 |
24.13 | 為鞏固本行對打擊稅務犯罪活動的堅定立場,以及為符合法律及合規方面對偵察、調查及防止洗錢、恐怖份子資金籌集、逃稅、詐騙及任何規避或違反相關法律的行為及活動的要求,本行會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為此對您及您的交易進行常規的檢查及監控。您確認並知悉本行將就您的稅務狀況進行上述的相關檢查及監控。 |
25 | 警示與轉賬交易 |
25.1 | (a) | 此條款25適用於下文定義的警示與轉賬交易。若此等條款跟服務條款出現不一致,則就警示與轉賬交易而言,均以此等條款為準。閣下在此等條款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作出任何轉賬交易,即閣下確認閣下已接受此等條款並會受此等條款約束。 |
(b) | 在本條款中,下列詞語具下列定義: | |
「警示」指對一項轉賬交易或相關的收款人或收款人戶口可能涉及欺詐或詐騙的警告訊息。 | ||
「防詐資料庫」包括由香港警務處或香港其他執法機關、政府機構或監管機構運作或管理的任何防詐騙搜尋器及/或防欺騙資料庫(包括但不限於防騙視伏器),不論其是否可供一般公眾人士或指定實體或組織使用。 | ||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
「轉賬交易」指閣下透過本行並使用任何本行不時決定的渠道或方式或貨幣進行的資金轉移(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個或多個渠道或方式:電子銀行服務、電子錢包、手機銀行服務、自動櫃員機、存鈔機,或於本行任何分行的櫃位),不論收款人戶口是否在本行開立;如文義要求或允許,包括閣下向本行發出進行轉賬交易的指示。 | ||
25.2 | 發出警示的原因 | |
警示旨在幫助閣下在作出轉賬交易時保持警覺提防欺詐、詐騙及欺騙。閣下不應把警示當作替代閣下保障自身的利益、資金及資產免受欺詐或其他非法活動損害的責任。 | ||
25.3 | 本行的角色、責任及責任限制 | |
(a) | 本行: |
(i) | 無法控制防詐資料庫的管理、運作或其他方面; | ||
(ii) | 單靠防詐資料庫不時提供的資料來編製警示;及 | ||
(iii) | 不會就防詐資料庫並無提供資料的收款人、收款人戶口或交易編製警示。 | ||
因此本行不會保證亦不能保證任何防詐資料庫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真實、準確及最新,也不會保證亦不能保證閣下沒有收到警示的轉賬交易不涉欺詐,或閣下收到警示的轉賬交易必屬欺詐。本行就向閣下傳送任何警示的紀錄以及閣下回覆是否進行或取消任何轉賬交易的紀錄,均具終局效力(明顯錯誤除外)。 | |||
(b) | 本行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編製及傳送警示。本行可不時考慮本行的需要以及相關人士就警示的編製及傳送不時給予的反饋、意見、指引或建議,完全酌情決定及/或更改警示的內容、傳送警示的渠道或方式,及/或轉賬交易的貨幣(等),而無須另行通知閣下。相關人士可包括但不限於香港的執法機關或其他政府機構、監管機構或行業公會。本行可透過電子或其他方式向閣下傳送警示。 | ||
(c) | 本行無須負責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任何防詐資料庫提供或未有提供任何資料,或因其延誤、無法使用、中斷、故障或錯誤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或本行可合理控制以外的情況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 | ||
(d) | 本行無須負責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有關或因警示(或其延誤或無法傳送),或有關或因處理、執行或取消警示(或因其延誤或無法傳送)所涉的轉賬交易,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並直接且完全由於本行或本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 | ||
(e) |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附帶、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不論是否可預見或可能招致),本行、本行的關聯公司或集團公司、本行的特許人、及上述彼等各自的人員、僱員或代理均無須向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 ||
(f) | 此等條款的內容均無意排除或限制任何不能合法地排除或限制的權利或責任。 |
25.4 | 閣下的責任 |
閣下有責任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以保障閣下自身的利益、資金及資產免受欺詐或其他非法活動的損害。閣下每次均有責任查證及確保收款人、收款人戶口、交易及交易詳情實屬真確並可靠。閣下應認真考慮是否進行或取消一項警示所涉的轉賬交易。閣下就進行或取消一項警示所涉的轉賬交易的決定均對閣下具約束力,且閣下應為後果負全責。 |
第2部分:銀行服務
1. | 代收 / 存入 |
1.1 | 本行可毋須給予理由而拒絕或接納(受條件限制)一項有待收取的項目。您須支付本行的收費及合理的開支,包括付款銀行及任何代理銀行的收費。本行在您的賬戶存入款項前會澄清任何不明確之處。在無嚴重疏忽的情況下,本行毋須對未能收取或在過程中的任何延誤、遺失或損毀負責。除特別同意者外,本行不會安排拒付證明或採取類似行動。 |
1.2 | 無論任何原因而導致項目不獲支付,亦不論本行是否就該項目作出貼現或准許您以該項目開票或使用該項目,本行可向你追討因此而所產生的任何損失(金額由本行決定)及合理的開支,本行可將任何文件或項目郵寄給您,但您須承擔郵誤風險。本行毋須向您出示或退還原有項目。 |
1.3 | 您須確認您是您要求本行代收或貼現的項目的唯一擁有人。本行可酌情選擇代收或貼現的項目。 |
1.4 | 在每日止截時間後存入的項目(包括現金),視乎您選用的服務,均可被視作在本行下一個營業日存入。於截票時間前存入託收,而付款人為位於香港的銀行的支票,有關利息將於當日貸記。假如支票於截票時間後存入,利息會於本行下一個營業日累算。就本條款而言,營業日是指香港銀行同業進行結算及交收服務日。假如支票退票,利息則會被取銷,而有關收費將會適用。 |
1.5 | 利息只會在匯入匯款貸記於您的賬戶後累計。本行將在收到款項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您。至於匯入的跨境付款,除匯款銀行另有指示外,本行會在確認收到資金及完成任何必要的檢查後將匯款貸記於您的賬戶。假如本行未能如此行事,本行將通知您並提供解釋,除非本行有足夠理據不作通知及解釋。 |
1.6 | 本行可應本行的代理銀行或付款銀行/機構要求退還未向您支付的任何已收取金額而毋須承擔責任。 |
1.7 | 就本行對您存入項目的點算結果,將對您有約束力。 |
2. | 付出 / 匯款 |
2.1 | 付款指令須在您的賬戶具有足夠相關貨幣的已清算資金,並遵從本行的規定下,方能被執行。該等規定可能包括金額限制,以及提取辦事處的限制。當中現金或電子方式的提取可能會受限制。 |
2.2 | 假如本行向您或您的代表付款(包括支付支票),而您的賬戶中並無足夠的已清算資金或付款額超出透支限額,您須連同利息及本行收費向本行支付不足之數。 |
2.3 | 本行獲授權向持有看來是由您簽署的提款指示的人士付款,但亦可能需要您親身到場。 |
2.4 | 要求停止或更改兌付可能須提供充分的證據、彌償保證,如屬本行發出的匯票,則須交回原有匯票。即使兌付未能停止或更改,本行亦毋須負責;收費將不獲退還。本行只會在經與代理銀行或收款銀行/機構確認付款票據已被取消,並經收到已結清資金及扣除所有合理的開支及(如適用的話)按本行現貨匯率兌換付款貨幣為港元後退還款項。在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下,本行將不會就任何因匯率變動、利息或其他事項所產生的任何延誤或損失負責。 |
2.5 | 在無疏忽的情況下,本行毋須為任何代收項目的延誤未能付匯或交付而負責。本行毋須就收款銀行支付您的受款人的時間或其未能支付或向收款銀行/機構追討任何付款而負責。本行的代理銀行及本行可進行或避免進行他們或本行相信就遵守任何適用的香港境外司法管轄區之法律、規例或慣例所需的任何事宜。上述所有的作為及不作為均對您具約束力。 |
2.6 | 匯出香港的資金可能在香港或目的地進行貨幣兌換。除另行議定外,匯款貨幣將為付款國家/地區的貨幣,收費(包括本行的代理銀行收費)將在付款予受款人前扣除。 |
2.7 | 本行毋須負責提醒您任何香港或任何境外司法管轄區之法律、規例或關稅的規定(包括外匯管制)。請考慮自行查詢。本行毋須預先通知您本行代理銀行及在交付過程中其他銀行/機構的收費。 |
2.8 | 如本行認為有需要,可將款項匯往與您要求不同的地點,或可開出匯票其支付地與您的要求不同。 |
2.9 | 假如您的匯款或匯票申請使用暫訂匯率,本行在釐定適用的匯率後,可未經事先通知而在您的賬戶扣除任何不足之數或貸記任何收益。 |
2.10 | 本行將採取合理步驟以遵照您設定的匯款收款日,但並不保證一定可達到您的要求。受款人或其往來銀行收取款項的時間將受制於本地及香港境外的止截時間及其他程序。 |
2.11 | 您授權本行向有關銀行、其他有關機構/人士、及主管當局披露您的個人資料及關於您的匯款的資料、包括您聲明的付款目的。無論是在合約法、侵權法及以外的範疇下,本行概不負責對於您及/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因本行執行您的匯款指示而產生或與關連下產生的任何直接,間接或後果性損失或損害。 |
2.12 | 准許付款予第三者賬戶的服務涉及多項風險,例如得以存取您的賬戶的未獲授權人士可向第三者賬戶付款。 |
3. | 銀行賬戶 |
3.1 | 本行會為若干賬戶向您支付貸方結餘的利息。儘管以上另有所述,本行可以採用負利率計算貸方結餘利息。利息(包括負利息)將按本行不時釐定的利率及時間貸記於您的賬戶或從您的賬戶中扣除(視乎情況而定)。不同的貨幣利率各有不同。每日利息將按照本行對有關貨幣的慣例以每年360天或365天計算。假如賬戶在貸記或扣除利息當天之前結束,本行支付或扣除(視乎情況而定)的利息將截至上一個月份或本行選擇的任何日期為止。 |
3.2 | 假如您的賬戶獲發存摺: |
(a) | 每次進行櫃位交易均應出示存摺。請於每次交易後查看存摺,以確保已記入適當的交易記錄; | |
(b) | 存摺僅作參考用途,不一定會顯示正確的結餘,例如交易進行後可能在存摺並無記錄。本行記錄顯示的結餘是正確結餘。 |
3.3 | 假如您的賬戶獲發賬戶識別卡,每次櫃位交易均應出示該卡。 |
3.4 | 本行可免除客戶出示存摺或賬戶識別卡而毋須承擔責任。 |
3.5 | 請將您的存摺及賬戶識別卡鎖好。如有遺失請儘快向本行報失。本行在回應您報失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毋須就任何付款負責。本行會發出新存摺、賬戶識別卡及賬戶號碼,但您須作出令本行滿意的彌償保證、解釋及支付本行收費。 |
3.6 | 存摺及賬戶識別卡乃本行財產,兩者均不得轉讓。請勿以任何方式竄改存摺或賬戶識別卡。 |
3.7 | 假如您的賬戶結餘少於本行規定的最低金額,或如您的賬戶在本行指明的一段時間並無運作,本行可收取費用或採用零利率。不活動戶的交易可能受到限制。 |
3.8 | 本行可就貸方結餘徵收費用。 |
4. | 支票 |
4.1 | 支票應僅以本行規定的方式開出,並應只用於本行准許的賬戶。 |
4.2 | 您若未有採取以合理的謹慎措施開出支票,或以可能助長塗改、欺詐或偽造的方法或方式開出支票,則您須就所有損失負責。 |
4.3 | 本行可當面將實物支票簿交付給您,或交予持有您的授權指示的任何人或以郵遞方式寄送:所涉風險由您承擔。 |
4.4 | 收到新支票簿後,請檢查序號、賬戶號碼、您的列印姓名及支票頁數。如有任何不妥當情況,請儘快通知本行。 |
4.5 | 請將您的支票簿鎖好。支票如有遺失請儘快向本行報失。就您的支票的止付要求或報失,本行在一段合理時間作出處理前,本行不會對任何付款負責。 |
4.6 | 本行作為付款銀行,假如支票不正確地填寫、或更改而未經全簽確認、或損毀、或屬期票或屬過期支票,本行會將支票退回拒付。在此情況下本行將收取費用。 |
4.7 | 本行作為託收銀行,無需就任何拒付的退票向您發出任何通知。 |
4.8 | 假如多張支票同時兌付,本行可決定兌付次序而毋須承擔責任。 |
4.9 | 您的賬戶結束後,本行可拒付任何其後兌付的支票而毋須承擔責任。 |
4.10 | 您在結束賬戶時,需將所有未使用的實物支票交還予本行,而該已結束的賬戶所預設簽發或存入的電子支票將會取消。 |
4.11 | 您開出的支票兌付及以電子方式記錄後,可由代收銀行或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保留,保留期間為列於有關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營運的支票交換系統規則內的期間,其後將會銷毀。您授權本行與代收銀行及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訂立合約。 |
4.12 | 「支票」在適用情況下包括支票(實物或電子形式)、本票(實物或電子形式)、銀票、匯票及其他付款票據。 |
4.13 | 電子支票服務 |
(a) | 電子支票服務條文 – 適用性及定義 |
(i) | 本條款4.13適用於本行有關電子支票的服務。此等條款中適用於實物支票或適用於本行一般服務的其他條文,凡內容相關的且不與本條款4.13不一致的,將繼續適用於電子支票及本行的電子支票服務。就電子支票服務而言,若本條款4.13跟此等條款的其他條文出現不一致,均以本條款4.13的條文為準。 | ||
(ii) | 就電子支票服務為目的,下列詞語具下列定義: 「匯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19章〈匯票條例〉,可被不時修訂。 「結算所」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存入途徑」指本行不時提供用作出示電子支票以求存入的任何途徑。 「電子證書」指由本行接受的核證機關發出的並獲結算所不時為簽發電子支票目的而承認的證書。 「電子支票」指以電子紀錄(按香港法例第553章〈電子交易條例〉定義)形式簽發的支票(包括銀行本票),附有電子支票或電子銀行本票(視情況適用)的正面及背面影像。電子支票可以港幣、美元及人民幣簽發。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指由結算所提供接受出示電子支票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但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所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方可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不時修訂。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者戶口,每位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所登記其使用者戶口方可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不時修訂。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指由結算所不時指定的條款及細則,以規管由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及「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指由本行不時向客戶分別為簽發電子支票(包括任何有關電子證書的服務)及存入電子支票而提供的服務,而「電子支票服務」則一併指「電子支票簽發服務」及「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業界規則及程序」指結算所及銀行業界就規管電子支票的處理而不時採用的規則及運作程序。 「受款人銀行」指受款人戶口所在的銀行。 「受款人戶口」就每張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出示以存入的電子支票而言,指該電子支票的受款人在本行持有的銀行戶口,而該戶口可以是受款人的個人名義戶口或受款人的聯名戶口。 「付款人銀行」指為其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作出數碼簽署的銀行。 「閣下」指本行向其提供電子支票服務的每位客戶,如文義允許,包括不時獲客戶授權為客戶簽署電子支票的任何人士。 |
(b) | 電子支票服務的性質及範圍 |
(i) | 本行可選擇提供電子支票服務。如本行向閣下提供電子支票服務,閣下可以簽發電子支票及存入電子支票。為使用電子支票服務,閣下須提供本行及結算所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資料及文件,並須接受本行及結算所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條款及細則。閣下亦可能需要簽署本行不時指定的表格及文件。 | ||
(ii) |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讓閣下可按下列條款4.13(c) 簽發由本行出票的電子支票。 | ||
(iii) |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讓閣下及其他人士可按下列條款4.13(d)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使用本行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不論向閣下及/或受款人戶口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支付)以存入本行(作為受款人銀行)。 | ||
(iv) | 本行可為本行不時指定的貨幣(包括港幣、美元或人民幣)簽發的電子支票,提供電子支票服務。 | ||
(v) | 本行有權不時設定或更改使用電子支票服務的條件。該等條件可包括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 |
(A) | 電子支票服務的服務時間(包括簽發、止付或出示電子支票的截止時間); | |||
(B) | 閣下在任何指定時段可以簽發電子支票的最高總金額或最多支票總數量;及 | |||
(C) | 閣下須就電子支票服務支付的任何費用。 |
(c) |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 |
(i) | 電子支票的版式及簽發電子支票的步驟 |
(A) | 閣下須按本行不時指定的步驟及輸入本行不時指定的資料,並按指定的版式及規格簽發每張電子支票。閣下不可加入、移除或修改電子支票的內容、版式、排列或影像。 | |||
(B) | 每張電子支票必須由閣下(作為付款人)及本行(作為付款人銀行)按本行設定的次序分別以閣下及本行的數碼簽署式樣簽署,但如電子支票為銀行本票,則無須由付款人簽署。 | |||
(C) | 當閣下由聯名戶口簽發電子支票,閣下須自行負責確保該電子支票按聯名戶口持有人不時授權的電子支票簽署安排,由獲授權人士(等)簽署。 | |||
(D) | 如閣下為公司或任何其他實體,閣下須自行負責確保每張電子支票均按閣下不時授權的電子支票簽署安排,由獲授權人士(等)代表閣下簽署。 |
(ii) | 電子證書 |
(A) | 閣下在電子支票上的數碼簽署必須由有效的電子證書產生,該電子證書必須在產生該數碼簽署時有效,並且未過期或被註銷。 | |||
(B) | 閣下在電子支票上的數碼簽署可由一般用途電子證書或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產生。 | |||
(C) | 如閣下選擇用一般用途電子證書產生數碼簽署,閣下須遵從上述條款4.13(c)(ii)(A)維持一般用途電子證書持續有效。 | |||
(D) | 本行可選擇提供有關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服務。本行的服務可包括代閣下申請、持有、維持、更新、註銷及管理特定用途電子證書(或上述任何一項服務)。如本行提供該等服務,且閣下選擇用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產生閣下的數碼簽署,閣下應指示及授權本行: |
(1) | 按本行不時設定的範圍及方式提供該等服務,這可包括代閣下持有特定用途電子證書及相關密碼匙及/或密碼,及代閣下按閣下不時指示在電子支票上產生閣下的數碼簽署;及 | ||||
(2) | 作出所有需要步驟(包括向發出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核證機關提供所有需要的資料及個人資料),以實現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目的。 |
(E) | 代閣下申請特定用途電子證書時,本行有權依賴閣下提供的資料。閣下須自行負責向本行提供有效、真實、完整、準確及最新的資料。如本行根據閣下提供的失效、失實、不完整、不準確或過時資料獲取了特定用途電子證書,閣下仍須受由該電子證書產生的數碼簽署所簽發的任何電子支票約束。 | |||
(F) | 每張電子證書皆由核證機關發出。就閣下的電子證書,閣下受發出該電子證書的核證機關的指定條款及細則的約束。閣下須自行負責履行閣下在該等條款及細則下的責任。 |
(iii) | 向受款人傳送電子支票 |
(A) | 當閣下確認簽發電子支票,本行會產生電子支票檔案。閣下可下載電子支票檔案用以自行傳送予受款人。本行亦可代閣下向受款人以電子方式傳送電子支票檔案,如本行有提供此項服務。 | |||
(B) | 閣下不應向受款人簽發電子支票 (或指示本行代閣下簽發電子支票),除非該受款人同意接受電子支票。閣下須自行負責下列各項事宜: |
(1) | 在向受款人簽發電子支票(或指示本行代閣下簽發電子支票)前,通知該受款人其可以同意或拒絕接受電子支票; | ||||
(2) | 使用安全電子方式及採取適當電郵加密及其他保安措施傳送電子支票檔案;及 | ||||
(3) | 向本行提供受款人的正確及最新的聯絡資料,讓本行代閣下以電子方式向受款人傳送電子支票檔案,如本行有提供此項服務。 |
(C) | 電子支票檔案於本行以電子方式按閣下向本行提供的受款人的聯絡資料向受款人傳送後,即被認定為已經送達至受款人。本行無責任核實受款人是否實際收到該電子支票檔案。請跟受款人查明其是否已實際收到該電子支票檔案,不論該電子支票檔案由閣下或本行傳送。 |
(iv) | 豁免出示要求 | ||
每張電子支票的出示只須按業界規則及程序以電子紀錄形式傳送。本行有權支付每張以該方法出示其電子紀錄的電子支票,而無須要求任何其他的出示形式。在不減低上列條款4.13(c)(i)(A)及下列條款4.13(e)(i)及 條款4.13(e)(ii)的效果的情況下,閣下明確接受不時在每張電子支票上列明的出示要求豁免。 |
(d) |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
(i) |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可容許透過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本行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本行(作為受款人銀行)。 | ||
(ii) |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 |
(A) |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由結算所提供。就閣下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閣下受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約束。閣下須自行負責履行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下的責任。 | |||
(B) | 為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要求閣下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連同一個或多個受款人戶口,以供出示電子支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容許閣下以閣下同名戶口或閣下同名戶口以外的其他戶口作為受款人戶口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閣下須就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閣下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出示的所有電子支票負責(包括任何向閣下同名戶口以外的受款人戶口出示的電子支票)。 | |||
(C) | 任何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事宜須按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處理。本行可以(但無責任)向閣下提供合理協助。因本行沒有任何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存入的電子支票的電子紀錄或影像,如閣下要求,本行可以(但無責任)提供使用閣下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存入的電子支票日期、電子支票金額、電子支票編號、受款人姓名及任何其他本行同意提供有關該電子支票的資料。 | |||
(D) | 本行對結算所是否提供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及所提供服務的質素、適時度或任何其他事宜均無作出明示或隱含的表述或保證。除非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另有指明,閣下須承擔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責任及風險。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其有關的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行無須負責。 |
(iii) | 本行的存入途徑 |
(A) | 本行可不時指定或更改(i)可用的存入途徑而無須通知;及(ii)任何存入途徑的條款。 | |||
(B) | 閣下須就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本行的存入途徑透過閣下的受款人戶口出示的所有電子支票負責。 |
(e) | 電子支票的處理、相關風險及本行的責任 |
(i) | 電子支票的處理 | ||
閣下須明白本行及其他銀行須根據業界規則及程序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及結算由閣下簽發或向閣下簽發的電子支票。因此,即使匯票條例未明確指定電子支票出示的方式,或可能指定其他的支票出示方式,本行有權以下列方法為閣下支付或收取電子支票: |
(A) | 任何閣下在本行簽發的電子支票向本行出示時,按業界規則及程序支付該電子支票;及 | |||
(B) |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向付款人銀行出示任何向閣下簽發的電子支票,以收取款項。 |
(ii) | 本行責任的限制 | ||
在不減低於此等條款中其他條款效果的情況下: |
(A) | 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服務,或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簽發的電子支票,或通過本行向閣下提供的存入途徑出示的電子支票的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或結算,或與上述事宜有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行無須負責,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由於本行或本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 | |||
(B) | 為求清晰,現明確如下,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下列事宜(或任何一項)或與其相關的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行無須負責: |
(1) | 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相關的事宜; | ||||
(2) | 閣下未遵守有關電子支票服務的責任,包括提防未獲授權人士簽發電子支票的責任; | ||||
(3) |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出示由閣下簽發或向閣下簽發的電子支票,而無須顧及匯票條例的條文;及 | ||||
(4) | 任何由於或歸因於本行可合理控制情況以外的原因導致未能提供或延遲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導致電子支票服務的任何錯誤或中斷;及 |
(C) |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的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本行均無須向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
(iii) | 閣下的確認及彌償 |
(A) | 閣下須接受本行及結算所分別就電子支票服務及結算所提供的服務施加的責任限制及免責條款。閣下須接受及同意,承擔簽發及存入電子支票的風險及責任。 | |||
(B) | 在不減低閣下在於此等條款中其他條款提供的任何彌償或於本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情況下,本行及本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關或因本行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閣下使用電子支票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種類的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全面彌償引致的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開支),以及本行及本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訴訟或程序,閣下須作出彌償並使本行及本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免受損失。 | |||
(C) | 如任何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開支、法律訴訟或程序經證實為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因本行或本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上述彌償即不適用。 | |||
(D) | 上述彌償在電子支票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 |
5. | 存款 |
5.1 | 定期、通知及其他存款僅可以本行接受的期間及利率,以及本行發出的存款確認書所指明的貨幣及最低金額存入。本行提供的任何其他利率及資料均無約束力。 |
5.2 | 請仔細查看每次的存款確認書,如有任何錯誤須立即通知本行。本行可能要求您交回確認書以提取存款。新存款確認書或自動續期通知書將於續期時發出。 |
5.3 | 存款不可在到期前提取。就通知存款而言,「到期」指您與本行議定的通知期屆滿。本行可准許提早提取存款,但您須承擔本行的損失、開支及收費(金額由本行決定)。即使准許提早提取存款,存款將無任何利息。 |
5.4 | 存款利息只會在到期時支付。利息乃根據存款的本金金額按照議定利率由存款生效日期至到期日(但不包括該日)的日數計算。就通知存款而言,利息將按日計算,利率按可比較金額及年期由本行所報的浮動利率計算。 |
5.5 | 原應在非營業日到期的存款將在下一個營業日到期。除另行議定外,存款只會在香港該存款存放的本行辦事處支付。 |
5.6 | 未獲續期或提取的到期存款只會根據於提取日期的相關貨幣的儲蓄賬戶利率或有關存款確認書的適用利率(以低者為準)計算利息。 |
5.7 | 掉期存款將以議定貨幣(第一貨幣)存入及支付利息。本行會將本金金額兌換成另一種貨幣(第二貨幣),就已兌換金額計算利息,並按遠期匯率於到期日將金額及利息再兌換為第一貨幣以作支付,而不會以第二貨幣支付,並僅可以第一貨幣續期。 |
5.8 | 假如您同意在指定日期存入不同數額的存款,除非您已正式存入所有款項,否則不會獲支付利息。假如任何指定日期乃非營業日,款額須於本行的上一個營業日支付。 |
5.9 | 零存整付存款 |
(a) | 您同意準時支付每期供款。假如某期供款於非營業日到期,您將於本行的前一個營業日付款或確保您的賬戶於到期日有足夠資金付款。 | |
(b) | 到期時本金及應付利息總額將載列於確認書上。如有任何供款未能準時支付,本行可按本行所釐定的金額扣除應付利息。 |
6. | 外幣 |
6.1 | 「外幣」指港元以外的貨幣,與及本行同意作本行服務之用的國際接受為等同於貨幣的記賬單位。 |
6.2 | 本行對外幣交易可以港元或外幣交收,並可按本行的現貨匯率將任何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 |
6.3 | 除非有明文訂明為現鈔賬戶,否則所有外幣賬戶均為電匯賬戶。除非本行同意,否則銀行不接受現鈔存入電匯賬戶;若需如此行,您須支付匯率差價及本行的手續費。 |
6.4 | 在扣除本行的手續費後,本行可以通過以下任何一種或多種方式(由本行決定)支付提款: |
(a) | 由電匯賬戶以有關貨幣的電匯支付; | |
(b) | 由電匯賬戶開出有關貨幣的本票,兌付銀行及地點由本行決定; | |
(c) | 在本行有足夠外幣現鈔的情況下,以有關貨幣支付現鈔; | |
(d) | 按本行的電匯或現鈔匯率(由本行選擇)買入港元,以港元支付。 |
(a) | 您確認您可就以下各項設定不同程度的授權及交易限額:(i) 您在企業網上銀行所登記的賬戶、(ii) 指定第三方賬戶及 (iii) 其他第三方賬戶,並且您亦被鼓勵這樣做以作為您的保障。 | |
(b) | 除非另行經本行同意,客戶可就企業網上銀行(除非另有授權,企業網上銀行投資功能除外)委任一位或以上人士(「企業網上銀行被授權簽字人」),具備授權以簽署任何與企業網上銀行有關的文件,同意增加或刪除有關人士,開立或結束及登記或註銷登記賬戶,更改交易限額,刪除或增加服務或功能及簽署與申請(包括將來所有之申請)、使用及撤銷電子證書發行人透過本行發出的企業電子證書有關的所有文件,但不得更改客戶的被授權簽字人或簽署安排。 | |
(c) | 除非另行經本行同意,客戶的代表(以其密碼識別者並且包括一位或以上的首席使用者)具備客戶已通知本行的授權,代客戶行事。客戶可就企業網上銀行(企業網上銀行投資功能除外)指定一位或以上人士為「首席使用者」,具備全權代客戶操作客戶的賬戶、包括作出提款或轉賬、減少交易限額、作出申請及遞交文件、增加新委託使用者、設定各個用戶或賬戶的權限等級、刪除委託使用者、更改委託使用者、指定其他交易的權限等級,以及重新設定委託使用者的密碼,但不得更改首席使用者或首席使用者代表客戶行事的權限。首席使用者或其指派的委託使用者可於網上登記或註銷登記指定第三方賬戶,而有關登記或註銷登記於獲得首席使用者或其指派的委託使用者之網上批准後即時生效。為免生疑,有關人士不得委任任何首席使用者。本行會向您的首席使用者提供密碼。 | |
(d) | 您可就擬於未來某段期間內訂立的交易而給予指示。在已給予指示之後但在訂立交易之前,代表的授權期滿或被撤銷不會影響該指示的效力。 |
10.6 | 密碼 |
在不限制此等條款第1部分條款2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本行可將由任何代表以適當密碼透過企業網上銀行給予的指示視作最終的並對您具約束力。您不會聲稱以適當密碼給予的指示並未獲您授權。您須承擔由使用適當密碼所引致的一切損失。 | |
10.7 | 彌償及終止 |
(a) | 在不損害此等條款第1部分條款14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對於因您的指示、您的賬戶、由您的系統至本行的系統的任何傳送,或向您提供任何服務所引致的任何申索、責任、損失或開支,以及在行使或強制執行本行的權利時(包括在向您追討款項時)所產生的一切開支(包括法律費用),您將對本行作出彌償。 | |
(b) | 在不損害此等條款第1部分條款14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對於您違反此等條款或適用於賬戶、服務或交易的條款、條件或規則、您的代表、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以及由您的指示或服務所引致的任何稅項或徵費,您將對本行作出彌償。 | |
(c) | 除非出於本行的嚴重疏忽或欺詐行為,否則本行不需就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若本行需對任何損失承擔責任,本行的責任將限於本行對該交易的費用支出。 | |
(d) | 本行可藉向您發出通知及無需給予任何理由隨時結束您的賬戶或終止服務。如有需要,該通知可即時生效。本行可藉向您郵寄在您賬戶內任何貸方結餘的銀行本票以解除本行的責任。 | |
(e) | 您同意接納與快遞員交付及 / 或郵寄文件 / 物品(包括密碼)有關或因其引起的所有風險,並不可撤銷地放棄您可能針對本行提起的所有申索,包括但不限於該等文件或物品未能交付或未能迅速交付或遺失所引起的申索。 | |
(f) | 此等條款第2部分條款10.7、10.10(a)、10.10(d)、10.10(m)在企業網上銀行終止後繼續有效。 |
10.8 | 有關人士 |
(a) | 有關人士亦可申請使用企業網上銀行。 | |
(b) | 客戶確認: |
(i) | 各有關人士已收到此等條款; | ||
(ii) | 從(i) 客戶的賬戶轉賬至有關人士的賬戶及(ii) 客戶的賬戶轉賬至任何第三方賬戶乃透過企業網上銀行促成,並存在辦理風險,包括未經授權轉賬的風險; | ||
(iii) | 客戶同意就有關人士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向本行作出彌償; | ||
(iv) | 各有關人士已正式授權客戶就與企業網上銀行有關的各方面,代表該有關人士向本行發出任何指示及與本行交易;及 | ||
(v) | 各有關人士同意: |
(A) | 遵守此等條款; | |||
(B) | 按照相關指定授權,客戶代表及客戶在企業網上銀行的被授權簽字人亦有相同授權代有關人士行事; | |||
(C) | 客戶的代表不時申請的企業網上銀行內的一切服務及功能亦將適用於該有關人士的賬戶; | |||
(D) | 就該有關人士的賬戶而言,本行可接受來自客戶的指示及就各方面與客戶交易; | |||
(E) | 本行可藉通知客戶而通知該有關人士; | |||
(F) | 從(i) 該有關人士的賬戶轉賬至客戶的賬戶;(ii) 該有關人士的賬戶轉賬至另一有關人士的賬戶;及(iii) 該有關人士的賬戶轉賬至第三方賬戶乃透過企業網上銀行促成,並存在辦理風險,包括未經授權轉賬的風險; | |||
(G) | 在不影響本行針對客戶或該有關人士的權利下,本行可以複式計算、解除或修訂客戶或該有關人士的責任或向客戶或該有關人士給予時間或其他寬免或與客戶或該有關人士交易;及 | |||
(H) | 客戶終止企業網上銀行即終止對所有有關人士的企業網上銀行。 |
10.9 | 以下條款及此等條款中適用於個人身分(不包括會所及協會)的任何其他條款亦適用於屬於個人的有關人士。如與此等條款中的任何其他條款有任何不一致,以下列條款為準: |
(a) | 您已閱讀本行關於資料政策通告(「通知書」)。您授權本行就通知書(不時予以更新或修改)所列出的用途及作直接或間接與任何賬戶或服務有關的其他用途使用您的資料。您的資料可向該通知書內所述類別的人士披露或移交予該等人士。 | |
(b) | 您同意將您的資料移交至香港以外的另一司法管轄區並且進行任何配對程序。您可藉給予本行30天事先通知以撤銷該同意。 | |
(c) | 有關影響費用、收費、您的責任或義務的條款及條件的修訂,本行將給予您30天通知,但如該等修訂非本行所能控制則作別論。有關其他修訂,本行會給予您合理通知。若您不接受修訂並選擇在合理時間內終止服務,倘該費用可獨立區分且除非金額微不足道,否則本行將按比例退回有關該服務的任何年費或定期收費。 | |
(d) | 未經您明確同意,本行不會為您登記使用涉及需由您承擔費用或潛在責任的新設或增值服務。若新設或增值服務不涉及需由您承擔的額外費用或潛在責任,本行將給予您不少於14天以拒絕接受該服務。 | |
(e) | 本行將盡快通知您有關從您的賬戶所扣除收費的性質及金額。 | |
(f) | 就聯名賬戶而言,由您的代表或以您的密碼所訂立的任何交易將對全體賬戶持有人具約束力。您的密碼可由您的代表單獨予以更改,而他或她可任免代表。 | |
(g) | 若未能將跨境支付款項匯出香港境外,本行將盡快通知您。 | |
(h) | 利息只會在匯入匯款貸記於您的賬戶後累計。本行將在收到款項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您。至於匯入的跨境付款,除匯款銀行另有指示外,本行會在確認收到資金及完成任何必要的檢查後將匯款貸記於您的賬戶。假如本行未能如此行事,本行將通知您並提供解釋,除非本行有足夠理據不作通知及解釋。 | |
(i) | 在完成跨境支付款項後,本行將向您提供交易紀錄,列明適用匯率及所收取的任何手續費或收費等資料。 | |
(j) | 本行可聘請第三方代理人追討您的欠款。如您欠下超過一家機構多項債項,而該等債項同時由同一收數公司追討,則您有權發出指示,償還指定債項。您將就本行在收數過程中引致的費用及支出,對本行作出彌償。本行將維持就因本行的第三方代理人追討債務而引致的任何投訴而向您作出交代。 | |
(k) | 就費用及開支而言,適用於您的此等條款第2部分條款10.7(a)及(b)彌償條文涉及屬合理金額及合理地產生的費用及開支。 | |
(l) | 除非在有關您通過企業網上銀行進行的交易的摘要發出後90天內,您通知本行對該摘要有任何異議,否則您將接受該摘要,並且不會就其任何項目提出爭議,不論您曾否查核該摘要亦然。然而,您將不需負責在下列情況下所引致的未經授權交易:(a) 第三者的偽造或欺詐行為,而本行未能以合理的謹慎態度及技巧處理該等交易或 (b) 本行的僱員或代理人的偽造或欺詐行為,或本行的失責行為或疏忽所引致的其他未經授權交易。 | |
(m) | 如您曾作出欺詐或嚴重疏忽行為,或容許任何第三者使用您的密碼,或未能採取合理措施確保您的密碼安全及保密,或未能履行您在此等條款第2部份條款10.10(l)的責任,您須就一切損失負上責任。除此之外,您將無需對因經您的賬戶進行的未經授權交易引致而蒙受的任何直接損失負責。本條文並不適用於透過可用作支付商品和服務費用或提取現金的任何塑料卡所進行的未經授權交易。 | |
(n) | 除在特殊情況下,本行不會未經事先發出合理通知,終止您使用企業網上銀行。 |
10.10 | 企業網上銀行的其他事項 |
(a) |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除非另行協定,您要求本行就本行認為您可能有興趣的任何金融服務(不包括任何投資服務)聯絡您(透過任何途徑)。 | |
(b) | 本行會將您通過企業網上銀行進行的交易的摘要,在與您協定的時間內送交您。若在有關期間內並無交易,則不會發出摘要。除非您在30天內通知本行對摘要有任何異議,否則您將接受該摘要並且不會就其任何項目提出爭議,不論您是否已查核該摘要亦然。 | |
(c) | 您將自費盡快安排您的系統及連接接受本行所要求的測試,提供測試報告給本行及作出本行所要求的任何更改或改進。如有需要,您將取得由本行所告知的核證機關所發出的認可數碼證書,以使用企業網上銀行。 | |
(d) | 若任何軟件或文件是由本行供應的,則其一切權利歸於本行。您會將其保密並且只會使用其作使用企業網上銀行的用途。您將在被要求時將其歸還予本行而不會在之後以任何方式保留任何副本。 | |
(e) | 若您的指示或其部分不可執行,本行不需通知您。 | |
(f) | 您了解及接受企業網上銀行以及互聯網、電子通訊的風險。 | |
(g) | 您將簽立本行就企業網上銀行所規定的任何文件。 | |
(h) | 您確認收到本行的費用及收費一覽表。 | |
(i) | 不論交易完成與否,均需支付費用、收費及開支。在不損害此等條款第1部分條款11.2 的情況下,本行可從您在本行開立的賬戶中扣減任何費用、收費及開支。 | |
(j) | 賬戶將純粹以其號碼識別。本行不需查核賬戶名稱。 | |
(k) | 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您的賬戶或與本行訂立的任何交易或您在企業網上銀行下的權利及責任均不可轉移、轉讓、抵押或押記或容許任何第三方使用本行的服務。 | |
(l) | 在您發覺或相信您的密碼遭洩露、遺失或被盜用,又或者您的賬戶曾進行未經授權交易之後,您必需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按本行所指定的電話號碼通知本行。您將在24小時內以書面確認向本行所作的匯報。 | |
(m) | 在網上或您可接達的任何屏幕上如有使用任何不同的條款,該等條款將與此等條款內的條款按本行所決定相對應。 |
10.11 | 企業網上銀行的信用卡功能 |
假如您使用本行企業網上銀行的信用卡功能,則本條款10.11適用於您。 |
(a) | 您可透過企業網上銀行接達及操作您就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卡公司」)發出的商務卡(卡公司不時另有指定的商務卡除外)而不時持有的所有賬戶及在該等賬戶下卡公司為持卡人(「持卡人」)維持的所有支賬戶,上述所有賬戶(總稱「信用卡賬戶」),您或任何持卡人無需就此作出賬戶登記。 | |
(b) | 在企業網上銀行您已登記的任何賬戶的資金可轉賬至任何信用卡賬戶而無需由您或任何持卡人作出賬戶登記。 | |
(c) | 企業網上銀行的信用卡功能需受制於此等條款的其他條款及條件,如此等條款的其他條款及條件與本條款10.11有任何互相抵觸或差異之處,概以本條款10.11為準。 | |
(d) | 您確認您及所有持卡人同意並授權卡公司在任何時間及不時轉移信用卡賬戶資料給本行,以便本行提供企業網上銀行的信用卡功能。 | |
(e) | 您同意卡公司及本行不需就任何透過企業網上銀行獲得的關於信用卡賬戶的資料不確或不完整負上責任。 | |
(f) | 如您使用企業網上銀行的信用卡功能,則您同意,您於此等條款內作出的所有申述及提供予本行的所有彌償(如適用),將同時適用於卡公司。 |
10.12 | 貿易服務 |
(a) | 您可能會被容許透過企業網上銀行向本行填寫及呈交與本行不時提供之貿易文件、服務有關之指定申請及文件(「貿易服務申請書」),形式及方式由本行絕對決定,毋需向本行呈交一份已簽署的實質貿易服務申請書及可能會被容許透過企業網上銀行不時提供的其他「貿易服務功能」。只有在您獲許透過企業網上銀行向本行呈交貿易服務申請書的情況下,才適用本條款10.12。 | |
(b) | 作為您可能會被容許透過企業網上銀行填寫及呈交貿易服務申請書的條件之一,您確認您同意接受本條款10.12。您亦確認您已經收到、閱讀及明白有關標準貿易服務申請書及由本行不時提供的條款。 | |
(c) | 本行有絕對酌情權: |
(i) | 決定可以透過企業網上銀行被呈交的貿易服務申請書的種類、內容、格式及顯示方式;及 | ||
(ii) | 不接受或不處理您透過企業網上銀行呈交的貿易服務申請書,毋須另行通知。 |
10.13 | 企業網上銀行投資功能 |
(a) | 下列條款適用於本行接受您在企業網上銀行下使用投資功能(「企業網上銀行投資功能」)。使用企業網上銀行投資功能受本條款規限,包括但不限於,條款10.13及本條款第3部分有關投資服務載有的條款。如本條款10.13與條款10的餘下條款相抵觸,則以本條款10.13為準。 | |
(b) | 除非另行經本行同意,為企業網上銀行投資功能之目的,您可以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而該人士須為董事/您管冶團體成員(若客戶是有限公司/其他組織)或合夥人(若客戶是合夥商號)或獨資經營者(若客戶是獨資商號) (「企業網上銀行投資功能被授權簽字人」),其獲授權填寫並簽署有關企業網上銀行投資功能的任何申請/更改表格,同意增加或刪除能透過企業網上銀行投資功能操作的賬戶、服務或產品,以及簽署有關企業網上銀行投資功能的任何其他文書或文件,您不得更改被授權簽字人或簽署安排。 | |
(c) | 您可以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企業網上銀行投資功能用戶」)代表您使用企業網上銀行投資功能,及透過企業網上銀行進行投資交易。 | |
(d) | 首席使用者可代表您透過企業網上銀行刪除任何只屬委託使用者之企業網上銀行投資功能用戶。 | |
(e) | 如本行接受一名客戶使用企業網上銀行投資功能,則本條款10中提及的該客戶的代表應包括一名企業網上銀行投資功能被授權簽字人及企業網上銀行投資功能用戶(如適用)。 | |
(f) | 企業網上銀行投資功能只接受一位企業網上銀行投資功能用戶於同一時段內使用該功能。企業網上銀行投資功能用戶的投資金額不設上限,儘管您已就其可通過企業網上銀行操作的任何往來 / 儲蓄賬戶設定每日扣賬限額。 | |
(g) | 您同意遵守適用於結構性產品及其他經企業網上銀行投資功能進行交易的賬戶/服務/產品的條款及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本條款內第3部分規定的條款)。 | |
(h) | 若您申請 / 修改企業網上銀行投資功能的代表不是您的董事(若您是有限公司)或不是其管治團體成員若客戶是其他組織)或不是獨資經營者(若客戶是獨資商號)或不是合夥人(若客戶是合夥商號),銀行可不接受該申請 / 修改。 | |
(i) | 您同意若通過企業網上銀行投資功能要求敘做投資交易,而本行給予與該投資交易有關的服務 / 產品的風險級別較您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高,又或您早前已填妥並給予本行的必須定期填寫之《投資取向問卷》已過期,本行可不接受任何在企業網上銀行敘做該交易的要求,亦不會在網上提供重新填寫該問卷。 | |
(j) | 除適用於結構性產品及其他經企業網上銀行投資功能進行交易的賬戶 / 服務 / 產品 的相關條款及規則上所載之風險披露外,您進一步確認並接受互聯網上的交易可能會出現傳送中斷、傳送停頓、因為互聯網交通繁忙而出現的傳送延誤的情況,或因為互聯網屬公共設施或其他原因而可能出現傳送數據錯誤等情況及在傳輸數據時,可能會出現時滯,及您的買賣指示未必一定能夠以互聯網上所示價格執行等所產生之風險。您同意本行對您使用企業網上銀行投資功能所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 | |
(k) | 您確認一旦本行接受您使用企業網上銀行投資功能,本行會立即終止您之前使用的任何其他電子銀行服務或電話銀行服務。您將不能再使用該等其他服務。 | |
(l) | 本行概不就您的投資表現作任何陳述。 |
11. | 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 |
11.1 | 透過使用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您同意受此等條款的約束,包括此等條款第2部分條款7及本條款11。此等條款亦在本行網站上刊載。鑒於本行可按本行的酌情權不時對此等條款作出修改,當使用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時,在進行任何交易前,您應再次小心閱讀此等條款。若任何交易透過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而進行,即表示您已同意經修改後的條款。 |
11.2 | 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容許您透過由本行所告知的一種或以上的渠道操作您已在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登記的賬戶及進行交易。此等渠道可包括電話或另一渠道。可提供的服務乃本行所告知您的服務。在使用服務之前,您或需向本行提供文件或取得本行同意。本行可無需給予任何理由而拒絕您取用服務。 |
11.3 | 若您已登記使用本行之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本行將給予您一個或多個用戶號碼及密碼以供使用該服務。任何人士使用您的用戶號碼及密碼通過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發出的指示均屬有效及視作最終的,並對您具約束力,即使您的任何賬戶、服務中的授權或任何其他安排有任何不同的規定亦然。 |
11.4 | 透過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處理的任何交易須受影響本行的所有法律及規例規範,包括有關監管機構、交易所及結算所的規則、守則及指引。本行因而所採取的一切行動將對您具約束力。 |
11.5 | 權限 |
(a) | 您確認除非另行經本行同意,您的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結算賬戶的被授權簽字人,獲委任為您就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的被授權簽字人,具備授權以簽署任何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有關文件、同意增加或刪除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使用者(「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使用者」)、登記或註銷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登記賬戶、登記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關聯賬戶或刪除指定關聯賬戶、註銷或重新設置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使用者密碼、更改現有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使用者功能、終止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及簽署與申請(包括將來所有之申請)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有關的所有文件,但不得更改您的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的結算賬戶及您的被授權簽字人或簽署安排。 | |
(b) | 您確認除非另行經本行同意,被核實為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使用者的人士,獲委任為您就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的被授權使用者,具備全權透過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操作指定賬戶及向本行作出電話指示,但不得更改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使用者或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使用者代表您行事的權限。 | |
(c) | 您確認您可就每個被授權的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使用者設定不同程度的功能授權,並且您亦被鼓勵這樣做以作為您的保障。 | |
(d) | 您可就擬於未來某段期間內訂立的交易而給予指示。在已給予指示之後但在訂立交易之前,您的代表的授權期滿或被撤銷不會影響該指示的效力。 |
11.6 | 密碼 |
在不限制此等條款第1部分條款2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由任何代表以適當密碼透過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給予的指示,本行可將其視作最終的並對您具約束力的指示。您不會聲稱以適當密碼給予的指示並未獲您授權。您須承擔由使用適當密碼所引致的一切損失。 | |
11.7 | 彌償及終止 |
(a) | 在不損害此等條款第1部分條款14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對於因您的指示、您的賬戶、由您的系統至本行的系統的任何傳送,或向您提供任何服務所引致的任何申索、責任、損失或開支,以及在行使或強制執行本行的權利時(包括在向您追討款項時)所產生的一切開支(包括法律費用),您將對本行作出彌償。 | |
(b) | 在不損害此等條款第1部分條款14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對於您違反此等條款或適用於賬戶、服務或交易的條款、條件或規則、您的代表、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以及由您的指示或服務所引致的任何稅項或徵費,您將對本行作出彌償。 | |
(c) | 除非出於本行的嚴重疏忽或欺詐行為,否則本行不需就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若本行需對任何損失承擔責任,本行的責任將限於本行對該交易的費用支出。 | |
(d) | 本行可藉向您發出通知及無需給予任何理由隨時結束您的賬戶或終止服務。如有需要,該通知可即時生效。本行可藉向您郵寄在您賬戶內任何貸方結餘的銀行本票以解除本行的責任。 | |
(e) | 您同意接納與快遞員交付及/或郵寄文件 / 物品(包括密碼)有關或因其引起的所有風險,並不可撤銷地放棄您可能針對本行提起的所有申索,包括但不限於該等文件或物品未能交付或未能迅速交付或遺失所引起的申索。 | |
(f) | 此等條款第2部分條款11.7在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 |
11.8 | 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投資功能 |
(a) | 使用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下的任何投資功能受本條款第3部分載有的有關投資服務的條款規限。使用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的投資服務僅適用於任何本行向您提供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而持有的登記賬戶。本行可在通知您的情況下,不時更改可用投資服務。 | |
(b) | 您同意遵守適用於結構性產品及其他經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投資功能進行交易的賬戶 / 服務 / 產品的條款及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本條款內第3部分規定的條款)。 | |
(c) | 您同意若通過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投資功能要求敘做投資交易,而本行給予與該投資交易有關的服務 / 產品的風險級別較您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高,又或您早前已填妥並給予本行的必須定期填寫之《投資取向問卷》已過期,本行可不接受任何在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敘做該交易的要求,亦不會在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提供重新填寫該問卷。 | |
(d) | 除適用於結構性產品及其他經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投資功能進行交易的賬戶 / 服務/ 產品的相關條款及規則上所載之風險披露外,您進一步確認並接受電話渠道上的交易可能會出現傳送中斷、傳送停頓、因為網絡交通繁忙而出現的傳送延誤的情況,或因為電話渠道屬公共設施或其他原因而可能出現傳送數據錯誤等情況及在傳輸數據時,可能會出現時滯,及您的買賣指示未必一定能夠以電話中提示價格執行等所產生之風險。您同意本行對您使用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投資功能所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 | |
(e) | 本行概不就您的投資表現作任何陳述。 |
11.9 | 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可接受超過一位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使用者於同一時段內使用該功能。除非另行經本行同意,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使用者的投資金額不設上限。 |
11.10 | 您可從登記賬戶轉賬至任何經本行同意的其他登記賬戶,惟所有登記賬戶的每日轉賬總額上限為本行不時通知的金額(如屬外幣賬戶,以轉賬金額的港元等值計算)。 |
11.11 | 您確認一旦本行接受您使用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本行可立即終止您之前使用的任何其他電子銀行服務或電話銀行服務。您將不能再使用該等其他服務。 |
11.12 | 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的其他事項 |
(a) | 若您的指示或其部分不可執行,本行不需通知您。 | |
(b) | 您了解及接受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以及電子通訊的風險。 | |
(c) | 您將簽立本行就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所規定的任何文件。 | |
(d) | 您確認收到本行的費用及收費一覽表。 | |
(e) | 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使用者將純粹以其使用者代號識別。本行不需查核中銀企業電話銀行服務使用者名稱。 | |
(f) | 賬戶將純粹以其號碼識別。本行不需查核賬戶名稱。 | |
(g) | 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您不可容許任何第三方使用本行的服務。 | |
(h) | 在您發覺或相信您的密碼遭泄露、遺失或被盜用,又或者您的賬戶曾進行未經授權交易之後,您必需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按本行所指定的電話號碼通知本行。您將在24小時內以書面確認向本行所作的匯報。 |
(a) | 此條款13應用於本行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服務。本行向客戶提供銀行服務讓客戶使用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付款及資金轉賬。快速支付系統由結算公司提供及運作。因此,銀行服務受結算公司不時就快速支付系統施加的規則、指引及程序規限。本條款規管本行為閣下提供銀行服務及閣下使用銀行服務。銀行服務構成本行提供的整體銀行服務的一部份。此等條款補充本行現有的服務條款(「現有條款」) ,並構成現有條款的一部份。凡與銀行服務相關並與此等條款無不一致的現有條款將繼續適用於銀行服務。就銀行服務而言,除非另有指定,若此等條款跟現有條款的條文出現不一致,均以此等條款為準。 | |
(b) | 當閣下要求本行代閣下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中登記任何識別代號,或代閣下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設置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或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付款或資金轉賬,閣下即被視為已接受此等條款並受其約束。除非閣下接受此等條款,閣下不應要求本行代閣下登記任何識別代號或設置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亦不應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任何付款或資金轉賬。 | |
(c) | 在本條款,下列的詞語具下列定義: 「賬戶綁定服務」指由結算公司提供作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一部份的服務,讓參與者的客戶使用預設的識別代號( 而非賬戶號碼)識別一項付款或資金轉賬指示的接收地,或其他有關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通訊的接收地。 「銀行服務」指本行向客戶不時提供的服務(包括二維碼服務),讓客戶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及結算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統不時提供的賬戶綁定服務、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任何其他服務及設施,進行付款及資金轉賬。 「預設賬戶」指閣下於本行或任何其他參與者維持的賬戶,並設置該賬戶為預設賬戶,以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收取付款或資金,或(如結算公司的規則、指引及程序指明或許可並在指明或許可的範圍內)支取付款或資金。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 指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以電子方式設置的直接付款授權。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 指由結算公司提供作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一部份的服務,讓參與者的客戶設置直接付款授權。 「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 指由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產生的並與參與者的客戶賬戶關聯的獨有隨機號碼。 「結算公司」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 或 「快速支付系統」指由結算公司不時提供、管理及運作的快速支付系統及其相關設施及服務,用作(i)處理直接付款及存款、資金轉賬及其他付款交易;及(ii)就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賬戶綁定服務交換及處理指示。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參與者」指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參與者,該參與者可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零售支付系統營運者、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或任何其他結算公司不時接納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參與者的人士。 「識別代號」 指結算公司接納用作賬戶綁定服務登記的識別資料,以識別參與者的客戶賬戶,包括客戶的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或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 「二維碼服務」指由本行不時向客戶提供的二維碼及相關聯的付款及資金轉賬服務。 「監管規定」指結算公司、本行、任何其他參與者、彼等各自的聯繫公司或集團公司或閣下不時受規限或被期望遵守的任何法律、規例或法庭判令,或由任何監管機構、政府機關 (包括稅務機關) 、結算或交收銀行、交易所、業界或自律監管團體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 發出的任何規則、指示、指引、守則、通知或限制 (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閣下」及「閣下的」指本行提供銀行服務的每位客戶,及如文義允許,包括任何獲客戶授權向本行發出有關使用銀行服務的指示或要求的人士。 「本行」及「本行的」指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
13.2 | 銀行服務的範圍及使用條款 |
(a) | 本行向客戶提供銀行服務,讓客戶使用快速支付系統及結算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統不時提供的賬戶綁定服務、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任何其他服務及設施進行付款及資金轉賬。本行有權不時制定或更改銀行服務的範圍及使用銀行服務的條款及程序。閣下須接受及遵守此等條款及程序方可使用銀行服務。 | |
(b) | 本行可提供銀行服務,以本行不時指定的幣種(包括港幣及人民幣)進行付款及資金轉賬。 | |
(c) | 閣下須以本行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輸入所需資料並完成程序,方可讓本行代閣下處理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付款或資金轉賬的指示。 | |
(d) | 所有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的付款或資金轉賬交易將按照銀行同業結算及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參與者及結算公司不時協議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安排)處理、結算及交收。 | |
(e) | 本行保留權利,隨時暫停或終止部份或全部銀行服務,而無需給予通知或理由。 |
13.3 | 賬戶綁定服務 - 登記及更改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 |
(a) | 閣下須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登記閣下的識別代號,方可經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使用賬戶綁定服務收取付款或資金轉賬。本行有酌情權是否向閣下提供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作為識別代號 。 | |
(b) | 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登記及更改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必須按照結算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規則、指引及程序。閣下須以本行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輸入所需資料並完成登記程序,方可讓本行代閣下登記或更改識別代號或任何相關紀錄。 | |
(c) | 倘閣下在任何時間為多個賬戶(不論該等賬戶於本行或於其他參與者維持)登記相同的識別代號,閣下必須將其中一個賬戶設置為預設賬戶。當閣下指示本行代閣下設置或更改預設賬戶,閣下即同意並授權本行代閣下向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發出要求取消當時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已登記的預設賬戶。 |
13.4 |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 閣下須以本行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輸入所需資料並完成程序,方可讓本行代閣下處理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要求。指定程序可包括要求有關人士使用其各自的賬戶號碼或客戶識別號碼或代碼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為免生疑問,識別代號並非為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而設,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後,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如有任何更改,或終止識別代號,皆不會影響已設置的電子直接付款授權。 |
13.5 | 閣下的責任 |
(a) | 識別代號 及賬戶現時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權使用人 閣下只可為自己的賬戶登記閣下自己的識別代號,亦只可為自己的賬戶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閣下必須是每項識別代號 及每個提供予本行登記使用賬戶綁定服務及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的賬戶現時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權使用人。當閣下指示本行代閣下登記任何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識別代號 或賬戶,即確認閣下為相關識別代號或賬戶之現時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權使用人。這對於流動電話號碼至為重要,皆因於香港流動電話號碼可被循環再用。 |
||
(b) | 識別代號 任何閣下用作登記賬戶綁定服務的識別代號必須符合結算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要求。例如,結算公司可要求登記作識別代號 的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必須與閣下於相關時間在本行紀錄上登記的聯絡資料相同。閣下明白並同意,本行、其他參與者及結算公司有權及可酌情無需通知及閣下同意,取消任何根據可用資料屬不正確或非最新的識別代號的登記。 |
||
(c) | 正確資料 | ||
(i) | 閣下須確保所有閣下就登記或更改識別代號 (或任何相關紀錄)或就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提供的資料均為正確、完整、最新的且並無誤導。閣下須於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以本行指定的形式或方法通知本行任何對資料的更改或更新。 | ||
(ii) | 在發出每項付款或資金轉賬指示時,閣下須對使用正確及最新的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負全責。閣下須就不正確或過時的識別代號 或相關紀錄導致本行及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作出任何不正確的付款或轉賬負全責並確保本行不致有損失。 | ||
(d) | 適時更新 閣下有完全責任向本行適時發出指示及提供資料變動或更新,以更改閣下的識別代號 (或相關紀錄)或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包括但不限於更改閣下的預設賬戶,或終止任何識別代號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閣下承認,為確保有效地執行付款及資金轉賬指示及避免因不正確或過時的識別代號、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或相關紀錄而導致不正確的付款或轉賬,備存閣下最新的識別代號、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及所有相關紀錄至為重要。 |
||
(e) | 更改預設賬戶 倘閣下或相關參與者因任何原因終止作為預設賬戶的賬戶(包括該賬戶被暫停或終止),結算公司的系統會自動按賬戶綁定服務下與相同識別代號相聯的最新登記紀錄指派預設賬戶。閣下如欲設置另一賬戶作為預設賬戶,閣下須透過維持該賬戶的參與者更改登記。 |
||
(f) | 閣下受交易約束 | ||
(i) | 就任何付款或資金轉賬,當閣下向本行發出指示,該指示及按其進行的交易即屬最終及不可撤銷,並對閣下具有約束力。 | ||
(ii) | 就登記識別代號或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而言,當閣下向本行發出指示,該指示即屬不可撤銷,並對閣下具有約束力。閣下可按照本行不時指定的程序及要求更改或取消任何識別代號或已設置的電子直接付款授權。 | ||
(g) | 負責任地使用銀行服務 閣下必須以負責任的方式使用銀行服務,尤其需要遵守下列責任: |
||
(i) | 閣下必須遵守所有規管閣下使用銀行服務的監管規定,包括就收集、使用及處理任何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方面遵守保障資料私隱的監管規定。閣下不得使用銀行服務作任何不合法用途或非由結算公司的規則、指引及程序授權或預期的用途。 | ||
(ii) | 凡向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收取閣下付款或資金轉賬的收款人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交易對方發出會被顯示的備註或訊息,閣下須遮蓋該等收款人或交易對方的名字或其他資料,以防止任何個人資料或機密資料被未經授權展示或披露。 | ||
(iii) | 倘本行向閣下提供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作為識別代號,閣下不應為了獲取心儀號碼或數值作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而重複取消登記及重發申請。 | ||
(h) | 其他有關付款及資金轉賬的責任 |
||
(i) | 在發出付款或交易的指示時,閣下同意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以保障閣下自身的利益、資金及資產免受欺詐或其他非法活動的損害。閣下每次均有責任查證收款人實屬可靠並且交易實屬真確,以及作出明智的判斷。為協助閣下對欺詐、詐騙和欺騙活動保持警惕,本行將根據從快速支付系統或香港警務處不時接收到的風險警告、訊息及指標發出風險警示。 | ||
(ii) | 本行將按本部份及現有條款下的適用條款處理閣下就銀行服務的任何指示。閣下須遵守其他有關付款、資金轉帳及直接付款授權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在相關帳戶存有足夠資金用作不時結清付款及資金轉帳指示。 | ||
(i) | 閣下須就授權人士負責 當閣下授權其他人士向本行發出有關使用銀行服務的指示或要求(不論閣下為個人、公司、法團、獨資經營或合夥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團性質的組織): |
||
(i) | 閣下須為每名獲閣下授權的人士的所有作為及不作為負責; | ||
(ii) | 任何本行收到並真誠相信乃由閣下或任何獲閣下授權的人士發出的指示或要求,均屬不可撤銷並對閣下具有約束力;及 | ||
(iii) | 閣下有責任確保每名獲閣下授權的人士均會遵守此等條款內就其代閣下行事適用的條款。 |
13.6 | 本行的責任及責任限制 | |||
(a) | 本行會按結算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規則、指引及程序,處理及向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提交閣下的指示及要求。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有權按其認為適當的次序或方法處理及執行閣下的指示及要求。本行無法控制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運作或其執行閣下的指示或要求的時間。當本行從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或透過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不時收到涉及閣下任何的識別代號 (或相關紀錄)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或其他有關快速支付系統事項的狀況更新通知,本行會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及時間通知閣下。 | |||
(b) | 在不減低上文條款13.6(a)或現有條款的影響下: | |||
(i) | 本行無須負責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有關或因使用銀行服務,或有關或因處理或執行閣下就有關銀行服務或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指示或要求,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並直接且完全由於本行或本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 | |||
(ii) | 為求清晰,本行無須負責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或有關下列一項或多項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 | |||
(1) | 閣下未遵守有關銀行服務的責任;及 | |||
(2) | 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或快速支付系統的任何功能產生或引致的,或本行可合理控制以外的情況引致的延誤、無法使用、中斷、故障或錯誤,包括本行從快速支付系統或香港警務處接收到有關懷疑欺詐、詐騙或欺騙的風險警告、訊息及指標的任何延誤或錯誤;及 | |||
(iii) |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附帶、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不論是否可預見或可能招致),本行、本行的關聯公司或集團公司、本行的特許人、及上述彼等各自的人員、僱員或代理均無須向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 |||
(c) | 閣下的確認及彌償 | |||
(i) | 在不減低閣下在現有條款下提供的任何彌償或本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影響下,本行及本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關或因本行提供銀行服務或閣下使用銀行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種類的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賠償、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以全面彌償基準引致的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開支),以及本行及本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訴訟或程序,閣下須作出彌償並使本行及本行每名人員、僱員及代理免受損失。 | |||
(ii) | 如任何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賠償、成本、費用、開支、法律訴訟或程序經證實為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且直接及完全因本行或本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上述彌償即不適用。上述彌償在銀行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 |
13.7 | 收集及使用客戶資料 | ||
(a) | 為了使用銀行服務,閣下可能需要不時向本行提供有關下列一名或多名人士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 | ||
(i) | 閣下; | ||
(ii) | 閣下付款或資金轉賬的收款人,或閣下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交易對方;及 | ||
(iii) | 如閣下為公司、法團、獨資經營或合夥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團性質的組織,閣下的任何董事、人員、僱員、獲授權人士及代表。 | ||
本行不時就有關銀行服務獲提供或由本行編制的個人資料及資訊統稱為 「客戶資料」。 | |||
(b) | 閣下同意(及如適用,閣下代表閣下的每名董事、人員、僱員、獲授權人士及代表同意)本行可為銀行服務的用途收集、使用、處理、保留或轉移任何客戶資料。此等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多項: | ||
(i) | 向閣下提供銀行服務,維持及運作銀行服務; | ||
(ii) | 處理及執行閣下不時有關銀行服務的指示及要求; | ||
(iii) | 披露或轉移客戶資料予結算公司及其他參與者,供彼等就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運作使用; | ||
(iv) | 按需遵守的監管規定而作出披露;及 | ||
(v) | 任何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 ||
(c) | 閣下明白及同意客戶資料可能被結算公司、本行或其他參與者再披露或轉移予其客戶及任何其他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第三者,作為提供及運作賬戶綁定服務,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銀行服務之用。 | ||
(d) | 倘客戶資料包括閣下以外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包括任何於上述條款13.7(a)(ii) 或 13.7(a)(iii) 指明的人士),閣下確認閣下會取得並已取得該人士同意,就結算公司、本行及其他參與者按本條款指明的用途使用(包括披露或轉移)其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 |
13.8 | 二維碼服務 | ||||
(a) | 本條款13.8,連同現有條款及適用於閣下透過其使用二維碼服務的流動應用程式(「二維碼應用程式」)的任何其他條款及細則,均適用於二維碼服務的使用。 | ||||
(b) | 使用二維碼服務及閣下的責任 | ||||
(i) | 二維碼服務讓閣下掃描由本行或其他人士提供的二維碼,從而自動收集付款或資金轉賬資料,而無須人手輸入資料。由其他人士提供的二維碼,必須符合結算公司指定的規格及標準方能獲接納。在確認任何付款或資金轉賬指示之前,閣下須負全責確保收集得來的資料是準確及完整。就該等付款或資金轉賬資料所含的任何錯誤,本行概不負責。 | ||||
(ii) | 二維碼服務可在本行不時支援及指定的操作系統的流動裝置上使用。 | ||||
(iii) | 二維碼服務的更新版本可透過提供二維碼應用程式的應用程式商店定期推出。某些裝置會自動下載更新版本。如使用其他裝置,閣下須自行下載更新版本。視乎更新版本,閣下可能在下載更新版本前無法使用二維碼服務。閣下須負全責確保已於閣下的流動裝置下載最新版本,以使用二維碼服務。 | ||||
(iv) | 本行只向本行客戶提供二維碼服務。倘本行發現閣下不符合使用二維碼服務的資格,本行有權取消二維碼應用程式內閣下的賬戶及/或禁止閣下取用二維碼服務。 | ||||
(v) | 本行無意於其法律或規例不容許使用二維碼服務的司法管轄區內提供二維碼服務,亦無意於本行未獲發牌或授權在其境內提供二維碼服務的司法管轄區內提供二維碼服務。 | ||||
(vi) | 閣下必須遵守規管閣下下載二維碼應用程式,或存取或使用二維碼應用程式或二維碼服務的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 | ||||
(c) | 保安 | ||||
(i) | 閣下不得在流動裝置或操作系統供應商支援或保修的配置範圍以外或經修改的任何裝置或操作系統上使用二維碼服務。該等裝置包括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戶權限)的裝置。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戶權限)的裝置是指未經閣下的流動服務供應商及電話製造商批准而自行解除其所設限制的裝置。在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戶權限)的裝置上使用二維碼服務,可能導致保安受損及欺詐交易。在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戶權限)的裝置上使用二維碼服務,閣下須自行承擔全部風險,就閣下因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任何其他後果,本行概不負責。 | ||||
(ii) | 閣下須就在使用二維碼服務過程中由閣下或獲閣下授權的任何人士發出的指示或要求負全責。 | ||||
(iii) | 閣下須負全責確保閣下的流動裝置所顯示或儲存的資料受妥善保管。 | ||||
(iv) | 如閣下知道或懷疑有任何其他人士知悉閣下的保安資料,或曾使用或企圖使用閣下的保安資料,或如閣下的流動裝置遺失或被竊,閣下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本行。 | ||||
(d) | 本行的責任及責任限制 | ||||
(i) | 本行會用商業上合理努力提供二維碼服務,但如未能提供二維碼服務,本行概不負責。 | ||||
(ii) | 二維碼服務是基於「現在既有狀態」提供,概不就其功能作出任何種類的陳述、保證或協議。本行不能保證在使用二維碼服務時病毒或其他污染或破壞性數據不被傳送,或閣下的流動裝置不被損害。本行對閣下使用二維碼服務而引致任何損失概不負責。 | ||||
(iii) | 閣下明白及同意: | ||||
(1) | 閣下自行承擔使用二維碼服務的風險。在法律容許的最大範圍內,本行明確卸棄所有不論種類的明示或暗示保證及條件。 | ||||
(2) | 閣下透過使用二維碼服務下載或獲取任何材料或資料屬個人決定並須自行承擔風險。任何因下載、獲取或使用該等材料或資料而對閣下的電腦或其他裝置造成任何損害或造成資料損失,概由閣下負責。 | ||||
(iv) | 為免生疑問,上文無意排除或限制任何不能合法地排除或限制的條件、保證、權利或責任。 |
14. | 透過電話及/或電子渠道提供指示 |
14.1 | 客戶可以電話及/或電子渠道(如適用)向本行發出的同一賬戶名稱項下的同幣轉賬、外幣兌換、定期存款、貸款、信用卡、投資及保險指示的種類,應受制於本行不時就同一賬戶名稱項下的同幣轉賬、外幣兌換、定期存款、貸款、信用卡、不同投資及保險產品訂立的限制、條件或確認程序。 |
14.2 | 就與客戶的電話及/或電子渠道對話,客戶在此授權本行可以書面及/或錄音及/或任何其他形式記錄該等通話/通訊內容。本行可視該等通話/通訊記錄為最終及具有約束力的證據。本行有權視乎所需決定該等通話/通訊記錄的保留時限。 |
14.3 | 所有由客戶/或其他被授權代表(如適用)有關客戶就同一賬戶名稱項下的同幣轉賬、外幣兌換、定期存款、貸款、信用卡、投資及保險交易操作其賬戶之人士以電話及/或電子渠道發出的指示將對有關客戶構成約束力。 |
14.4 | 凡多於一位的賬戶持有人/被授權簽字人(如適用)共同簽署,即使客戶就簽署安排向本行有特別指明,本行可按其酌情權,接受和執行由任何一位賬戶持有人或任何一位被授權簽字人(如適用)以電話及/或電子渠道單獨發出之指示,及於各方面對有關所有其他客戶構成約束力。 |
14.5 | 本行有有關措施認證由客戶或其代表(如適用)以電話及/或電子渠道發出或意圖發出的指示或核實任何發出該指示的人士的身份。但本行於採用有關認證措施後,本行有權倚賴及真誠地認為該指示是真確及根據其行事,而本行亦毋須為有關客戶因此可能承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賠償、費用或支出負上責任。有關客戶明白和完全接受以電話及/或電子渠道發出指示的風險,包括出現任何未經授權的指示或由未被授權人士發出指示的風險。 |
14.6 | 本行可按其酌情權及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拒絕按照任何有關客戶或其代表(如適用)以電話及/或電子渠道發出或意圖發出的指示行事,本行亦毋須為有關客戶因此承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賠償負上責任,及有權要求有關客戶在本行根據該指示行事前作出確認。 |
14.7 | 除非由於本行的疏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而引致的損失,本行毋須對客戶由於任何本行無法控制的原因而本行行使其酌情權所可能承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代價或支出負責,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傳送或記錄設備的停頓或故障,或在傳送途中由於任何其他理由停頓或延誤或出現錯誤。 |
14.8 | 除非由於本行的疏忽或故意失責所引致的損失,有關客戶同意應本行要求彌償本行無論直接或間接因接受及/或倚賴或根據有關客戶或其代表以電話及/或電子渠道發出的指示行事而引起的或有關連的訴訟、法律程序、申索、損失、賠償、訟費及支出等本行合理地招致的損失。 |
第3部分:投資服務
本行乃《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項下的持牌銀行及《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項下的註冊機構,中央編號AAL698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第3部分適用於證券、股份、股票、公司債券、債券、票據、集體投資計劃、基金、貨幣、有關的權利、期權及利息,以及其他投資的交易(投資項目)。各規則(連同第1部分及第3部分)適用於各項特別服務。
1. | 本行提供的服務 | |
1.1 | 您確認在發出任何關於任何投資的指示前,您將已閱讀、理解及同意受任何發售文件、條款、申請書、程序及涉及投資的其他文件所約束。您將確保您符合資格購入有關投資,以及您的指示符合有關投資的規定。本行不負責查明事實是否如此,並可以不經修改執行任何的指示,或者會作出任何修改以符合有關投資的規定,而毋須知會您。 |
1.2 | 除非另有書面協定,或本行現已代您持有足夠現金或投資項目,您將於本行通知您的時間,以可交收方式向本行支付已結清資金或向本行交付投資項目,以為每宗交易進行結算。假如您未有如此支付或交付,本行可終止有關交易,或出售該等已購入投資項目,或借入或購買投資項目以結算該等交易。您將對所有負債、損失及合理的開支賠償本行。 |
1.2A | 就您與本行進行任何產品交易而言: | |
(a) | 根據本條款第3部分條款1A,本行可能向您招攬銷售或建議產品;及/或 | |
(b) | 根據本條款第3部分條款1B,您可能在沒有本行的任何招攬或建議或與其不一致的情況下與本行進行交易。 | |
除了如本條款第3部分條款1.2A(a)及1A所載的情況外,本行不會提供諮詢服務,亦因此不會就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產品承擔任何有關諮詢的謹慎責任或義務。 |
1.3 | 本行可以本行或本行代名人名義,把您的指示作為較大額指示的一部分執行。本行將以公平方式把所購入的投資分配給您及其他客戶。 | |
1.4 | 本行可以根據您的指示: |
(a) | 把有關款項借記於您的賬戶,並向投資經理或其他人士認購或申請投資項目的單位或權益; | |
(b) | 向投資經理或其他有關人士申請贖回、轉讓或(倘適用)轉換本行代您持有的單位或權益。 |
1.5 | 本行不代任何投資經理或其他相關人士行事。儘管本行接受您的申請,惟彼等可能拒絕您的申請。除接收您已購入的投資項目外,本行將您的申請轉介予該經理或其他相關人士後不再有其他責任。 |
1.6 | 本行只會於本行實際收到後及扣除有關合理的開支後,始會把投資項目、銷售或贖回所得收益、退款及收入貸記於您的賬戶。本行可在您的任何一個或多個賬戶作出貸記。本行可保留投資及款項以抵償潛在第三者的申索。除非與您另有書面協定,否則本行無需採取任何行動收回任何投資或款項,或通知您任何付款可能已到期或已逾期,或就您的投資是否需要作出任何行動。向您交付投資的風險,概由您承擔。 |
1.7 | 您將應本行要求指定您一個或以上賬戶作為結算賬戶。經本行同意,您的投資賬戶或結算賬戶的被授權簽字人可操作以上兩個賬戶以及任何掛鉤投資。 |
1.8 | 為了為本行的服務籌集任何款項,本行可以出售您的投資或其任何部分。 |
1.9 | 本行可接納個別人士,在開立投資賬戶時,向本行寄出一份已簽署的開立賬戶表格、其身分證明文件已簽署副本及由本人開出一張由一間香港持牌銀行兌付,不少於規定金額的支票,支票上的簽署須與開立賬戶表格上的簽署相同。然而,在支票被清算前,賬戶不能運作。 |
1.10 | 假如您不是最終受益人,亦非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或衍生工具(包括場外交易衍生工具)最初發指示的最終負責人: |
(a) | 您同意於本行或香港交易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任何其中一方提出要求的兩個營業日內,直接向香港交易所及證監會提供最終受益人及最初發出指示的最終負責人的詳細資料(包括身分、地址及聯絡資料); | |
(b) | 您於上文 (a) 的協議將會在本行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及 | |
(c) | 假如受益人或最初發出指示人士身處香港境外,您確認此等條文根據有關的香港境外司法管轄區之法律具有約束力。 |
1.11 | 您確認就您在或透過香港交易所作出的證券賣出指令將為「長倉」銷售,除非您在發出賣出指令時通知本行有關指示是涉及您並不擁有但有權擁有的證券,即涉及拋空,並同時向本行提供該賣出屬「已對沖」的必需保證。 |
1.12 | 假如任何交易涉及衍生產品,包括期權,本行將應要求向您提供(如適用) (a) 產品規格以及涵蓋該等產品的任何章程或其他發售文件,及 (b) 保證金程序的詳盡說明書及產生毋須您同意而平倉的各種情況。 |
1.13 | 當本行要求您確認任何口頭指示時,您將從速簽署指示表格。 |
1.14 | 除非您已與本行訂立書面全權委託協議,否則本行的僱員及代表不會接受獲委任為您的代理人,操作您的賬戶。本行的僱員及代表不得為自己買賣合約。 |
1.15 | 本行可以就您可能設定合約的總值設定限額。本行將以書面通知您有關限額及任何更改。 |
1.16 | 本行可持有與您的指示相反的倉盤。 |
1C | 在沒有本行任何招攬、建議或意見與其不一致的情況下與本行進行複雜產品之交易 |
1C.1 | 在沒有本行任何招攬或建議或與其不一致的情況下與本行進行任何複雜產品(定義見操守準則)之交易前,您接受及同意下列各項,而本行亦將依賴您就下列各項的接受及同意: |
(a) | 就有關投資持倉,或以發行人、經辦人、保管人、受託人或其他身分參與其中;或 | |
(b) | 將您的買賣指示與其他客戶的買賣指令進行配對。 |
假如本行在某宗交易上出現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除非本行已向您披露有關利益衝突,並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您獲得公平待遇,否則本行將不會進行有關交易。 | |
本行或許與涉及任何投資的發行或管理事宜的任何人士或彼等的聯繫人有現存或未來的商業或銀行業務關係,又或本行將為保障本行利益而作出各種合適的行動;但並無義務向您披露或交待上述事,亦不論該等行動是否可能對您構成不利影響。 | |
6. | 以主事人身分訂立交易 |
6.1 | 本行可以主事人身分與您訂立各項交易(於條款第6內,每項交易稱為「交易」),而每項交易均具有本行發出的確認書(「確認書」)作為憑證,並明文註明須符合本條款。所用詞語應具有確認書所賦予的涵義。 |
6.2 | 如出現歧異,就有關交易而言,概依如下次序以該份文件的條款為準:(1) 確認書,(2) 適用的特定產品規則,及 (3) 本條件。 |
6.3 | 本行與您就出售或購買投資而訂立的合約乃於本行獲授權人員口頭確認條款時,或於本行獲授權人員書面簽署其條款時訂立。口頭合約的條款將載列於本行的書面確認書。 |
6.4 | 所有交易構成各方之間的一項單一協議(「協議」),並將依據此一事實訂立。訂約各方將不會另外訂立任何其他交易。 |
6.5 | 在符合無違約事件(見下文6.10)或潛在違約事件發生及兩者並非正在發生的前提條件下,各方將根據每份確認書付款及交收。「潛在違約事件」指在發出通知或時間過去或兼具上述兩者的情況下,可能會構成違約事件的任何事件。 |
6.6 | 在與您協定一項交易時,本行可在您的賬戶的資金及投資內「凍結」本行估計結算交易所需的金額。假如本行未有如此作為,本行的權利亦不受影響。 |
6.7 | 本行於接獲您進行一宗或以上交易的長期指示時,本行可在您賬戶的資金及投資內「凍結」本行估計結算交易所需的金額。您的長期指示乃屬不可撤回的,除非本行同意。 |
6.8 | 在您要求本行履行責任前,您將完全履行您的義務。 |
6.9 | 除另有協定者外,任何付款、交收或釐定,若於非營業日到期,將改為於下一個營業日到期。 |
6.10 | 違約事件 |
於任何時候發生下列涉及您或您任何聯繫人或提供任何保證或抵押以支持您在協議項下的義務的任何人士(各別稱為「有關人士」)的事件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
(a) | 未能付款或交收 於到期時,未能按協議項下的規定付款或交收。 |
|
(b) | 違約事項 未能遵守協議的任何其他義務。 |
|
(c) | 支持的缺失 |
(i) | 未能履行為支持您於協議項下的義務而提供任何保證或擔保的任何協議; | ||
(ii) | 無本行的書面同意,該等擔保或保證屆滿,或不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或 | ||
(iii) | 任何有關人士(或獲指派管理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提出捨棄或廢除(全部或部分)該等擔保或保證,或質疑該等擔保或保證的有效性。 |
(d) | 失實陳述 任何陳述被證明在任何重大方面屬不正確或存有誤導成份。 |
|
(e) | 交叉失責 發生或存在下列各項的情況下: |
(i) | 在一項或以上金融、投資、衍生工具或借款交易下的失責(不論名目為何),而有關的失責導致該等交易成為,或成為足以被宣布,到期及應付款或應交收,或以其他方式提早終止; | ||
(ii) | 於到期日在任何金融、投資、衍生工具或借款交易(在達到適用的通知規定或寬限期後)項下的一項或以上的付款或交收失責;或 | ||
(iii) | 任何金融、投資、衍生工具或借款交易的卸棄、不履行或駁回(全部或部分)(或該等行動乃由獲指派或獲授權管理任何有關人士的任何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進行)。 |
(f) | 無償債能力 任何有關人士: |
(i) | 成為無償債能力,或未能或以書面形式承認其無能力於債務到期時償付其債務; | ||
(ii) | 以或為債權人的利益作一般出讓、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 | ||
(iii) | 或任何其他人士展開任何司法、行政或其他法律程序,或採取任何法律行動,(1)就有關人士,或其債務或資產尋求一項無償債能力、破產、清盤、重組或改過自身的判決或安排,(2) 為有關人士或其資產的任何重要部分的資產尋求受託人、接管人、清盤人、監督人或保管人的指派,或(3) 以達至相若效力; | ||
(iv) | 有一項為其清盤、重組或重新整頓而通過的決議案; | ||
(v) | 有一名有抵押人士管有其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有針對其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而強制執行的扣押、執行令、扣押書或其他法律程序;或 | ||
(vi) | 引致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具有相若於以上任何一項的效力的任何事件或受其規限。 |
(g) | 合併 任何有關人士與另外一個實體兼併或合併,或轉讓其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予另外一個實體。 |
|
(h) | 身故 假如您屬個別人士,而您身故或成為在神智上無能力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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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不可抗力 |
(i) | 由於任何事件或情況,任何有關人士未能或可能未能遵守,或事屬或可能事屬不可能遵守協議的任何重要條文,或遵守協議的任何重要條文並非切實可行,而該等事件或情況並非受影響人士所能控制的;或 | ||
(ii) | 根據任何適用法律,任何有關人士遵守協議的任何重要條文乃屬或可能屬不合法。 | ||
就此而言,重大條文包括交易項下準時付款或收款或交收的義務。 | |||
(j) | 充份保證 | ||
當本行有合理理由不安,而您未能提供充份保證,保證您有能力於本行發出書面要求後第二個營業日或之前履行您於協議,或各當事人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項下的尚未履行義務。 |
6.11 | 提早終止 |
(a) | 假如違約事件於任何時候發生及正在繼續,本行可於至少7天前向您發出註明違約事件的通知,就受影響或所有尚未履行交易指定一個日子作為提早終止日(而有關交易將於指定日子終止)。(“提早終止日”)。 | |
(b) | 本行將以真誠態度釐定本行依據當時通行情況取代或提供本行每宗遭終止交易的重要條款的經濟等值物而招致或實現或可能招致或實現的損失或得益及費用,其中包括支付餘款、交收項目及權利。本行將於一個在商業上合理的日子釐定該等金額,以及訂出一個商業上合理的結果。本行可視乎交易的類型、複雜度或其他有關因素而定,對每宗不同的交易採用不同的估值方法。本行可考慮任何相關的資料,其中包括源自本行內部的市場數據及資料,而沒有重覆: |
(i) | 集資的任何費用; | ||
(ii) | 就本行終止或取得涉及對遭終止交易的任何對沖安排而招致的任何損失、費用或收益。 |
所有金額將以港元或本行所選擇的另外一種貨幣計算。本行將按本行的現貨匯率換算另外一種貨幣的金額。 | ||
本行將扣除 (i) 於提早終止日當日或之前應付予涉及所有遭終止交易的任何一方的金額及 (ii) 相等於需要於提早終止日當日或之前交付但於該日並無如是交付予涉及每宗遭終止交易的任何一方的任何交付東西於原來計劃日的公平市值的金額(按本行合理地釐定),連同按逾期利率計算自原定到期日(包括當日)起計至(但不包括)提早終止日止的利息。 |
(c) | 只要於提早終止日後合理地切實可行,本行將向您發出一份結單,其中以合理地詳盡列出有關計算及本行根據上文 (b) 段計算的任何應付款金額。該金額將需於通知內列明的日子予以支付,連同其按逾期利率計算自(及包括)提早終止日起計至(但不包括)支付該金額當日止裁決之前及之後的利息。 | |
(d) | 訂約雙方同意根據上文 (b) 段可追索金額為一項合理的事前估計損失而並非一項罰金。該金額是針對日後種種風險的應付買賣損失及保障損失。除協議另有規定者外,任何一方將無權追索有關該等損失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