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人民幣業務發展歷程
2009年7月 | 中國人民銀行等六部委共同發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 率先在上海、深圳、廣州、東莞和珠海等五個內地城市與香港、澳門及東盟等境外地區之間的跨境貿易試行以人民幣進行結算,代表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帷幕的正式拉開。 |
2010年2月 | 香港金融管理局發佈《香港人民幣業務的監管原則及操作安排的詮釋》 訂定香港人民幣業務監管原則,進一步簡化了相關程序並增加操作靈活性,促進企業貿易和投資便利化。 |
2010年6月 | 中國人民銀行等六部委聯合發佈《關於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進一步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由原來五個境內試點城市擴展至二十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包括上海、廣東、北京、福建、湖北、江蘇、山東、四川、天津、浙江、重慶、廣西、海南、黑龍江、內蒙古、吉林、遼寧、西藏、新疆、雲南)。境外試點地區則由原來僅限於港澳、東盟擴展至全球所有的國家和地區。 |
2010年12月 | 中國人民銀行等六部委發佈有關擴大境內出口試點企業名單的通知 將參與試點的出口企業從365家擴大到67,359家,進一步推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發展,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 |
2011年1月 | 中國人民銀行發佈《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 不僅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境內機構開展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亦為人民幣資本項目的開展提供了發展平台。 |
2011年4月 |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規範跨境人民幣資本項目業務操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訂明跨境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業務及外商直接投資業務操作流程細節,進一步將資本項下相關操作規範化管理。 |
2011年6月 | 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明確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 統一規範了跨境人民幣業務操作流程,包括加強監管人民幣資金流向的要求、僅限於跨境貨物貿易項下的人民幣購售業務,以及對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項目的審批流程作出明確規定等。 |
2011年7月 | 香港金融管理局發佈《人民幣業務 – 與清算行平倉及未平倉淨額》 訂明參加行與清算行平盤的人民幣兌換業務定義及業務範圍,進一步規範了離岸人民幣市場的兌換業務。 |
2011年8月 | 中國人民銀行等六部委發佈《關於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地區的通知》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地區範圍擴大至全國,進一步促進人民幣貿易和投資便利化。 |
2011年10月 | 中國商務部發佈《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進一步訂明利用合法獲得的境外人民幣辦理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項目的相關規定。 |
2011年10月 | 中國人民銀行發佈《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進一步訂明辦理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結算業務的相關規定。 |
2011年11月 | 香港金融管理局發佈《人民幣業務 – 與清算行平倉的規定》 進一步訂明進行貿易項下人民幣兌換的條件和要求。 |
2012年2月 | 中國人民銀行等六部委發佈《關於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訂明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可依法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並對過去兩年有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實行重點監管名單。新的管理制度提高了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
2012年6月 | 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明確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 進一步細化外商直接投資的人民幣賬戶種類、人民幣資本金與人民幣外債的使用限制等相關規定。 |
2012年12月 | 中國人民銀行發佈《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在前海註冊實際經營或投資的企業,可由香港的銀行申請人民幣貸款,並經深圳市的銀行進行結算。 |
2013年6月 | 香港財資公會推出人民幣同業拆息定價(「CNH Hibor Fixing」) 根據16家報價銀行提供的報價調整平均數以作定價,為貸款產品提供一個參考基準,有助推動人民幣市場的發展。 |
2013年7月 | 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 透過簡化業務流程,提高跨境人民幣結算效率,有利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企業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結算。 |
2014年2月 |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發佈《關於支持(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 訂明上海自貿區企業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的辦理要求,包括允許區内企業開展人民幣境外借款、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以及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 |
2015年7月 |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發佈《廣東南沙、橫琴新區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試點管理暫行辦法》 |
2015年9月 | 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進一步便利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的通知》 |
2015年12月 | 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金融支持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關於金融支持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關於金融支持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 提出對3個自貿區金融支持的大方向,包括在人民幣資本項目限額內可兌換、人民幣跨境使用及外匯管理等。 |
2016年4月 | 中國人民銀行分別發佈支持廣東丶天津和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 主要包括區內個人人民幣跨境結算業務、跨國企業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丶區內企業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及區內銀行向境外發放人民幣貸款等。 |
2016年11月 | 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進一步明確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政策要求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實行本外幣一體化的宏觀審慎管理。通知對放款人的資質、放款對象和用途均有明確規定,經辦行亦要嚴格審核,確保境外放款用途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
2017年1月 | 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 允許金融機構和企業在與其資本或淨資産掛鈎的跨境融資上限內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
2018年1月 | 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進一步完善人民幣跨境業務政策 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 |
海外人民幣業務發展至今,只要資金不回流內地,你持有的人民幣資金與港元或美元等可自由兌換的貨幣類似,可以享有多種銀行服務。至於與內地之間的跨境資金流動,現在已經大幅開放至所有一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經常賬目、境外直接投資資本項目及其他獲內地監管機構批准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