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環球醫療保障計劃

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中銀集團保險」)特別為您呈獻「中銀環球醫療保障計劃」(「本計劃」)。本計劃為個人綜合醫療保險產品,保障全面及保額充裕,提供靈活周全的環球醫療保障,終身保障高達港幣66,000,000元1。本計劃不單涵蓋住院及手術費用,更提供嚴重疾病的治療保障、出院後康復治療服務等,確保您及家人在有需要時能享有妥善優質的治療及照顧。另外,本計劃提供不同保障地域及自負額以供選擇,讓您及家人盡享自主,選擇所需要的保障。

注意事項:

於投保前,請細閱及了解相關產品資料、保單條款及其他所有相關文件及資料。

投保申請一經被接納,保單將會每年自動續保,除非保單條款有所更改。成功投保將授權中銀集團保險從客戶指定賬戶扣取此計劃的首個保單年度及其續保保費,直到另行通知。

如有任何爭議,中銀集團保險保留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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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特點

  • 伸延「出院後門診保障」至覆蓋精神疾病診症:出院/日間手術後起計60日內於香港接受之精神科醫生/臨床心理學家診症或精神科日間醫院診症
  • 新增「實驗性癌症治療」保障,其他保障亦包括中風康復保障、出院後康復保障及另類治療,及「已存在疾病狀況保障」2(適用於「尊貴計劃 (環球)」)
  • 一站式醫療保障:終身保障額高達港幣66,000,000元1,住院手術費、訂明非手術癌症治療(如化療、放射治療及標靶治療等)及入院前及出院後門診診症(包括處方藥物),可獲全數賠償
  • 靈活保障:

- 可自選每年最高賠償額、保障地域及每年度自負額

- 調整自負額保證3 –可於受保人年滿50、55、60或65歲的保單年度調低自負額而無需提交健康申報(以終身計限1次)

- 可自選附加門診、牙科保障(適用於「尊貴計劃(環球)」及「卓越計劃(環球-美國除外」)

  • 多種特色現金保障
  • 保證終身續保4,不論受保人的健康狀況或索償紀錄
  • 預先批核「出院免結賬服務」5(香港以內及香港以外)
  • 受保人須注意在指定居住國家/地區住滿最少6個月的要求,詳見註6

計劃概覽

計劃級別

尊貴計劃

(環球)

卓越計劃

(環球-美國除外)

精選計劃

(亞洲)

每年最高賠償額

(每名受保人)

港幣22,000,000元 港幣18,000,000元 港幣10,000,000元

終身最高賠償額

(每名受保人)

港幣66,000,000元 港幣54,000,000元 港幣30,000,000元
保障地區 環球 環球-美國除外 亞洲(國家/地區)7
住房等級限制* 最高可入住標準私家房

最高可入住標準私家房

最高可入住

- 半私家房(適用於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及中國內地^之醫院)

- 標準私家房(適用於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及中國內地以外之醫院)

自選保障 牙科 / 門診
自選每年度自付額 港幣0元 / 港幣 25,000元 / 港幣80,000元
投保年齡 15日至70歲
保單/賠償額貨幣 港幣
保費結構 按實際年齡區分
保費繳付模式 年繳
保單續保 保證終身續保4

 

* 就位於中國內地之醫院而言,「半私家房」是指普通部、VIP部、特需部及國際部病房,惟不包括任何豪華房、套房、行政房及其他升級病房或同等房間;而「標準私家房」是指「半私家房」等級之升級病房或同等房間。

^ 只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醫院分級管理辦法》劃分為二級甲等或以上等級制醫院。

註:

  1. 「尊貴計劃 (環球)」為每名受保人提供港幣66,000,000元之終身最高賠償額。
  2. 「已存在疾病狀況保障」只適用於「尊貴計劃(環球)」。每次索償最高賠償限額為港幣100,000元,而受保人終身索償次數最多3次。此保障適用於受保人已連續受保於本保單最少連續36個月的等候期後,而期間並沒有就「已存在疾病狀況」接受任何治療及向其他保險單索償(即等候期後下一個保單年度開始生效)。此外,就同一「已存在疾病狀況」,需再次最少連續36個月沒有接受任何治療及向其他保險單索償,方可獲另一次「已存在疾病狀況保障」 的賠償。
  3. 選擇調整自負額保證,受保人可於年滿50歲、55歲、60歲或65歲生日後的保單年度,以終身計限1次可毋須提交健康申報而可以調低保單之每年度自負額。保費會按已調低之自負額及當時實際年齡而相應調整。
  4. 本計劃保證终身續保,而中銀集團保險保留對所有「中銀環球醫療保障計劃」保單在每個續保年度為所有同一類別保單作出調整標準保費及/或不時更改條款及賠償限額的權利。
  5. 預先批核「出院免結賬服務」的承保責任只限於符合本計劃規定的合資格醫療費用。中銀集團保險會向受保人收取一切已繳付但不屬保單受保範圍的醫療費用(如有)。
  6. 本計劃設定的基本投保條件是在保單年度內受保人必須居住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6個月或以上。如客戶於本計劃保單年度內居住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少於6個月,可作出申請,並於投保書或書面更改通知內作出相關聲明,中銀集團保險將為該申請作個別核保、修改條款及保留拒絕該申請的絕對權。受保人若更改居住國家/地區,必須即時以書面通知中銀集團保險。中銀集團保險有權保留終止保單絕對權,終止保單日期將按自更改居住國家/地區日期起計。中銀集團保險不會退還任何已繳保費,亦保留要求受保人償還已付的索賠款項之權利。在本計劃的任何索償階段,如發現受保人在更改了居住國家/地區之前,並未即時以書面通知中銀集團保險,將不獲任何索償。
  7. 亞洲(國家/地區)是指阿富汗、澳洲、孟加拉、不丹、汶萊、柬埔寨、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台灣、印度、印尼、日本、哈薩克、吉爾吉斯、老撾、馬來西亞、馬爾代夫、蒙古、緬甸、尼泊爾、新西蘭、北韓、巴基斯坦、菲律賓、新加坡、南韓、斯里蘭卡、塔吉克、泰國、東帝汶、土庫曼、烏茲別克及越南。


條款及細則:

  1. 本計劃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由中銀集團保險承保。
  2. 中銀集團保險已獲保險業監管局授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經營一般保險業務,並受其監管。
  3.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銀香港」)已獲香港特別行政區保險業監管局根據《保險業條例》(香港法例第41章)發出保險代理機構牌照。(保險代理機構牌照號碼 FA2855)
  4. 中銀集團保險保留根據擬受保人及申請人於投保時所提供的資料而決定是否接受或拒絕有關投保本計劃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申請的權利。
  5. 中銀香港以中銀集團保險之委任保險代理機構身份分銷保險產品,有關保險產品為中銀集團保險之產品,而非中銀香港之產品。
  6. 中銀香港及/或中銀集團保險保留隨時修訂、暫停或終止本計劃,更改有關條款及細則的權利。如有任何異議爭議,以中銀香港及/或中銀集團保險的決定為準。
  7. 對於中銀香港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職權範圍),中銀香港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而有關保險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中銀集團保險與客戶直接解決。
  8. 本宣傳品僅供參考,並只在香港派發,不能詮釋為在香港境外提供或出售或游說購買中銀集團保險的任何產品的要約、招攬及建議,有關本計劃詳情(包括但不限於各項保障項目及承保範圍、詳盡條款、主要風險、細則、除外事項、保單費用及收費),請參閱中銀集團保險繕發的保單文件及條款。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中銀香港銀行職員。
  9. 本計劃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受相關保單的條款所限制,各項條款及細則以中銀集團保險繕發的正式保單為準。各項保障項目及承保範圍、條款及不承保事項,請參閱保單。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將按適用徵費率向保單持有人收取保費徵費。為避免任何法律後果,保單持有人需於繳交保費時向保險公司繳付該筆保費的訂明徵費,並由保險公司將該已繳付的徵費轉付予保監局。徵費金額會因應徵費率調整而有所變更。有關詳情,請瀏覽保監局的網頁www.ia.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