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股东沟通政策

1 政策声明
透过本股东沟通政策(以下简称"政策"),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与股东进行持续而有效的沟通。本公司坚信在公平和适时的原则下,潜在及现时的股东,包括个人与机构投资者,应获得有关本公司最新发展的资讯及其在进行投资决策和行使权利时合理所需的关键讯息。

本公司的董事会将定期检视此政策,以确保达到成效。
2 沟通渠道
  2.1

透过电子渠道的沟通
本公司网站上载了本公司的重要及相关资讯,确保股东在有效和适时的原则下获得有关讯息。本公司网站设有「投资者关系」网页www.bochk.com/ir。本公司的所有监管披露资料/相关讯息均会按适用的条例及规定透过本公司网站发布。定期公布的讯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 本公司的财务表现,包括年度和中期业绩、季度财务及业务回顾
  • 本公司业绩公布的网上播放和演示材料
  • 关于本公司最新发展的公告及新闻稿
  • 致股东的通函
  • 公司日志以提供本公司重要事件的公布日期
  • 其他讯息,如信用评级、股份及股息资料和本公司荣获的奖项等

 

股东亦可透过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news.hk获取有关本公司就监管规定而刊发的资讯。

为支持环保,本公司积极鼓励股东透过上述网址阅览本公司的公司通讯文件。我们相信这亦是与股东沟通最方便快捷的方式。当本公司的公司通讯文件发布至公司网站,选择接收电子通讯方式的股东将收到有关文件发布的通知。

  2.2 透过邮递方式的沟通
在本公司股东登记册上的股东若明确其邮递选择,将会收到本公司以邮递方式寄发的公司通讯文件。

股东可随时通知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更改接收公司通讯文件的方式,包括选择语言及接收公司通讯文件的途径。
  2.3

股东会议
本公司高度重视与股东的持续沟通,尤其是与股东直接对话。股东周年大会("AGM")是本公司与股东沟通以及让股东参与的主要平台。本公司董事会成员,特别是本公司董事会附属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外部核数师都将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回应股东提问及意见,股东周年大会亦设有适当安排以此鼓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股东周年大会。本公司亦鼓励无法出席的股东指派代表出席上述会议并代表投票。

为确保股东能够更好地理解股东周年大会议程并鼓励其积极参与,本公司将以通函的形式提供关于股东周年大会的详情,该通函会与最新的年报一起发送予股东。致股东的通告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最少21天发送。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股东会议可使用混合会议模式(即现场出席及透过电子设施虚拟出席)召开,股东可以选择现场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及提问,亦可在股东周年大会期间在网上平台进行投票及提问。

股东周年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和会议纪要将尽快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及/或本公司网站公布。

按适用的条例及规定,本公司亦会召开其他股东会议。致股东的通告将于会议举行前最少14天寄发。

3 与投资界的沟通
本公司通过会议、研讨会及路演的方式,积极地与投资界沟通。投资界包括本公司证券现时及潜在的投资者、分析员及证劵业专业从业员。会议上会讨论关于本公司的讯息。与投资界的沟通严格遵守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政策,公众可于本公司网站参阅政策的有关内容。
4 股东查询
股东如对所持股份有任何查询,例如个人资料变更、股份转让、报失股票及股息单等事项,可致函联繋本公司在香港和美国的股东服务机构。

股东如对股东沟通方面有任何查询或意见,可电邮至本公司投资者关系处或致电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

关于本公司和股东服务的联系方法,均列载于本公司网站www.bochk.com/sc/aboutus/ir/contact.html

股东的权利

  • 股东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方式:
    任何占全体有相关表决权利股东的总表决权不低于5%的股东可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经由该股东正式签署的请求书须述明有待在大会上处理的事务的一般性质及可包含拟通过的决议案文本。该请求书须交到本公司注册办事处(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53楼)。于收到有效请求书后,本公司将按香港《公司条例》第566至568条的规定采取适当行动,并作出必要安排。
  • 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动议一项决议案的程序:
    以下股东有权要求本公司发出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可恰当地动议的一项决议案的通知:
    (a) 占全体有相关表决权利股东的总表决权最少2.5%的股东;或
    (b) 最少50名有相关表决权利的股东。

经由该等股东签署并指明拟通过决议案的请求书,须最迟于股东周年大会六星期前,或(如较迟)该大会通告发出之前,送达本公司注册办事处(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53楼)。于收到该等有效文件后,本公司将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15至616条的规定采取适当行动及作出必要安排。 

董事选举程序

如股东有意于股东大会上提名某位人士(退任董事除外)参选为董事,该股东应向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53楼)提交(a)一份由该名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可于会上投票的股东(被提名人士除外)签署的书面通告,以表明其就建议该名人士参选的意愿,(b)一份由被提名人士签署的通告,以表示其参选意向,及(c)一笔足以支付本公司为落实该事项而所需费用的合理款项。

发出上述通知之期限最少为7天。该期限将由寄发上述股东大会通告之翌日起计,且不得迟于该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7天结束。于收到该等有效通告及上述款项后,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99条的规定采取适当行动及作出必要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