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条款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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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适用于接受由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本行」)提供的账户、银行、投资及任何其他服务的任何人士(「您」)。若本条款与个别交易 / 服务的条文或规则有任何抵触,该等条文或规则将就相关交易 / 服务而言凌驾于本条款。请您细阅本条款,特别是第一部分条款2(密码)、条款13(本行责任的限制)及条款14(您的弥偿保证),以及第3部分条款7(风险披露)。
第1部分适用于所有账户及服务。
第2部分适用于银行服务。
第3部分适用于投资服务。
第1部分:一般条文
1. | 您的指示 |
1.1 | 您只可透过本行所通知的方式,根据您的授权书中的签署安排及本行的规定向本行发出指示。本行可拒绝或按照并非透过以上方式给予的指示行事。不同的服务可能有不同的发出指示方式。即使与现有安排有异,本行仍可未经查询即按照您的指示行事。向本行发出指示前,您将核对每项指示是否正确。 |
1.2 | 本行可拒绝按照您的指示行事而毋须给予任何理由,也毋须负责。 |
1.3 | 除非另行经本行同意,您的被授权签字人可全权代表您就您的账户、产品及服务(除另行授权外,有关企业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和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除外(详见此等条款第2部分条款10.1、10.13 及11))进行任何事宜,包括操作您的账户、买卖任何投资项目(就投资账户而言)、提取或转拨(现金、投资项目、业权文件及其他财产)、开立账户、为账户进行登记、注销登记或结束账户、更改交易限额、与本行安排任何融资及融通、订立任何协议、给予任何指示及资料(包括有关合适性评估的任何资料)及填写与签署所有文件(包括开户表格),但不得变更您的被授权签字人或签署安排,以及(如您是一名或以上人士)不得开立账户或申请新服务。为免生疑问,本条款1.3不适用于就企业网上银行指定的企业网上银行被授权签字人及就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指定的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被授权签字人(两者均受此等条款第2部分条款10的规管)及就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指定的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被授权签字人(受此等条款第2部分条款11的规管)。 |
1.4 | 您可以在给予本行所规定通知及遵守本行所不时规定的要求及 / 或程序后更改您的被授权签字人或签署安排。假如一个账户使用另一个账户的被授权签字人及签署安排,更改两账户其中之一个账户的被授权签字人及签署安排,将不会影响另一账户的被授权签字人及签署安排。 |
1.5 | 撤销现有被授权签字人的授权将不会影响撤销生效前本行所收到的任何指示(包括支票及汇票)。在撤销生效日期后由本行接获的任何指示,不论注明日期在撤销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 (包括支票及汇票)将会被撤销。尚有存款只可由新签署人处理。 |
1.6 | 在本行取得您的撤销授权书面通知之前,账户持有人及被授权签字人按照您的签署安排行事的授权将不会被撤回。他们的授权将仍然有效,直至本行收到有关您已身故或无行为能力的书面通知,而即使您章程有任何改变亦然。 |
1.7 | 本行可将本行所接获您的指示视为您意图发出的指示。任何指示,若本行合理地相信是由您或您的授权签字人发出,均属有效并对您具约束力,而不论该指示事实上是否已获授权。本行毋须核实发出指示人士的身分或其授权或指示的真确性。本行可要求身分或授权的凭证。本行可将您作出与另一项指示重复的指示视为另一项指示,除非本行实际上于执行前已知悉其为一项重复的指示。 |
1.8 | 您将确保您的指示完整及正确。指示一经接纳,如未经本行同意,一概不得更改或取消。即使未能履行指示,收费及合理的开支仍可能会产生并将由您负责。 |
1.9 | 假如指示是在本行的每日截数时间之后或本行营业时间以外接获,您的账户可能会在同一日被扣除款项,但该指示可能须于下一个营业日处理。 |
1.10 | 假如您的指示未能获完全或部分执行,本行毋须立即通知您。即使指示未能全面执行,亦可部分执行。指示或其部分若未能在营业日内或较早前获执行,交易将告失效,除非已明确同意一段较长的执行期间。 |
1.11 | 除非您对本行另有书面指示,于任何申请表格或其他文件上加盖的任何印章并不构成您签署安排的一部分。 |
2. | 密码 |
2.1 | 「密码」指本行批准以认证用户,并且透过本行所提供的一个或以上渠道取得进入账户或服务的一种或以上的方法,可包括身分证明或其他号码、字母、符号、进入代码、时段代码或其他代码、数码签署、自动柜员机或其他卡、象征标志或任何事物。 |
2.2 | 任何使用您的密码发出的指示均属有效,并对您具约束力,即使您的授权书或任何其他安排有任何不同的规定亦然。更改您的被授权签字人或签署安排不会影响以您现有的密码进行操作,假若您不想以您现有的密码登入您的账户,您需要更改您的密码。 |
2.3 | 您将须采取一切合理的审慎措施,稳妥保密您的密码。不论由本行寄发密码,或由您自行设定密码,当中所涉风险须由您自负。当情况许可,您可尽快更改本行给予您的密码。 |
2.4 | 假如您发觉或相信您的密码遭泄露、遗失或盗用,或曾发生任何未经授权交易,您需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致电通知本行所指定的电话号码通知本行。本行在接获相信为真实的报告后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一律毋须承担任何责任。 |
2.5 | 如您未有妥为保障您的流动装置及保安数据(包括您的密码)安全,或未有遵照本行不时建议您采取的保安措施,包括于不时上载于本行网页或其他渠道的保安信息所载的措施及所有其他适用于流动装置或网上银行之服务条款及条件,您或须就您户口作出的未经授权交易负责。 |
2.6 | 受限于您遵照第2.3及/或2.4条下的责任及遵照本行不时向您提供的保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不时上载于本行网页或其他渠道的保安信息,及如本行合理地认为您并无严重疏忽、欺诈的情况下,您无须就由下列情况引致服务被用作未经授权的交易而导致您的直接损失负责: |
(i) | 本行保安系统未能避免的电脑罪行; | |
(ii) | 本行所引致的人为过失或系统失灵,而导致不当交易所引致遗失或错误存放的资金;或 | |
(iii) | 因本行而导致的未有付款或错误付款。 |
是项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 除非未经授权指示是以电子方式发出,(b) 除非您是个人(不包括全东商号、合伙商号、会所及社团),或 (c) 透过可用作支付商品及服务费用或提取现金的任何塑料卡进行的未经授权交易。 |
2.7 | 倘条款2.6并不适用或除非本行不时作出另行通知,您将须就使用您的密码(不论已获授权与否)而发出的所有指示负责。 |
3. | 生物认证 |
3(a) | 声纹认证 |
3.1 | 登记或使用声纹认证,代表您接纳及同意本条款3(a)。如您不接纳本条款,请勿登记或使用全属自愿性质的声纹认证。 |
3.2 | 为登记及使用本行提供的声纹认证,本行需要记录您的声音(包括您可能被要求读出的认证语句)及您与本行的电话通话以透过分析录音为您建立用于核实您身份的独有声纹。登记声纹认证,代表您同意本行于登记之时及任何以后时间进行上述之录音、分析及储存有关录音及所建立之声纹。 |
3.3 | 登记声纹认证,代表您同意本行可对待及认为任何经声纹认证的指示或与本行签订的协议均为有效及对您具有约束力,而本行毋须就作出或声称作出该等指示或协议的人士的授权或身份或其真确性作任何进一步查询,即使存在任何错误、误解、欺诈、假冒或缺乏清晰的授权。该等指示可能包括您于本行的账户之一般操作,例如转账至第三者账户或更改您于本行的联络资料。纵使您已使用您的声纹认证指示,您确认本行仍可要求您以其他方式认证指示。 |
3.4 | 登记声纹认证后,您仍可选择使用本行不时同意的其他认证方式以登入查询您于本行的账户或授权交易指示。 |
3.5 | 本行不会就任何时候均能使用声纹认证或声纹认证能与本行所有服务一同使用作出声明或保证。声纹认证的可使用范围由本行全权决定。在某些情况下,认证过程可能会受影响,导致您无法完成声纹认证服务,例如您的声音发生变化或受到背景噪音影响。在声纹认证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本行或会要求您使用其他认证方式去核实您的身份。 |
3.6 | 为了保障您的私隐及确保声纹认证在安全及正确情况下使用,本行建议您避免在公共或嘈杂场所登记或使用声纹认证。为使登记过程更为顺利,本行亦建议您透过固网电话登记声纹认证。 |
3.7 | 声纹认证为非必要的,您可随时取消声纹认证。如果您与本行的关系终止,声纹认证亦会随之终止。您的声纹资料将于您取消声纹认证或与本行关系终止后删除(以较早为准)。 |
3.8 | 本行若合理认为有需要或适宜时,有权随时修改、暂停或终止声纹认证或您的使用,而毋须给予事先通知或原因。此等情况可包括出现实际或怀疑违反保安的情况。 |
3.9 | 登记及使用声纹认证表示您同意您的声纹之收集、使用、储存及更改均受本行之资料政策通告及私隐政策声明所规管。本行建议您仔细阅读本行之资料政策通告及私隐政策声明。本行可转移您的声纹资料到任何本行集团成员,作为认证的用途。 |
3.10 | 除核实身份外,您于本行登记的语音认证语句、电话通话录音及声纹资料亦有可能用于侦测、调查及防止欺诈或犯罪活动。本行或任何其他人士可能会因而对您采取不利的行动。 |
3.11 | 本条款3(a)亦同样适用于您作为非个人账户的被授权签字人及/或使用者所给予的指示及/或查询,按文意所需,本条款3(a)延伸至并约束有关非个人账户及账户持有人。 |
3(b) | 指静脉认证 |
3.12 | 登记或使用指静脉认证,代表您接纳及同意本条款3(b)。如您不接纳本条款,请勿登记或使用全属自愿性质的指静脉认证。 |
3.13 | 为登记及使用本行提供的指静脉认证,本行需要收集及储存您的指静脉资料以用于核实您身份。登记指静脉认证,代表您同意本行于登记之时及任何以后时间收集及储存您的指静脉资料。 |
3.14 | 登记指静脉认证,代表您同意本行可对待及认为任何经指静脉认证的指示或与本行签订的协议均为有效及对您具有约束力,而本行毋须就作出或声称作出该等指示或协议的人士的授权或身份或其真确性作任何进一步查询,即使存在任何错误、误解、欺诈、假冒或缺乏清晰的授权。该等指示可能包括您于本行的账户之一般操作,例如转账至第三者账户或更改您于本行的联络资料。纵使您已使用您的指静脉认证指示,您确认本行仍可要求您以其他方式认证指示。 |
3.15 | 登记指静脉认证后,您仍可选择使用本行不时同意的其他认证方式以登入查询您于本行的账户或授权交易指示。 |
3.16 | 本行不会就任何时候均能使用指静脉认证或指静脉认证能与本行所有服务一同使用作出声明或保证。指静脉认证的可使用范围由本行全权决定。如指静脉认证无法使用,本行或会要求您使用其他认证方式去核实您的身份。 |
3.17 | 指静脉认证为非必要的,您可随时取消指静脉认证。如果您与本行的关系终止,指静脉认证亦会随之终止。您的指静脉资料将于您取消指静脉认证或与本行关系终止后删除(以较早为准)。 |
3.18 | 本行若合理认为有需要或适宜时,有权随时修改、暂停或终止指静脉认证或您的使用,而毋须给予事先通知或原因。此等情况可包括出现实际或怀疑违反保安的情况。 |
3.19 | 登记及使用指静脉认证表示您同意您的指静脉资料之收集、使用、储存及更改均受本行之资料政策通告及私隐政策声明所规管。本行建议您仔细阅读本行之资料政策通告及私隐政策声明。本行可转移您的指静脉资料到任何本行集团成员,作为认证的用途。 |
3.20 | 除核实身份外,您的指静脉资料亦有可能用于侦测、调查及防止欺诈或犯罪活动。本行或任何其他人士可能会因而对您采取不利的行动。 |
3.21 | 本条款3(b)亦同样适用于您作为非个人账户的被授权签字人及/或使用者所给予的指示及/或查询,按文意所需,本条款3(b)延伸至并约束有关非个人账户及账户持有人。 |
4. | 资料 |
4.1 | 您须确认就您的账户、合适性评估及各项交易给予本行的所有数据均属有效、真实、完整、准确及最新。资料如有任何重大更改,包括但不限于 (如您为公司、法团、独资经营、合伙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团性质的组织) 您的董事或管治团体成员、股东、获授权人士、代表或被授权签字人出现任何变更时,您将从速通知本行。您授权本行与任何资料来源(包括任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您的雇主及往来银行)接触,以取得或核实任何资料。 |
4.2 | 本行会对有关您的资料保密,惟除非同意为法律所禁止,否则您同意本行将有关您的任何资料转移及披露至本行之控股公司、分行、附属公司、代表办事处、附属成员、代理人及由本行任何一方或上述各方所挑选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网络、交易所及结算所)(各「受让人」),不论其所在地,以作出保密的用途(包括用于资料处理、统计、信贷、风险分析及审计的目的)。本行及任何受让人可按香港或任何香港境外司法管辖区之任何法律、规例、法院、监管机构、法律程序或守则,或根据本行集团的政策或其任何须承担或获施加于香港或任何香港境外司法管辖区之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中央银行、或金融服务提供商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权力机构」)之间的现有或将来之任何合约承诺或其他承诺、或权力机构之间适用于本行或本行集团成员的协议或条约(统称「银行责任」),将任何该等资料转让及披露予任何人士。此条款在受条款4.6及本行的资料政策通告的规限下将适用于您。 |
4.3 | 您同意由第三方代表本行在香港境内或香港境外使用、处理及储存您的资料。本行将与第三方订立合约,以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为您的资料保密,并遵守、符合本地的法律及规则,以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本地及香港境外的监管及司法机构可在若干情况下取用您的资料。 |
4.4 | 您同意您的资料被转移至香港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并同意进行任何配对程序。您可给予本行30日事先通知以撤回您的同意。 |
4.5 | 对于或有关本行服务、网站、材料或文件的所有版权及任何性质的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均属本行所有。 |
4.6 | 若您属个人,您确认收妥本行的资料政策通告并同意受其内容(可经不时修订)所约束。若您是法人团体,本公司就您的账户而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相关个人须受资料政策通告内容所约束。 |
4.7 | 您确认,就有关您的账户及/或向您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而向本行或在条款 4.2及条款22中所指的受让人已(或将会)提供资料之相关实体或人士(下称「该人士」),您已(或将在相关时间已)通知该人士及获得其同意本行及受让人可根据条款 4及条款22 及(如该人士为个人)作载于「资料政策通告」上的用途,使用、处理及披露其资料(包括个人资料)。 |
4.8 | 您确认及同意由本行向您提供的有关交易 / 服务的若干服务,操作及处理程序可不时由本行外判至本行的区域或全球处理中心、控股公司、分行、附属公司、代表办事处、附属成员、代理人及由本行任何一方或上述各方所挑选的任何第三方,不论其所在地,而此等服务供应商可不时为及就其执行之服务及程序获取有关您及本行向您提供的交易和服务的资料。阁下的姓名及通讯地址可能被透露至中央结算公司及上市公司的有关过户处,以便它们将与阁下在本行或本行代名人名义下购入的证券有关的通讯寄送至阁下。 |
4.9 | 如您已向或向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卡公司」)申请信用卡服务,及/或已向或向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申请保险服务或产品,或其他由本行担当代理人的保险公司或通过本行提供其保险服务或产品的保险公司(统称为「保险公司」) ,您同意及确认卡公司及/或保险公司(视情况而定),可就载于「资料政策通告」上的用途,转传予本行任何有关您使用信用卡或保险服务的资料,或卡公司及/或保险公司不时向您提供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的资料,而您亦谨此授权本行可向卡公司及保险公司索取上述资料。您特别授权本行可将该等资料印列于您的银行结单上,及作客户概况汇编及分类的用途。 |
5. | 本行的服务 | |
5.1 | 在使用服务前,您或须遵守本行对该服务的规定。每项服务只可在本行所决定的时间内提供,并须遵守本行所决定的程序及条件。本行可拒绝取用而毋须给予理由,亦毋须负责。 | |
5.2 | 每项服务及账户须受本行不时适用于该服务或账户的条款管辖。假若该等条款与此等条款有抵触,概以该等条款为准。 | |
5.3 | 您将会就您的账户或指示作出本行合理所需的一切事宜。 | |
5.4 | 本行在接获所有必要的指示、资金、财产及文件之前毋须采取行动,但仍可如此行事。假如本行如此行事,本行可征收利息及费用。本行可随时终止或结束任何交易(包括存款),费用由您负担。本行在接到您的指示时,可在您的账户扣除款项,或在您的账户「冻结」本行估计执行您的指示所需金额的资金及财产。假如本行不如此行事,或本行本着真诚作出或遗漏任何事情,则本行的权利不会受到影响。 | |
5.5 | 假如本行相信须就您的账户采取行动,而本行并无接获您有关应如何办理的指示,本行可以(但无义务)酌情行事,并毋须向您负责。 | |
5.6 | 假如您就任何交易提出争议,本行可取消或终止该项交易,此举不会影响本行的权利。 | |
5.7 | 您只会使用本行的服务作合法用途。 | |
5.8 | 假如本行得悉已就您已被提出破产或清盘的呈请,或已召开会议考虑您的清盘决议案,或您的合伙商号已被解散,或根据任何法律进行任何类似法律程序,或任何第三方申索,或本行认为您的账户操作上有任何不符合规定之处,或您在精神上无能力行事,则本行可冻结您的账户。 | |
5.9 | 本行提供的任何资料仅作参考。除另有说明者外,否则该等资料并非要约。受本条款第3部分条款1A规限下,本行不会提供意见,而本行的雇员及代理人并无向您提供意见的授权。所提供的任何资料概不应被视作建议。您确认本行并无就任何投资结果作出任何陈述、保证或担保。除另有说明者外,本行提供的任何价格、利率或其他报价仅作参考,并可于本行确认接受您的要约前毋须给予通知而更改。除另有说明者外,否则您应付的价格并不包括(而您将额外支付)适用的税项、税费、交易征费、费用及合理的开支。 | |
5.10 | (a) | 本行有权按预设准则编配客户级别及更改及撤回客户级别。预设准则可包括账户总结存额、综合理财总值或任何其他本行认为适当的准则。现行适用预设准则可于本行网站: www.bochk.com阅览。 即使符合预设准则,本行亦可全权酌情决定是否编配客户级别 (及编配那个客户级别),或是否更改或撤回一个客户级别。 |
(b) | 提供的服务、利益及优惠,以及征收的费用及收费,均可随客户级别改变。本行会不时通知您的客户级别及任何更改或撤回。 | |
(c) | 如您的客户级别有变或被撤,本行有权 (但无责任) 暂停或终止就改变后的客户级别不获提供的任何服务、利益或优惠。由于任何客户级别改变或被撤,或任何服务、利益或优惠被暂停或终止,而导致您可能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损失、后果或不便,本行毋须负责。如任何服务、利益或优惠被暂停或终止,本行会通知您。即使某服务、利益或优惠已经暂停或终止,您仍需受本条款中适用的条文,以及规范使用该服务、利益或优惠的其他条文约束,直至您已支付及履行关于该服务、利益或优惠的全部责任及义务。 | |
6. | 本行的角色 | |
6.1 | 本行的责任限于本条款所列明及本行有关服务的条款(如有)。此等条款(在可能范围内)适用于代表您进行的及与本行进行的交易。 | |
6.2 | 您授权本行及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作出,就与本行的服务有关的各方面而言,为有需要或属适宜的一切行动。 | |
6.3 | 本行可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宜,该等事宜是本行相信有必要藉以遵守任何法律、规例、规则及惯例(包括监管机构、香港银行公会、交易所及结算所的规则、守则、指引及惯例)。以上所有行动及不作为均对您具约束力。 | |
6.4 | 本行可使用第三方代理人、经纪、托管人、代名人、往来银行、网络、交易所、结算所、市场基础建设及其他人士(不论其所在地)的服务以持有您的财产或履行任何服务。上述各方可能为本行的附属成员。您授权本行接纳其服务条款及条件。本行挑选此等服务供应商时将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但除香港法律或规例另有规定外,否则本行毋须就他们的行为、不作为或无力偿债负责。您须支付他们的收费,并就他们的申索向本行作出弥偿。本行只会根据适用法律委任合资格担任托管人的人士为托管人。 | |
6.5 | 本行的营销人员之薪酬总额可包含固定薪酬部份及浮动薪酬部份。浮动薪酬之发放与营销人员在财务及非财务指标的工作表现挂钩。 | |
6.6 | 本行并非您的法律、税务或(除非另以书面议定)财务顾问。您将自行取得有关独立意见。 | |
7. | 付款 / 交付 | |
7.1 | 在日常操作中所作出的付款只会在您的标列为相同货币的指定账户(或其子账户)扣除。这也适用于您账户被「冻结」的资金。本行将参考您以付款货币(所标列)的账户(或其子账户),决定有否足够结余或透支。然而,本行可「冻结」其他货币的金额。本行可以(但无义务)将以一种货币收取或支付的金额按本行现货汇率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本行可以就任何计算,按本行现货汇率将金额由一种货币象征式地兑换为另一种货币。 | |
7.2 | 在符合适用的法律、规例、指令及银行责任(定义见上述条款4.2)下,经必要的预扣或扣除后,款项才会向您支付。您确认,就有关上述的预扣或扣除,您已(或将在相关时间已)通知在有关付款中拥有实益权益的任何人士及获得其同意或宽免。本行获授权根据相关要求向有关机关缴交被预扣或扣除的款项。 | |
7.3 | 您须以本行通知并合符有关货币付款惯例的方法,向本行支付可自由转让及已清算的资金。任何一方无论交付任何财产,须以本行所通知合符交付有关财产惯例的方式,或以本行厘定的方式进行。 | |
7.4 | 假如在任何日期,每方须为两项或以上的交易以同一货币付款,倘若本行作出选择,则每方于该日支付有关金额的责任将获解除,而原须支付较大总金额的一方将须向另一方支付该金额超出较小总金额之数。 | |
7.5 | 您须应要求向本行偿还您所欠的所有款项(不论到期与否)。 | |
7.6 | 您的付款将不会受任何抵销、反索偿或条件所限制,亦不受制于任何税项、预扣税或扣税金额。假如法律或银行责任(定义见上述条款4.2)或其他规定须预扣或扣除税款,您将须支付额外的金额,使本行所收取的净额相等于在无预扣或扣除的情况下应已收取的净额金额。您需要准时向税务当局付款,并向本行送交凭证。 | |
7.7 | 您须以负债货币支付款项。本行收到的其他货币的款项只会在一定限度内解除您的负债,该限度是止于本行可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用所收取的金额以购入的负债货币的净金额。您须保证弥偿本行的任何损失及合理的开支,有关弥偿乃一项独立责任,且不论法庭裁决如何。本行只需证明假如当时交易已实际进行或购买已经完成,本行就会招致损失。 | |
7.8 | 本行可将任何收取的款项以本行选择的次序减低您的负债,或存入一个暂记账户,以保留本行证明您全部负债的权利。 | |
7.9 | 为您账户所收入的款项或项目,在本行无条件地收到已清算的资金前,不可被提取或使用,也不会赚取利息。假如款项或项目或其部分并未实际上收到,本行可随时冲销任何记项。您会弥偿本行的所有损失及合理的开支。 | |
7.10 | 向您寄发财产及文件,风险概由您承担。 | |
7.11 | 本行可随时向您收回追讨任何错误付款,包括可从您的任何账户扣除。 | |
7.12 | 本行可以保留向您支付待贷记于您账户的款项所产生的利息,亦可以保留代表您支付予第三方待付款项所产生的利息。 | |
7.13 | 本行可在无需核实账户持有人名称的情况下,将款项或项目存入您指定的账户号码或适用的识别代号作识别的账户内(包括识别代码,定义见有关快速支付系统的此等条款第2部份条款13)。 | |
7.14 | 本行向您支付的现金将舍去金额的分位,只取角位;以日圆支付者,将舍去金额的角位,只取至元位,即已构成悉数支付。 |
8 | 个别账户 |
8.1 | 假如您是两名或以上人士: |
(a) | 您的责任是共同及个别的;对您的提述包括您当中任何一人; | |
(b) | 您当中任何一人根据您的签署安排行事均有全面权力对您全体的一切事宜构成约束;签署安排只可以由您全体人士更改; | |
(c) | 向您当中任何一人付款或交付任何东西均会解除本行对您全体的责任;应付予您当中任何一人的款项可存入您的联名账户内; | |
(d) | 向您当中任何一人发出的通讯乃向您全体发出的有效通讯; | |
(e) | 本行可与您当中一人或以上达成妥协、解除责任或处理事宜,而不影响其他各人的负债; | |
(f) | 本行可以您联名账户的结余减低您当中任何一人或以上的负债; | |
(g) | (除非您是合伙商号,或账户是代第三方持有的)您任何一人一旦身故,账户结余将归尚存者所有; | |
(h) | 您当中任何一人可以书面通知本行(副本抄送您当中的其他人)冻结账户;及 | |
(i) | 本行可接纳您当中任何一人的指示及就各方面而言与您当中任何一人交易。 |
8.2 | 假如您是合伙商号: |
(a) | 对您合伙协议的限制概不会对本行构成约束,而您的账户将受本行文件规管; | |
(b) | 若有新合伙人加入,您需要给予本行新的授权书,并开立新账户。除非以书面明确解除,否则退任合伙人仍须负上责任; | |
(c) | 即使已通知您的合伙商号的组成有任何变动或解散,其余合伙人仍可全权以任何方式处理您的账户。本行可以相同名称为新公司开立账户,并且不经查询为新公司收取指定给予旧公司的任何款项;及 | |
(d) | 您当中任何一人一旦身故,账户结余将归原合伙人及其遗产管理人所有。 |
8.3 | 假如您代另一位人士持有账户,您除了须承担该名人士对于账户的责任外,也须共同及个别接纳对于您账户的个人责任。您须确认您获全面授权开立、操作及结束该账户。您须弥偿本行涉及该账户的任何交易所产生的任何负债、损失或合理的开支。 |
8.4 | 假如您以死者遗产的执行人或管理人的身分(两者均为「遗产代理人」)持有账户(「遗产代理人账户」): |
(a) | 若两名或以上人士被委任为遗产代理人,有关指示必须由您全体人士发出,而对「您」的所有提述指您全体人士; | |
(b) | 死者持有的任何账户的任何贷方结余可用以偿还遗产代理人账户下的负债; | |
(c) | 您声明在任何时候:(i) 您已正式被委任为死者遗产的遗产代理人;(ii) 您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及授权担任死者遗产的遗产代理人;(iii) 您以死者遗产的遗产代理人身分开立遗产代理人账户,而非其他身分;及 (iv) 您将根据遗嘱或遗产管理书之条款、所有适用的法律及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行事; | |
(d) | 您承诺在任何时候:(i) (假如您是两名或以上人士) (以您的个人身分)就遗产代理人账户所招致的任何相关借方净差额及其他负债将共同及个别地负上法律责任;(ii) (以您的个人身分)将共同及个别地就您未能根据遗嘱或遗产管理书之条款、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及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而引致的任何相关损失、费用、收费及支出对本行作出弥偿;(iii) 向本行提供一份遗嘱、授予遗嘱认证书、遗产管理书的副本或本行合理地需要的其他文件;及(iv) 根据本行要求妥善填写及签署本行可能需要的任何授权书或其他文件; | |
(e) | 假若(i)本行认为您的指示将引致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及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或(ii) 本行有合理理由相信您的指示将引致不当挪用死者遗产内的资金或违反信托行为或您的其他责任,本行将没有义务根据您的任何指示行事;及 | |
(f) | 您承诺当您终止担任死者遗产的遗产代理人,有关遗产代理人账户将会被结束。 |
9. | 账户结单 / 确认书 |
9.1 | 本行可向您提供交易确认书,但如非适用法律或规例规定,则毋须提供。 |
9.2 | 如先前已同意或如您的账户是投资账户,除非根据适用规例毋须提供结单(例如您的账户并无交易及账户的结余是零),本行将向您提供每月账户结单。如您收不到结单,请通知本行。 |
9.3 | 您同意及承诺审核本行所发出的每份户口结单及交易确认书,以及所有于结单或交易确认书上的借贷记项,检查有否出现无论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冒签、诈骗、未经授权交易或户口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的疏忽)而引致的任何错漏、偏差、未经授权扣款或其他交易或入账(统称「错失」)。假如您发现任何错失,您须在本行向您发出结单或确认书当日起计90天内以书面通知本行。除非您在90天内以书面通知本行任何错失,否则即代表您同意(i) 结单或确认书内的所有记项均是正确;及(ii) 结单或确认书是您与本行之间就您户口结余方面不可推翻的证据;(iii) 并对您具有约束力,将视为您已同意放弃任何就该结单或确认书而向本行提出反对或追讨赔偿的权利。 |
9.4 | 本行可为您的所有账户提供综合结单。如个别账户的结单与综合结单不同,将以个别账户的结单为准。 |
9.5 | 任何文件均可寄往您的任何地址。您同意申请电子版结单后,可在网上阅览账户结单,但本行不会另行寄发结单。 |
10. | 逾期利息 |
利息由到期日或(如较早)本行代表您支付款项的日期至实际偿还日期(判决前后)根据您的所有应付款项累计。利息乃根据本行不时颁布的费用及收费表的未经安排或临时授信通融利率,按照本行对有关货币的惯例,将实际日数除以360或365而计算,每月计算复利。 | |
11. | 收费 |
11.1 | 本行可在给予您通知后不时征收及更改费用及收费。本行的现行费用及收费表可按要求提供。已支付的费用及收费将显示于您的账户结单或以书面另行通知。 |
11.2 | 您须向本行支付费用及收费,以及所有合理的实际开支,包括有关您的投资的应付款项、本行代表您支付的金额(连同根据本行未经安排或临时授信通融利率计算的利息)、本行的代理人费用及开支、交易所、结算所、注册处及监管机构的费用及征费,以及税项。您须在本行通知的指定时间内支付款项。 |
11.3 | 已支付的费用及收费一概不获退还,除非此等条款另有明确规定。然而,假如您因此等条款更改而终止某项服务,倘该费用可独立区分且除非金额微不足道,否则本行将按比例退还已就该服务支付的任何年费或定期费用。 |
12. | 您的陈述 |
12.1 | 您向本行陈述: |
(a) | 除非您已以书面通知本行并非如此,您是账户的唯一实益拥有人,不附带第三方索偿或利益,及您会以当事人身分而并非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订立每项交易; | |
(b) | 您交付予本行的全部文件及资料均为有效、真实、完整及最新; | |
(c) | 受本条款第3部分条款1A规限下,您是根据本身的独立决定订立每项交易,以及于考虑您的个人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您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决定交易适合您与否,并是根据您的自行判断或您认为需要的第三方顾问意见;您明白及接纳有关交易的性质、条款及风险; | |
(c1) | 如本行向您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產品,您充分理解若有關您或產品的情況有變,本行招攬銷售或建議的產品或不再適合您,本行並無責任確保該產品一直適合您; | |
(d) | 您有足够的能力及权力履行您在此等条款及各项交易下的责任; | |
(e) | 您在履行及执行您的责任时,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或规则;及尽您所知,您并未曾干犯税务罪行或因有关罪行而被定罪; | |
(f) | 您的责任根据条款乃合法、有效及可强制执行; | |
(g) | (假如您是法人团体)您已正式成立或设立、有效存续、具备偿债能力,且不因任何行动而清盘;及 | |
(h) | 您具备偿债能力。 |
12.2 | 假如您持有客户账户,您向本行陈述及承诺: |
(a) | 您进行的客户尽职审查过程与本行进行的同样严格,并相等于香港金融管理局所规定,甚至更加严谨; | |
(b) | 您已安排可靠的系统核证客户身分; | |
(c) | 您拥有合适的系统及控制设施,能将联合账户中的资金分配予个别的基本客户;及 | |
(d) | 本行可就透过有关账户进行的交易提出合理查询。 |
12.3 | 以上陈述被视为在每次进行交易之日重复作出,于终止本行服务后仍然有效。 |
13. | 本行责任的限制 |
13.1 | 除因本行故意不当的行为或疏忽所造成者外,本行概不就以下各项负责: |
(a) | 阻延或干扰您取用账户或服务,或未能使用账户或服务; | |
(b) | 透过互联网、电话或任何其他媒介发送讯息出现任何遗失、错误、延迟、错误指示、舞弊或未经授权的修改或截取,或服务、账户或资料未经授权而被取用; | |
(c) | 任何行动或遗漏,包括未能执行或执行您的指示时出现错误; | |
(d) | 任何软件、设备或系统出现任何错误、操作失常、中断、暂停或故障; | |
(e) | 任何可损害电脑系统功能的东西(包括任何电脑病毒);或 | |
(f) | 因终止您的账户或终止向您提供的任何服务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
13.2 | 本行毋须就第三方、政府、市场干扰或任何超出本行控制的事件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本行概无责任追讨您已向第三方作出的付款,或解决您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争议。本行毋须就本行有关办事处被禁止执行事务而向您交代。 |
13.3 | 无论任何情况,本行均毋须就任何间接、特别、附带引起或相应的损害赔偿负责。 |
13.4 | 本行无责任核证本行所接获或持有关于您的物业的任何文件或业权的有效性或真实性。 |
13.5 | 本行无责任查询参与发行或管理任何投资的任何人士有否履行其责任。 |
13.6 | 本行责任的此等限制在适用法律所容许的范围内施行。 |
14. | 您的弥偿保证 |
14.1 |
您将弥偿本行及本行人员及雇员因您的指示、您的账户或(如本行已合理地行事)向您提供服务所产生的任何负债(包括税项或交易征费)、损失或合理的开支。 |
14.2 | 对于您或您的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违反此等条款或适用于账户、服务或交易的条款、条件或规则),或您无法提供本行就履行监管或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行根据本条款第3部分条款1A进行合适性评估的责任)时所要求有效、真实、完整、准确及最新的资料,您须使本行获得弥偿。您须向本行支付行使或执行本行权利(包括向您追讨任何款项或听取本行认为就您的账户所需的任何意见)所合理招致的所有合理金额开支(包括法律费用)。 |
14.3 | 本行可雇用第三方代理人向您追讨逾期款项。 |
15. | 抵销及留置权 |
15.1 | 假如您有任何款项应付而未付,本行可不向您发出事先通知而将您在本行任何地方的任何分行的所有或任何账户与本行的任何账户合并及将您的所有负债(不论属实际或或然性质、将来的或现有的、单独或联同其他,或欠负本行任何分行)合并。就此而言,本行可将任何货币按本行现货汇率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可把将来的负债以商业上合理的形式经本行贴现成现值,当作目前欠负者处理,并可估计或然或不可以数量计算负债的金额。这并非旨在设定抵押权益。 |
15.2 | 本行可从您的一个或以上账户内扣除您的任何应付金额(或其部分)。 |
15.3 | 您若对本行有任何现在、未来或或然负债(不论是否可以数量计算),您不可未经本行同意而提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您的账户内的任何金钱、权利或财产。 |
15.4 | 您的财产(不论属任何性质、所在何处,以及是否由本行持有作安全保管或其他用途)受一项以本行为受益人的留置权规限。假如您不履行您为本行或本行任何附属公司负上的责任,本行可根据本行厘定的价格、条款及方法出售您的任何财产或其中部分。本行可运用款项净额减低您的负债(不论是否因此等条款产生)。 |
16. | 规则 |
本行及您双方须遵守本行现行的规则。本行的规则具有合约效力。 | |
17. | 改变 |
17.1 | 本行可改变本行的服务、营运方式、任何规定、时间限制或金钱款额,或对任何服务实施限制、暂停或撤回任何服务。本行可改变服务的名称。本行可改变本行的营业时间或可提供服务的时间。该等改变可不经通知而作出,而本行亦毋须承担责任。 |
17.2 | 本行可不时向您发出通知改变本条款或适用于一项服务、一个账户或客户级别 (包括费用及收费) 的任何条款、条件及规则。 |
18. | 证据 |
18.1 | 本行可在给予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记录与您的对话。 |
18.2 | 本行任何形式的账户及记录对该处所述事情或事实而言均为不可推翻,并对您具约束力,即表示您须同意除明显错误外不就此提出争议。您同意该等账户及记录将于任何法庭或审裁处获接纳为当中所记录的事实及事情的证据。 |
18.3 | 本行的所有计算、估计及决定均为不可推翻,并对您具约束力。除明显错误外,您须不就此提出争议。 |
18.4 | 任何有关您的账户的文件经以本行决定的方式记录后,本行可予以销毁。记录只会在本行决定的期间保留。 |
18.5 | 本行可更正任何文件或记录的任何错误。 |
19. | 通讯 |
在不影响其他通讯方式的情况下,您将在下列情况下被视为已收悉通讯: |
(a) | 当通讯已在本行于香港一个或以上的银行大堂张贴3个营业日; | |
(b) | 通讯在一份香港报章刊登的3个营业日后; | |
(c) | 当通讯在本行网站刊登; | |
(d) | 当通讯留交于您在本行记录中的任何地址,或邮寄予该地址48小时后(或如属香港境外地址则为7日后); | |
(e) | 当通讯以电子邮件、讯息或图文传真发送往您在本行记录中的电邮地址、设备或图文传真号码;或 | |
(f) | 当透过电话或以其他口头通讯转达时(包括留下话音讯息)。 | |
即使邮件被退还(如属邮寄),或您已身故或丧失能力。 |
20. | 终止 |
20.1 | 您可在给予本行30日事先通知后终止账户或服务,但您须遵守本行的规定及向本行支付费用。本行或可接受更短的通知期。 |
20.2 | 本行可随时向您发出30日事先通知及在不给予理由的情况下终止您的账户或任何或所有服务。通知于必要时可立即生效。本行可不给予事先通知而结束一个零结余的账户。 |
20.3 | 尽管在条款20.2中另有所述而如您是一名个人客户,本行可随时向您发出最少30日或(应您的要求及在切实可行情况下)更长通知期的事先通知结束您的账户。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若账户被用作或怀疑被用作非法活动,或您的账户为零结余的账户),本行可向您发出更短通知期的通知或不向您发出任何事先通知结束您的账户。本行并无责任向您提供结束账户的理由。尽管如此,在适当及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本行亦可向您提供结束账户的理由。 |
20.4 | 在以下情况下,本行可拒绝向您提供任何新服务或终止您任何或所有服务或封锁或结束您的账户或采取任何所需的行动让本行及任何本行集团成员符合其于上述条款4及7.2中的责任:(i) 您或须就开立及/或维持您的账户及/或向您提供产品及服务而提供资料的任何人士(「相关人士」)没有应本行或任何本行集团成员的合理要求从速提供资料;(ii) 您或相关人士没有向本行给予本行或任何本行集团成员或第三方服务供应者进行条款4及7.2中的行动所需的同意或宽免;或(iii)存有任何罪行或不法行为或企图或相关风险的怀疑。 |
20.5 | 在您的账户终止后7日(或本行同意的较长期间)内,您须给予本行交付您的财产(如有)的指示(您须承担风险,并受本行权利规限),并支付所有有关费用及合理的开支。假如您不依此行事,本行将继续根据此等条款持有财产,但不附带任何责任(您须承担风险,并受本行权利规限)。由终止日期起,任何贷方结余概不会获支付利息。 |
20.6 | 终止账户或服务不会影响累算权利或仍然生效的交易。本行可酌情取消、结束或完成任何未完结的指示或合约。第一部分条款4(资料)、条款7(付款 / 交付)、条款10(逾期利息)、条款13(本行责任的限制)、条款14(您的弥偿保证)、条款15(抵销及留置权)及条款18(证据)于终止后仍然有效。 |
21. | 税务合规事项 |
21.1 | 您及代表您行事的人士确认您须全权负责了解及遵守您在所有司法管辖区的税务责任。该等税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税款或向有关税务当局提交报税表或其他所需文件(即任何在香港境内或香港境外的政府、政府单位、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包括香港税务局及美国国税局)。某些国家/地区订立了具跨领域效力的税务法例,不论您的居籍、居留地、公民身份或注册成立地点。请考虑寻求独立法律及税务意见,本行或本行代理人概不会提供该等意见。 |
21.2 | 您承诺向本行提供本行在合理情况下所需的资料、文件及证明书,以履行适用的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税务合规规则对本行施加的责任。您确认及同意此可包括您本人、您的被授权签字人、其他代表或您的实益拥有人的资料、文件及证明书,并同意尽快通知本行此等资料的任何变动。「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税务合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
(a) | 「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乃指: |
(i) | 《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经修订)》第1471至1474条,或其任何经修订或继后版本; | ||
(ii) | 政府与监管机构就第21.2(a)(i)段所订立的任何政府间协议、谅解备忘录、承诺书及其他安排,包括由香港政府所订立的任何政府间协议、谅解备忘录、承诺书及其他安排; | ||
(iii) | 本行与美国国税局或其他监管机构或政府机构根据或就第21.2(a)(i)段所订立的协议;及 | ||
(iv) | 任何根据前述在美国、香港或其他地方采纳的任何法律、规则、规例、诠释或惯例。 |
(b) | 「税务资料分享安排」,乃指任何本地或外国法律、规例及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下的责任、相关规则及规例,以及其他影响本行的国际交换安排。 |
21.3 | 您确认及同意,本行可根据适用的本地或外国法律、规例及规则,由本行决定向税务当局报告及披露您、任何实益拥有人、任何被授权签字人或其他代表所提供或有关您、任何实益拥有人、任何被授权签字人或其他代表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您的身份资料)、文件、证明或账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账户结余、有关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及提款总额)。您亦确认及明白适用的本地或外国法律对本行施加的责任是连续性的。 |
21.4 | 您在本行设立或延续任何账户或提供服务,需不时向本行提供身份资料及个人资料。未能提供资料可导致无法完成交易、提供服务或操作或维持在本行的任何账户,亦可能导致本行须根据本地或外国法律、规例及规则预扣或扣除的款项。 |
21.5 | 在不影响您提供的任何其他弥偿保证的原则下,您须就因您指示、账户或向您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合理损失或开支(包括税项及征费)向本行、本行之附属成员或代理人作出弥偿,包括因您未能遵守此等条款及条件或您给予的任何其他承诺或您的代理人就您本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或事项提供有关此等条款及条件具误导性或虚假的资料,除非本行疏忽或犯有故意的不当行为。 |
22. | 金融犯罪合规事项 |
本行须根据不同司法管辖区内的法定及监管机构或行业团体或组织的适用法律、规例、政策(包括本行政策)、要求及指引行事。其中包括防止洗黑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贿赂、贪污、实际或试图逃税、欺诈、向任何可能受到制裁的人士提供金融或其他服务及任何旨在或试图规避或违反与这些事项相关的任何法律及法规的行为(“金融犯罪”)。本行享有绝对酌情权决定采取本行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以遵守所有有关法律、规例、政策、要求及指引。有关行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a) | 审查、截取及调查任何向您发出或由您(或代表您)发出,向或从您账户的任何指示、提取要求、服务申请、付款或通讯; | |
(b) | 资金或预定收款人的来源、个别人士或实体的状况及身份进行调查及作进一步查询,不论他们是否受制裁制度约束,及被指称被制裁人士的名称是否确实指称该名人士; | |
(c) | 将有关您、您的个人资料、实益拥有人、被授权签字人及其他代表、账户、交易、本行服务使用的资料与本行或本行附属成员管有的其他相关资料合并及加以使用; | |
(d) | (如果您是法人团体)披露有关您的资料,包括公司名称,公司编号,地址,公司类别,公司注册详细资料,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业务和行业性质,您的账户,交易,有关您使用本行服务及您与本行互动的资料,并允许任何法定及监管机构、行业团体或组织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及使用该等资料,无论是否通过任何金融犯罪讯息共享平台,工具和/或举措,以达致侦查,报告和防止任何已知道或怀疑的金融犯罪的目的; | |
(e) | 按本行绝对酌情决定,延迟、阻截、暂停或拒绝处理给予您或由您发出的任何付款或指示; | |
(f) | 拒绝订立或完成涉及若干人士或实体的交易; | |
(g) | 终止本行与您的关系; | |
(h) | 向任何主管当局汇报可疑交易;及 | |
(i) | 采取本行或本行附属成员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行动,以履行任何法律、规管或合规责任。 |
在法律容许的情况下,本行或本行的任何代理人概不就您或任何第三方所蒙受,全部或部分因金融犯罪合规事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论直接或相应产生,并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或利益的损失)或损害承担法律责 任。条款22「金融犯罪合规事项」指本行可就侦测,报告或防止已知道或怀疑的金融犯罪以履行合规责任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提及的行动)。 |
23. | 第三者权利 |
23.1 | 除条款23.3外,并非本条款或受制于本条款的协议或安排(统称「相关协议」)一方的人士并不享有《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623章)(「第三者条例」)下的权利以执行本条款或相关协议任何条款或享有本协议任何条款下的权益。 |
23.2 | 无论本条款或相关协议中的任何条文如何约定,在任何时候撤销或修改本条款或相关协议均无需取得并非本条款或相关协议一方的任何人士的同意。 |
23.3 | 本行的任何董事、人员、雇员、附属成员或代理人可依据第三者条例,依赖本条款或相关协议中赋予其权利或利益的任何明文规定条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弥偿,责任限制或责任排除)。 |
23.4 | 本条款23于第三者条例生效日(即2016年1月1日)始适用。 |
24. | 其他事项 |
24.1 | 适用于一个账户或一项服务的条款及条件亦适用于所有未完成及未来的交易。 |
24.2 | 您须负责就本行为您处理的交易提交报税表及其他回复及报告。 |
24.3 | 您须在必要时自费取得及维持使用服务所需的适当设备、设施及接驳(包括电脑、软件及通讯接驳)。您须负责支付所有招致的电话、互联网服务及其他收费。 |
24.4 | 您不可在未经本行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出让、转让或承担您的账户或与本行的任何交易。本行可出让或转让本行的所有或任何权利及义务。 |
24.5 | 本行的权利不受您身故、丧失能力、重组、组织变动、无力偿债、破产或清盘所影响。 |
24.6 | 在适用于一项服务的条款或条件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对「本行」及本行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本行的继任人及受让人。「您」包括您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及遗产代理人。表示单数的词语包括众数,反之亦然。表示一种性别的词语应包括每个性别。「营业日」指银 行在香港开门营业的日子。「包括」并无限制意义。「人士」包括个人、公司、协会、独资经营商号、合伙商号、会所及社团。「个人客户」指持有由本行提供的账户(包括与另一个人开立的联名账户或以执行人或信托人身分持有的账户,但不包括独资经营者、合伙商号、公司、会社及社团的账户),或获得本行其他服务的个人。「附属成员」指,就任何实体而言,受它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其他实体,或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它的其他实体,或任何直接或间接受它共同控制的其他实体。就此而言,「控制」指该实体的大多数投票权的拥有权。所有标题只为易于参考而设,并不影响诠释。本行的条款及条件以浅白语言撰写,诠释务须公正及公允。针对拟备人而设的诠释规则并不适用。 |
24.7 | 此等条款构成协议双方对于标的物的整份协议及理解,并取代所有口头通讯及以往的书面记录。 |
24.8 | 本行的权利是累积性的,可多次行使及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权利及补救方法。 |
24.9 | 本行的权利的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并不构成豁免,而本行权利的单次或部分行使将不会妨碍本行的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
24.10 | 假如任何条文或条文中的部分失效,所有其他条文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
24.11 | 除另行议定外,本行的所有条款及条件及与您进行的所有交易均须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管限。双方均愿受香港法庭的非专属性司法管辖权管辖。 |
24.12 | 虽然本行已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此等条款的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一致,但倘若此等条款的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除非本条款另有指明)。 |
24.13 | 为巩固本行对打击税务犯罪活动的坚定立场,以及为符合法律及合规方面对侦察、调查及防止洗钱、恐怖份子资金筹集、逃税、诈骗及任何规避或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及活动的要求,本行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为此对您及您的交易进行常规的检查及监控。您确认并知悉本行将就您的税务状况进行上述的相关检查及监控。 |
25 | 警示与转账交易 |
25.1 | (a) | 此条款25适用于下文定义的警示与转账交易。若此等条款跟服务条款出现不一致,则就警示与转账交易而言,均以此等条款为准。阁下在此等条款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作出任何转账交易,即阁下确认阁下已接受此等条款并会受此等条款约束。 |
(b) | 在本条款中,下列词语具下列定义: | |
「警示」指对一项转账交易或相关的收款人或收款人户口可能涉及欺诈或诈骗的警告讯息。 | ||
「防诈数据库」包括由香港警务处或香港其他执法机关、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运作或管理的任何防诈骗搜寻器及/或防欺骗数据库(包括但不限于防骗视伏器),不论其是否可供一般公众人士或指定实体或组织使用。 | ||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
「转账交易」指阁下透过本行并使用任何本行不时决定的渠道或方式或货币进行的资金转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个或多个渠道或方式:电子银行服务、电子货币包、手机银行服务、自动柜员机、存钞机,或于本行任何分行的柜位),不论收款人户口是否在本行开立;如文义要求或允许,包括阁下向本行发出进行转账交易的指示。 | ||
25.2 | 发出警示的原因 | |
警示旨在帮助阁下在作出转账交易时保持警觉提防欺诈、诈骗及欺骗。阁下不应把警示当作替代阁下保障自身的利益、资金及资产免受欺诈或其他非法活动损害的责任。 | ||
25.3 | 本行的角色、责任及责任限制 | |
(a) | 本行: |
(i) | 无法控制防诈数据库的管理、运作或其他方面; | ||
(ii) | 单靠防诈数据库不时提供的数据来编制警示;及 | ||
(iii) | 不会就防诈数据库并无提供数据的收款人、收款人户口或交易编制警示。 | ||
因此本行不会保证亦不能保证任何防诈数据库提供的数据是否完整、真实、准确及最新,也不会保证亦不能保证阁下没有收到警示的转账交易不涉欺诈,或阁下收到警示的转账交易必属欺诈。本行就向阁下传送任何警示的纪录以及阁下回复是否进行或取消任何转账交易的纪录,均具终局效力(明显错误除外)。 | |||
(b) | 本行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编制及传送警示。本行可不时考虑本行的需要以及相关人士就警示的编制及传送不时给予的反馈、意见、指引或建议,完全酌情决定及/或更改警示的内容、传送警示的渠道或方式,及/或转账交易的货币(等),而无须另行通知阁下。相关人士可包括但不限于香港的执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监管机构或行业公会。本行可透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向阁下传送警示。 | ||
(c) | 本行无须负责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任何防诈数据库提供或未有提供任何数据,或因其延误、无法使用、中断、故障或错误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或本行可合理控制以外的情况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 | ||
(d) | 本行无须负责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有关或因警示(或其延误或无法传送),或有关或因处理、执行或取消警示(或因其延误或无法传送)所涉的转账交易,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除非任何上述损失、损害或开支属直接及可合理预见并直接且完全由于本行或本行人员、雇员或代理的严重疏忽或故意失责引致。 | ||
(e) | 在任何情况下,就任何收益损失或任何特别、间接、附带、相应而生或惩罚性损失或损害赔偿(不论是否可预见或可能招致),本行、本行的关联公司或集团公司、本行的特许人、及上述彼等各自的人员、雇员或代理均无须向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 | ||
(f) | 此等条款的内容均无意排除或限制任何不能合法地排除或限制的权利或责任。 |
25.4 | 阁下的责任 |
阁下有责任采取合理可行的步骤以保障阁下自身的利益、资金及资产免受欺诈或其他非法活动的损害。阁下每次均有责任查证及确保收款人、收款人户口、交易及交易详情实属真确并可靠。阁下应认真考虑是否进行或取消一项警示所涉的转账交易。阁下就进行或取消一项警示所涉的转账交易的决定均对阁下具约束力,且阁下应为后果负全责。 |
第2部分:银行服务
1. | 代收 / 存入 |
1.1 | 本行可毋须给予理由而拒绝或接纳(受条件限制)一项有待收取的项目。您须支付本行的收费及合理的开支,包括付款银行及任何代理银行的收费。本行在您的账户存入款项前会澄清任何不明确之处。在无严重疏忽的情况下,本行毋须对未能收取或在过程中的任何延误、遗失或损毁负责。除特别同意者外,本行不会安排拒付证明或采取类似行动。 |
1.2 | 无论任何原因而导致项目不获支付,亦不论本行是否就该项目作出贴现或准许您以该项目开票或使用该项目,本行可向你追讨因此而所产生的任何损失(金额由本行决定)及合理的开支,本行可将任何文件或项目邮寄给您,但您须承担邮误风险。本行毋须向您出示或退还原有项目。 |
1.3 | 您须确认您是您要求本行代收或贴现的项目的唯一拥有人。本行可酌情选择代收或贴现的项目。 |
1.4 | 在每日止截时间后存入的项目(包括现金),视乎您选用的服务,均可被视作在本行下一个营业日存入。于截票时间前存入托收,而付款人为位于香港的银行的支票,有关利息将于当日贷记。假如支票于截票时间后存入,利息会于本行下一个营业日累算。就本条款而言,营业日是指香港银行同业进行结算及交收服务日。假如支票退票,利息则会被取销,而有关收费将会适用。 |
1.5 | 利息只会在汇入汇款贷记于您的账户后累计。本行将在收到款项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您。至于汇入的跨境付款,除汇款银行另有指示外,本行会在确认收到资金及完成任何必要的检查后将汇款贷记于您的账户。假如本行未能如此行事,本行将通知您并提供解释,除非本行有足够理据不作通知及解释。 |
1.6 | 本行可应本行的代理银行或付款银行/机构要求退还未向您支付的任何已收取金额而毋须承担责任。 |
1.7 | 就本行对您存入项目的点算结果,将对您有约束力。 |
2. | 付出 / 汇款 |
2.1 | 付款指令须在您的账户具有足够相关货币的已清算资金,并遵从本行的规定下,方能被执行。该等规定可能包括金额限制,以及提取办事处的限制。当中现金或电子方式的提取可能会受限制。 |
2.2 | 假如本行向您或您的代表付款(包括支付支票),而您的账户中并无足够的已清算资金或付款额超出透支限额,您须连同利息及本行收费向本行支付不足之数。 |
2.3 | 本行获授权向持有看来是由您签署的提款指示的人士付款,但亦可能需要您亲身到场。 |
2.4 | 要求停止或更改兑付可能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弥偿保证,如属本行发出的汇票,则须交回原有汇票。即使兑付未能停止或更改,本行亦毋须负责;收费将不获退还。本行只会在经与代理银行或收款银行/机构确认付款票据已被取消,并经收到已结清资金及扣除所有合理的开支及(如适用的话)按本行现货汇率兑换付款货币为港元后退还款项。在合理地行事的情况下,本行将不会就任何因汇率变动、利息或其他事项所产生的任何延误或损失负责。 |
2.5 | 在无疏忽的情况下,本行毋须为任何代收项目的延误未能付汇或交付而负责。本行毋须就收款银行支付您的受款人的时间或其未能支付或向收款银行/机构追讨任何付款而负责。本行的代理银行及本行可进行或避免进行他们或本行相信就遵守任何适用的香港境外司法管辖区之法律、规例或惯例所需的任何事宜。上述所有的作为及不作为均对您具约束力。 |
2.6 | 汇出香港的资金可能在香港或目的地进行货币兑换。除另行议定外,汇款货币将为付款国家/地区的货币,收费(包括本行的代理银行收费)将在付款予受款人前扣除。 |
2.7 | 本行毋须负责提醒您任何香港或任何境外司法管辖区之法律、规例或关税的规定(包括外汇管制)。请考虑自行查询。本行毋须预先通知您本行代理银行及在交付过程中其他银行/机构的收费。 |
2.8 | 如本行认为有需要,可将款项汇往与您要求不同的地点,或可开出汇票其支付地与您的要求不同。 |
2.9 | 假如您的汇款或汇票申请使用暂订汇率,本行在厘定适用的汇率后,可未经事先通知而在您的账户扣除任何不足之数或贷记任何收益。 |
2.10 | 本行将采取合理步骤以遵照您设定的汇款收款日,但并不保证一定可达到您的要求。受款人或其往来银行收取款项的时间将受制于本地及香港境外的止截时间及其他程序。 |
2.11 | 您授权本行向有关银行、其他有关机构/人士、及主管当局披露您的个人资料及关于您的汇款的数据、包括您声明的付款目的。无论是在合约法、侵权法及以外的范畴下,本行概不负责对于您及/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因本行执行您的汇款指示而产生或与关连下产生的任何直接,间接或后果性损失或损害。 |
2.12 | 准许付款予第三者账户的服务涉及多项风险,例如得以存取您的账户的未获授权人士可向第三者账户付款。 |
3. | 银行账户 |
3.1 | 本行会为若干账户向您支付贷方结余的利息。尽管以上另有所述,本行可以采用负利率计算贷方结余利息。利息(包括负利息)将按本行不时厘定的利率及时间贷记于您的账户或从您的账户中扣除(视乎情况而定)。不同的货币利率各有不同。每日利息将按照本行对有关货币的惯例以每年360天或365天计算。假如账户在贷记或扣除利息当天之前结束,本行支付或扣除(视乎情况而定)的利息将截至上一个月份或本行选择的任何日期为止。 |
3.2 | 假如您的账户获发存折: |
(a) | 每次进行柜位交易均应出示存折。请于每次交易后查看存折,以确保已记入适当的交易记录; | |
(b) | 存折仅作参考用途,不一定会显示正确的结余,例如交易进行后可能在存折并无记录。本行记录显示的结余是正确结余。 |
3.3 | 假如您的账户获发账户识别卡,每次柜位交易均应出示该卡。 |
3.4 | 本行可免除客户出示存折或账户识别卡而毋须承担责任。 |
3.5 | 请将您的存折及账户识别卡锁好。如有遗失请尽快向本行报失。本行在回应您报失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毋须就任何付款负责。本行会发出新存折、账户识别卡及账户号码,但您须作出令本行满意的弥偿保证、解释及支付本行收费。 |
3.6 | 存折及账户识别卡乃本行财产,两者均不得转让。请勿以任何方式窜改存折或账户识别卡。 |
3.7 | 假如您的账户结余少于本行规定的最低金额,或如您的账户在本行指明的一段时间并无运作,本行可收取费用或采用零利率。不活动户的交易可能受到限制。 |
3.8 | 本行可就贷方结余征收费用。 |
4. | 支票 |
4.1 | 支票应仅以本行规定的方式开出,并应只用于本行准许的账户。 |
4.2 | 您若未有采取以合理的谨慎措施开出支票,或以可能助长涂改、欺诈或伪造的方法或方式开出支票,则您须就所有损失负责。 |
4.3 | 本行可当面将实物支票簿交付给您,或交予持有您的授权指示的任何人或以邮递方式寄送:所涉风险由您承担。 |
4.4 | 收到新支票簿后,请检查序号、账户号码、您的列印姓名及支票页数。如有任何不妥当情况,请尽快通知本行。 |
4.5 | 请将您的支票簿锁好。支票如有遗失请尽快向本行报失。就您的支票的止付要求或报失,本行在一段合理时间作出处理前,本行不会对任何付款负责。 |
4.6 | 本行作为付款银行,假如支票不正确地填写、或更改而未经全签确认、或损毁、或属期票或属过期支票,本行会将支票退回拒付。在此情况下本行将收取费用。 |
4.7 | 本行作为托收银行,无需就任何拒付的退票向您发出任何通知。 |
4.8 | 假如多张支票同时兑付,本行可决定兑付次序而毋须承担责任。 |
4.9 | 您的账户结束后,本行可拒付任何其后兑付的支票而毋须承担责任。 |
4.10 | 您在结束账户时,需将所有未使用的实物支票交还予本行,而该已结束的账户所预设签发或存入的电子支票将会取消。 |
4.11 | 您开出的支票兑付及以电子方式记录后,可由代收银行或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保留,保留期间为列于有关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营运的支票交换系统规则内的期间,其后将会销毁。您授权本行与代收银行及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订立合约。 |
4.12 | 「支票」在适用情况下包括支票(实物或电子形式)、本票(实物或电子形式)、银票、汇票及其他付款票据。 |
4.13 | 电子支票服务 |
(a) | 电子支票服务条文 – 适用性及定义 |
(i) | 本条款4.13适用于本行有关电子支票的服务。此等条款中适用于实物支票或适用于本行一般服务的其他条文,凡内容相关的且不与本条款4.13不一致的,将继续适用于电子支票及本行的电子支票服务。就电子支票服务而言,若本条款4.13跟此等条款的其他条文出现不一致,均以本条款4.13的条文为准。 | ||
(ii) | 就电子支票服务为目的,下列词语具下列定义: 「汇票条例」指香港法例第19章〈汇票条例〉,可被不时修订。 「结算所」指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 「存入途径」指本行不时提供用作出示电子支票以求存入的任何途径。 「电子证书」指由本行接受的核证机关发出的并获结算所不时为签发电子支票目的而承认的证书。 「电子支票」指以电子纪录(按香港法例第553章〈电子交易条例〉定义)形式签发的支票(包括银行本票),附有电子支票或电子银行本票(视情况适用)的正面及背面影像。电子支票可以港币、美元及人民币签发。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指由结算所提供接受出示电子支票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但电子支票存票服务使用者必须先跟结算所登记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方可出示电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户口,本定义可根据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不时修订。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指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的使用者户口,每位电子支票存票服务使用者必须先跟结算所登记其使用者户口方可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出示电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户口,本定义可根据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不时修订。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指由结算所不时指定的条款及细则,以规管由结算所提供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的使用。 「电子支票签发服务」及「电子支票存入服务」指由本行不时向客户分别为签发电子支票(包括任何有关电子证书的服务)及存入电子支票而提供的服务,而「电子支票服务」则一并指「电子支票签发服务」及「电子支票存入服务」。 「业界规则及程序」指结算所及银行业界就规管电子支票的处理而不时采用的规则及运作程序。 「受款人银行」指受款人户口所在的银行。 「受款人户口」就每张使用电子支票存入服务出示以存入的电子支票而言,指该电子支票的受款人在本行持有的银行户口,而该户口可以是受款人的个人名义户口或受款人的联名户口。 「付款人银行」指为其客户签发的电子支票作出数码签署的银行。 「阁下」指本行向其提供电子支票服务的每位客户,如文义允许,包括不时获客户授权为客户签署电子支票的任何人士。 |
(b) | 电子支票服务的性质及范围 |
(i) | 本行可选择提供电子支票服务。如本行向阁下提供电子支票服务,阁下可以签发电子支票及存入电子支票。为使用电子支票服务,阁下须提供本行及结算所分别不时要求或指定的资料及文件,并须接受本行及结算所分别不时要求或指定的条款及细则。阁下亦可能需要签署本行不时指定的表格及文件。 | ||
(ii) | 电子支票签发服务让阁下可按下列条款4.13(c) 签发由本行出票的电子支票。 | ||
(iii) |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让阁下及其他人士可按下列条款4.13(d)使用结算所提供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或使用本行的存入途径出示电子支票(不论向阁下及/或受款人户口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支付)以存入本行(作为受款人银行)。 | ||
(iv) | 本行可为本行不时指定的货币(包括港币、美元或人民币)签发的电子支票,提供电子支票服务。 | ||
(v) | 本行有权不时设定或更改使用电子支票服务的条件。该等条件可包括下列各项(或任何一项): |
(A) | 电子支票服务的服务时间(包括签发、止付或出示电子支票的截止时间); | |||
(B) | 阁下在任何指定时段可以签发电子支票的最高总金额或最多支票总数量;及 | |||
(C) | 阁下须就电子支票服务支付的任何费用。 |
(c) | 电子支票签发服务 |
(i) | 电子支票的版式及签发电子支票的步骤 |
(A) | 阁下须按本行不时指定的步骤及输入本行不时指定的资料,并按指定的版式及规格签发每张电子支票。阁下不可加入、移除或修改电子支票的内容、版式、排列或影像。 | |||
(B) | 每张电子支票必须由阁下(作为付款人)及本行(作为付款人银行)按本行设定的次序分别以阁下及本行的数码签署式样签署,但如电子支票为银行本票,则无须由付款人签署。 | |||
(C) | 当阁下由联名户口签发电子支票,阁下须自行负责确保该电子支票按联名户口持有人不时授权的电子支票签署安排,由获授权人士(等)签署。 | |||
(D) | 如阁下为公司或任何其他实体,阁下须自行负责确保每张电子支票均按阁下不时授权的电子支票签署安排,由获授权人士(等)代表阁下签署。 |
(ii) | 电子证书 |
(A) | 阁下在电子支票上的数码签署必须由有效的电子证书产生,该电子证书必须在产生该数码签署时有效,并且未过期或被注销。 | |||
(B) | 阁下在电子支票上的数码签署可由一般用途电子证书或特定用途电子证书产生。 | |||
(C) | 如阁下选择用一般用途电子证书产生数码签署,阁下须遵从上述条款4.13(c)(ii)(A)维持一般用途电子证书持续有效。 | |||
(D) | 本行可选择提供有关特定用途电子证书的服务。本行的服务可包括代阁下申请、持有、维持、更新、注销及管理特定用途电子证书(或上述任何一项服务)。如本行提供该等服务,且阁下选择用特定用途电子证书产生阁下的数码签署,阁下应指示及授权本行: |
(1) | 按本行不时设定的范围及方式提供该等服务,这可包括代阁下持有特定用途电子证书及相关密码匙及/或密码,及代阁下按阁下不时指示在电子支票上产生阁下的数码签署;及 | ||||
(2) | 作出所有需要步骤(包括向发出特定用途电子证书的核证机关提供所有需要的资料及个人资料),以实现特定用途电子证书的目的。 |
(E) | 代阁下申请特定用途电子证书时,本行有权依赖阁下提供的资料。阁下须自行负责向本行提供有效、真实、完整、准确及最新的资料。如本行根据阁下提供的失效、失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过时资料获取了特定用途电子证书,阁下仍须受由该电子证书产生的数码签署所签发的任何电子支票约束。 | |||
(F) | 每张电子证书皆由核证机关发出。就阁下的电子证书,阁下受发出该电子证书的核证机关的指定条款及细则的约束。阁下须自行负责履行阁下在该等条款及细则下的责任。 |
(iii) | 向受款人传送电子支票 |
(A) | 当阁下确认签发电子支票,本行会产生电子支票档案。阁下可下载电子支票档案用以自行传送予受款人。本行亦可代阁下向受款人以电子方式传送电子支票档案,如本行有提供此项服务。 | |||
(B) | 阁下不应向受款人签发电子支票 (或指示本行代阁下签发电子支票),除非该受款人同意接受电子支票。阁下须自行负责下列各项事宜: |
(1) | 在向受款人签发电子支票(或指示本行代阁下签发电子支票)前,通知该受款人其可以同意或拒絶接受电子支票; | ||||
(2) | 使用安全电子方式及采取适当电邮加密及其他保安措施传送电子支票档案;及 | ||||
(3) | 向本行提供受款人的正确及最新的联络资料,让本行代阁下以电子方式向受款人传送电子支票档案,如本行有提供此项服务。 |
(C) | 电子支票档案于本行以电子方式按阁下向本行提供的受款人的联络资料向受款人传送后,即被认定为已经送达至受款人。本行无责任核实受款人是否实际收到该电子支票档案。请跟受款人查明其是否已实际收到该电子支票档案,不论该电子支票档案由阁下或本行传送。 |
(iv) | 豁免出示要求 | ||
每张电子支票的出示只须按业界规则及程序以电子纪录形式传送。本行有权支付每张以该方法出示其电子纪录的电子支票,而无须要求任何其他的出示形式。在不减低上列条款4.13(c)(i)(A)及下列条款4.13(e)(i)及 条款4.13(e)(ii)的效果的情况下,阁下明确接受不时在每张电子支票上列明的出示要求豁免。 |
(d) |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 |
(i) |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可容许透过使用结算所提供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或本行的存入途径,出示电子支票以存入本行(作为受款人银行)。 | ||
(ii) |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 |
(A) |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由结算所提供。就阁下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阁下受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约束。阁下须自行负责履行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下的责任。 | |||
(B) | 为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要求阁下登记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连同一个或多个受款人户口,以供出示电子支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容许阁下以阁下同名户口或阁下同名户口以外的其他户口作为受款人户口登记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阁下须就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阁下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出示的所有电子支票负责(包括任何向阁下同名户口以外的受款人户口出示的电子支票)。 | |||
(C) | 任何有关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的事宜须按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处理。本行可以(但无责任)向阁下提供合理协助。因本行没有任何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存入的电子支票的电子纪录或影像,如阁下要求,本行可以(但无责任)提供使用阁下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存入的电子支票日期、电子支票金额、电子支票编号、受款人姓名及任何其他本行同意提供有关该电子支票的资料。 | |||
(D) | 本行对结算所是否提供电子支票存票服务及所提供服务的质素、适时度或任何其他事宜均无作出明示或隐含的表述或保证。除非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另有指明,阁下须承担有关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的责任及风险。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或与其有关的服务,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本行无须负责。 |
(iii) | 本行的存入途径 |
(A) | 本行可不时指定或更改(i)可用的存入途径而无须通知;及(ii)任何存入途径的条款。 | |||
(B) | 阁下须就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本行的存入途径透过阁下的受款人户口出示的所有电子支票负责。 |
(e) | 电子支票的处理、相关风险及本行的责任 |
(i) | 电子支票的处理 | ||
阁下须明白本行及其他银行须根据业界规则及程序处理、办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及结算由阁下签发或向阁下签发的电子支票。因此,即使汇票条例未明确指定电子支票出示的方式,或可能指定其他的支票出示方式,本行有权以下列方法为阁下支付或收取电子支票: |
(A) | 任何阁下在本行签发的电子支票向本行出示时,按业界规则及程序支付该电子支票;及 | |||
(B) | 按业界规则及程序,向付款人银行出示任何向阁下签发的电子支票,以收取款项。 |
(ii) | 本行责任的限制 | ||
在不减低于此等条款中其他条款效果的情况下: |
(A) | 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电子支票服务,或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签发的电子支票,或通过本行向阁下提供的存入途径出示的电子支票的处理、办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或结算,或与上述事宜有关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本行无须负责,除非任何上述损失、损害或开支属直接及可合理预见直接且完全由于本行或本行人员、雇员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责导致; | |||
(B) | 为求清晰,现明确如下,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下列事宜(或任何一项)或与其相关的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本行无须负责: |
(1) | 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或与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相关的事宜; | ||||
(2) | 阁下未遵守有关电子支票服务的责任,包括提防未获授权人士签发电子支票的责任; | ||||
(3) | 按业界规则及程序出示由阁下签发或向阁下签发的电子支票,而无须顾及汇票条例的条文;及 | ||||
(4) | 任何由于或归因于本行可合理控制情况以外的原因导致未能提供或延迟提供电子支票服务,或导致电子支票服务的任何错误或中断;及 |
(C) | 在任何情况下,就任何收益的损失或任何特别、间接、相应而生或惩罚性损失或损害赔偿,本行均无须向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 |
(iii) | 阁下的确认及弥偿 |
(A) | 阁下须接受本行及结算所分别就电子支票服务及结算所提供的服务施加的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阁下须接受及同意,承担签发及存入电子支票的风险及责任。 | |||
(B) | 在不减低阁下在于此等条款中其他条款提供的任何弥偿或于本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本行及本行人员、雇员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关或因本行提供电子支票服务或阁下使用电子支票服务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种类的责任、申索、要求、损失、损害、成本、费用及开支(包括全面弥偿引致的法律费用及其他合理开支),以及本行及本行人员、雇员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诉讼或程序,阁下须作出弥偿并使本行及本行人员、雇员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免受损失。 | |||
(C) | 如任何责任、申索、要求、损失、损害、成本、费用、开支、法律诉讼或程序经证实为直接及可合理预见直接且完全因本行或本行人员、雇员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责导致,上述弥偿即不适用。 | |||
(D) | 上述弥偿在电子支票服务终止后继续有效。 |
5. | 存款 |
5.1 | 定期、通知及其他存款仅可以本行接受的期间及利率,以及本行发出的存款确认书所指明的货币及最低金额存入。本行提供的任何其他利率及资料均无约束力。 |
5.2 | 请仔细查看每次的存款确认书,如有任何错误须立即通知本行。本行可能要求您交回确认书以提取存款。新存款确认书或自动续期通知书将于续期时发出。 |
5.3 | 存款不可在到期前提取。就通知存款而言,「到期」指您与本行议定的通知期届满。本行可准许提早提取存款,但您须承担本行的损失、开支及收费(金额由本行决定)。即使准许提早提取存款,存款将无任何利息。 |
5.4 | 存款利息只会在到期时支付。利息乃根据存款的本金金额按照议定利率由存款生效日期至到期日(但不包括该日)的日数计算。就通知存款而言,利息将按日计算,利率按可比较金额及年期由本行所报的浮动利率计算。 |
5.5 | 原应在非营业日到期的存款将在下一个营业日到期。除另行议定外,存款只会在香港该存款存放的本行办事处支付。 |
5.6 | 未获续期或提取的到期存款只会根据于提取日期的相关货币的储蓄账户利率或有关存款确认书的适用利率(以低者为准)计算利息。 |
5.7 | 掉期存款将以议定货币(第一货币)存入及支付利息。本行会将本金金额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第二货币),就已兑换金额计算利息,并按远期汇率于到期日将金额及利息再兑换为第一货币以作支付,而不会以第二货币支付,并仅可以第一货币续期。 |
5.8 | 假如您同意在指定日期存入不同数额的存款,除非您已正式存入所有款项,否则不会获支付利息。假如任何指定日期乃非营业日,款额须于本行的上一个营业日支付。 |
5.9 | 零存整付存款 |
(a) | 您同意准时支付每期供款。假如某期供款于非营业日到期,您将于本行的前一个营业日付款或确保您的账户于到期日有足够资金付款。 | |
(b) | 到期时本金及应付利息总额将载列于确认书上。如有任何供款未能准时支付,本行可按本行所厘定的金额扣除应付利息。 |
6. | 外币 |
6.1 | 「外币」指港元以外的货币,与及本行同意作本行服务之用的国际接受为等同于货币的记账单位。 |
6.2 | 本行对外币交易可以港元或外币交收,并可按本行的现货汇率将任何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 |
6.3 | 除非有明文订明为现钞账户,否则所有外币账户均为电汇账户。除非本行同意,否则银行不接受现钞存入电汇账户;若需如此行,您须支付汇率差价及本行的手续费。 |
6.4 | 在扣除本行的手续费后,本行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由本行决定)支付提款: |
(a) | 由电汇账户以有关货币的电汇支付; | |
(b) | 由电汇账户开出有关货币的本票,兑付银行及地点由本行决定; | |
(c) | 在本行有足够外币现钞的情况下,以有关货币支付现钞; | |
(d) | 按本行的电汇或现钞汇率(由本行选择)买入港元,以港元支付。 |
6.5 | 在本行的酌情权下接纳外币现钞存款,惟须支付本行的手续费。 |
7. | 电子银行服务 |
7.1 | 您可透过互联网、电话,或本行提供的其他电子网络或设备,进入本行不时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您的指示可能由电脑自动处理而毋任何监督。 |
7.2 | 一经申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您即已确认您有适当设备及设施,并同意收取本行取代纸张或其他通讯所发出的电子通讯。 |
7.3 | 除了运用本行准许的设备(及软件)以及通讯格式之外,或为以合理方式进入本行所提供服务的目的之外,您不会进入本行的电子银行服务。您将保证由您或由代表您的人士所发出讯息的内容不会抵触适用法律。 |
7.4 | 您与本行之间透过电子讯息方式订立的合约乃在香港及于本行最终确认您发出指示时订立。假如您没有收到确认书,您必须向本行查询。 |
7.5 | 电子讯息被视为经讯息发送人签署的书面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对以电子讯息订立的合约的有效性基于其订定的方式而提出异议。 |
7.6 | 假如本行要求您再确认,则您必须于时限内再确认,否则您的指示无效。 |
7.7 | 假如基于任何理由(例如于截止时间后)本行系统不接纳您的指示,请重新尝试。本行的系统不会自行重新处理您的指示。本行的系统可处理您指示内的一个讯息,而毋须查核该讯息是否与其他讯息有抵触。 |
7.8 | 您的账户结单可以通过寄存在本行网页一个既安全,又可以用您的密码存取的位置的方式向您发出。您可使用您的密码进入本行网页。您将依时阅览账户结单。 |
7.9 | 本行可接纳或拒绝本行系统所收取但与有关渠道所提供的服务无关的指示。 |
7.10 | 您将透过同一通讯渠道就某宗交易与本行通讯。本行可使用任何渠道与您通讯。 |
7.11 | 您承认本行可基于电脑操作为理由拒绝已经受理的指示。您将向本行查明是否已执行您的指示。本行将不会就任何未执行指示而知会您。 |
7.12 | 您承认以您的密码发出的电子指示,可将任何账户登记于电子银行服务项下,使之可透过电子指示进入。 |
7.13 | 您不会更改、规避或干扰本行的服务运作或本行的网页运作。 |
7.14 | 在您的电脑或其他设备上所显示或打印的交易及讯息仅供您参考之用。 |
7.15 | 本行可向您的电脑或设备下载资料,包括识别数据。 |
7.16 | 当讯息已经本行的系统寄出或于本行网页登布,您被视为已收取该等讯息。 |
7.17 | 有关的记录只会在本行决定的期间保留在本行的系统或网页内。 |
7.18 | 与其他网络联系的超连结服务仅为您的便利而提供。这些超连结服务并不构成本行推荐或认许其他网站。本行对其他网站的内容概不负责,亦无核实该等网站的内容。向您提供的任何广告、市场推广或宣传物料、市场资料或产品资料,其本身不会构成任何产品的招揽销售或建议。 |
7.19 | 本行的网页由本行寄存,并通过一个独立服务供应商连结互联网。该独立服务供应商并非本行的代理人,本行对该供应商概不负任何责任。本行在选择服务供应商时,将会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本行可无需发出通知而随时更改本行的网站及网站上的资料。 |
7.20 | 本行只会藉记录您的域名伺服器地址及您所浏览的网页,记录您的来访。除另有指明外,本行不会收集任何个人资料。在使用本行网站的统计数字只会显示访客的数目及类别。 |
7.21 | 在适用范围内,本第7条亦适用于中银卡或本行发行的其他塑胶卡。 |
8. | 中银卡 |
8.1 | 您(包括,若您有使用中银卡-商业服务,您的持卡人)可使用本行发给您的中银卡及密码(或由您自行设定的密码),以进入该等自动柜员机、销售终端机及其他设备,存取有关账户及本行不时在有关渠道提供的服务。 |
8.2 | 经本行通知的货币为单位的支票及现金(硬币除外)可存入自动柜员机,惟须经本行点核,点核所得对您具约束力。自动柜员机发出的客户通知书对本行并无约束力。假如本行发现有任何出入,本行会在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您。点核工作未必会在存款当天进行。在资金获结算及贷记于您的账户之前,您将不能提取或使用有关资金。 |
8.3 | 您的卡仅供您使用,并且不得转让。该卡乃是本行的财物。您须应本行要求将该卡交还本行。在您向本行交还该卡前,透过您的卡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概由您负责。 |
8.4 | 各卡须根据有关条件及手续费补发。未得本行事先同意前不得使用于其后寻回的失卡。 |
8.5 | 您授权本行把涉及使用您的卡或密码或两者的任何交易的金额,借记于您的账户。 |
8.6 | 您无权凭卡获得贷款。 |
8.7 | 对于您无法使用您的卡或密码,或任何卡、自动柜员机或其他设备的失灵,本行概不负责(如本行已合理地行事)。对于您使用卡或密码购买的货品或服务,本行概不负责。您仅可向有关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提出索偿。 |
8.8 | 取消该卡不会取消账户。 |
8.9 | 假如本行是一个共享电子系统的一方,本行将对因系统另一方引致或带来使用该卡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向您负责。 |
9. | 美元结算 |
在香港进行美元结算的附加规定为: | |
9.1 | 您承认香港的美元结算系统的操作是受(「美元结算所规则」)及(「美元操作程序」)(经不时修改)所规限。 |
9.2 | 您同意(「美元结算所规则」)第2.3.5条的条文,止于该规则适用于或关于您或您的交易的程度。 |
9.3 | 在不影响以上第9.2条条文的情况下,您同意,对于因金融管理局按照或根据(「美元结算所规则」)及(「美元操作程序」)所发出的任何通知、意见或批核而直接或间接不论以任何形式产生亦不论类型或性质为何的任何索偿、损失、损害或费用(包括商业损失、丧失商业机会、利润损失、特别或间接或随之而产生的损失),金融管理局对您并无任何责任,或招致任何法律责任,即使金融管理局事前知道或事前应合理知道该等索偿、损失、损害或费用可能存在。 |
10. | 中银企业网上银行/ 中行网银(香港) (统一称为“企业网上银行”) |
10.1 | 透过登入企业网上银行的网站,您同意受此等条款的约束,包括此等条款第2部分条款7及本条款10。此等条款亦在企业网上银行网站上刊载。鉴于本行可按本行的酌情权不时对此等条款作出修改,当进入企业网上银行时,在进行任何交易前,您应再次小心阅读此等条款。若任何交易透过企业网上银行而进行,即表示您已同意经修改后的条款。 |
10.2 | 除非另有指明,仅在本条款10中,「您」包括已获本行接纳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的客户(「客户」)及(如适用)您的每一有关公司、组织及个人(「有关人士」)。 |
10.3 | 企业网上银行容许您透过由本行所告知的一种或以上的渠道操作您已在企业网上银行登记的账户及进行交易。此等渠道可包括互联网或另一渠道。可提供的服务乃本行所告知您的服务。在使用服务之前,您或需向本行提供文件或取得本行同意。本行可无需给予任何理由而拒绝您取用服务。 |
10.4 | 透过企业网上银行处理的任何交易须受影响本行的所有法律及规例规范,包括有关监管机构、交易所及结算所的规则、守则及指引。本行因而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将对您具约束力。 |
10.5 | 权限 |
(a) | 您确认您可就以下各项设定不同程度的授权及交易限额:(i) 您在企业网上银行所登记的账户、(ii) 指定第三方账户及 (iii) 其他第三方账户,并且您亦被鼓励这样做以作为您的保障。 | |
(b) | 除非另行经本行同意,客户可就企业网上银行(除非另有授权,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除外)委任一位或以上人士(「企业网上银行被授权签字人」),具备授权以签署任何与企业网上银行有关的文件,同意增加或删除有关人士,开立或结束及登记或注销登记账户,更改交易限额,删除或增加服务或功能及签署与申请(包括将来所有之申请)、使用及撤销电子证书发行人透过本行发出的企业电子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但不得更改客户的被授权签字人或签署安排。 | |
(c) | 除非另行经本行同意,客户的代表(以其密码识别者并且包括一位或以上的首席使用者)具备客户已通知本行的授权,代客户行事。客户可就企业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除外)指定一位或以上人士为「首席使用者」,具备全权代客户操作客户的账户、包括作出提款或转账、减少交易限额、作出申请及递交文件、增加新委托使用者、设定各个用户或账户的权限等级、删除委托使用者、更改委托使用者、指定其他交易的权限等级,以及重新设定委托使用者的密码,但不得更改首席使用者或首席使用者代表客户行事的权限。首席使用者或其指派的委托使用者可于网上登记或注销登记指定第三方账户,而有关登记或注销登记于获得首席使用者或其指派的委托使用者之网上批准后即时生效。为免生疑,有关人士不得委任任何首席使用者。本行会向您的首席使用者提供密码。 | |
(d) | 您可就拟于未来某段期间内订立的交易而给予指示。在已给予指示之后但在订立交易之前,代表的授权期满或被撤销不会影响该指示的效力。 |
10.6 | 密码 |
在不限制此等条款第1部分条款2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本行可将由任何代表以适当密码透过企业网上银行给予的指示视作最终的并对您具约束力。您不会声称以适当密码给予的指示并未获您授权。您须承担由使用适当密码所引致的一切损失。 | |
10.7 | 弥偿及终止 |
(a) | 在不损害此等条款第1部分条款14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对于因您的指示、您的账户、由您的系统至本行的系统的任何传送,或向您提供任何服务所引致的任何申索、责任、损失或开支,以及在行使或强制执行本行的权利时(包括在向您追讨款项时)所产生的一切开支(包括法律费用),您将对本行作出弥偿。 | |
(b) | 在不损害此等条款第1部分条款14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对于您违反此等条款或适用于账户、服务或交易的条款、条件或规则、您的代表、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以及由您的指示或服务所引致的任何税项或征费,您将对本行作出弥偿。 | |
(c) | 除非出于本行的严重疏忽或欺诈行为,否则本行不需就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若本行需对任何损失承担责任,本行的责任将限于本行对该交易的费用支出。 | |
(d) | 本行可藉向您发出通知及无需给予任何理由随时结束您的账户或终止服务。如有需要,该通知可即时生效。本行可藉向您邮寄在您账户内任何贷方结余的银行本票以解除本行的责任。 | |
(e) | 您同意接纳与快递员交付及 / 或邮寄文件 / 物品(包括密码)有关或因其引起的所有风险,并不可撤销地放弃您可能针对本行提起的所有申索,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文件或物品未能交付或未能迅速交付或遗失所引起的申索。 | |
(f) | 此等条款第2部分条款10.7、10.10(a)、10.10(d)、10.10(m)在企业网上银行终止后继续有效。 |
10.8 | 有关人士 |
(a) | 有关人士亦可申请使用企业网上银行。 | |
(b) | 客户确认: |
(i) | 各有关人士已收到此等条款; | ||
(ii) | 从(i) 客户的账户转账至有关人士的账户及(ii) 客户的账户转账至任何第三方账户乃透过企业网上银行促成,并存在办理风险,包括未经授权转账的风险; | ||
(iii) | 客户同意就有关人士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向本行作出弥偿; | ||
(iv) | 各有关人士已正式授权客户就与企业网上银行有关的各方面,代表该有关人士向本行发出任何指示及与本行交易;及 | ||
(v) | 各有关人士同意: |
(A) | 遵守此等条款; | |||
(B) | 按照相关指定授权,客户代表及客户在企业网上银行的被授权签字人亦有相同授权代有关人士行事; | |||
(C) | 客户的代表不时申请的企业网上银行内的一切服务及功能亦将适用于该有关人士的账户; | |||
(D) | 就该有关人士的账户而言,本行可接受来自客户的指示及就各方面与客户交易; | |||
(E) | 本行可藉通知客户而通知该有关人士; | |||
(F) | 从(i) 该有关人士的账户转账至客户的账户;(ii) 该有关人士的账户转账至另一有关人士的账户;及(iii) 该有关人士的账户转账至第三方账户乃透过企业网上银行促成,并存在办理风险,包括未经授权转账的风险; | |||
(G) | 在不影响本行针对客户或该有关人士的权利下,本行可以复式计算、解除或修订客户或该有关人士的责任或向客户或该有关人士给予时间或其他宽免或与客户或该有关人士交易;及 | |||
(H) | 客户终止企业网上银行即终止对所有有关人士的企业网上银行。 |
10.9 | 以下条款及此等条款中适用于个人身分(不包括会所及协会)的任何其他条款亦适用于属于个人的有关人士。如与此等条款中的任何其他条款有任何不一致,以下列条款为准: |
(a) | 您已阅读本行关于资料政策通告(「通知书」)。您授权本行就通知书(不时予以更新或修改)所列出的用途及作直接或间接与任何账户或服务有关的其他用途使用您的资料。您的资料可向该通知书内所述类别的人士披露或移交予该等人士。 | |
(b) | 您同意将您的资料移交至香港以外的另一司法管辖区并且进行任何配对程序。您可藉给予本行30天事先通知以撤销该同意。 | |
(c) | 有关影响费用、收费、您的责任或义务的条款及条件的修订,本行将给予您30天通知,但如该等修订非本行所能控制则作别论。有关其他修订,本行会给予您合理通知。若您不接受修订并选择在合理时间内终止服务,倘该费用可独立区分且除非金额微不足道,否则本行将按比例退回有关该服务的任何年费或定期收费。 | |
(d) | 未经您明确同意,本行不会为您登记使用涉及需由您承担费用或潜在责任的新设或增值服务。若新设或增值服务不涉及需由您承担的额外费用或潜在责任,本行将给予您不少于14天以拒绝接受该服务。 | |
(e) | 本行将尽快通知您有关从您的账户所扣除收费的性质及金额。 | |
(f) | 就联名账户而言,由您的代表或以您的密码所订立的任何交易将对全体账户持有人具约束力。您的密码可由您的代表单独予以更改,而他或她可任免代表。 | |
(g) | 若未能将跨境支付款项汇出香港境外,本行将尽快通知您。 | |
(h) | 利息只会在汇入汇款贷记于您的账户后累计。本行将在收到款项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您。至于汇入的跨境付款,除汇款银行另有指示外,本行会在确认收到资金及完成任何必要的检查后将汇款贷记于您的账户。假如本行未能如此行事,本行将通知您并提供解释,除非本行有足够理据不作通知及解释。 | |
(i) | 在完成跨境支付款项后,本行将向您提供交易纪录,列明适用汇率及所收取的任何手续费或收费等资料。 | |
(j) | 本行可聘请第三方代理人追讨您的欠款。如您欠下超过一家机构多项债项,而该等债项同时由同一收数公司追讨,则您有权发出指示,偿还指定债项。您将就本行在收数过程中引致的费用及支出,对本行作出弥偿。本行将维持就因本行的第三方代理人追讨债务而引致的任何投诉而向您作出交代。 | |
(k) | 就费用及开支而言,适用于您的此等条款第2部分条款10.7(a)及(b)弥偿条文涉及属合理金额及合理地产生的费用及开支。 | |
(l) | 除非在有关您通过企业网上银行进行的交易的摘要发出后90天内,您通知本行对该摘要有任何异议,否则您将接受该摘要,并且不会就其任何项目提出争议,不论您曾否查核该摘要亦然。然而,您将不需负责在下列情况下所引致的未经授权交易:(a) 第三者的伪造或欺诈行为,而本行未能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及技巧处理该等交易或 (b) 本行的雇员或代理人的伪造或欺诈行为,或本行的失责行为或疏忽所引致的其他未经授权交易。 | |
(m) | 如您曾作出欺诈或严重疏忽行为,或容许任何第三者使用您的密码,或未能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您的密码安全及保密,或未能履行您在此等条款第2部份条款10.10(l)的责任,您须就一切损失负上责任。除此之外,您将无需对因经您的账户进行的未经授权交易引致而蒙受的任何直接损失负责。本条文并不适用于透过可用作支付商品和服务费用或提取现金的任何塑料卡所进行的未经授权交易。 | |
(n) | 除在特殊情况下,本行不会未经事先发出合理通知,终止您使用企业网上银行。 |
10.10 | 企业网上银行的其他事项 |
(a) |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除非另行协定,您要求本行就本行认为您可能有兴趣的任何金融服务(不包括任何投资服务)联络您(透过任何途径)。 | |
(b) | 本行会将您通过企业网上银行进行的交易的摘要,在与您协定的时间内送交您。若在有关期间内并无交易,则不会发出摘要。除非您在30天内通知本行对摘要有任何异议,否则您将接受该摘要并且不会就其任何项目提出争议,不论您是否已查核该摘要亦然。 | |
(c) | 您将自费尽快安排您的系统及连接接受本行所要求的测试,提供测试报告给本行及作出本行所要求的任何更改或改进。如有需要,您将取得由本行所告知的核证机关所发出的认可数码证书,以使用企业网上银行。 | |
(d) | 若任何软件或文件是由本行供应的,则其一切权利归于本行。您会将其保密并且只会使用其作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的用途。您将在被要求时将其归还予本行而不会在之后以任何方式保留任何副本。 | |
(e) | 若您的指示或其部分不可执行,本行不需通知您。 | |
(f) | 您了解及接受企业网上银行以及互联网、电子通讯的风险。 | |
(g) | 您将签立本行就企业网上银行所规定的任何文件。 | |
(h) | 您确认收到本行的费用及收费一览表。 | |
(i) | 不论交易完成与否,均需支付费用、收费及开支。在不损害此等条款第1部分条款11.2 的情况下,本行可从您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中扣减任何费用、收费及开支。 | |
(j) | 账户将纯粹以其号码识别。本行不需查核账户名称。 | |
(k) | 未经本行事先书面同意,您的账户或与本行订立的任何交易或您在企业网上银行下的权利及责任均不可转移、转让、抵押或押记或容许任何第三方使用本行的服务。 | |
(l) | 在您发觉或相信您的密码遭泄露、遗失或被盗用,又或者您的账户曾进行未经授权交易之后,您必需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按本行所指定的电话号码通知本行。您将在24小时内以书面确认向本行所作的汇报。 | |
(m) | 在网上或您可接达的任何屏幕上如有使用任何不同的条款,该等条款将与此等条款内的条款按本行所决定相对应。 |
10.11 | 企业网上银行的信用卡功能 |
假如您使用本行企业网上银行的信用卡功能,则本条款10.11适用于您。 |
(a) | 您可透过企业网上银行接达及操作您就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卡公司」)发出的商务卡(卡公司不时另有指定的商务卡除外)而不时持有的所有账户及在该等账户下卡公司为持卡人(「持卡人」)维持的所有支账户,上述所有账户(总称「信用卡账户」),您或任何持卡人无需就此作出账户登记。 | |
(b) | 在企业网上银行您已登记的任何账户的资金可转账至任何信用卡账户而无需由您或任何持卡人作出账户登记。 | |
(c) | 企业网上银行的信用卡功能需受制于此等条款的其他条款及条件,如此等条款的其他条款及条件与本条款10.11有任何互相抵触或差异之处,概以本条款10.11为准。 | |
(d) | 您确认您及所有持卡人同意并授权卡公司在任何时间及不时转移信用卡账户资料给本行,以便本行提供企业网上银行的信用卡功能。 | |
(e) | 您同意卡公司及本行不需就任何透过企业网上银行获得的关于信用卡账户的资料不确或不完整负上责任。 | |
(f) | 如您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的信用卡功能,则您同意,您于此等条款内作出的所有申述及提供予本行的所有弥偿(如适用),将同时适用于卡公司。 |
10.12 | 贸易服务 |
(a) | 您可能会被容许透过企业网上银行向本行填写及呈交与本行不时提供之贸易文件、服务有关之指定申请及文件(「贸易服务申请书」),形式及方式由本行绝对决定,毋需向本行呈交一份已签署的实质贸易服务申请书及可能会被容许透过企业网上银行不时提供的其他「贸易服务功能」。只有在您获许透过企业网上银行向本行呈交贸易服务申请书的情况下,才适用本条款10.12。 | |
(b) | 作为您可能会被容许透过企业网上银行填写及呈交贸易服务申请书的条件之一,您确认您同意接受本条款10.12。您亦确认您已经收到、阅读及明白有关标准贸易服务申请书及由本行不时提供的条款。 | |
(c) | 本行有绝对酌情权: |
(i) | 决定可以透过企业网上银行被呈交的贸易服务申请书的种类、内容、格式及显示方式;及 | ||
(ii) | 不接受或不处理您透过企业网上银行呈交的贸易服务申请书,毋须另行通知。 |
(d) | 您确认知道如果本行并未向您透过企业网上银行提供服务,您是不可透过企业网上银行向本行填写及呈交贸易服务申请书的。 | |
(e) | 如果某一份贸易服务申请书被容许透过企业网上银行被呈交,则本行会使用您在呈交该申请时使用的贸易/押汇户口号码或其他由本行授予您的密码来决定该申请是属意被呈交予本行的任何一方。 | |
(f) | 每一份透过企业网上银行由您呈交的贸易服务申请将全面受有关标准的贸易服务申请书的条款所约束,不管该申请在透过企业网上银行被呈交时是否存在或提及该等条款。有关标准的贸易服务申请书的条款将被视为已成为该透过企业网上银行呈交贸易服务申请书之一部份。 | |
(g) | 本行可(但没有义务)不时将标准的贸易服务申请书及 / 或其条款上载于企业网上银行之平台。您同意及承诺在透过企业网上银行呈交贸易服务申请前阅读有关的标准的贸易服务申请书的条款及受其约束。尽管本条款内有任何相反的地方,您在呈交贸易服务申请当时已被上载的有关标准的贸易服务申请书的条款将适用于该申请。 | |
(h) | 如果任何贸易服务申请书内提及您须呈交其他文件予本行用作处理该申请而该等其他文件并未被呈交,则您须尽快向本行以本行要求的格式及方式呈交该等其他文件,而本行有绝对酌情权接受或拒绝该等其他文件。 | |
(i) | 本行可不时增加或取消可透过企业网上银行而被呈交完成的任何贸易服务申请书的种类。 | |
(j) | 本行可不时修改适用于新被呈交的贸易服务申请书的条款。对透过企业网上银行而被您呈交的贸易服务申请书,有关修改的适用日期由本行酌情决定。 | |
(k) | 本行可(但没有义务)容许您透过企业网上银行呈交任何在贸易服务申请书内提及或与贸易服务申请书有关的文件副本(以扫描附件的形式或其他形式)。您确认及承诺该等文件副本将为有效、真实、完整、准确及最新,并在透过企业网上银行被呈交时已被您同意适用于有关贸易服务申请上,尽管它们可能并未经您签署。本行对该等由您透过企业网上银行被呈交之文件副本的文本及该等文件副本与那一份贸易服务申请书有关的纪录,除明显错误外,为该等事项的最终证明。 |
10.13 | 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 |
(a) | 下列条款适用于本行接受您在企业网上银行下使用投资功能(「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使用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受本条款规限,包括但不限于,条款10.13及本条款第3部分有关投资服务载有的条款。如本条款10.13与条款10的余下条款相抵触,则以本条款10.13为准。 | |
(b) | 除非另行经本行同意,为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之目的,您可以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而该人士须为董事/您管冶团体成员(若客户是有限公司/其他组织)或合伙人(若客户是合伙商号)或独资经营者(若客户是独资商号) (「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被授权签字人」),其获授权填写并签署有关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的任何申请/更改表格,同意增加或删除能透过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操作的账户、服务或产品,以及签署有关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的任何其他文书或文件,您不得更改被授权签字人或签署安排。 | |
(c) | 您可以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用户」)代表您使用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及透过企业网上银行进行投资交易。 | |
(d) | 首席使用者可代表您透过企业网上银行删除任何只属委托使用者之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用户。 | |
(e) | 如本行接受一名客户使用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则本条款10中提及的该客户的代表应包括一名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被授权签字人及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用户(如适用)。 | |
(f) | 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只接受一位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用户于同一时段内使用该功能。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用户的投资金额不设上限,尽管您已就其可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操作的任何往来 / 储蓄账户设定每日扣账限额。 | |
(g) | 您同意遵守适用于结构性产品及其他经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进行交易的账户/服务/产品的条款及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款内第3部分规定的条款)。 | |
(h) | 若您申请 / 修改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的代表不是您的董事(若您是有限公司)或不是其管治团体成员若客户是其他组织)或不是独资经营者(若客户是独资商号)或不是合伙人(若客户是合伙商号),银行可不接受该申请 / 修改。 | |
(i) | 您同意若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要求叙做投资交易,而本行给予与该投资交易有关的服务 / 产品的风险级别较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高,又或您早前已填妥并给予本行的必须定期填写之《投资取向问卷》已过期,本行可不接受任何在企业网上银行叙做该交易的要求,亦不会在网上提供重新填写该问卷。 | |
(j) | 除适用于结构性产品及其他经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进行交易的账户 / 服务 / 产品 的相关条款及规则上所载之风险披露外,您进一步确认并接受互联网上的交易可能会出现传送中断、传送停顿、因为互联网交通繁忙而出现的传送延误的情况,或因为互联网属公共设施或其他原因而可能出现传送数据错误等情况及在传输数据时,可能会出现时滞,及您的买卖指示未必一定能够以互联网上所示价格执行等所产生之风险。您同意本行对您使用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 | |
(k) | 您确认一旦本行接受您使用企业网上银行投资功能,本行会立即终止您之前使用的任何其他电子银行服务或电话银行服务。您将不能再使用该等其他服务。 | |
(l) | 本行概不就您的投资表现作任何陈述。 |
11. | 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 |
11.1 | 透过使用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您同意受此等条款的约束,包括此等条款第2部分条款7及本条款11。此等条款亦在本行网站上刊载。鉴于本行可按本行的酌情权不时对此等条款作出修改,当使用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时,在进行任何交易前,您应再次小心阅读此等条款。若任何交易透过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而进行,即表示您已同意经修改后的条款。 |
11.2 | 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容许您透过由本行所告知的一种或以上的渠道操作您已在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登记的账户及进行交易。此等渠道可包括电话或另一渠道。可提供的服务乃本行所告知您的服务。在使用服务之前,您或需向本行提供文件或取得本行同意。本行可无需给予任何理由而拒绝您取用服务。 |
11.3 | 若您已登记使用本行之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本行将给予您一个或多个用户号码及密码以供使用该服务。任何人士使用您的用户号码及密码通过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发出的指示均属有效及视作最终的,并对您具约束力,即使您的任何账户、服务中的授权或任何其他安排有任何不同的规定亦然。 |
11.4 | 透过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处理的任何交易须受影响本行的所有法律及规例规范,包括有关监管机构、交易所及结算所的规则、守则及指引。本行因而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将对您具约束力。 |
11.5 | 权限 |
(a) | 您确认除非另行经本行同意,您的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结算账户的被授权签字人,获委任为您就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的被授权签字人,具备授权以签署任何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有关文件、同意增加或删除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使用者(「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使用者」)、登记或注销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登记账户、登记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关联账户或删除指定关联账户、注销或重新设置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使用者密码、更改现有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使用者功能、终止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及签署与申请(包括将来所有之申请)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有关的所有文件,但不得更改您的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的结算账户及您的被授权签字人或签署安排。 | |
(b) | 您确认除非另行经本行同意,被核实为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使用者的人士,获委任为您就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的被授权使用者,具备全权透过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操作指定账户及向本行作出电话指示,但不得更改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使用者或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使用者代表您行事的权限。 | |
(c) | 您确认您可就每个被授权的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使用者设定不同程度的功能授权,并且您亦被鼓励这样做以作为您的保障。 | |
(d) | 您可就拟于未来某段期间内订立的交易而给予指示。在已给予指示之后但在订立交易之前,您的代表的授权期满或被撤销不会影响该指示的效力。 |
11.6 | 密码 |
在不限制此等条款第1部分条款2的一般性的原则下,由任何代表以适当密码透过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给予的指示,本行可将其视作最终的并对您具约束力的指示。您不会声称以适当密码给予的指示并未获您授权。您须承担由使用适当密码所引致的一切损失。 | |
11.7 | 弥偿及终止 |
(a) | 在不损害此等条款第1部分条款14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对于因您的指示、您的账户、由您的系统至本行的系统的任何传送,或向您提供任何服务所引致的任何申索、责任、损失或开支,以及在行使或强制执行本行的权利时(包括在向您追讨款项时)所产生的一切开支(包括法律费用),您将对本行作出弥偿。 | |
(b) | 在不损害此等条款第1部分条款14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对于您违反此等条款或适用于账户、服务或交易的条款、条件或规则、您的代表、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以及由您的指示或服务所引致的任何税项或征费,您将对本行作出弥偿。 | |
(c) | 除非出于本行的严重疏忽或欺诈行为,否则本行不需就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若本行需对任何损失承担责任,本行的责任将限于本行对该交易的费用支出。 | |
(d) | 本行可藉向您发出通知及无需给予任何理由随时结束您的账户或终止服务。如有需要,该通知可即时生效。本行可藉向您邮寄在您账户内任何贷方结余的银行本票以解除本行的责任。 | |
(e) | 您同意接纳与快递员交付及/或邮寄文件 / 物品(包括密码)有关或因其引起的所有风险,并不可撤销地放弃您可能针对本行提起的所有申索,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文件或物品未能交付或未能迅速交付或遗失所引起的申索。 | |
(f) | 此等条款第2部分条款11.7在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终止后继续有效。 |
11.8 | 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投资功能 |
(a) | 使用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下的任何投资功能受本条款第3部分载有的有关投资服务的条款规限。使用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的投资服务仅适用于任何本行向您提供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而持有的登记账户。本行可在通知您的情况下,不时更改可用投资服务。 | |
(b) | 您同意遵守适用于结构性产品及其他经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投资功能进行交易的账户 / 服务 / 产品的条款及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款内第3部分规定的条款)。 | |
(c) | 您同意若通过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投资功能要求叙做投资交易,而本行给予与该投资交易有关的服务 / 产品的风险级别较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高,又或您早前已填妥并给予本行的必须定期填写之《投资取向问卷》已过期,本行可不接受任何在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叙做该交易的要求,亦不会在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提供重新填写该问卷。 | |
(d) | 除适用于结构性产品及其他经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投资功能进行交易的账户 / 服务/ 产品的相关条款及规则上所载之风险披露外,您进一步确认并接受电话渠道上的交易可能会出现传送中断、传送停顿、因为网络交通繁忙而出现的传送延误的情况,或因为电话渠道属公共设施或其他原因而可能出现传送数据错误等情况及在传输数据时,可能会出现时滞,及您的买卖指示未必一定能够以电话中提示价格执行等所产生之风险。您同意本行对您使用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投资功能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 | |
(e) | 本行概不就您的投资表现作任何陈述。 |
11.9 | 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可接受超过一位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使用者于同一时段内使用该功能。除非另行经本行同意,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使用者的投资金额不设上限。 |
11.10 | 您可从登记账户转账至任何经本行同意的其他登记账户,惟所有登记账户的每日转账总额上限为本行不时通知的金额(如属外币账户,以转账金额的港元等值计算)。 |
11.11 | 您确认一旦本行接受您使用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本行可立即终止您之前使用的任何其他电子银行服务或电话银行服务。您将不能再使用该等其他服务。 |
11.12 | 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的其他事项 |
(a) | 若您的指示或其部分不可执行,本行不需通知您。 | |
(b) | 您了解及接受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以及电子通讯的风险。 | |
(c) | 您将签立本行就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所规定的任何文件。 | |
(d) | 您确认收到本行的费用及收费一览表。 | |
(e) | 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使用者将纯粹以其使用者代号识别。本行不需查核中银企业电话银行服务使用者名称。 | |
(f) | 账户将纯粹以其号码识别。本行不需查核账户名称。 | |
(g) | 未经本行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可容许任何第三方使用本行的服务。 | |
(h) | 在您发觉或相信您的密码遭泄露、遗失或被盗用,又或者您的账户曾进行未经授权交易之后,您必需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按本行所指定的电话号码通知本行。您将在24小时内以书面确认向本行所作的汇报。 |
12. | 短讯服务 |
12.1 | 假如您使用短讯服务「( 短讯服务」),则本条款12将适用于您。各账户或服务亦受不时适用于该账户及服务的本行的条款及条件的规限。如本行的条款及条件与规管您有关账户及服务的条款及条件有抵触,概以本条下的条款为准。 |
12.2 | 您同意接受经由本行向您的流动电话及您通知本行且本行接受的其他的通讯设备发出的讯息。该等讯息可以包括银行交易或投资交易的确认、指示状态的更新、价格的提示、预放盘、按金结余以及与本行、本行的附属成员或通讯公司所提供服务有关的推广、销售及其他讯息。该等通信亦可使用与经议定以外的替代方式发出,例如,给个人打电话。以短讯服务发出的任何该等资料及/或通讯(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交易覆盘)被视为有效的通知。 |
12.2A | 向您提供的任何广告、市场推广或宣传物料、市场资料或产品资料,其本身不会构成任何产品的招揽销售或建议。 |
12.3 | 本行有关通过覆盘短讯服务的类别将由本行不时决定。 |
12.4 | 您须为短讯服务取得并保持所需的设备以及与通讯公司的联系,该等资料本行将不时作出通知。您有关设备的成本、您的通讯公司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与本短讯服务有关连的其他费用,概由您负责。本行可以对您可登记在短讯服务的设备数目作出限制,而对不同的顾客可订出不同的限制。 |
12.5 | 您须就在本行所记录的资料的任何改变尽快通知本行,该等资料包括您的设备及联系详情。您授权本行可根据您所提供予本行的资料向您提供短讯服务,除非本行收到您更改的通知。本行透过短讯服务给予您的通讯,一经本行发出,即视为您已收妥。 |
12.6 | 本行可以变更短讯服务的范围或运作、发送讯息的类型,以及需使用的设备类型和通讯公司,无须发出通知或作出责任承担。本行亦可以暂停或撤销短讯服务,无须发出通知或作出责任承担。 |
12.7 | 在不影响本行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致客户通知的原则下,您授权本行,就与短讯服务有关的各方面而言,可将您的资料披露予本行的附属成员、通讯公司及其代理人(位处香港或以外)。 |
12.8 | 透过短讯服务所提供的讯息仅供您参考,其内容并不构成证据。有关的正式通知及结单本行会按照有关账户或服务的条件及条款发予您。同时,透过短讯服务所发出的讯息非为要约。 |
12.9 | 在没有故意的不当行为的情况下,本行不会负责任何您的讯息发出的遗漏或延误,又或通过短讯服务所发出的任何讯息的任何错误,误发,讹误或遭截取。本行亦不会负责任何非本行可能控制的事件,包括任何软件、设备或系统的错误、失灵或故障。通讯公司并非本行的代理人,它们并不承担涉及该短讯服务的任何责任。 |
13. | 快速支付系统 |
13.1 | 有关快速支付系统的银行服务 |
(a) | 此条款13应用于本行有关快速支付系统的服务。本行向客户提供银行服务让客户使用快速支付系统进行付款及资金转账。快速支付系统由结算公司提供及运作。因此,银行服务受结算公司不时就快速支付系统施加的规则、指引及程序规限。本条款规管本行为阁下提供银行服务及阁下使用银行服务。银行服务构成本行提供的整体银行服务的一部份。此等条款补充本行现有的服务条款(「现有条款」) ,并构成现有条款的一部份。凡与银行服务相关并与此等条款无不一致的现有条款将继续适用于银行服务。就银行服务而言,除非另有指定,若此等条款跟现有条款的条文出现不一致,均以此等条款为准。 | |
(b) | 当阁下要求本行代阁下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中登记任何识别代号,或代阁下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设置任何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或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进行付款或资金转账,阁下即被视为已接受此等条款并受其约束。除非阁下接受此等条款,阁下不应要求本行代阁下登记任何识别代号或设置任何电子直接付款授权,亦不应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进行任何付款或资金转账。 | |
(c) | 在本条款,下列的词语具下列定义: 「账户绑定服务」指由结算公司提供作为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一部份的服务,让参与者的客户使用预设的识别代号( 而非账户号码)识别一项付款或资金转账指示的接收地,或其他有关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通讯的接收地。 「银行服务」指本行向客户不时提供的服务(包括二维码服务),让客户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及结算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统不时提供的账户绑定服务、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及任何其他服务及设施,进行付款及资金转账。 「预设账户」指阁下于本行或任何其他参与者维持的账户,并设置该账户为预设账户,以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收取付款或资金,或(如结算公司的规则、指引及程序指明或许可并在指明或许可的范围内)支取付款或资金。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 指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以电子方式设置的直接付款授权。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 指由结算公司提供作为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一部份的服务,让参与者的客户设置直接付款授权。 「快速支付系统识别码」 指由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产生的并与参与者的客户账户关联的独有随机号码。 「结算公司」指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 「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 或 「快速支付系统」指由结算公司不时提供、管理及运作的快速支付系统及其相关设施及服务,用作(i)处理直接付款及存款、资金转账及其他付款交易;及(ii)就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及账户绑定服务交换及处理指令。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参与者」指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该参与者可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零售支付系统营运者、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或任何其他结算公司不时接纳为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参与者的人士。 「识别代号」 指结算公司接纳用作账户绑定服务登记的识别资料,以识别参与者的客户账户,包括客户的流动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或快速支付系统识别码。 「二维码服务」指由本行不时向客户提供的二维码及相关联的付款及资金转账服务。 「监管规定」指结算公司、本行、任何其他参与者、彼等各自的联系公司或集团公司或阁下不时受规限或被期望遵守的任何法律、规例或法庭判令,或由任何监管机构、政府机关 (包括税务机关) 、结算或交收银行、交易所、业界或自律监管团体 (不论于香港境内或境外) 发出的任何规则、指示、指引、守则、通知或限制 (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阁下」及「阁下的」指本行提供银行服务的每位客户,及如文义允许,包括任何获客户授权向本行发出有关使用银行服务的指示或要求的人士。 「本行」及「本行的」指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 |
13.2 | 银行服务的范围及使用条款 |
(a) | 本行向客户提供银行服务,让客户使用快速支付系统及结算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统不时提供的账户绑定服务、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及任何其他服务及设施进行付款及资金转账。本行有权不时制定或更改银行服务的范围及使用银行服务的条款及程序。阁下须接受及遵守此等条款及程序方可使用银行服务。 | |
(b) | 本行可提供银行服务,以本行不时指定的币种(包括港币及人民币)进行付款及资金转账。 | |
(c) | 阁下须以本行不时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输入所需资料并完成程序,方可让本行代阁下处理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进行付款或资金转账的指示。 | |
(d) | 所有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进行的付款或资金转账交易将按照银行同业结算及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者及结算公司不时协议有关快速支付系统的安排)处理、结算及交收。 | |
(e) | 本行保留权利,随时暂停或终止部份或全部银行服务,而无需给予通知或理由。 |
13.3 | 账户绑定服务 - 登记及更改识别代号及相关纪录 |
(a) | 阁下须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登记阁下的识别代号,方可经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使用账户绑定服务收取付款或资金转账。本行有酌情权是否向阁下提供快速支付系统识别码作为识别代号 。 | |
(b) | 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登记及更改识别代号及相关纪录,必须按照结算公司不时施加的适用规则、指引及程序。阁下须以本行不时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输入所需资料并完成登记程序,方可让本行代阁下登记或更改识别代号或任何相关纪录。 | |
(c) | 倘阁下在任何时间为多个账户(不论该等账户于本行或于其他参与者维持)登记相同的识别代号,阁下必须将其中一个账户设置为预设账户。当阁下指示本行代阁下设置或更改预设账户,阁下即同意并授权本行代阁下向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发出要求取消当时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已登记的预设账户。 |
13.4 |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 阁下须以本行不时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输入所需资料并完成程序,方可让本行代阁下处理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的要求。指定程序可包括要求有关人士使用其各自的账户号码或客户识别号码或代码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为免生疑问,识别代号并非为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而设,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后,识别代号及相关纪录如有任何更改,或终止识别代号,皆不会影响已设置的电子直接付款授权。 |
13.5 | 阁下的责任 |
(a) | 识别代号 及账户现时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权使用人 阁下只可为自己的账户登记阁下自己的识别代号,亦只可为自己的账户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阁下必须是每项识别代号 及每个提供予本行登记使用账户绑定服务及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的账户现时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权使用人。当阁下指示本行代阁下登记任何有关快速支付系统的识别代号 或账户,即确认阁下为相关识别代号或账户之现时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权使用人。这对于流动电话号码至为重要,皆因于香港流动电话号码可被循环再用。 |
||
(b) | 识别代号 任何阁下用作登记账户绑定服务的识别代号必须符合结算公司不时施加的适用要求。例如,结算公司可要求登记作识别代号 的流动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必须与阁下于相关时间在本行纪录上登记的联络资料相同。阁下明白并同意,本行、其他参与者及结算公司有权及可酌情无需通知及阁下同意,取消任何根据可用资料属不正确或非最新的识别代号的登记。 |
||
(c) | 正确资料 | ||
(i) | 阁下须确保所有阁下就登记或更改识别代号 (或任何相关纪录)或就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提供的资料均为正确、完整、最新的且并无误导。阁下须于合理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以本行指定的形式或方法通知本行任何对资料的更改或更新。 | ||
(ii) | 在发出每项付款或资金转账指示时,阁下须对使用正确及最新的识别代号及相关纪录负全责。阁下须就不正确或过时的识别代号 或相关纪录导致本行及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作出任何不正确的付款或转账负全责并确保本行不致有损失。 | ||
(d) | 适时更新 阁下有完全责任向本行适时发出指示及提供资料变动或更新,以更改阁下的识别代号 (或相关纪录)或任何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设置,包括但不限于更改阁下的预设账户,或终止任何识别代号或电子直接付款授权。阁下承认,为确保有效地执行付款及资金转账指示及避免因不正确或过时的识别代号、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或相关纪录而导致不正确的付款或转账,备存阁下最新的识别代号、电子直接付款授权及所有相关纪录至为重要。 |
||
(e) | 更改预设账户 倘阁下或相关参与者因任何原因终止作为预设账户的账户(包括该账户被暂停或终止),结算公司的系统会自动按账户绑定服务下与相同识别代号相联的最新登记纪录指派预设账户。阁下如欲设置另一账户作为预设账户,阁下须透过维持该账户的参与者更改登记。 |
||
(f) | 阁下受交易约束 | ||
(i) | 就任何付款或资金转账,当阁下向本行发出指示,该指示及按其进行的交易即属最终及不可撤销,并对阁下具有约束力。 | ||
(ii) | 就登记识别代号或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而言,当阁下向本行发出指示,该指示即属不可撤销,并对阁下具有约束力。阁下可按照本行不时指定的程序及要求更改或取消任何识别代号或已设置的电子直接付款授权。 | ||
(g) | 负责任地使用银行服务 阁下必须以负责任的方式使用银行服务,尤其需要遵守下列责任: |
||
(i) | 阁下必须遵守所有规管阁下使用银行服务的监管规定,包括就收集、使用及处理任何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方面遵守保障资料私隐的监管规定。阁下不得使用银行服务作任何不合法用途或非由结算公司的规则、指引及程序授权或预期的用途。 | ||
(ii) | 凡向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收取阁下付款或资金转账的收款人或电子直接付款授权的交易对方发出会被显示的备注或讯息,阁下须遮盖该等收款人或交易对方的名字或其他资料,以防止任何个人资料或机密资料被未经授权展示或披露。 | ||
(iii) | 倘本行向阁下提供快速支付系统识别码作为识别代号,阁下不应为了获取心仪号码或数值作快速支付系统识别码而重复取消登记及重发申请。 | ||
(h) | 其他有关付款及资金转账的责任 |
||
(i) | 在发出付款或交易的指示时,阁下同意采取合理可行的步骤以保障阁下自身的利益、资金及资产免受欺诈或其他非法活动的损害。阁下每次均有责任查证收款人实属可靠并且交易实属真确,以及作出明智的判断。为协助阁下对欺诈、诈骗和欺骗活动保持警惕,本行将根据从快速支付系统或香港警务处不时接收到的风险警告、讯息及指标发出风险警示。 | ||
(ii) | 本行将按本部份及现有条款下的适用条款处理阁下就银行服务的任何指示。阁下须遵守其他有关付款、资金转帐及直接付款授权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帐户存有足够资金用作不时结清付款及资金转帐指示。 | ||
(i) | 阁下须就授权人士负责 当阁下授权其他人士向本行发出有关使用银行服务的指示或要求(不论阁下为个人、公司、法团、独资经营或合伙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团性质的组织): |
||
(i) | 阁下须为每名获阁下授权的人士的所有作为及不作为负责; | ||
(ii) | 任何本行收到并真诚相信乃由阁下或任何获阁下授权的人士发出的指示或要求,均属不可撤销并对阁下具有约束力;及 | ||
(iii) | 阁下有责任确保每名获阁下授权的人士均会遵守此等条款内就其代阁下行事适用的条款。 |
13.6 | 本行的责任及责任限制 | |||
(a) | 本行会按结算公司不时施加的适用规则、指引及程序,处理及向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提交阁下的指示及要求。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有权按其认为适当的次序或方法处理及执行阁下的指示及要求。本行无法控制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运作或其执行阁下的指示或要求的时间。当本行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或透过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不时收到涉及阁下任何的识别代号 (或相关纪录)或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设置或其他有关快速支付系统事项的状况更新通知,本行会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及时间通知阁下。 | |||
(b) | 在不减低上文条款13.6(a)或现有条款的影响下: | |||
(i) | 本行无须负责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有关或因使用银行服务,或有关或因处理或执行阁下就有关银行服务或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指示或要求,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除非任何上述损失、损害或开支属直接及可合理预见并直接且完全由于本行或本行人员、雇员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责引致; | |||
(ii) | 为求清晰,本行无须负责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或有关下列一项或多项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 | |||
(1) | 阁下未遵守有关银行服务的责任;及 | |||
(2) | 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或快速支付系统的任何功能产生或引致的,或本行可合理控制以外的情况引致的延误、无法使用、中断、故障或错误,包括本行从快速支付系统或香港警务处接收到有关怀疑欺诈、诈骗或欺骗的风险警告、讯息及指标的任何延误或错误;及 | |||
(iii) | 在任何情况下,就任何收益损失或任何特别、间接、附带、相应而生或惩罚性损失或损害赔偿(不论是否可预见或可能招致),本行、本行的关联公司或集团公司、本行的特许人、及上述彼等各自的人员、雇员或代理均无须向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 | |||
(c) | 阁下的确认及弥偿 | |||
(i) | 在不减低阁下在现有条款下提供的任何弥偿或本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影响下,本行及本行人员、雇员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关或因本行提供银行服务或阁下使用银行服务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种类的责任、申索、要求、损失、损害赔偿、成本、费用及开支(包括以全面弥偿基准引致的法律费用及其他合理开支),以及本行及本行人员、雇员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诉讼或程序,阁下须作出弥偿并使本行及本行每名人员、雇员及代理免受损失。 | |||
(ii) | 如任何责任、申索、要求、损失、损害赔偿、成本、费用、开支、法律诉讼或程序经证实为直接及可合理预见且直接及完全因本行或本行人员、雇员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责引致,上述弥偿即不适用。上述弥偿在银行服务终止后继续有效。 |
13.7 | 收集及使用客户资料 | ||
(a) | 为了使用银行服务,阁下可能需要不时向本行提供有关下列一名或多名人士的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 | ||
(i) | 阁下; | ||
(ii) | 阁下付款或资金转账的收款人,或阁下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的交易对方;及 | ||
(iii) | 如阁下为公司、法团、独资经营或合伙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团性质的组织,阁下的任何董事、人员、雇员、获授权人士及代表。 | ||
本行不时就有关银行服务获提供或由本行编制的个人资料及信息统称为 「客户资料」。 | |||
(b) | 阁下同意(及如适用,阁下代表阁下的每名董事、人员、雇员、获授权人士及代表同意)本行可为银行服务的用途收集、使用、处理、保留或转移任何客户资料。此等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 ||
(i) | 向阁下提供银行服务,维持及运作银行服务; | ||
(ii) | 处理及执行阁下不时有关银行服务的指示及要求; | ||
(iii) | 披露或转移客户资料予结算公司及其他参与者,供彼等就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运作使用; | ||
(iv) | 按需遵守的监管规定而作出披露;及 | ||
(v) | 任何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 ||
(c) | 阁下明白及同意客户资料可能被结算公司、本行或其他参与者再披露或转移予其客户及任何其他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第三者,作为提供及运作账户绑定服务,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及银行服务之用。 | ||
(d) | 倘客户资料报括阁下以外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包括任何于上述条款13.7(a)(ii) 或 13.7(a)(iii) 指明的人士),阁下确认阁下会取得并已取得该人士同意,就结算公司、本行及其他参与者按本条款指明的用途使用(包括披露或转移)其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 |
13.8 | 二维码服务 | ||||
(a) | 本条款13.8,连同现有条款及适用于阁下透过其使用二维码服务的流动应用程序(「二维码应用程序」)的任何其他条款及细则,均适用于二维码服务的使用。 | ||||
(b) | 使用二维码服务及阁下的责任 | ||||
(i) | 二维码服务让阁下扫描由本行或其他人士提供的二维码,从而自动收集付款或资金转账资料,而无须人手输入资料。由其他人士提供的二维码,必须符合结算公司指定的规格及标准方能获接纳。在确认任何付款或资金转账指示之前,阁下须负全责确保收集得来的资料是准确及完整。就该等付款或资金转账资料所含的任何错误,本行概不负责。 | ||||
(ii) | 二维码服务可在本行不时支持及指定的操作系统的流动装置上使用。 | ||||
(iii) | 二维码服务的更新版本可透过提供二维码应用程序的应用程序商店定期推出。某些装置会自动下载更新版本。如使用其他装置,阁下须自行下载更新版本。视乎更新版本,阁下可能在下载更新版本前无法使用二维码服务。阁下须负全责确保已于阁下的流动装置下载最新版本,以使用二维码服务。 | ||||
(iv) | 本行只向本行客户提供二维码服务。倘本行发现阁下不符合使用二维码服务的资格,本行有权取消二维码应用程序内阁下的账户及/或禁止阁下取用二维码服务。 | ||||
(v) | 本行无意于其法律或规例不容许使用二维码服务的司法管辖区内提供二维码服务,亦无意于本行未获发牌或授权在其境内提供二维码服务的司法管辖区内提供二维码服务。 | ||||
(vi) | 阁下必须遵守规管阁下下载二维码应用程序,或存取或使用二维码应用程序或二维码服务的所有适用法律及规例。 | ||||
(c) | 保安 | ||||
(i) | 阁下不得在流动装置或操作系统供货商支持或保修的配置范围以外或经修改的任何装置或操作系统上使用二维码服务。该等装置包括已被破解(越狱)或已被破解(超级用户权限)的装置。已被破解(越狱)或已被破解(超级用户权限)的装置是指未经阁下的流动服务供货商及电话制造商批准而自行解除其所设限制的装置。在已被破解(越狱)或已被破解(超级用户权限)的装置上使用二维码服务,可能导致保安受损及欺诈交易。在已被破解(越狱)或已被破解(超级用户权限)的装置上使用二维码服务,阁下须自行承担全部风险,就阁下因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或任何其他后果,本行概不负责。 | ||||
(ii) | 阁下须就在使用二维码服务过程中由阁下或获阁下授权的任何人士发出的指示或要求负全责。 | ||||
(iii) | 阁下须负全责确保阁下的流动装置所显示或储存的资料受妥善保管。 | ||||
(iv) | 如阁下知道或怀疑有任何其他人士知悉阁下的保安资料,或曾使用或企图使用阁下的保安资料,或如阁下的流动装置遗失或被窃,阁下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本行。 | ||||
(d) | 本行的责任及责任限制 | ||||
(i) | 本行会用商业上合理努力提供二维码服务,但如未能提供二维码服务,本行概不负责。 | ||||
(ii) | 二维码服务是基于「现在既有状态」提供,概不就其功能作出任何种类的陈述、保证或协议。本行不能保证在使用二维码服务时病毒或其他污染或破坏性数据不被传送,或阁下的流动装置不被损害。本行对阁下使用二维码服务而引致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 ||||
(iii) | 阁下明白及同意: | ||||
(1) | 阁下自行承担使用二维码服务的风险。在法律容许的最大范围内,本行明确卸弃所有不论种类的明示或暗示保证及条件。 | ||||
(2) | 阁下透过使用二维码服务下载或获取任何材料或资料属个人决定并须自行承担风险。任何因下载、获取或使用该等材料或资料而对阁下的电脑或其他装置造成任何损害或造成资料损失,概由阁下负责。 | ||||
(iv) | 为免生疑问,上文无意排除或限制任何不能合法地排除或限制的条件、保证、权利或责任。 |
第3部分:投资服务
本行乃《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项下的持牌银行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项下的注册机构,中央编号AAL698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第3部分适用于证券、股份、股票、公司债券、债券、票据、集体投资计划、基金、货币、有关的权利、期权及利息,以及其他投资的交易(投资项目)。各规则(连同第1部分及第3部分)适用于各项特别服务。
1. | 本行提供的服务 |
1.1 | 您确认在发出任何关于任何投资的指示前,您将已阅读、理解及同意受任何发售文件、条款、申请书、程序及涉及投资的其他文件所约束。您将确保您符合资格购入有关投资,以及您的指示符合有关投资的规定。本行不负责查明事实是否如此,并可以不经修改执行任何的指示,或者会作出任何修改以符合有关投资的规定,而毋须知会您。 |
1.2 | 除非另有书面协定,或本行现已代您持有足够现金或投资项目,您将于本行通知您的时间,以可交收方式向本行支付已结清资金或向本行交付投资项目,以为每宗交易进行结算。假如您未有如此支付或交付,本行可终止有关交易,或出售该等已购入投资项目,或借入或购买投资项目以结算该等交易。您将对所有负债、损失及合理的开支赔偿本行。 |
1.2A | 就您与本行进行任何产品交易而言: | |
(a) | 根据本条款第3部分条款1A,本行可能向您招揽销售或建议产品;及/或 | |
(b) | 根据本条款第3部分条款1B,您可能在没有本行的任何招揽或建议或与其不一致的情况下与本行进行交易。 | |
除了如本条款第3部分条款1.2A(a)及1A所载的情况外,本行不会提供咨询服务,亦因此不会就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产品承担任何有关咨询的谨慎责任或义务。 |
1.3 | 本行可以本行或本行代名人名义,把您的指示作为较大额指示的一部分执行。本行将以公平方式把所购入的投资分配给您及其他客户。 |
1.4 | 本行可以根据您的指示: |
(a) | 把有关款项借记于您的账户,并向投资经理或其他人士认购或申请投资项目的单位或权益; | |
(b) | 向投资经理或其他有关人士申请赎回、转让或(倘适用)转换本行代您持有的单位或权益。 |
1.5 | 本行不代任何投资经理或其他相关人士行事。尽管本行接受您的申请,惟彼等可能拒绝您的申请。除接收您已购入的投资项目外,本行将您的申请转介予该经理或其他相关人士后不再有其他责任。 |
1.6 | 本行只会于本行实际收到后及扣除有关合理的开支后,始会把投资项目、销售或赎回所得收益、退款及收入贷记于您的账户。本行可在您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作出贷记。本行可保留投资及款项以抵偿潜在第三者的申索。除非与您另有书面协定,否则本行无需采取任何行动收回任何投资或款项,或通知您任何付款可能已到期或已逾期,或就您的投资是否需要作出任何行动。向您交付投资的风险,概由您承担。 |
1.7 | 您将应本行要求指定您一个或以上账户作为结算账户。经本行同意,您的投资账户或结算账户的被授权签字人可操作以上两个账户以及任何挂钩投资。 |
1.8 | 为了为本行的服务筹集任何款项,本行可以出售您的投资或其任何部分。 |
1.9 | 本行可接纳个别人士,在开立投资账户时,向本行寄出一份已签署的开立账户表格、其身分证明文件已签署副本及由本人开出一张由一间香港持牌银行兑付,不少于规定金额的支票,支票上的签署须与开立账户表格上的签署相同。然而,在支票被清算前,账户不能运作。 |
1.10 | 假如您不是最终受益人,亦非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或衍生工具(包括场外交易衍生工具)最初发指示的最终负责人: |
(a) | 您同意于本行或香港交易所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任何其中一方提出要求的两个营业日内,直接向香港交易所及证监会提供最终受益人及最初发出指示的最终负责人的详细资料(包括身分、地址及联络资料); | |
(b) | 您于上文 (a) 的协议将会在本行服务终止后继续有效;及 | |
(c) | 假如受益人或最初发出指示人士身处香港境外,您确认此等条文根据有关的香港境外司法管辖区之法律具有约束力。 |
1.11 | 您确认就您在或透过香港交易所作出的证券卖出指令将为「长仓」销售,除非您在发出卖出指令时通知本行有关指示是涉及您并不拥有但有权拥有的证券,即涉及抛空,并同时向本行提供该卖出属「已对冲」的必需保证。 |
1.12 | 假如任何交易涉及衍生产品,包括期权,本行将应要求向您提供(如适用) (a) 产品规格以及涵盖该等产品的任何章程或其他发售文件,及 (b) 保证金程序的详尽说明书及产生毋须您同意而平仓的各种情况。 |
1.13 | 当本行要求您确认任何口头指示时,您将从速签署指示表格。 |
1.14 | 除非您已与本行订立书面全权委托协议,否则本行的雇员及代表不会接受获委任为您的代理人,操作您的账户。本行的雇员及代表不得为自己买卖合约。 |
1.15 | 本行可以就您可能设定合约的总值设定限额。本行将以书面通知您有关限额及任何更改。 |
1.16 | 本行可持有与您的指示相反的仓盘。 |
(a) | 您向本行提供的任何资料(包括根据上文条款1A.1就评估合适性而提供者)为有效、真实、完整、准确及最新; | |
(b) | 如有关您或产品的状况有变,本行所招揽销售或建议的产品或不再适合您; | |
(c) | 本行并无责任确保本行向您招揽或建议的产品一直适合您; | |
(d) | 为作出知情投资决定,您必须 |
(i) | 明白产品的性质、条款及风险;及 | ||
(ii) | 考虑您的个人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您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 ||
(e) | 如有需要,您将就欲认购的产品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
(a) | 该等交易完全是应您的个人要求及根据您的个人判断作出; | |
(b) | 您充份理解及明白该等交易的性质、条款及风险; | |
(c) | 您已考虑您的个人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您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 |
(d) | 如有需要,您将就该等交易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 |
(e) | 本行不会提供咨询服务,亦因此不会就该等交易承担任何有关咨询的谨慎责任或义务; | |
(f) | 受本条款第1部分条款13规限下,本行不会就您或任何人士因任何该等交易而招致或蒙受任何形式的损失(包括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成本或损害承担责任。 |
1C | 在没有本行任何招揽、建议或意见与其不一致的情况下与本行进行复杂产品之交易 |
1C.1 | 在没有本行任何招揽或建议或与其不一致的情况下与本行进行任何复杂产品(定义见操守准则)之交易前,您接受及同意下列各项,而本行亦将依赖您就下列各项的接受及同意: |
2. | 保管 |
2.1 | 您授权本行任命代名人持有所有由本行以您名义购买的投资项目。本行将根据适用法律及法规,安排把您的投资登记或妥善保管持有,包括以该代名人的名义登记记名投资。本行将本行代您持有的投资记录于您在本行开立的投资账户内。 |
2.2 | 本行可以为安全保管理由拒收任何投资,亦可以随时要求把任何投资自本行的保管中撤走。 |
2.3 | 您的投资将作可替换处理,并作为本行为本行客户所持有的较大额相同投资的其中一部分持有。您将有权获得持有所产生的付款,应占份额与您持有量相对总持有量的份额相同。任何损失亦将按比例分配由各投资拥有人承担。 |
2.4 | 假如转账乃由电子或入账方式作出,本行可以把任何合资格投资存入结算系统。您的投资可以由第三者在香港境外持有。 |
2.5 | 除非与您另有书面协定,否则本行毋须出席任何投资持有人的会议或行使任何权利。 |
2.6 | 有关提取或转让投资的指示乃受制于本行对通知、限额、付款及程序的要求。在您可以进行提取之前,您可能需要根据适用规定,向卖方或保管人取得交付或完成转让。您将于本行指定地点领取任何证书或文件。 |
2.7 | 假如投资乃以总证书形式或对账形式发行,则不可以以实物提取。 |
2.8 | 假如最低持有量要求适用,少于最低持有量的持有量可能被要求赎回。 |
3. | 本行的角色 |
3.1 | 就本行的服务而言,本行担任您的代理人,而非受托人或受信人。本行的角色不会因一方面与您以及另一方与任何经纪或其他人士进行佣金、费用或收费的交易而受影响。本行的责任仅限于此等条款所明文载列的责任。本行可以以主事人身分在交易中行事,假如如此,本行将通知您。此等条款在可能的程度内,适用于本行代表您进行及与本行进行的交易。 |
3.2 | 您同意本行可以接受来自涉及您的交易的经纪及其他人士的任何现金、货物、服务、回扣或其他软性佣金。 |
3.3 | 本行无义务向您购买任何投资,不论本行曾否向您买入或向您出售。 |
3.4 | 本行无需查询任何投资经理或其他有关人士是否履行职责。 |
4. | 资料 |
4.1 | 本行将会把有关本行名称、主要营业地址、注册情况、中央编号、服务性质、或费用或收费的任何重大改变通知您。 |
4.2 | 由本行提供并关于您的投资的资料乃基于来自涉及发行及管理投资的人士、资料出售者或公开途径的资料。本行相信资料正确但从无加以核实。资料提供者可能不会接受资料正确无讹的责任。本行对第三者文件及资料概不负责。 |
4.3 | 您同意本行可在成功代您执行一项证券交易后,在合理的情况下以本行所决定的方式或媒介尽速通知您该宗买卖交易的重点。您同意您须及时自行透过本行所不时提供的方式或媒介查阅有关买卖交易的重点。除以上的安排外,您同意本行毋须向您确认或发出任何有关买卖交易重点的确认通知。 |
4.4 | 有关您的投资的报告、账目、通知及其他文件将由本行持有,持有时间由本行决定,并于本行所指定的办事处在上述时间供您索阅。之后此等文件将由本行销毁。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否则您并不要求本行把此等文件转交予您或通知您收到此等文件或其内容。本行将尽快应要求向您提供有关本行代您持有的证券的公司行动的资料。 |
4.5 | 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价格乃由香港交易所提供。虽然该公司致力确保资料正确无讹,不过本行并不作出任何担保,亦不接受任何错误的责任。 |
4.6 | 您将不会散播本行所提述的任何价格、汇率或其他报价,或利用以上种种作供自己参考以外的任何用途。 |
4.7 | 如您希望就您以本行或本行代名人的名义登记购买的证券接收公司通讯,则您将授权本行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及/或上市发行人的注册处披露您的名称及通讯地址,以便他们可将任何公司通讯直接寄送予您。 |
4.8 | 向您提供的任何广告、市场推广或宣传物料、市场资料或产品资料,其本身不会构成任何产品的招揽销售或建议。 |
5. | 重大利益 |
当为您进行交易时,本行的联系人或本行在有关的交易中可以有重大利益。例如,本行的联系人或本行可: |
(a) | 就有关投资持仓,或以发行人、经办人、保管人、受托人或其他身分参与其中;或 | |
(b) | 将您的买卖指示与其他客户的买卖指令进行配对。 |
假如本行在某宗交易上出现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除非本行已向您披露有关利益冲突,并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您获得公平待遇,否则本行将不会进行有关交易。 | |
本行或许与涉及任何投资的发行或管理事宜的任何人士或彼等的联系人有现存或未来的商业或银行业务关系,又或本行将为保障本行利益而作出各种合适的行动;但并无义务向您披露或交待上述事,亦不论该等行动是否可能对您构成不利影响。 | |
6. | 以主事人身分订立交易 |
6.1 | 本行可以主事人身分与您订立各项交易(于条款第6内,每项交易称为「交易」),而每项交易均具有本行发出的确认书(「确认书」)作为凭证,并明文注明须符合本条款。所用词语应具有确认书所赋予的涵义。 |
6.2 | 如出现歧异,就有关交易而言,概依如下次序以该份文件的条款为准:(1) 确认书,(2) 适用的特定产品规则,及 (3) 本条件。 |
6.3 | 本行与您就出售或购买投资而订立的合约乃于本行获授权人员口头确认条款时,或于本行获授权人员书面签署其条款时订立。口头合约的条款将载列于本行的书面确认书。 |
6.4 | 所有交易构成各方之间的一项单一协议(「协议」),并将依据此一事实订立。订约各方将不会另外订立任何其他交易。 |
6.5 | 在符合无违约事件(见下文6.10)或潜在违约事件发生及两者并非正在发生的前提条件下,各方将根据每份确认书付款及交收。「潜在违约事件」指在发出通知或时间过去或兼具上述两者的情况下,可能会构成违约事件的任何事件。 |
6.6 | 在与您协定一项交易时,本行可在您的账户的资金及投资内「冻结」本行估计结算交易所需的金额。假如本行未有如此作为,本行的权利亦不受影响。 |
6.7 | 本行于接获您进行一宗或以上交易的长期指示时,本行可在您账户的资金及投资内「冻结」本行估计结算交易所需的金额。您的长期指示乃属不可撤回的,除非本行同意。 |
6.8 | 在您要求本行履行责任前,您将完全履行您的义务。 |
6.9 | 除另有协定者外,任何付款、交收或厘定,若于非营业日到期,将改为于下一个营业日到期。 |
6.10 | 违约事件 |
于任何时候发生下列涉及您或您任何联系人或提供任何保证或抵押以支持您在协议项下的义务的任何人士(各别称为「有关人士」)的事件构成违约事件(「违约事件」): |
(a) | 未能付款或交收 于到期时,未能按协议项下的规定付款或交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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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违约事项 未能遵守协议的任何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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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支持的缺失 |
(i) | 未能履行为支持您于协议项下的义务而提供任何保证或担保的任何协议; | ||
(ii) | 无本行的书面同意,该等担保或保证届满,或不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或 | ||
(iii) | 任何有关人士(或获指派管理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提出舍弃或废除(全部或部分)该等担保或保证,或质疑该等担保或保证的有效性。 |
(d) | 失实陈述 任何陈述被证明在任何重大方面属不正确或存有误导成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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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交叉失责 发生或存在下列各项的情况下: |
(i) | 在一项或以上金融、投资、衍生工具或借款交易下的失责(不论名目为何),而有关的失责导致该等交易成为,或成为足以被宣布,到期及应付款或应交收,或以其他方式提早终止; | ||
(ii) | 于到期日在任何金融、投资、衍生工具或借款交易(在达到适用的通知规定或宽限期后)项下的一项或以上的付款或交收失责;或 | ||
(iii) | 任何金融、投资、衍生工具或借款交易的卸弃、不履行或驳回(全部或部分)(或该等行动乃由获指派或获授权管理任何有关人士的任何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进行)。 |
(f) | 无偿债能力 任何有关人士: |
(i) | 成为无偿债能力,或未能或以书面形式承认其无能力于债务到期时偿付其债务; | ||
(ii) | 以或为债权人的利益作一般出让、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 | ||
(iii) | 或任何其他人士展开任何司法、行政或其他法律程序,或采取任何法律行动,(1)就有关人士,或其债务或资产寻求一项无偿债能力、破产、清盘、重组或改过自身的判决或安排,(2) 为有关人士或其资产的任何重要部分的资产寻求受托人、接管人、清盘人、监督人或保管人的指派,或(3) 以达至相若效力; | ||
(iv) | 有一项为其清盘、重组或重新整顿而通过的决议案; | ||
(v) | 有一名有抵押人士管有其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有针对其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而强制执行的扣押、执行令、扣押书或其他法律程序;或 | ||
(vi) | 引致根据任何适用法律具有相若于以上任何一项的效力的任何事件或受其规限。 |
(g) | 合并 任何有关人士与另外一个实体兼并或合并,或转让其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予另外一个实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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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身故 假如您属个别人士,而您身故或成为在神智上无能力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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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不可抗力 |
(i) | 由于任何事件或情况,任何有关人士未能或可能未能遵守,或事属或可能事属不可能遵守协议的任何重要条文,或遵守协议的任何重要条文并非切实可行,而该等事件或情况并非受影响人士所能控制的;或 | ||
(ii) | 根据任何适用法律,任何有关人士遵守协议的任何重要条文乃属或可能属不合法。 | ||
就此而言,重大条文包括交易项下准时付款或收款或交收的义务。 | |||
(j) | 充份保证 | ||
当本行有合理理由不安,而您未能提供充份保证,保证您有能力于本行发出书面要求后第二个营业日或之前履行您于协议,或各当事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项下的尚未履行义务。 |
6.11 | 提早终止 |
(a) | 假如违约事件于任何时候发生及正在继续,本行可于至少7天前向您发出注明违约事件的通知,就受影响或所有尚未履行交易指定一个日子作为提早终止日(而有关交易将于指定日子终止)。(“提早终止日”)。 | |
(b) | 本行将以真诚态度厘定本行依据当时通行情况取代或提供本行每宗遭终止交易的重要条款的经济等值物而招致或实现或可能招致或实现的损失或得益及费用,其中包括支付余款、交收项目及权利。本行将于一个在商业上合理的日子厘定该等金额,以及订出一个商业上合理的结果。本行可视乎交易的类型、复杂度或其他有关因素而定,对每宗不同的交易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本行可考虑任何相关的资料,其中包括源自本行内部的市场数据及资料,而没有重复: |
(i) | 集资的任何费用; | ||
(ii) | 就本行终止或取得涉及对遭终止交易的任何对冲安排而招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收益。 |
所有金额将以港元或本行所选择的另外一种货币计算。本行将按本行的现货汇率换算另外一种货币的金额。 | ||
本行将扣除 (i) 于提早终止日当日或之前应付予涉及所有遭终止交易的任何一方的金额及 (ii) 相等于需要于提早终止日当日或之前交付但于该日并无如是交付予涉及每宗遭终止交易的任何一方的任何交付东西于原来计划日的公平市值的金额(按本行合理地厘定),连同按逾期利率计算自原定到期日(包括当日)起计至(但不包括)提早终止日止的利息。 |
(c) | 只要于提早终止日后合理地切实可行,本行将向您发出一份结单,其中以合理地详尽列出有关计算及本行根据上文 (b) 段计算的任何应付款金额。该金额将需于通知内列明的日子予以支付,连同其按逾期利率计算自(及包括)提早终止日起计至(但不包括)支付该金额当日止裁决之前及之后的利息。 | |
(d) | 订约双方同意根据上文 (b) 段可追索金额为一项合理的事前估计损失而并非一项罚金。该金额是针对日后种种风险的应付买卖损失及保障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者外,任何一方将无权追索有关该等损失的任何额外损害赔偿。 |
7. | 风险披露 |
您确认及明白: 如有引述往绩的情况下,所列示的往绩数字并非未来表现的指标。 买卖上市人民币产品的风险 投资 / 市场风险 与任何投资一样,人民币股票产品也有投资风险。二级市场中的人民币股票产品价格可升可跌,即使人民币相对港元或其他货币升值,投资者的投资亦可能遭受损失。 流通性风险 人民币股票产品是香港市场的一种新投资产品。此等产品未必有常规交易或活跃的二级市场,因此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出售所持有的人民币股票产品投资,或不得不以大幅低于价值的价格折让此产品。此外,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收紧外汇管制措施,人民币或人民币股票产品的流通性将会受到影响,投资者可能面临更大的流动性风险。 货币风险 如果投资者为持有人民币以外的本地货币的非内地投资者,在投资人民币股票产品时将面临货币风险。在买卖人民币股票产品时,该类投资者需进行本地货币及人民币之兑换,将须支付货币兑换成本,即人民币买入及卖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即使投资者的人民币股票产品价格持续不变,但因为买卖人民币存在差价,投资者在卖出此类产品时也不一定能获得同样金额的港元。此外,人民币受限于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已放宽限制,允许在香港的银行经营部分人民币业务,但人民币仍不能在香港自由兑换。投资者可能无法在预期时间内进行人民币兑换及 / 或无法兑换预期数量,或完全不能兑换,因而带来投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的外汇政策或会改变,对投资者的投资带来负面影响。 汇率风险 人民币股票产品以人民币交易和结算,故存在汇率风险。人民币投资受汇率波动而产生获利机会及亏损风险。客户如将人民币兑换为港元或其他外币时,可能受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而蒙受亏损。人民币并不保证不会贬值,人民币贬值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人民币股票产品价值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人民币股票产品不宜用作对人民币/港元汇率波动进行投机的投资工具。 违约风险及信用风险 一般而言,人民币股票产品同样面临可能与以其他货币计价股票产品相关的常见违约风险。人民币股票产品的表现受到发行人的营运表现及其他各方面因素影响,亦会受到与发行人可能具有的特别身份或特别的业务策略有关的信贷风险所影响。 新兴市场风险 涉及中国内地市场的人民币股票产品尤其受制于可能来自内地相关市场 / 产业 / 领域的风险以及其他因素如政府政策的改变、税务和政治发展等。 人民币兑换限制风险 (只适用于个人客户) 目前人民币并非完全可自由兑换,个人客户可以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人民币兑换的汇率是人民币(离岸)汇率,是否可以全部或即时办理,须视乎当时银行的人民币头寸情况及其商业考虑。客户应事先考虑及了解因此在人民币资金方面可能受到的影响。 人民币兑换限制风险 (只适用于企业客户) 目前人民币并非完全可自由兑换,企业客户通过银行进行人民币兑换是否可以全部或即时办理,须视乎当时银行的人民币头寸情况及其商业考虑。客户应事先考虑及了解因此在人民币资金方面可能受到的影响。 买卖创业板股份的风险 创业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资风险。尤其是该等公司可在无需具备盈利往绩及无需预测未来盈利的情况下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动及流通性很低。您只应在审慎及仔细考虑后,才作出有关的投资决定。创业板市场的较高风险性质及其他特点,意味着这个市场较适合专业及其他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现时有关创业板股份的资料只可以在香港交易所所操作的互联网网站上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须在宪报指定的报章刊登付费公告。假如您对本风险披露声明的内容或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及在创业板买卖的股份所涉风险有不明白之处,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在香港交易所买卖纳斯达克 - 美国证券交易所证券的风险 按照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试验计划(「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是为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而设的。您在买卖该项试验计划的证券之前,应先咨询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的意见和熟悉该项试验计划。您应知悉,按照该项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并非以香港交易所的主板或创业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证券类别加以监管。 贵金属及外汇保证金买卖的风险 如孖展合约或保证金涉及人民币,您将受限于人民币兑换限制风险。 人民币兑换限制风险 (只适用于个人客户) 人民币兑换限制风险 (只适用于企业客户) 期权交易的风险 基金及单位信托基金的风险 往绩数字并非未来表现的指标。您于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仔细阅读发售文件。 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投资有别于在银行置存款项。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并不属于存款或本行联系人或本行的其他责任,亦不获本行联系人或本行保证。基金公司或单位信托基金经理不负责按任何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的发售价赎回在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的股份。尽管本行不一定就提供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的相关服务而收费,惟本行一般会获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经理支付安排涉及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的佣金或回佣。 由于部分市场的某些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可能会受到较一般政治或经济不稳定风险为高的限制,因此该等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的资产及收益可能会蒙受汇率、外汇管制及财政规例反复的不利影响,并可能由此令此等基金及单位信托基金的股份受着价格大幅波动的规限。部分市场可能不受会计、核数及财务报告准则及实务的规限,惟该等规限则适用于较先进的国家/地区,此外,较诸于有较先进证券市场的国家/地区,该等市场的政府监管、法律规例及已确立的税法及程序可能会较少。 若干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可能会投资于低于投资级评级但具有较高收益率的证券。在投资级别以下的证券,例如高收益率债务证券可能被视为属投机性,其中可包括非评级或失责证券。因此,投资于此等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较诸于目前投资于评级较高但收益率较低的证券具有更高度的信贷风险。 在投资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前,您应详细考虑,(a) 可能的税务后果,(b) 法律规定,以及(c) 根据您的注册成立国家/地区、公民地位、住所或本籍国家/地区的法律,您可能面对的及可能与购买、销售、认购、持有、转换或出售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内股份有关的任何外汇管制规定。 有关科技或科技相关的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的市场可以极之波动,且在大部分情况下,其价格可能反映市场的投机活动,而非该等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的当时经济价值。 若干保本 / 资本保值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一般附带某些条款及条件,而于达成发售文件或章程列明的所有条款及条件前,赎回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股份将受市场波动或赎回费所规限。保本 / 资本保值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由发售文件指定的保证人作出保证。 保证金买卖的风险 授权再质押您的证券抵押品等的风险 假如本行在香港收到或持有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则只在您的书面同意下,始准作出上述安排。此外,除非您属专业投资者,您的授权必须指明期限为本期,并且以不超过12个月为限。假如您属专业投资者,这些限制则不适用。再者,假如本行于授权届满前向您发出至少14天的备忘通知书,而您于您当时的既有授权届满日前并无就该等设定续期提出反对,则您的授权可被视为已获续期(即毋须得到您的书面同意)。 您无需根据任何法律签署此等授权。惟本行可能需要得到授权,例如向您借出保证金,或准许将您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借给第三者或在第三者处当为抵押品寄存。本行应就所使用的任何一项此等授权的目的对您作出解释。假如您签署任何一项授权,而您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借予或寄存在第三者,则该等第三者将拥有您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的留置权或扣押权。尽管本行需对您授权借出或寄存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向您负责,但本行失责亦可能会令您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蒙受损失。 本行提供不涉及证券借入及借出的现金账户服务。假如您无需保证金信贷或不愿意借出或质押您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则不要签署以上授权及要求开立这类现金账户。 在香港境外取得或持有资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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