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疾188终身寿险计划

产品种类:人寿保险

承保机构: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守护快乐时刻 保障幸福未来

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银人寿」)为您提供危疾188终身寿险计划(「本计划」),本计划提供共188种疾病的保障,包括严重疾病、特别疾病、非严重疾病及儿童疾病。此外,本计划更提供持续支援保障1, 4,额外癌症赔偿2, 4、额外心脏病赔偿3, 4、额外中风赔偿3, 4及额外肾衰竭赔偿3, 4,以及涵盖入住深切治疗部之保障5。受保人、受益人或保单权益人(视乎情况而定)于首10个保单年度内更可索偿身故赔偿升级保障或严重疾病赔偿升级保障6,本计划下的最高赔偿总额合共可高达投保额的550%7。本计划除了提供就受保人患上严重疾病后的保费豁免保障8外,亦提供受保人之配偶身故9或父母身故10的保费豁免保障,为您及您的挚爱家人多添一份关爱保障和财务后盾。

注:有关本计划的详情(包括保障内容、主要风险、主要不保事项等),请参阅产品简介。

基本投保条件
保单货币 人民币 / 港元 / 美元
保障期 终身
保费缴费年期 10年* 20年 25年
投保年龄 0岁(出生后15天起)至 65岁 0岁(出生后15天起)至55岁 0岁(出生后15天起)至60岁
最低投保额 人民币66,000(人民币保单) / 港元80,000(港元保单) /美元10,000(美元保单)
保费缴付方式 年缴 / 半年缴 / 季缴 / 月缴

* 预缴保费户口只适用于10年保费缴费年期并以年缴方式缴付保费的保单

备注:

1. 就持续支援保障方面,若受保人于100岁当日或紧随之保单周年日或之前经医生诊断患上癌症、心脏病、中风或肾衰竭,惟受保人在经诊断患上癌症、心脏病、中风或肾衰竭的首次诊断日起计14日后受保人必须仍然生存,本计划将于该癌症、心脏病、中风或肾衰竭获赔付严重疾病赔偿、额外癌症赔偿、额外心脏病赔偿、额外中风赔偿或额外肾衰竭赔偿(视乎个别情况而定)后向保单权益人每月支付持续支援保障。该每月款项将在癌症、心脏病、中风或肾衰竭(视乎情况而定)的首次诊断日后的月结日开始计算,直至12个保单月份完结为止。若受保人于上述的12个保单月份期间内身故,本计划将会向受益人一笔过支付持续支援保障的余额,相等于就该癌症、心脏病、中风或肾衰竭须支付之持续支援保障总额,扣除就该癌症、心脏病、中风或肾衰竭已支付之持续支援保障赔偿总额。

2. 就额外癌症赔偿方面,于赔付严重疾病赔偿后,本计划将继续就后来的癌症提供多重赔偿直至受保人年满88岁当日或紧接之后的保单周年日,惟受保人在经诊断患上后来的癌症的首次诊断日起计14日后受保人必须仍然生存。如该后来的癌症诊断于紧接之对上一次严重疾病(非癌症)之后,该后来的癌症的首次诊断日必须在紧接之对上一次严重疾病(非癌症)的首次诊断日起计最少1年后。

如该后来的癌症诊断于紧接之对上一次癌症之后,并且为与紧接之对上一次癌症不相关的新癌症,及由与紧接之对上一次癌症不同的恶性细胞所引致,该后来的癌症的首次诊断日必须在紧接之对上一次癌症的首次诊断日起计最少1年后。若该后来的癌症的首次诊断日为紧接之对上一次癌症的首次诊断日起计的1年内,本计划只会在该后来的癌症于紧接之对上一次癌症的首次诊断日起计3年后仍被医生确认存在的情况下才会给付额外癌症赔偿。

如该后来的癌症诊断于紧接之对上一次癌症之后,并且为与紧接之对上一次癌症的持续、扩散或复发,或与紧接之对上一次癌症相关,该后来的癌症的首次诊断日必须在紧接之对上一次癌症的首次诊断日起计最少3年后。

如后来的癌症是紧接之对上一次癌症(即前列腺癌或甲状腺癌)有关的癌症或上一次癌症(即前列腺癌或甲状腺癌)的延续,并且于该后来的癌症的首次诊断日当日受保人已年届70岁,本计划只会在受保人已接受或正接受由相关医学范畴的医生建议的积极治疗,而该积极治疗必须为医疗必需及于紧接之对上一次癌症的首次诊断日及后来的癌症的首次诊断日之整个期间全程进行的情况下,为后来的癌症支付额外癌症赔偿。

3. 就额外心脏病赔偿、额外中风赔偿及额外肾衰竭赔偿方面,于赔付严重疾病赔偿后,本计划将继续就后来的心脏病、中风及/或肾衰竭提供多重赔偿直至受保人年满88岁当日或紧接之后的保单周年日,惟受保人在经诊断患上后来的心脏病、中风及/或肾衰竭的首次诊断日起计14日后受保人必须仍然生存。该后来的中风、心脏病或肾衰竭的首次诊断日必须在已获本计划支付严重疾病赔偿、额外癌症赔偿、额外心脏病赔偿、额外中风赔偿或额外肾衰竭赔偿(视乎情况而定)的紧接之对上一次严重疾病(非癌症)或紧接之对上一次癌症的首次诊断日起计最少1年后。

3.1 如该后来的心脏病紧接之对上一次严重疾病亦为心脏病,该后来的心脏病必须由心脏科医生证实为新一次及与任何之前一次不同的心脏病,同时该后来的心脏病之诊断须由新证明支持符合本计划下心脏病的定义。

3.2 如该后来的中风紧接之对上一次严重疾病亦为中风,该后来的中风必须由神经科医生证实为新一次及与任何之前一次不同的中风,同时该后来的中风之诊断须由新的显影技术结果支持为后来的中风。

3.3 为免生疑问,在本计划下只会就肾衰竭赔偿1次。即如本计划下已支付严重疾病赔偿的紧接之对上一次严重疾病是肾衰竭,则额外肾衰竭赔偿将不会获赔付。

4. 在本计划下,额外癌症赔偿、额外心脏病赔偿、额外中风赔偿、额外肾衰竭赔偿及持续支援保障之最高赔偿总额可达投保额的400%。

5. 若受保人符合因严重医疗治疗而入住深切治疗部或因非严重医疗情况而入住深切治疗部之所有条件,而其情况是直接或间接由本计划已定义的疾病内的任何其他严重疾病或非严重疾病所引致或与其相关(即因严重医疗治疗而入住深切治疗部或因非严重医疗情况而入住深切治疗部除外),本计划将就该严重疾病或该非严重疾病作出严重疾病赔偿或非严重疾病赔偿(视乎情况而定)。为免生疑问,因严重医疗治疗而入住深切治疗部或因非严重医疗情况而入住深切治疗部不会就此情况作出赔偿。就因非严重医疗情况而入住深切治疗部而言,;如入住位于香港及澳门以外地区的深切治疗部,此赔偿将会减半。在任何情况下,如入住之深切治疗部的医院位于中国内地或澳门,其医院必须为由中银人寿提供并上载于中银人寿网站及在入院时通行的「内地及澳门指定医院名单」内的医院方可获赔偿。

6. 若受保人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首次被诊断患上严重疾病,本计划将支付身故赔偿升级保障或严重疾病赔偿升级保障的一笔款项,金额相等于投保额的50%。

7. 最高赔偿总额可高达投保额的550%,包括严重疾病保障、严重疾病赔偿升级保障、就后来的癌症、心脏病、中风及/或肾衰竭所提供额外4次的赔偿及持续支援保障。有关每一项保障之详情,请参阅以上「赔偿概览」。

8.若严重疾病赔偿已作出赔偿,中银人寿在接获有关索偿的合理证明并经批核后,由首次诊断患上严重疾病的首次诊断日后的下一次保费到期日至保费缴费年期完结,本计划将豁免任何应付或已付保费。

9. 配偶身故的保费豁免保障只适用于在签署投保书或签署委任或更改保单权益人、第二保单权益人及 / 或受益人申请表(视乎情况而定)以登记受保人之配偶为指定的配偶时(必须成功登记为保单权益人、第二保单权益人及 / 或受益人),年龄为18岁或以上的受保人。受保人之配偶于登记为指定的配偶当日的年龄为18至50岁内(包括首尾两岁)。

假如指定的配偶身故,并且指定的配偶:

(a)    于其身故时仍然为受保人之配偶; 及

(b)    于其身故时仍然为保单权益人、第二保单权益人及/或受益人,

本计划将由该指定的配偶身故日期之后的下一次保费到期日起,豁免任何应付或已付保费,直至保费缴费年期完结。

指定的配偶之身故日期必须于受保人年满为18岁之后,并与下列日期相隔最少2年,以最迟者为准,配偶身故的保费豁免保障方可适用:

(i)     保单签发日;

(ii)    恢复生效日;或

(iii)   委任或更改保单权益人、第二保单权益人及 / 或受益人为指定的配偶之生效日期。

10. 父母身故的保费豁免保障只适用于在签署投保书或签署委任或更改保单权益人、第二保单权益人及 / 或受益人申请表(视乎情况而定)以登记受保人之父母为指定的父母时(必须成功登记为保单权益人、第二保单权益人及 / 或受益人),年龄为18岁以下的受保人。受保人之父母于登记为指定的父母当日的年龄须为18至50岁内(包括首尾两岁),惟指定的父母之数目将受限于不多于2名。

假如任何一位指定的父母身故,并且该指定的父母:

(a)    于其身故时仍然为受保人之父母;及

(b)    于其身故时仍然为保单权益人、第二保单权益人及/或受益人。

本计划将由该指定的父母身故日期之后的下一次保费到期日起,豁免任何应付或已付保费,直至保费缴费年期完结或直至受保人年满25岁当日或紧接之后的保单周年日(以较早者为准)。

指定的父母之身故日期必须于受保人年满为18岁之前,并与下列日期相隔最少2年,以最迟者为准,父母身故的保费豁免保障方可适用:

(i)     保单签发日;

(ii)    恢复生效日;或

(iii)   委任或更改保单权益人、第二保单权益人及或受益人为指定的父母之生效日期。

 

重要事项:

  • 本计划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由中银人寿承保。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为中银人寿委任的主要保险代理机构。
  • 中银人寿已获保险业监管局授权及监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长期保险业务。
  • 中银香港已获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险业监管局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发出保险代理机构牌照。(保险代理机构牌照号码 FA2855)
  • 有关严重疾病、特别疾病、非严重疾病、儿童疾病之定义,请参阅中银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及条款。中银人寿保留根据拟受保人及申请人于投保时所提供的资料而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有关投保本计划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申请的权利。
  • 本计划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受中银人寿缮发的正式保单文件及条款所限制。各项保障项目及承保范围、条款及除外事项,请参阅相关保单文件及条款。
  • 中银香港以中银人寿之委任保险代理机构身份分销人寿保险产品,有关人寿保险产品为中银人寿之产品,而非中银香港之产品。
  • 对于中银香港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职权范围),中银香港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而有关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中银人寿与客户直接解决。
  • 本宣传品仅供参考,并只在香港以内派发,不能诠释为在香港以外提供或出售或游说购买中银人寿的任何产品的要约、招揽及建议。有关本计划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详情 (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保障项目及承保范围、详尽条款、主要风险、细则、除外事项、保单费用及收费),请参阅中银人寿缮发的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小册子、保险利益说明及保单文件及条款。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主要保险代理机构分行职员。

重要提示:

本计划是独立的人寿保险产品并同时提供危疾保障,您可选择无须捆绑式地与其他种类的保险产品一并购买。

产品资料并不包含保单的完整条款,而有关完整条款载于保单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