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医疗综合保障计划(系列一)

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特别为您和您的家人呈献具全面医疗保障的"中银医疗综合保障计划"(系列一)("本计划"),本计划综合三项基本保障,包括住院及手术、附加重症住院及住院现金,以及涵盖门诊、牙科、产科或危疾等自选保障1,让您及家人倍添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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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障及自选保障

保费

主要不承保事项(查询详情,请参阅保单)

任何先天性疾病、受保前已潜伏或存在的病状(包括在保障生效的首年及首6个月内患上的指定疾病);例行身体检查、牙科治疗(除非包括在牙科保障范围以内)、视力测试;美容或整形手术、怀孕或生育(除非包括在产科保障范围以内)、生育及不育治疗;爱滋病、与人体免疫力缺乏病毒有关的疾病或受伤(除非包括在危疾保障范围以内);酗酒、神经错乱、吸毒、性病、刑事罪行、战争、罢工、暴乱、恐布主义活动、职业性运动或高风险活动;所有主要因检验(如电脑扫瞄、X光检查等)或物理治疗而导致的住院费用等。

注意事项

  • 年龄:投保人及其配偶的年龄须为18岁或以上。
  • 子女:可单独受保,惟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办理投保。
  • 受保人:必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合法居民。
  • 申请人为中国香港以外留学生的须知:
    1. 申请投保本计划,需作个别核保。
    2. 若中银集团保险批核同意本计划保障有关申请人,本计划将按保单的批单内容伸延中国香港以外留学学生保障,并提供24 小时紧急支持服务及保障,包括紧急护送、治疗后之护送服务、亲友探病及出院后疗养住宿等。
    3. 中银集团保险保留对有关的申请作核保、拒绝申请、调整保费及/或最高赔偿额、及/或修改保单的权利。
  • 风险变动:若受保人有任何风险变动(包括居留身份、职业等变动),必须实时以书面通知中银集团保险。中银集团保险有权就任何风险变动作保费调整或保留终止保单绝对权,终止保单日期将按自风险变动日期起计。中银集团保险不会退还任何已缴保费及保费征费,亦保留要求受保人偿还已付的索赔款项之权利。
  • 保障地域:
  • (a) 住院及手术(包括医疗增值计划) 、牙科、产科、危疾 适用全球

    (b) 附加重症住院

    - 附加重症住院(意外紧急情况)

    适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

    - 适用全球

    (c) 住院现金(每保单年度只限住院90 日) 适用全球

    (d) 门诊

    -「计划1」、「计划2」

    -「计划3」

     

    - 适用中国香港

    - 适用全球

  • 本计划只会根据以下原则,为受保人所需支付的费用作出赔偿:
    正常及惯常:意指收费不超过同等经验或资历人士在相类似情况及地方下提供服务所收取的平均合理费 用;有关物料或服务不超过在同一类别及相同质素及经济因素考虑及地方下所需的物料或服务所收取的 平均合理费用。
    必要的医疗:是按照一般公认的医疗标准,就诊断或治疗相关伤病接受医疗服务的需要,而医疗服务主 要必须符合 需要注册医生的专业知识或转介;符合该伤病的诊断及治疗所需。
    自付费:是在中银集团保险赔偿余下的合资格费用前,保单持有人在毎个保单年度必须分担的定额合资 格费用。
    重复投保:若受保人投保多于一份相同保险,中银集团保险将视受保人受其中最高保障额的保单所保障。 如各保单的保障额相同,中银集团保险将视受保人受最先发出之保单所保障。中银集团保险将向受保人 或其代表人发还重复支付的保费及保费征费,而重复投保的保单则由生效日开始作废。
  • 终止保单:
    保单将在以下情况时自动终止,以最先者为准:
    - 若受保人在任何时候未能履行本保单的条款或未能本着绝对真诚行事; 或
    - 本保单将于受保人身故时终止。保单内任何受保人身故,该受保人的保障将立即终止但保单内的其他受保人将不受影响; 或
    - 若从投保人指定的账户扣除的一期或以上保费及保费征费已付讫,其后若未能支付任何保费及保费征费,则本保单所载保险将于该应付的保单期满日终止。中银集团保险将收取该保单年度之年缴保费及保费征费全数,而所有已缴的保费及保费征费不获退还。
  • 本宣传品的资料并不包含保单的完整条款,而有关完整条款载于保单文件中。

受保及续保年龄限制

保障项目 受保年龄 续保年龄
A. 住院及手术 15日 - 65岁 终生
B. 附加重症住院 15日 - 65岁 至75岁
C. 住院现金 15日 - 60岁 至60岁
D. 门诊 15日 - 65岁 终生
E. 牙科 15日 - 65岁 终生
F. 产科 18 - 50岁 至50岁
G. 危疾 18 - 50岁 至60岁

注:

  1. 受保人须投保基本保障,方可申请其他自选保障。
  2. 不同受保人于同一保单可申请不同的基本保障、计划及自选保障。
  3. 家人指投保人及/或其合法配偶及/或其子女。
  4. 子女指投保人的合法子女,包括继子女、领养子女或监护儿童。(如经网上投保,子女为未婚及其年龄须为15日至17岁或23岁以下的全日制学生)。
  5. 中银集团保险保留对所有"中银医疗综合保障计划"(系列一)保单作核保、修改条款及/或调整保费及最高赔偿额的权利。
  6. "日症手术"指任何无需住院但在医院进行的手术。"诊所手术"指任何在诊所进行的手术。
  7. 有关"已存在的病状"及其他不保事项,请参阅保单。 

 

条款及细则:

  • 本计划由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承保。
  •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以中银集团保险的委任保险代理身份分销本计划,本计划为中银集团保险的产品,而非中银香港的产品。
  • 对于中银香港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职权范围),中银香港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而有关本计划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中银集团保险与客户直接解决。
  • 中银香港已获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险业监管局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 章)发出保险代理机构牌照。(保险代理机构牌照号码 FA2855)
  • 中银集团保险已获保险业监管局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一般保险业务,并受其监管。
  • 中银集团保险保留根据投保人及/或受保人于投保时所提供的资料,而决定是否接受任何有关本计划投保申请的绝对权利。
  • 中银集团保险及/或中银香港保留随时修订、暂停或取消上述产品、服务与优惠以及修订有关条款的酌情权而毋须事先通知。如有任何争议,中银集团保险及/或中银香港保留最终决定权。
  • 本宣传品仅供参考,本计划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受中银集团保险缮发的正式保单文件及条款所限制,各项条款及细则以中银集团保险缮发的正式保单为准。各项保障项目及承保范围、条款及不承保事项,请参阅保单。
  • 宣传品只在香港派发,不能诠译为在香港以外提供或出售或游说购买中银集团保险的任何产品的要约、招揽及建议,有关本计划详情(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保障项目及承保范围、详尽条款、主要风险、细则、除外事项、保单费用及收费),请参阅中银集团保险缮发的保单文件及条款。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主要中银香港职员。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将按适用征费率向保单持有人收取保费征费。为避免任何法律后果,保单持有人需于缴交保费时向保险公司缴付该笔保费的订明征费,并由保险公司将该已缴付的征费转付予保监局。征费金额会因应征费率调整而有所变更。有关详情,请浏览保监局的网页www.ia.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