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环球医疗保障计划
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特别为您呈献「中银环球医疗保障计划」(「本计划」)。本计划为个人综合医疗保险产品,保障全面及保额充裕,提供灵活周全的环球医疗保障,终身保障高达港币66,000,000元1。本计划不单涵盖住院及手术费用,更提供严重疾病的治疗保障、出院后康复治疗服务等,确保您及家人在有需要时能享有妥善优质的治疗及照顾。另外,本计划提供不同保障地域及自负额以供选择,让您及家人尽享自主,选择所需要的保障。
注意事项:
于投保前,请细阅及了解相关产品资料、保单条款及其他所有相关文件及资料。
投保申请一经被接纳,保单将会每年自动续保,除非保单条款有所更改。成功投保将授权中银集团保险从客户指定账户扣取此计划的首个保单年度及其续保保费,直到另行通知。
如有任何争议,中银集团保险保留最终决定权。
最新推广
有关最新推广详情请按此
计划特点
- 伸延「出院后门诊保障」至覆盖精神疾病诊症:出院/日间手术后起计60日内于香港接受之精神科医生/临床心理学家诊症或精神科日间医院诊症
- 新增「实验性癌症治疗」保障,其他保障亦包括中风康复保障、出院后康复保障及另类治疗,及「已存在疾病状况保障」2(适用于「尊贵计划 (环球)」)
- 一站式医疗保障:终身保障额高达港币66,000,000元1,住院手术费、订明非手术癌症治疗(如化疗、放射治疗及标靶治疗等)及入院前及出院后门诊诊症(包括处方药物),可获全数赔偿
- 灵活保障:
- 可自选每年最高赔偿额、保障地域及每年度自负额
- 调整自负额保证3 –可于受保人年满50、55、60或65岁的保单年度调低自负额而无需提交健康申报(以终身计限1次)
- 可自选附加门诊、牙科保障(适用于「尊贵计划(环球)」及「卓越计划(环球-美国除外」)
- 多种特色现金保障
- 保证终身续保4,不论受保人的健康状况或索偿纪录
- 预先批核「出院免结账服务」5(香港以内及香港以外)
- 受保人须注意在指定居住国家/地区住满最少6个月的要求,详见注6
计划概览
计划级别 | 尊贵计划 (环球) |
卓越计划 (环球-美国除外) |
精选计划 (亚洲) |
---|---|---|---|
每年最高赔偿额 (每名受保人) |
港币22,000,000元 | 港币18,000,000元 | 港币10,000,000元 |
终身最高赔偿额 (每名受保人) |
港币66,000,000元 | 港币54,000,000元 | 港币30,000,000元 |
保障地区 | 环球 | 环球-美国除外 | 亚洲(国家/地区)7 |
住房等级限制* | 最高可入住标准私家房 | 最高可入住标准私家房 |
最高可入住 - 半私家房(适用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中国内地^之医院) - 标准私家房(适用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中国内地以外之医院) |
自选保障 | 牙科 / 门诊 | 无 | |
自选每年度自付额 | 港币0元 / 港币 25,000元 / 港币80,000元 | ||
投保年龄 | 15日至70岁 | ||
保单/赔偿额货币 | 港币 | ||
保费结构 | 按实际年龄区分 | ||
保费缴付模式 | 年缴 | ||
保单续保 | 保证终身续保4 |
* 就位于中国内地之医院而言,「半私家房」是指普通部、VIP部、特需部及国际部病房,惟不包括任何豪华房、套房、行政房及其他升级病房或同等房间;而「标准私家房」是指「半私家房」等级之升级病房或同等房间。
^ 只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医院分级管理办法》划分为二级甲等或以上等级制医院。
注:
- 「尊贵计划 (环球)」为每名受保人提供港币66,000,000元之终身最高赔偿额。
- 「已存在疾病状况保障」只适用于「尊贵计划(环球)」。每次索偿最高赔偿限额为港币100,000元,而受保人终身索偿次数最多3次。此保障适用于受保人已连续受保于本保单最少连续36个月的等候期后,而期间并没有就「已存在疾病状况」接受任何治疗及向其他保险单索偿(即等候期后下一个保单年度开始生效)。此外,就同一「已存在疾病状况」,需再次最少连续36个月没有接受任何治疗及向其他保险单索偿,方可获另一次「已存在疾病状况保障」 的赔偿。
- 选择调整自负额保证,受保人可于年满50岁、55岁、60岁或65岁生日后的保单年度,以终身计限1次可毋须提交健康申报而可以调低保单之每年度自负额。保费会按已调低之自负额及当时实际年龄而相应调整。
- 本计划保证终身续保,而中银集团保险保留对所有「中银环球医疗保障计划」保单在每个续保年度为所有同一类别保单作出调整标准保费及/或不时更改条款及赔偿限额的权利。
- 预先批核「出院免结账服务」的承保责任只限于符合本计划规定的合资格医疗费用。中银集团保险会向受保人收取一切已缴付但不属保单受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如有)。
- 本计划设定的基本投保条件是在保单年度内受保人必须居住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6个月或以上。如客户于本计划保单年度内居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少于6个月,可作出申请,并于投保书或书面更改通知内作出相关声明,中银集团保险将为该申请作个别核保、修改条款及保留拒绝该申请的绝对权。受保人若更改居住国家/地区,必须实时以书面通知中银集团保险。中银集团保险有权保留终止保单绝对权,终止保单日期将按自更改居住国家/地区日期起计。中银集团保险不会退还任何已缴保费,亦保留要求受保人偿还已付的索赔款项之权利。在本计划的任何索偿阶段,如发现受保人在更改了居住国家/地区之前,并未实时以书面通知中银集团保险,将不获任何索偿。
- 亚洲(国家/地区)是指阿富汗、澳洲、孟加拉国、不丹、文莱、柬埔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老挝、马来西亚、马尔代夫、蒙古、缅甸、尼泊尔、新西兰、北韩、巴基斯坦、菲律宾、新加坡、南韩、斯里兰卡、塔吉克、泰国、东帝汶、土库曼、乌兹别克及越南。
条款及细则:
- 本计划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由中银集团保险承保。
- 中银集团保险已获保险业监管局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一般保险业务,并受其监管。
- 中银香港已获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险业监管局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发出保险代理机构牌照。(保险代理机构牌照号码 FA2855)
- 中银集团保险保留根据拟受保人及申请人于投保时所提供的资料而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有关投保本计划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申请的权利。
- 中银香港以中银集团保险之委任保险代理机构身份分销保险产品,有关保险产品为中银集团保险之产品,而非中银香港之产品。
- 中银香港及/或中银集团保险保留随时修订、暂停或终止本计划,更改有关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如有任何异议争议,以中银香港及/或中银集团保险的决定为准。
- 对于中银香港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职权范围),中银香港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而有关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中银集团保险与客户直接解决。
- 本宣传品仅供参考,并只在香港派发,不能诠释为在香港境外提供或出售或游说购买中银集团保险的任何产品的要约、招揽及建议,有关本计划详情(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保障项目及承保范围、详尽条款、主要风险、细则、除外事项、保单费用及收费),请参阅中银集团保险缮发的保单文件及条款。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中银香港银行职员。
- 本计划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受相关保单的条款所限制,各项条款及细则以中银集团保险缮发的正式保单为准。各项保障项目及承保范围、条款及不承保事项,请参阅保单。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将按适用征费率向保单持有人收取保费征费。为避免任何法律后果,保单持有人需于缴交保费时向保险公司缴付该笔保费的订明征费,并由保险公司将该已缴付的征费转付予保监局。征费金额会因应征费率调整而有所变更。有关详情,请浏览保监局的网页www.ia.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