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工具条款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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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此渠道提供的服务之相关条款及细则将以电子形式提供,查询请致电客户服务热线(+852 2691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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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Apple Pay服务流动卡的条款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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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使用 Apple Pay 服务流动卡的条款及细则
本条款及细则适用于并管辖流动卡(详见下文释义)于由苹果亚洲有限公司或其附属成员(「苹果」)所提供的支付服务(详见下文释义)内的使用,及对管辖使用中银卡或扣账卡的服务条款(「服务条款」)作出补充并被视为已纳入服务条款中。
请仔细阅读本条款及细则。当您就支付服务而使用流动卡及/或透过支付服务不时提供的相关服务及设施,即表您同意受本条款及细则的约束。根据以下第 39 条规定,本条款及细则可由本行不时酌情决定修改并上载于支付服务内,因此当您使用流动卡进行支付服务时应仔细阅读本条款及细则。若您于本条款及细则作出任何修订后仍继续使用流动卡进行支付服务,您将被视为已同意经修订后的本条款及细则。
释义
1. 除非在本条款及细则中另有释义,服务条款中所界定的用语及词汇在本条款及细则中使用时涵义相同。倘本条款及细则与服务条款就使用流动卡进行支付服务上有任何不符之处,概以本条款及细则为准。
2. 在本条款及细则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苹果装置」指由苹果订明以支持使用支付服务的指定及合资格电子装置,不论装置内是否已载有流动卡,其类型或型号可由苹果不时更改或取消,而苹果毋须事先给予通知;
「本行」指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中银卡」 指其服务条款内提及定义及由本行发出给客户以存取其于本行登记之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的任何卡(不适用于中银卡-商业、中银财互通卡及含银行附属户口的信用卡),该卡之交易将显示于有关银行账户之账户结单内;
「扣账卡」 指其服务条款内提及定义及由本行发出给客户的任何扣账卡,该卡之交易将显示于有关银行账户之账户结单内;
「流动卡」是一种数码显示形式的中银卡或扣账卡,储存或将储存于苹果装置内,并可于适用的电子渠道进行交易的中银卡或扣账卡,但不会为您的流动卡发出实卡;
「密码」指客户密码(由本行发给您或由您自行设定) 以透过自动柜员机、销售终端机及其他设备存取您的银行账户;及
「支付服务」指由苹果独家提供而使用合资格苹果装置的电子付款服务。
本条款及细则的效力
3. 本条款及细则列载您及本行使用流动卡进行支付服务的各自权利及义务。本条款及细则补充服务条款及被视为已纳入服务条款中,并与此一同管辖提供及使用流动卡以进行支付服务。其遵循如下条款:
(a) 本条款及细则拟进行的活动及交易属于适用的服务条款的范围之内并受其规限;及
(b) 若本条款及细则的条文与适用的服务条款的条文就支付服务而使用流动卡上有任何不符之处,概以本条款及细则的条文为准。
支付服务的使用及使用流动卡进行支付服务
4. 您应遵守并在任何时候持续遵守本行不时为提供或将提供特定账户、银行业务及其他服务所订立之各项条款及细则。
5. 您可使用中银卡或扣账卡,透过支付服务要求产生及启动流动卡。在本行核准产生流动卡的要求后,流动卡会被产生及传送至苹果装置。您于苹果装置内启动流动卡后,即可使用支付服务。
6. 支付服务的登记及使用受苹果及与支付服务相关的其他服务提供方不时指明的条款及细则、规则和规例、服务指引或类似文件及资料所规限。
7. 本行并不拥有、操作或控制支付服务(或其任何部份)及并不对苹果或其聘请、委任或提名的任何第三者向您提供的任何服务(包括支付服务)负上责任。本行对苹果或其聘请、委任或提名的任何第三者向您提供的任何服务(包括支付服务)及信息不负上责任。
8. 使用流动卡进行支付服务的所有交易将载于您有关银行账户的账户结单上。
9. 使用流动卡进行支付服务受本条款及细则规限。当您使用流动卡进行支付服务,即表示您确认及同意受本条款及细则及相关的服务条款所约束。
10. 支付服务只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中银卡或扣账卡客户如:
(a) 其中银卡或扣账卡及银行账户是本行全权酌情决定为有效及信誉良好的;及
(b) 其中银卡或扣账卡及银行账户是本行全权酌情决定为可登记及使用支付服务的;及
(c) 持有苹果装置;及
(d) 成功于苹果装置内要求产生并启动流动卡。
11. 您须根据苹果及本行所提供的指引及指示要求产生支付服务所使用的流动卡。您须立即以本行及/或苹果不时订明的方式启动流动卡以进行支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输入从本行取得的核证密码。
12. 尽管本条款及细则载有其他任何相反的条文,苹果可绝对全权酌情决定提供支付服务予任何苹果装置。本行并无(任何性质的)义务向任何人士提供或继续提供流动卡以进行支付服务。本行有权不时指明或更改就提供或使用流动卡进行支付服务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 适用于要求产生及启动流动卡进行支付服务的中银卡或扣账卡类型及数目;
(b) 支付服务的交易限额或货币;
(c) 就使用流动卡进行支付服务的可用范围或使用的限制、条件或规格;及
(d) 适用于要求产生及启动流动卡的苹果装置类型。
13. 对于与本行的所有往来事件, 您须于任何时间以真诚态度及应有谨慎行事。
14. 您同意您不得以流动卡及/或支付服务用作任何非法购买及/或用途。
15. 您须自行承担使用支付服务,及要求产生及启动使用流动卡进行支付服务而配置的苹果装置、数据连接及其他配套服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收费及开支。
16. 您可要求产生、启动、暂停、删除或终止流动卡与本行联络。您可就苹果装置的使用及支付服务或其他相关客户服务与苹果联络。
17. 您可透过支付服务从苹果装置内拣选流动卡(a)于商户可接受使用流动卡的非接触式付款的非接触式商户终端机或阅读器输入密码以确认交易;及 (b) 受任何适用的每日交易限额规限下,于应用程序内或于参与支付服务的商户以其他网上交易支付方式进行付款。
采取保安防范措施的责任
18. 您须采取合理措施妥善保管流动卡及苹果装置(包括苹果装置的登入方式),亦须将流动卡及苹果装置保管在您个人控制之内。在不损害及补充相关的服务条款有关中银卡或扣账卡及密码的条文下,您必须在切实可行的合理情况下采取以下保安防范措施:
(a) 根据第11条要求产生及启动支付服务所使用的流动卡;
(b) 不应在装有盗版,破解版,伪造及/或未获授权应用程序的苹果装置或软件保护被破解或已获得手机操作系统或软件根权限的苹果装置内(包括但不限于「越狱」的或获根权限的苹果装置)产生及启动流动卡及/或使用流动卡进行支付服务;
(c) 您须于任何时间妥善保管载有流动卡的苹果装置在您个人控制之内,不得允许任何其他人士使用;
(d) 不应在任何其他人士的苹果装置内要求产生或启动流动卡或使用任何其他人士的苹果装置内的流动卡进行支付服务;
(e) 于出售或处置苹果装置或转交苹果装置给任何其他人士前删除可进行支付服务的所有流动卡;
(f) 采取一切合理的审慎措施,稳妥保密您的密码。不论由本行寄发密码,或由您自行设定密码,当中所涉风险须由您自负;
(g) 切勿使用任何常用个人资料或任何个人身份证号码或用户号码或任何其他人士的指纹作为开启或启动苹果装置及/或支付服务的登入方式;
(h) 切勿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苹果装置的登入方式;
(i) 不应写下、储存或记录苹果装置的登入方式而不加掩藏或写在、储存在或记录在通常与苹果装置一同存放或附近的任何对象上;
(j) 防止意外或未经授权披露苹果装置的登入方式,并定期或在需要时更改苹果装置的登入方式;
(k) 审核本行所发出的每份账户结单,以及所有于账户结单上的借贷记项,检查有否出现无论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冒签、诈骗、未经授权交易或账户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的疏忽)而引致的任何错漏、偏差、未经授权扣款或其他交易或入账(统称「错失」)。假如您发现任何错失,您须按照服务条款之规定在本行向您发出账户结单或确认书当日起计90天内以书面通知本行;
(l) 在切实可行的合理情况下尽快通知本行任何中银卡或扣账卡及/或载有流动卡的苹果装置的遗失或被窃;及
(m) 在切实可行的合理情况下,尽快通过指定服务热线,通知本行任何怀疑未经授权交易,或任何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流动卡及/或支付服务。
您须自行及绝对承担未有采取本行及/或苹果就流动卡、苹果装置、苹果装置的登入不时推荐的保安防范措施之全部风险。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本行将不会向您就上述事项所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19. 如发生以下事件,在切实可行的合理情况下,您须致电客户服务热线(852) 2691 2323通知本行,并于随后24小时内或本行不时订明的其他时间内以书面确认:
(a) 中银卡或扣账卡遗失或被窃;
(b) 未经授权或任何怀疑未经授权使用流动卡及/或支付服务;及
(c) 怀疑出现使用流动卡进行支付服务的任何伪造或欺诈交易。
20. 在不损及第18及19条所载的义务的情况下,您须将有关事件通知警方,并在切实可行的合理情况下尽快将报警事宜的有关文件证据提交本行。
您的责任
21. 您须自行负责确保苹果装置及其他设备能兼容并支持要求产生、启动并使用流动卡及支付服务。
22. 倘发生以下事件,而您以真诚态度及应有谨慎及时行事(包括根据第18 条采取防范措施及按照第18至20条报失、报被窃及/或未经授权使用苹果装置、流动卡及/或支付服务,则您毋须因下列情况而产生的损失及损害负责:
(a) 于您将遗失、被窃及/或未经授权使用苹果装置、流动卡及/或支付服务等情况正式通知本行后发生的任何未经授权交易;
(b) 终端机或其他系统发生的故障,引致您蒙受损失及损害,惟若有关故障是明显的,或已显示故障信息或通告则除外;及
(c) 交易是以伪造的中银卡或扣账卡进行。
23. 在受第24条规限的情况下,若您以真诚态度及应有谨慎及时行事(包括根据第18条采取防范措施及按照第18至20条报失、报被窃及/或未经授权使用苹果装置、流动卡及/或支付服务,则您对苹果装置、流动卡及/或支付服务的遗失、被窃或被未经授权使用所负责任,将不会超过适用法例、监管指引及/或适用服务条款的相关条文所不时订明之最高限额。
24. 尽管本文载有任何相反规定,若您的苹果装置、流动卡及/或支付服务之遗失、被窃及/或被未经授权使用,是由于您有欺诈行为或严重疏忽,或未能遵照第18至20条之规定,或未能采取合理防范措施防止苹果装置、流动卡及/或支付服务的遗失、被窃及/或未经授权使用,或有关未经授权使用的流动卡及/或支付服务涉及在您知情或不知情下使用苹果装置,则您须对因而产生或有关的一切损失及损害负全责。您同意就因而引致的一切损失、损害、责任及一切合理费用及开支而向本行作出及保持作出全数弥偿。
25. 您接受因不遵从或违反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文而需负上全责,并承诺及同意全数弥偿本行就任何该等不遵从或违反而导致本行产生及/或蒙受的任何损失、损害、索偿、财产转换及任何其他财务收费。
费用及收费
26. 本条款及细则下您需支付的所有费用及收费在本行不时发出及修订的收费表中详细列出,您须根据收费表并应按照有关服务之条款及细则支付相关费用。本行保留权利就流动卡收取费用,费用为本行不时指明的金额,并记入账户。
删除流动卡
27. 如流动卡失灵失效,您须立即从苹果装置内删除进行支付服务的相关流动卡。
责任限免
28. 您确认您授权本行把涉及使用您的流动卡的任何交易的金额,借记于您的银行账户。尽管有第22条的规定及除本行的欺诈行为、疏忽或故意违约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外,本行在任何情况下概不会对您因本行提供的流动卡或其它装置的任何使用、不当使用或失灵失效、本行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或苹果提供的该支付服务,或任何透过支付服务获得的任何物品及服务而蒙受或引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及责任负上任何责任。
29. 在履行本文所载其对您的义务时,本行将不会为采用的任何电脑系统及其它设备,于其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而产生的任何误差、延误或失灵失效负上任何责任。
30. 支付服务是由苹果提供。本行将不会就支付服务的质素或性能负上任何责任。就支付服务或其任何部分,本行未有作出保证,不论是以明示或隐含方式,包括就其状态、质素、性能、商售性、做工及工艺、对某特定用途的适用性、及时性或非侵犯第三方权利,或其安全、无误差或功能不受干扰的保证。
31. 本行将不会就要求产生、启动或使用流动卡及支付服务或其任何部分而导致您的电脑、苹果装置或任何其他相关装置或设备,或任何其他软件或数据的损失、损害或病毒(包括任何其他已安装或待安装的应用程序的损失或损害或其无法执行)负上责任。
披露
32. 您授权本行按照其不时修订的资料政策通告(详见服务条款中释义)、私隐政策声明或本行不时以任何其他名义发布有关于使用、披露及转移个人资料的一般政策的文件,收集、披露、处理及使用与您、使用支付服务的苹果处置、任何支付服务交易及与您使用支付服务有关的信息(统称为「客户资料」)。
33. 本行可为流动卡的产生及维护而收集及储存您的苹果装置的独有识别(SEID号码)、苹果装置的类型及/或流动卡号码,以测试支付服务的合资格性。假如您不准许本行按照上述形式使用任何相关信息,可导致您不能要求产生及使用流动卡。
使用流动卡进行支付服务的终止及停用
34. 您可随时从苹果装置内删除或按照本行指明的其他方式终止使用相关流动卡进行支付服务及本条款及细则,惟尽管相关流动卡已被删除或终止,您仍须负责一切透过使用支付服务所进行之交易,直至全数付清账户内一切欠款(不论有否过账至账户亦然)为止,且正式遵守本行的规定及根据第26条支付费用及收费。第18至26及28至33条在本条款及细则终止后继续有效。
35. 您可按照本行不时指明的方式暂停、恢复、报失或终止使用流动卡进行支付服务。
36. 在您或本行删除或终止使用流动卡进行支付服务后,您须自行以本行或苹果指示的相关方式从苹果装置内删除为使用支付服务而储存的相关流动卡。尽管可使用进行支付服务的流动卡已从苹果装置内删除或已被终止,您仍须继续对使用相关流动卡所进行支付服务及一切由此产生的收费承担责任。除非及直至可用作进行支付服务的相关流动卡已根据本行或苹果指示的相关方式被删除或终止,否则任何终止可用作进行支付服务的相关流动卡之要求均属无效。
37. 本行可随时终止苹果提供的支付服务及/或其下提供的任何服务及/或不批准其提供的任何拟进行之交易,而毋须通知及申述理由。
38. 为免生疑问,在提供支付服务的中银卡或扣账卡过期、取消或终止时,支付服务将会同时自动被终止。
修订
39. 本行可不时(酌情决定)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及/或收费表(第26条内提及),惟于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重大更改生效之前,本行须向您发出不少于60天的通知,除非有关修改是在本行控制范围以外则不在此限。
保安信息
40. 本行采用加密技术以尽力确保您透过使用流动卡进行支付服务时传送的资料的安全。为保障您的个人私隐及财产安全,请勿向任何人士透露阁下的账户号码、账户名称及密码。另外,切勿透过任何电子邮件提供的超链接使用流动卡进行支付服务。本行不会以电邮方式要求阁下提供账户号码、密码或任何个人资料。
超链接
41. 您须自行承担使用超链接至其他网站或其他资料來源所产生的风险。本行对该等连接网站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或适用性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就您对第三者所提供的信息的安全性,本行亦不负责。
通讯
42. 就使用流动卡进行支付服务,若您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络号码及电邮有任何更改,您须实时通知本行。若本行知悉相关更改,本行保留更改其记录上您的地址或其他资料的权利。您须自行负责确保本行已被告知正确的通讯资料。本行不会因任何不正确或过期的资料而导致您蒙受或引致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者权利
43. (a) 除第43(c)条外,并非本条款及细则一方的人并不享有《合约(第三
者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623章)(「第三者条例」)下的权利以执行本条款及细则任何条款或享有本条款及细则任何条款下的权益。
(b) 无论本条款及细则任何条款如何约定,在任何时候撤销或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均无需取得并非本条款及细则一方的任何人的同意。
(c) 本行的任何董事、人员、雇员、关联机构或代理人可依据第三者条例,依赖本条款及细则中赋予其权利或利益的任何明文规定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弥偿,责任限制或责任排除)。
法律与司法管辖权
44. 本条款及细则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诠释。您及本行不可撤销地接受香港法院的非专有司法管辖权管辖。
杂项
45. 本条款及细则的每一条文与其它条文均可分割。若任何条文于任何时间在香港法律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下是或变为违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其余条文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皆不会因而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
46. 本条款及细则对您的每名承继人、遗产代理人及合法代表您行事的人士均具约束力。
47. 即使本行并不采取行动或遗漏或延迟行使或强制执行本条款及细则所载的任何权利,亦不会构成放弃有关权利,而单项或局部行使任何权利或行使任何权利时有不妥之处,并不妨碍另外或进一步行使有关权利,亦不妨碍行使任何其他权利。
48. 本行可转让本条款及细则所载其所有或任何权利予任何第三者。您不可转让本条款及细则所载其任何权利及/或义务。
语言
49. 本条款及细则的中文版仅供参考。若中、英文版本的诠释中有任何抵触或不符之处,概以英文版为准。
使用流动支付服务之流动卡的条款及细则
请按此下载使用流动支付服务之流动卡的条款及细则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使用流动支付服务之流动卡的条款及细则
本条款及细则适用于并管辖流动卡(详见下文释义)于由流动支付服务供货商或其附属成员所提供的流动支付服务(详见下文释义)内的使用,及对管辖使用中银卡或扣账卡的「服务条款」、「零售银行服务一般说明」及相关适用条款(本行不时酌情决定修改)(统称「该相关适用条款」)作出补充并被视为已纳入该相关适用条款中。
请仔细阅读本条款及细则。当中银卡客户(详见下文释义)或扣账卡客户(详见下文释义)就流动支付服务而使用流动卡及/或透过流动支付服务不时提供的相关服务及设施,即表示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同意受本条款及细则的约束。根据以下第 38 条规定,本条款及细则可由本行不时酌情决定修改并上载于流动支付服务内,因此当中银卡客户或或扣账卡客户使用流动卡进行流动支付服务时应仔细阅读本条款及细则。若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于本条款及细则作出任何修订后仍继续使用流动卡进行流动支付服务,他/她将被视为已同意经修订后的本条款及细则。
释义
1. 除非在本条款及细则中另有释义,该相关适用条款中所界定的用语及词汇在本条款及细则中使用时涵义相同。倘本条款及细则与该相关适用条款就使用流动卡进行流动支付服务上有任何不符之处,概以本条款及细则为准。
2. 在本条款及细则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流动装置」指由流动支付服务供货商以支持使用流动支付服务的指定及合资格电子装置,不论装置内是否已载有流动卡,其类型或型号可由流动支付服务供货商不时更改或取消,而毋须事先给予通知;
「中银卡」 指该相关适用条款内提及由本行以任何形式发出的任何中银卡,「账户」,「中银卡客户」和「结单」的文义亦会按此解释;
「扣账卡」 指该相关适用条款内提及由本行发出的任何扣账卡,「账户」,「扣账卡客户」和「结单」的文义亦会按此解释;
「本行」指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流动卡」是一种数码显示形式的中银卡或扣账卡,储存或将储存于流动装置内,并可于适用的电子终端机进行交易的中银卡或扣账卡,但不会为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的流动卡发出实卡;
「流动支付服务」指由流动支付服务供货商提供而使用流动装置的电子付款服务; 及
「流动支付服务供货商」指本行不时指定的流动支付服务的供货商。
本条款及细则的效力
3. 本条款及细则列载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及本行使用流动卡进行流动支付服务的各自权利及义务。本条款及细则补充该相关适用条款及被视为已纳入该相关适用条款中,并与此一同管辖提供及使用流动卡以进行流动支付服务。其遵循如下条款:
(a) 本条款及细则拟进行的活动及交易属于适用的该相关适用条款的范围之内并受其规限;及
(b) 若本条款及细则的条文与适用的该相关适用条款的条文就流动支付服务而使用流动卡上有任何不符之处,概以本条款及细则的条文为准。
流动支付服务的使用及使用流动卡进行流动支付服务
4. 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可使用中银卡或扣账卡,透过流动支付服务要求产生及启动流动卡。在本行核准产生流动卡的要求后,流动卡会被产生及传送至流动装置。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于流动装置内启动流动卡后,即可使用流动支付服务。
5. 流动支付服务的登记及使用受流动支付服务供货商及与流动支付服务相关的其他服务提供方不时指明的条款及细则、规则和规例、服务指引或类似文件及资料所规限。
6. 本行并不拥有、操作或控制流动支付服务(或其任何部份)及并不对流动支付服务供货商或其聘请、委任或提名的任何第三者向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提供的任何服务 (包括流动支付服务)负上责任。本行对流动支付服务供货商或其聘请、委任或提名的任何第三者向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提供的任何服务(包括流动支付服务)及信息不负上责任。
7. 使用流动卡进行流动支付服务的所有交易将载于结单上。
8. 使用流动卡进行流动支付服务受本条款及细则规限。当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使用流动卡进行流动支付服务,即表示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同意受本条款及细则及相关的该相关适用条款所约束。
9. 流动支付服务只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
(a) 其中银卡或扣账卡是本行全权酌情决定为有效及信誉良好的;及
(b) 其中银卡或扣账卡是本行全权酌情决定为可登记及使用流动支付服务的;及
(c) 持有流动装置;及
(d) 成功于流动装置内要求产生并启动流动卡。
10. 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须在切实可行的合理情况下,尽快根据流动支付服务供货商及本行所提供的指引及指示要求产生流动支付服务所使用的流动卡。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须立即以本行及/或流动支付服务供货商不时订明的方式启动流动卡以进行流动支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输入从本行取得的核证密码。
11. 尽管本条款及细则载有其他任何相反的条文,流动支付服务供货商可绝对全权酌情决定提供流动支付服务予任何流动装置。本行并无(任何性质的)义务向任何人士提供或继续提供流动卡以进行流动支付服务。本行有权不时指明或更改就提供或使用流动卡进行流动支付服务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各项:
(a) 适用于要求产生及启动流动卡进行流动支付服务的中银卡或扣账卡类型及数目;
(b) 流动支付服务的交易限额或货币;
(c) 就使用流动卡进行流动支付服务的可用范围或使用的限制、条件或规格;及
(d) 适用于要求产生及启动流动卡的流动装置类型。
12. 对于与本行的所有往来事件,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须于任何时间以真诚态度及应有谨慎行事。
13. 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同意他/她不得以中银卡或扣账卡、流动卡及/或流动支付服务用作任何非法购买及/或用途。
14. 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须自行承担使用流动支付服务,及要求产生及启动使用流动卡进行流动支付服务而配置的流动装置、数据连接及其他配套服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收费及开支。
15. 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可要求启动、暂停、删除或终止流动卡与本行联络。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可就流动装置的使用及流动支付服务或其他相关客户服务与流动支付服务供货商联络。
16. 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可透过流动支付服务从流动装置内拣选流动卡于(a)商户可接受使用流动卡的非接触式付款的非接触式商户终端机或阅读器;及(b)应用程序内或于参与流动支付服务的商户以其他网上交易支付方式进行付款。
采取保安防范措施的责任
17. 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须采取合理措施妥善保管流动卡及流动装置(包括流动装置的登入方式),亦须将流动卡及流动装置保管在他/她个人控制之内。在不损害及补充相关的该相关适用条款有关中银卡或扣账卡及私人密码的条文下,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必须在切实可行的合理情况下采取以下保安防范措施:
(a) 根据第 9 条要求产生及启动流动支付服务;
(b) 不应在装有盗版,破解版,伪造及/或未获授权应用程序的流动装置或软件保护被破解或已获得手机操作系统或软件根权限的流动装置内 (包括但不限于「越狱」的或「获根权限」的流动装置)产生及启动流动卡及/或使用流动卡进行流动支付服务;
(c) 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须于任何时间妥善保管载有流动卡的流动装置在其个人控制之内,不得允许任何其他人士使用;
(d) 不应在任何其他人士的流动装置内要求产生或启动流动卡或使用任何其他人士的流动装置内的流动卡进行流动支付服务;
(e) 于出售或处置流动装置或转交流动装置给任何其他人士前,删除可进行流动支付服务的所有流动卡;
(f) 切勿使用任何常用个人资料或任何个人身份证号码或用户号码或任何人士的指纹或生物识别证据作为开启或启动流动装置及/或流动支付服务的登入方式;
(g) 切勿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流动装置的登入方式;
(h) 不应写下、储存或记录流动装置的登入方式而不加掩藏或写在、储存在或记录在通常与流动装置一同存放或附近的任何对象上;
(i) 防止意外或未经授权披露流动装置的登入方式,并定期或在需要时更改流动装置的登入方式;
(j) 须保留流动支付服务交易销售单据的客户副本(如有),并在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收到结单时,在切实可行的合理情况下尽快查对。对于结单内未经授权的交易及/或异议应按照该相关适用条款下的适用条文立即通知本行;
(k) 在切实可行的合理情况下尽快通知本行任何中银卡或扣账卡及/或载有流动卡的流动装置的遗失或被窃;及
(l) 在切实可行的合理情况下,尽快通过指定服务热线,通知本行任何怀疑未经授权交易,或任何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流动卡及/或流动支付服务。
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须自行及绝对承担未有采取本行及/或流动支付服务供货商就中银卡扣账卡、流动装置、流动装置的登入不时推荐的保安防范措施之全部风险。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本行将不会向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就上述事项所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18. 如发生以下事件,在切实可行的合理情况下,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须致电本行 24 小时热线电话(852)2691-2323 通知本行,并于随后 24 小时内或本行不时订明的其他时间内以书面确认:
(a) 中银卡或扣账卡遗失或被窃;
(b) 未经授权或任何怀疑未经授权使用流动卡及/或流动支付服务;及
(c) 怀疑出现使用流动卡进行流动支付服务的任何伪造或欺诈交易。
19. 在不损及第 17 及 18 条所载的义务的情况下,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须将有关事件通知警方,并在切实可行的合理情况下尽快将报警事宜的有关文件证据提交本行。
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的责任
20. 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须自行负责确保流动装置及其他设备能兼容并支持要求产生、启动并使用流动卡及流动支付服务。
21. 倘发生以下事件,而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以真诚态度及应有谨慎及时行事(包括根据第17 条采取防范措施及按照第 17 及 18 条报失、报被窃及/或未经授权使用流动装置、流动卡及/或流动支付服务),则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毋须因下列情况而产生的损失及损害负责:
(a) 如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将遗失、被窃及/或未经授权使用流动装置、流动卡及/ 或流动支付服务等情况正式通知本行后发生的任何未经授权交易;
(b) 终端机或其他系统发生的故障,引致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蒙受损失及损害,惟若有关故障是明显的,或已显示故障信息或通告则除外;及
(c) 交易是以伪造的中银卡或扣账卡进行。
22. 在受第 23 条规限的情况下,若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以真诚态度及应有谨慎及时行事(包括根据第 17 条采取防范措施及按照第 17 及 18 条报失、报被窃及/或未经授权使用流动装置、流动卡及/或流动支付服务),则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对流动装置、流动卡及/或流动支付服务的遗失、被窃或被未经授权使用所负责任,将不会超过适用法例,监管指引及/或该相关适用条款所不时订明之最高限额。
23. 尽管本文载有任何相反规定,若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的流动装置、流动卡及/或流动支付服务之遗失、被窃及/或被未经授权使用,是由于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有欺诈行为或严重疏忽,或未能遵照第 17 或 18 条之规定,或未能采取合理防范措施防止流动装置、流动卡及/或流动支付服务的遗失、被窃及/或未经授权使用,或有关未经授权使用的流动卡及/或流动支付服务涉及在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知情或不知情下进入流动装置,则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须对因而产生或有关的一切损失及损害负全责。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同意就因而合理地引致的一切损失、损害、责任及一切合理费用及开支而向本行作出及保持作出全数弥偿。
24. 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接受因其不遵从或违反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文而需负上全责,并承诺及同意全数弥偿本行就任何该等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不遵从或违反而导致本行产生及/或蒙受的任何损失、损害、索偿、利息、财产转换及任何其他财务收费。
费用及收费
25. 本条款及细则下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需支付的所有费用、收费及利息在本行不时发出及修订的收费表中详细列出,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须根据收费表支付相关费用。本行保留权利就流动卡收取费用,费用为本行不时指明的金额,并记入账户。
删除流动卡
26. 如流动卡失灵失效,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须立即从流动装置内删除进行流动支付服务的相关流动卡。
责任限免
27. 尽管有第 21 条的规定及除本行的欺诈行为、疏忽或故意违约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外,本行在任何情况下概不会对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因本行提供的流动卡或其它装置的任何使用,不当使用或失灵失效,本行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或流动支付服务供货商提供的流动支付服务,或任何透过流动支付服务获得的任何物品及服务而蒙受或引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及责任负上任何责任。
28. 在履行本文所载其对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的义务时,本行将不会为采用的任何计算机系统及其它设备,于其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而产生的任何误差、延误或失灵失效负上任何责任。
29. 流动支付服务是由流动支付服务供货商提供。本行将不会就流动支付服务的质素或性能负上任何责任。就流动支付服务或其任何部分,本行未有作出保证,不论是以明示或隐含方式,包括就其状态、质素、性能、商售性、做工及工艺、对某特定用途的适用性、及时性或非侵犯第三方权利,或其安全、无误差或功能不受干扰的保证。
30. 本行将不会就要求产生、启动或使用流动卡及流动支付服务或其任何部分而导致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的计算机、流动装置或任何其他相关装置或设备,或任何其他软件或数据的损失、损害或病毒(包括任何其他已安装或待安装的应用程序的损失或损害或其无法执行)负上责任。
披露
31. 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授权本行按照其不时修订的资料政策通告(详见该相关适用条款中释义)、私隐政策声明或本行不时以任何其他名义发布有关于使用、披露及转移个人资料的一般政策的文件,收集、披露、处理及使用与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使用流动支付服务的流动装置、任何流动支付服务交易及与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使用流动支付服务有关的信息(统称为「客户资料」)。
32. 本行可为流动卡的产生及维护而收集及储存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流动装置的独有识别(例如 SEID 或者设备 ID 编号)、流动装置的类型及/或流动卡号码,以测试流动支付服务的合资格性。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不准许本行按照上述形式使用任何相关信息,可导致不能要求产生及使用流动卡。
使用流动卡进行流动支付服务的终止及停用
33. 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可随时从流动装置内删除或按照本行指明的其他方式终止使用相关流动卡进行流动支付服务及本条款及细则,惟尽管相关流动卡已被删除或终止,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仍须负责一切透过使用流动支付服务所进行之交易,直至全数付清账户内一切欠款(不论有否过账至账户亦然)为止,且正式遵守本行的规定及根据第 25 条支付费用及收费。第 17 至 19,20 至 25 及 27 至 32 条在本条款及细则终止后继续有效。
34. 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可按照本行不时指明的方式暂停、恢复、报失或终止使用流动卡进行流动支付服务。
35. 在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或本行删除或终止使用流动卡进行流动支付服务后,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须自行以本行或流动支付服务供货商指示的相关方式从流动装置内删除为使用流动支付服务而储存的相关流动卡。尽管可使用进行流动支付服务的流动卡已从流动装置内删除或已被终止,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仍须继续对使用相关流动卡所进行流动支付服务及一切由此产生的收费承担责任。除非及直至可用作进行流动支付服务的相关流动卡已根据本行或苹果指示的相关方式被删除或终止,否则任何终止可用作进行流动支付服务的相关流动卡之要求均属无效。
36. 本行可随时终止流动支付服务供货商提供的流动支付服务及/或其下提供的任何服务及/或不批准其提供的任何拟进行之交易,而毋须通知及申述理由。
37. 为免生疑问,在提供流动支付服务的中银卡或扣账卡过期、取消或终止时,流动支付服务将会同时自动被终止。
修订
38. 本行可不时(酌情决定)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及/或收费表(第 25 条内提及),惟于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重大更改生效之前,本行须向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发出不少于 60 天的通知,除非有关修改是在本行控制范围以外则不在此限。
第三者权利
39. (a) 除第 39(c)条外,并非本条款及细则一方的人并不享有《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第三者条例」)下的权利以执行本条款及细则任何条款或享有本条款及细则任何条款下的权益。
(b) 无论本条款及细则任何条款如何约定,在任何时候撤销或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均无需取得并非本条款及细则一方的任何人的同意。
(c) 本行的任何董事、人员、雇员、关联机构或代理人可依据第三者条例,依赖本条款及细则中赋予其权利或利益的任何明文规定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弥偿,责任限制或责任排除)。
法律与司法管辖权
40. 本条款及细则受香港法律管辖,并依照香港法律诠释。中银卡客户或或扣账卡客户不可撤销地接受香港法院的非专有司法管辖权管辖。
杂项
41. 本条款及细则的每一条文与其它条文均可分割。若任何条文于任何时间在香港法律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下是或变为违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其余条文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皆不会因而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
42. 本条款及细则对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的每名承继人、遗产代理人及合法代表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行事的人士均具约束力。
43. 即使本行并不采取行动或遗漏或延迟行使或强制执行本条款及细则所载的任何权利,亦不会构成放弃有关权利,而单项或局部行使任何权利或行使任何权利时有不妥之处,并不妨碍另外或进一步行使有关权利,亦不妨碍行使任何其他权利。
44. 本行可转让本条款及细则所载其所有或任何权利予任何第三者。中银卡客户或扣账卡客户不可转让本条款及细则所载其任何权利及/或义务。
解释
45. 本条款及细则的中文版仅供参考。若中、英文版本的诠释中有任何抵触或不符之处,概以英文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