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相關文件

股東溝通政策

1 政策聲明
透過本股東溝通政策(以下簡稱「政策」),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承諾與股東進行持續而有效的溝通。本公司堅信在公平和適時的原則下,潛在及現時的股東,包括個人與機構投資者,應獲得有關本公司最新發展的資訊及其在進行投資決策和行使權利時合理所需的關鍵訊息。

本公司的董事會將定期檢視此政策,以確保達到成效。
2 溝通渠道
  2.1

透過電子渠道的溝通
本公司網站上載了本公司的重要及相關資訊,確保股東在有效和適時的原則下獲得有關訊息。本公司網站設有「投資者關係」網頁。本公司所有重要公告 / 訊息均會透過本公司網站發佈。定期公佈的訊息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 本公司的財務表現,包括年度和中期業績、季度財務及業務回顧
  • 本公司業績公佈的網上播放和演示材料
  • 關於本公司最新發展的公告及新聞稿
  • 致股東的通函
  • 公司日誌以提供本公司重要事件的公佈日期
  • 其他訊息,如信用評級、股份及股息資料和本公司榮獲的獎項等

本公司網站亦提供關於本公司財務表現和最新發展的電郵提示服務,股東及其他有興趣人士可以於網上登記,以便透過電郵接收最新的企業訊息。

股東亦可透過香港聯合交易所網站http://www.hkexnews.hk獲取有關本公司就監管規定而刊發的資訊。

為支持環保,本公司積極鼓勵股東透過上述網址閱覽本公司資訊。我們相信這亦是與股東溝通最方便快捷的方式。當本公司訊息發佈至公司網站,選擇接收電子通訊方式的股東將收到有關訊息發佈的通知。

  2.2 透過郵遞方式的溝通
在本公司股東登記冊上的股東若明確其郵遞選擇,將會收到本公司以郵遞方式寄發的相關資訊。

股東可隨時通知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處,更改接收股東通訊文件的方式,包括選擇語言及接收通訊文件的途徑。
  2.3

本公司股東會議
高度重視與股東的持續溝通,尤其是與股東直接對話。股東週年大會(「AGM」)是本公司與股東溝通以及讓股東參與的主要平台。本公司董事會成員,特別是本公司董事會附屬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以及外部核數師都將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以回應股東提問及意見。本公司以此鼓勵股東積極參與公司股東週年大會。本公司亦鼓勵無法出席的股東指派代表出席上述會議並代表投票。

為確保股東能夠更好地理解股東週年大會議程並鼓勵其積極參與,本公司將以通函的形式提供關於股東週年大會的詳情,該通函會與最新的年報一起發送予股東。致股東的通函將於股東週年大會舉行前最少21天發送。

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股東會議可使用混合會議模式(即現場出席及透過電子設施虛擬出席)召開,股東可以選擇現場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及提問,亦可在股東週年大會期間在網上平台進行投票及提問。

股東週年大會的投票表決結果和會議紀要將盡快於本公司網站和香港聯合交易所網站公佈。

如有需要,本公司亦會召開其他股東會議。致股東的通函將於會議舉行前最少14天寄發。

3 與投資界的溝通
本公司通過會議、研討會及路演的方式,積極地與投資界溝通。投資界包括本公司證券現時及潛在的投資者、分析員及證劵業專業從業員。會議上會討論關於本公司的訊息。與投資界的溝通嚴格遵守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政策,公眾可於本公司網站參閲政策的有關内容。
4 股東查詢
股東如對所持股份有任何查詢,例如個人資料變更、股份轉讓、報失股票及股息單等事項,可致函聯繋本公司在香港和美國的股東服務機構。

股東如對股東溝通方面有任何查詢或意見,可電郵至本公司投資者關係處或致電本公司之註冊辦事處。

關於本公司和股東服務的聯繫方法,均列載於本公司網站的聯絡我們

股東的權利

  • 股東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的方式:
    任何佔全體有相關表決權利股東的總表決權不低於5%的股東可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經由該股東正式簽署的請求書須述明有待在大會上處理的事務的一般性質及可包含擬通過的決議案文本。該請求書須交到本公司註冊辦事處(香港花園道1號中銀大廈53樓)。於收到有效請求書後,本公司將按香港《公司條例》第566至568條的規定採取適當行動,並作出必要安排。
  • 在股東週年大會上動議一項決議案的程序:
    以下股東有權要求本公司發出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可恰當地動議的一項決議案的通知:
    (a) 佔全體有相關表決權利股東的總表決權最少2.5%的股東;或
    (b) 最少50名有相關表決權利的股東。

經由該等股東簽署並指明擬通過決議案的請求書,須最遲於股東週年大會六星期前,或(如較遲)該大會通告發出之前,送達本公司註冊辦事處(香港花園道1號中銀大廈53樓)。於收到該等有效文件後,本公司將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15至616條的規定採取適當行動及作出必要安排。 

董事選舉程序

如股東有意於股東大會上提名某位人士(退任董事除外)參選為董事,該股東應向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香港花園道1號中銀大廈53樓)提交(a)一份由該名有權參加股東大會並可於會上投票的股東(被提名人士除外)簽署的書面通告,以表明其就建議該名人士參選的意願,(b)一份由被提名人士簽署的通告,以表示其參選意向,及(c)一筆足以支付本公司為落實該事項而所需費用的合理款項。

發出上述通知之期限最少為7天。該期限將由寄發上述股東大會通告之翌日起計,且不得遲於該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7天結束。於收到該等有效通告及上述款項後,本公司將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第99條的規定採取適當行動及作出必要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