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评估资料当事人作为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券、商品、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授信的实际或准申请人的优点和适合性,及/或处理及/或批核其申请、变更、续期、取消、复效及索偿; |
(b) | 便利提供予资料当事人的服务,信贷及/或保单之日常运作; |
(c) | 在适当时作信贷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在信贷申请时及定期或特定审查(通常每年进行一至多次)时)及进行核对程序(如条例所定义的); |
(d) | 编制及维护本公司的评分模型; |
(e) | 提供信用查询备考书; |
(f) | 协助其他财务机构作信用检查及追讨债务; |
(g) | 确保资料当事人维持可靠信用; |
(h) | 研发、客户概况汇编及分类及/或设计供资料当事人使用的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券、商品、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授信; |
(i) | 为推广服务、产品及其他标的(详见下述第10段); |
(j) | 确定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或资料当事人对本公司的负债款额; |
(k) | 强制执行资料当事人应向本公司履行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资料当事人及为向资料当事人提供抵押的人士追讨欠款; |
(l) | 为符合根据下述适用于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或期望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遵从的有关披露及使用资料之责任、规定或安排: |
| (i)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之已存在、现有或将来对其具约束力或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如税务条例及其包括有关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条文); |
| (ii)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之已存在、现有或将来并由任何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由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自律监管或行业的团体或组织所发出或提供之任何指引或指导(如由税务局所发出或提供包括有关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指引或指导); |
| (iii) |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因其金融、商业、营业或其他利益或活动处于或关连于相关本地或海外的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之司法管辖区而须承担或获施加与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之间 的现有或将来之任何合约承诺或其他承诺; |
(m) | 为符合根据任何集团计划下就遵从洗钱、恐怖份子资金筹集或其他非法活动之制裁或防止或侦测而作出本集团内资料及信息分享及/或任何其他使用资料及信息的任何责任、规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
(n) | 使本公司的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意图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 |
(o) | 与资料当事人或其他人士之资料比较以进行信贷调查,资料核实或以其他方法产生或核实资料,不论有关比较是否为对该资料当事人采取不利之行动而推行; |
(p) | 作为维持资料当事人的信贷记录或其他记录,不论资料当事人与本公司是否存在任何关系,以作现在或将来参考用;及 |
(q) | 与上述第7段有联系、有附带性或有关的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