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評估資料當事人作為財務、保險、信用卡、證券、商品、投資、銀行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及授信的實際或準申請人的優點和適合性,及/或處理及/或批核其申請、變更、續期、取消、復效及索償; |
(b) | 便利提供予資料當事人的服務,信貸及/或保單之日常運作; |
(c) | 在適當時作信貸檢查(包括但不限於在信貸申請時及定期或特定審查(通常每年進行一至多次)時)及進行核對程序(如條例所定義的); |
(d) | 編制及維護本公司的評分模型; |
(e) | 提供信用查詢備考書; |
(f) |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作信用檢查及追討債務; |
(g) | 確保資料當事人維持可靠信用; |
(h) | 研發、客戶概況彙編及分類及/或設計供資料當事人使用的財務、保險、信用卡、證券、商品、投資、銀行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及授信; |
(i) | 為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標的(詳見下述第10段); |
(j) | 確定本公司對資料當事人或資料當事人對本公司的負債款額; |
(k) | 強制執行資料當事人應向本公司履行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及為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抵押的人士追討欠款; |
(l) | 為符合根據下述適用於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或期望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遵從的有關披露及使用資料之責任、規定或安排: |
| (i)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之已存在、現有或將來對其具約束力或適用於其的任何法律(如稅務條例及其包括有關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條文); |
| (ii)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之已存在、現有或將來並由任何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由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的團體或組織所發出或提供之任何指引或指導(如由稅務局所發出或提供包括有關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指引或指導); |
| (iii) |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因其金融、商業、營業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處於或關連於相關本地或海外的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之司法管轄區而須承擔或獲施加與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之間的現有或將來之任何合約承諾或其他承諾; |
(m) | 為符合根據任何集團計劃下就遵從洗錢、恐怖份子資金籌集或其他非法活動之制裁或防止或偵測而作出本集團內資料及信息分享及/或任何其他使用資料及信息的任何責任、規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
(n) | 使本公司的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意圖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
(o) | 與資料當事人或其他人士之資料比較以進行信貸調查,資料核實或以其他方法產生或核實資料,不論有關比較是否為對該資料當事人採取不利之行動而推行; |
(p) | 作為維持資料當事人的信貸記錄或其他記錄,不論資料當事人與本公司是否存在任何關係,以作現在或將來參考用;及 |
(q) | 與上述第7段有聯繫、有附帶性或有關的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