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相關文件
股東溝通
關於本公司股東溝通安排,請參閱投資者關係溝通政策。
股東的權利
- 股東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的方式:
任何佔全體有相關表決權利股東的總表決權不低於5%的股東可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經由該股東正式簽署的請求書須述明有待在大會上處理的事務的一般性質及可包含擬通過的決議案文本。該請求書須交到本公司註冊辦事處(香港花園道1號中銀大廈53樓)。於收到有效請求書後,本公司將按香港《公司條例》第566至568條的規定採取適當行動,並作出必要安排。 - 在股東週年大會上動議一項決議案的程序:
以下股東有權要求本公司發出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可恰當地動議的一項決議案的通知:
(a) 佔全體有相關表決權利股東的總表決權最少2.5%的股東;或
(b) 最少50名有相關表決權利的股東。
經由該等股東簽署並指明擬通過決議案的請求書,須最遲於股東週年大會六星期前,或(如較遲)該大會通告發出之前,送達本公司註冊辦事處(香港花園道1號中銀大廈53樓)。於收到該等有效文件後,本公司將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15至616條的規定採取適當行動及作出必要安排。
董事選舉程序
如股東有意於股東大會上提名某位人士(退任董事除外)參選為董事,該股東應向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香港花園道1號中銀大廈53樓)提交(a)一份由該名有權參加股東大會並可於會上投票的股東(被提名人士除外)簽署的書面通告,以表明其就建議該名人士參選的意願,(b)一份由被提名人士簽署的通告,以表示其參選意向,及(c)一筆足以支付本公司為落實該事項而所需費用的合理款項。
發出上述通知之期限最少為7天。該期限將由寄發上述股東大會通告之翌日起計,且不得遲於該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7天結束。於收到該等有效通告及上述款項後,本公司將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第99條的規定採取適當行動及作出必要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