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粤通汽车险(等效先认附加保障)

粤、港政府推出的「港车北上」现已接受申请,由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承保的「港粤通汽车险(等效先认附加保障)」(「本计划」)亦正式推出,为香港私家车车主及驾驶人士提供经港珠澳大桥进出广东省驾车北上的一站式车险服务及全方位保障,方便客户前往广东省探亲或旅游!

本计划为「汽车保险-私家车」(「汽车保险」,按此了解更多)之附加保障。经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 投保「汽车保险 - 私家车」之现有客户 (「现有客户」),可于网上额外投保「本计划」的短期30天保障计划或全年保障计划;而新客户投保「汽车保险 - 私家车」时则可选择附加本计划的全年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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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

本计划包括:

  • 「港珠澳大桥香港跨境车辆内地交强险等效保险」(「交强险」):

根据中国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 (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车主或司机都必须购买交强险,万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可透过交强险赔偿第三者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受伤及 / 或财产损毁。交强险提供的第三者补偿有:

保障项目 最高保额 (人民币)
有责任 无责任
(一)死亡伤残 180,000 18,000
(二)医疗费用 18,000 1,800
(三)财产损失 2,000 100

 

  • 「港珠澳大桥香港跨境车辆商业保险」(「商业险」) :

商业险是在交强险之上提供额外第三者责任保障,赔偿限额比交强险更高。投保人亦可额外选购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车人员伤亡,可赔偿他们的死亡或身体受伤及 / 或财产损毁。

保障项目 最高保额 (人民币)
(一)第三者责任保障 1,000,000 2,000,000 3,000,000 5,000,000
(二)车上人员责任保障 100,000/每座位

注意事项

  1. 中银集团保险会在确认收齐保费后才发出保单;
  2. 此产品的保障范围为中国广东省境内 (不含港澳地区);
  3. 受保车辆必须由香港经过港珠澳大挢往返中国广东省;
  4. 由于港珠澳大桥香港连接路为封闭道路,投保人必须为进入广东省的受保私家车申请「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
  5. 本地私家车险的无赔偿折扣(NCD)不适用于港车北上保险;
  6. 如投保数据不齐全,中银集团保险保留权利要求投保人提供更多资料或文件以处理投保申请。如所递交的投保申请未填妥或有关数据或文件不足,投保申请有可能会受延误或被拒绝;
  7. 如投保人申请有虚假陈述,中银集团保险保留自保单生效日起取消保单或修改承保条款及细则的权利;
  8. 保障生效后不可中途更改投保人,如须更改必须取消现有保单后再重新申请。保单取消后便不能复效;
  9. 于发生意外时,港粤通汽车险(等效先认附加保障)可能不足以负担第三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责任;
  10. 中银集团保险有权按照受保司机在中国内地过去3年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次数来调整港粤通汽车险保费;
  11. 适用于全年计划

  12. 如投保港珠澳大桥香港跨境车辆内地交强险等效保险及港珠澳大桥香港跨境车辆商业保险的保障期不足一年,保障期会跟本港汽车险的保期到期日结束,保费会按保障期长短收取;
  13. 受保车辆在中国内地的逗留时间不可超过30天(包括由香港出发之日期),或全年累计不超过180天;
  14. 于保险期内终止保单,已缴的全年保费根据剩余的保障期,按日数退回;
  15. 适用于短期30天计划

  16. 如港珠澳大桥香港跨境车辆内地交强险等效保险及港珠澳大桥香港跨境车辆商业保险起保日期至本港汽车险到期日少于30天,保障期会跟本港汽车险的保期到期日结束,保费不会因保障期少于30天而调整;
  17. 受保车辆在中国内地的逗留时间不可超过30天(包括由香港出发之日期) ;
  18. 如投保人于保险期内终止投保港粤通汽车险(等效先认附加保障),已缴的保费将不会退回;
  19. 短期30天计划不设续保。

责任声明:

按「按此投保」键后,阁下将离开中银香港网站,并将进入由中银集团保险 (即保单之承保人)管理之网站。透过此连结进入之网站并非中银香港网站,中银香港对阁下使用有关连结一概不负责,阁下应先仔细阅读适用的条款和私隐政策才使用该网站。

 

重要事项:

  • 「本计划」由中银集团保险承保。
  • 中银集团保险已获保险业监管局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一般保险业务,并受其监管。
  • 中银香港已获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发出保险代理机构牌照。(保险代理机构牌照号码为FA2855)
  • 中银集团保险保留根据拟受保人及申请人于投保时所提供的资料而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有关投保「本计划」申请的权利。
  • 中银香港以中银集团保险之委任保险代理机构身份分销「本计划」,「本计划」为中银集团保险之产品,而非中银香港之产品。
  • 中银香港及/或中银集团保险保留随时修订、暂停或终止「本计划」,及更改有关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如有任何异议争议,以中银香港及/或中银集团保险的决定为准。
  • 对于中银香港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职权范围,详情请见有关网页https://www.fdrc.org.hk/),中银香港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而有关「本计划」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中银集团保险与客户直接解决。
  • 本宣传品仅供参考,并只在香港派发,不能诠释为在香港境外提供或出售或游说购买中银集团保险的任何产品的要约、招揽及建议,有关「本计划」详情(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保障项目及承保范围、详尽条款、主要风险、细则、不保事项、保单费用及收费),请参阅中银集团保险缮发的保单文件及条款。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中银香港职员。
  • 「本计划」受相关保单的条款所限制,各项条款及细则以中银集团保险缮发的正式保单为准。各项保障项目及承保范围、条款及不承保事项,请参阅相关保单。
  • 「保监局」将按适用征费率向保单持有人收取保费征费。为避免任何法律后果,保单持有人需于缴交保费时向中银集团保险缴付该笔保费的订明征费,并由保险公司将该已缴付的征费转付予「保监局」。征费金额会因应征费率调整而有所变更。有关详情,请浏览「保监局」的网页www.ia.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