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疾188終身壽險計劃

產品種類:人壽保險

承保機構:中銀集團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守護快樂時刻 保障幸福未來

中銀集團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銀人壽」)為您提供危疾188終身壽險計劃(「本計劃」),本計劃提供共188種疾病的保障,包括嚴重疾病、特別疾病、非嚴重疾病及兒童疾病。此外,本計劃更提供持續支援保障1, 4,額外癌症賠償2, 4、額外心臟病賠償3, 4、額外中風賠償3, 4及額外腎衰竭賠償3, 4,以及涵蓋入住深切治療部之保障5。受保人、受益人或保單權益人(視乎情況而定)於首10個保單年度內更可索償身故賠償升級保障或嚴重疾病賠償升級保障6,本計劃下的最高賠償總額合共可高達投保額的550%7。本計劃除了提供就受保人患上嚴重疾病後的保費豁免保障8外,亦提供受保人之配偶身故9或父母身故10的保費豁免保障,為您及您的摯愛家人多添一份關愛保障和財務後盾。


註:有關本計劃的詳情(包括保障內容、主要風險、主要不保事項等),請參閱產品簡介。 

基本投保條件
保單貨幣 人民幣 / 港元 / 美元
保障期 終身
保費繳費年期 10年* 20年 25年
投保年齡 0歲(出生後15天起)至 65歲 0歲(出生後15天起)至55歲 0歲(出生後15天起)至60歲
最低投保額 人民幣66,000(人民幣保單) / 港元80,000(港元保單) /美元10,000(美元保單)
保費繳付方式 年繳 / 半年繳 / 季繳 / 月繳 

* 預繳保費戶口只適用於10年保費繳費年期並以年繳方式繳付保費的保單

備註:

1. 就持續支援保障方面,若受保人於100歲當日或緊隨之保單週年日或之前經醫生診斷患上癌症、心臟病、中風或腎衰竭,惟受保人在經診斷患上癌症、心臟病、中風或腎衰竭的首次診斷日起計14日後受保人必須仍然生存,本計劃將於該癌症、心臟病、中風或腎衰竭獲賠付嚴重疾病賠償、額外癌症賠償、額外心臟病賠償、額外中風賠償或額外腎衰竭賠償(視乎個別情況而定)後向保單權益人每月支付持續支援保障。該每月款項將在癌症、心臟病、中風或腎衰竭(視乎情況而定)的首次診斷日後的月結日開始計算,直至12個保單月份完結為止。若受保人於上述的12個保單月份期間內身故,本計劃將會向受益人一筆過支付持續支援保障的餘額,相等於就該癌症、心臟病、中風或腎衰竭須支付之持續支援保障總額,扣除就該癌症、心臟病、中風或腎衰竭已支付之持續支援保障賠償總額。

2. 就額外癌症賠償方面,於賠付嚴重疾病賠償後,本計劃將繼續就後來的癌症提供多重賠償直至受保人年滿88歲當日或緊接之後的保單週年日,惟受保人在經診斷患上後來的癌症的首次診斷日起計14日後受保人必須仍然生存。如該後來的癌症診斷於緊接之對上一次嚴重疾病(非癌症)之後,該後來的癌症的首次診斷日必須在緊接之對上一次嚴重疾病(非癌症)的首次診斷日起計最少1年後。

如該後來的癌症診斷於緊接之對上一次癌症之後,並且為與緊接之對上一次癌症不相關的新癌症,及由與緊接之對上一次癌症不同的惡性細胞所引致,該後來的癌症的首次診斷日必須在緊接之對上一次癌症的首次診斷日起計最少1年後。若該後來的癌症的首次診斷日為緊接之對上一次癌症的首次診斷日起計的1年內,本計劃只會在該後來的癌症於緊接之對上一次癌症的首次診斷日起計3年後仍被醫生確認存在的情況下才會給付額外癌症賠償。

如該後來的癌症診斷於緊接之對上一次癌症之後,並且為與緊接之對上一次癌症的持續、擴散或復發,或與緊接之對上一次癌症相關,該後來的癌症的首次診斷日必須在緊接之對上一次癌症的首次診斷日起計最少3年後。

如後來的癌症是緊接之對上一次癌症(即前列腺癌或甲狀腺癌)有關的癌症或上一次癌症(即前列腺癌或甲狀腺癌)的延續,並且於該後來的癌症的首次診斷日當日受保人已年屆70歲,本計劃只會在受保人已接受或正接受由相關醫學範疇的醫生建議的積極治療,而該積極治療必須為醫療必需及於緊接之對上一次癌症的首次診斷日及後來的癌症的首次診斷日之整個期間全程進行的情況下,為後來的癌症支付額外癌症賠償。

3. 就額外心臟病賠償、額外中風賠償及額外腎衰竭賠償方面,於賠付嚴重疾病賠償後,本計劃將繼續就後來的心臟病、中風及/或腎衰竭提供多重賠償直至受保人年滿88歲當日或緊接之後的保單週年日,惟受保人在經診斷患上後來的心臟病、中風及/或腎衰竭的首次診斷日起計14日後受保人必須仍然生存。該後來的中風、心臟病或腎衰竭的首次診斷日必須在已獲本計劃支付嚴重疾病賠償、額外癌症賠償、額外心臟病賠償、額外中風賠償或額外腎衰竭賠償(視乎情況而定)的緊接之對上一次嚴重疾病(非癌症)或緊接之對上一次癌症的首次診斷日起計最少1年後。

3.1 如該後來的心臟病緊接之對上一次嚴重疾病亦為心臟病,該後來的心臟病必須由心臟科醫生證實為新一次及與任何之前一次不同的心臟病,同時該後來的心臟病之診斷須由新證明支持符合本計劃下心臟病的定義。

3.2 如該後來的中風緊接之對上一次嚴重疾病亦為中風,該後來的中風必須由神經科醫生證實為新一次及與任何之前一次不同的中風,同時該後來的中風之診斷須由新的顯影技術結果支持為後來的中風。

3.3 為免生疑問,在本計劃下只會就腎衰竭賠償1次。即如本計劃下已支付嚴重疾病賠償的緊接之對上一次嚴重疾病是腎衰竭,則額外腎衰竭賠償將不會獲賠付。

4. 在本計劃下,額外癌症賠償、額外心臟病賠償、額外中風賠償、額外腎衰竭賠償及持續支援保障之最高賠償總額可達投保額的400%。

5. 若受保人符合因嚴重醫療治療而入住深切治療部或因非嚴重醫療情況而入住深切治療部之所有條件,而其情況是直接或間接由本計劃已定義的疾病內的任何其他嚴重疾病或非嚴重疾病所引致或與其相關(即因嚴重醫療治療而入住深切治療部或因非嚴重醫療情況而入住深切治療部除外),本計劃將就該嚴重疾病或該非嚴重疾病作出嚴重疾病賠償或非嚴重疾病賠償(視乎情況而定)。為免生疑問,因嚴重醫療治療而入住深切治療部或因非嚴重醫療情況而入住深切治療部不會就此情況作出賠償。就因非嚴重醫療情況而入住深切治療部而言,;如入住位於香港及澳門以外地區的深切治療部,此賠償將會減半。在任何情況下,如入住之深切治療部的醫院位於中國內地或澳門,其醫院必須為由中銀人壽提供並上載於中銀人壽網站及在入院時通行的「內地及澳門指定醫院名單」內的醫院方可獲賠償。

6. 若受保人在第10個保單週年日之前身故或首次被診斷患上嚴重疾病,本計劃將支付身故賠償升級保障或嚴重疾病賠償升級保障的一筆款項,金額相等於投保額的50%。

7. 最高賠償總額可高達投保額的550%,包括嚴重疾病保障、嚴重疾病賠償升級保障、就後來的癌症、心臟病、中風及/或腎衰竭所提供額外4次的賠償及持續支援保障。有關每一項保障之詳情,請參閱以上「賠償概覽」。

8.若嚴重疾病賠償已作出賠償,中銀人壽在接獲有關索償的合理證明並經批核後,由首次診斷患上嚴重疾病的首次診斷日後的下一次保費到期日至保費繳費年期完結,本計劃將豁免任何應付或已付保費。

9. 配偶身故的保費豁免保障只適用於在簽署投保書或簽署委任或更改保單權益人、第二保單權益人及 / 或受益人申請表(視乎情況而定)以登記受保人之配偶為指定的配偶時(必須成功登記為保單權益人、第二保單權益人及 / 或受益人),年齡為18歲或以上的受保人。受保人之配偶於登記為指定的配偶當日的年齡為18至50歲內(包括首尾兩歲)。

假如指定的配偶身故,並且指定的配偶:

(a)    於其身故時仍然為受保人之配偶; 及

(b)    於其身故時仍然為保單權益人、第二保單權益人及/或受益人,

本計劃將由該指定的配偶身故日期之後的下一次保費到期日起,豁免任何應付或已付保費,直至保費繳費年期完結。

指定的配偶之身故日期必須於受保人年滿為18歲之後,並與下列日期相隔最少2年,以最遲者為準,配偶身故的保費豁免保障方可適用:

(i)     保單簽發日;

(ii)    恢復生效日;或

(iii)   委任或更改保單權益人、第二保單權益人及 / 或受益人為指定的配偶之生效日期。

10. 父母身故的保費豁免保障只適用於在簽署投保書或簽署委任或更改保單權益人、第二保單權益人及 / 或受益人申請表(視乎情況而定)以登記受保人之父母為指定的父母時(必須成功登記為保單權益人、第二保單權益人及 / 或受益人),年齡為18歲以下的受保人。受保人之父母於登記為指定的父母當日的年齡須為18至50歲內(包括首尾兩歲),惟指定的父母之數目將受限於不多於2名。

假如任何一位指定的父母身故,並且該指定的父母:

(a)    於其身故時仍然為受保人之父母;及

(b)    於其身故時仍然為保單權益人、第二保單權益人及/或受益人。

本計劃將由該指定的父母身故日期之後的下一次保費到期日起,豁免任何應付或已付保費,直至保費繳費年期完結或直至受保人年滿25歲當日或緊接之後的保單週年日(以較早者為準)。

指定的父母之身故日期必須於受保人年滿為18歲之前,並與下列日期相隔最少2年,以最遲者為準,父母身故的保費豁免保障方可適用:

(i)     保單簽發日;

(ii)    恢復生效日;或

(iii)   委任或更改保單權益人、第二保單權益人及或受益人為指定的父母之生效日期。

重要事項:

  • 本計劃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由中銀人壽承保。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銀香港」)為中銀人壽委任的主要保險代理機構。
  • 中銀人壽已獲保險業監管局授權及監管,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經營長期保險業務。
  • 中銀香港已獲香港特別行政區保險業監管局根據《保險業條例》(香港法例第41章)發出保險代理機構牌照。(保險代理機構牌照號碼 FA2855)
  • 有關嚴重疾病、特別疾病、非嚴重疾病、兒童疾病之定義,請參閱中銀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及條款。中銀人壽保留根據擬受保人及申請人於投保時所提供的資料而決定是否接受或拒絕有關投保本計劃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申請的權利。
  • 本計劃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受中銀人壽繕發的正式保單文件及條款所限制。各項保障項目及承保範圍、條款及除外事項,請參閱相關保單文件及條款。
  • 中銀香港以中銀人壽之委任保險代理機構身份分銷人壽保險產品,有關人壽保險產品為中銀人壽之產品,而非中銀香港之產品。
  • 對於中銀香港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職權範圍),中銀香港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而有關保險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中銀人壽與客戶直接解決。 
  • 本宣傳品僅供參考,並只在香港以內派發,不能詮釋為在香港以外提供或出售或游說購買中銀人壽的任何產品的要約、招攬及建議。有關本計劃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詳情 (包括但不限於各項保障項目及承保範圍、詳盡條款、主要風險、細則、除外事項、保單費用及收費),請參閱中銀人壽繕發的銷售文件,包括產品小冊子、保險利益說明及保單文件及條款。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主要保險代理機構分行職員。

重要提示:

本計劃是獨立的人壽保險產品並同時提供危疾保障,您可選擇無須捆綁式地與其他種類的保險產品一併購買。

產品資料並不包含保單的完整條款,而有關完整條款載於保單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