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傳承萬用壽險計劃 II

產品種類:人壽保險

承保機構:中銀集團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建立退休儲備以安享晚年,及為下一代建立豐裕而恆久的資產對您至關重要,一個周全而有效的人壽保險計劃-盛世傳承萬用壽險計劃II(「本計劃」),助您可享終身人壽保障同時達到財富增長的目標。本計劃更提供美元或人民幣作為保單貨幣,提供多種供款年期及彈性的提取選擇,為您的退休生活作好準備,更為您的摯愛籌謀將來。

本計劃由中銀集團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銀人壽」)承保。

計劃概覽

本計劃是以人民幣 / 美元為保單貨幣的萬用壽險計劃。在收到保費後,保費費用將從保費中扣除,餘額將存入保單以累積價值,其餘下述的收費及費用將於保單生效期間每月從戶口價值中扣除。

投保要求
投保年齡

18歲至75歲

40歲至65歲 (只適用於盛世傳承萬用壽險計劃–簡易)

保障期 終身
保費繳費年期 躉繳 / 5年 / 10年
繳費模式 躉繳 / 年繳 / 月繳
保單貨幣 人民幣 / 美元
繳費貨幣 港元 / 美元 / 人民幣
最低投保額 人民幣3,000,000 / 美元400,000
最低非定期額外保費 人民幣100,000 / 美元15,000 (非定期額外保費只適用於躉繳保單。如保單權益人繳付任何非定期額外保費,中銀人壽將要求修改退保費用及/或部份退保費用)
保障
身故賠償
  • 在緊接受保人120歲生日後的保單週年日前身故: 相等於投保額或戶口價值(以較高者為準),並需扣除任何未償還之欠款、費用及收費(如有)
  • 緊接受保人120歲生日後的保單週年日或之後身故:相等於戶口價值,並需扣除任何未償還之欠款、費用及收費(如有)

以下只適用於盛世傳承萬用壽險計劃–簡易

  • 受保人於第二個保單週年日或之前身故(意外身故除外)﹕相等於1)和2)的較低者,並需扣除任何未償還之欠款、費用及收費(如有):

          1)已繳保費減去提取部分款項;或

          2)投保額或戶口價值的較高者

  • 受保人於第二個保單週年日或以前意外身故,或受保人於第二個保單週年日之後及緊接其120歲生日後的保單週年日之前身故﹕相等於投保額或戶口價值(以較高者為準),並需扣除任何未償還之欠款、費用及收費(如有)
  • 在緊接受保人120歲生日後的保單週年日或之後身故﹕相等於戶口價值,並需扣除任何未償還之欠款、費用及收費(如有)
末期疾病賠償
  • 若被診斷患上末期疾病,身故賠償金額將會被預先支付,並以美元2,000,000/人民幣12,500,000為上限(按每位受保人於中銀人壽繕發的所有末期疾病保障的保單計算),投保額將相應減低美元2,000,000/人民幣12,500,000。

  • 若風險保額等於或少於美元2,000,000/人民幣12,500,000,則支付身故賠償的全額,而保單在支付賠償後將會被終止。

  • 如投保盛世傳承萬用壽險計劃II — 簡易,此賠償只適用於第2個保單週年日或以後患上之末期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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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息率
現時派息率 (非保證) 年利率4.10%(美元及人民幣保單)
最低派息率(保證) 第1至5個保單年度按保單簽發時的派息率;由第6個保單年度開始為年利率2.00%(美元及人民幣保單)
提取部份款項及更改投保額
提取部份款項(毎年1次) 最低提取金額為人民幣10,000 / 美元1,500。由第1至10個保單年度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時退保價值的20%,投保額及戶口價值將按提取金額相應減低;由第11個保單年度起,如提取金額不超過或等於當時戶口價值的5%,將毋須減低投保額。否則,投保額將須扣減提取金額超過當時戶口價值5%之部份
更改投保額 第3個保單年度起可增加或減少投保額,惟增加投保額須通過核保要求,而減少投保額或須繳付部份退保費用
費用及收費
保費費用 所有保費的6%
保單費用 於首15個保單年度每月從戶口價值中扣除
保險成本 每月從戶口價值中扣除
退保費用/部份退保費用 從戶口價值中扣除

註:保單權益人須承受中銀人壽的信貸風險。若保單權益人於保單初期中止此計劃及 / 或退保,其取回的收益金額可能遠低於已繳付的保費;本文所列舉的過往、現時、預計及 / 或潛在收益及 / 或回報(例如獎金、紅利、利息等) 並非保證和僅作說明用途。將來實際所得收益及 / 或回報,可能低於或高於現時列出的收益及 / 或回報。

註:有關本計劃的詳情(包括保障內容、主要風險、主要不保事項等),請參閱產品簡介。 

重要事項:

  • 本計劃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由中銀人壽承保。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銀香港」)為中銀人壽委任的主要保險代理機構。
  • 中銀人壽已獲保險業監管局授權及監管,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經營長期保險業務。
  • 中銀香港已獲香港特別行政區保險業監管局根據《保險業條例》(香港法例第41章)發出保險代理機構牌照。(保險代理機構牌照號碼 FA2855)
  • 中銀人壽保留根據擬受保人及申請人於投保時所提供的資料而決定是否接受或拒絕有關投保本計劃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申請的權利。
  • 本計劃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受中銀人壽繕發的正式保單文件及條款所限制。各項保障項目及承保範圍、條款及除外事項,請參閱相關保單文件及條款。
  • 中銀香港以中銀人壽之委任保險代理機構身份分銷人壽保險產品,有關人壽保險產品為中銀人壽之產品,而非中銀香港之產品。
  • 對於中銀香港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職權範圍),中銀香港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而有關保險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中銀人壽與客戶直接解決。 
  • 本宣傳品僅供參考,並只在香港以內派發,不能詮釋為在香港以外提供或出售或游說購買中銀人壽的任何產品的要約、招攬及建議。有關本計劃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詳情 (包括但不限於各項保障項目及承保範圍、詳盡條款、主要風險、細則、除外事項、保單費用及收費),請參閱中銀人壽繕發的銷售文件,包括產品小冊子、保險利益說明及保單文件及條款。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主要保險代理機構分行職員。

重要提示:

本計劃是獨立的人壽保險產品並同時提供末期疾病保障,您可選擇無須捆綁式地與其他種類的保險產品一併購買。

產品資料並不包含保單的完整條款,而有關完整條款載於保單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