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三年网上储蓄保险计划 |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目标三年网上储蓄保险计划
(手机银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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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三年网上储蓄保险计划 (「本计划」)
产品种类:人寿保险
承保机构: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银人寿」)


本计划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中银香港」)手机银行人寿保险产品
销量排行 No. 1 。

全程网上投保,
两年保费缴费年期助您三年后获得稳健回报,
达成储蓄目标兼享人寿保障1

计划特色

于三年保单期满后<br />可获保证回报<br/>年度化保证回报率<sup>2</sup>高达4.20%<sup>*3</sup>

于三年保单期满后
可获保证回报
年度化保证回报率2高达4.20%*3

保单期满后,年度化保证回报率2,3高达
  • 港元:3.80%
  • 人民币:2.58%
  • 美元:4.20%
多种货币预缴<sup>4</sup>/年缴/月缴<br />保费任您选

多种货币预缴4/年缴/月缴
保费任您选

  • 提供港元 /人民币/ 美元选择
  • 预缴4保费余额(如有)可积存生息
  • 月缴保费更低至港元500
储蓄兼享人寿保障<sup>1</sup>及<br />额外意外身故赔偿<sup>5</sup>

储蓄兼享人寿保障1
额外意外身故赔偿5

*年度化保证回报率取决于您所选择的保单货币及保费缴付模式;上述所示为最高年度化保证回报率,并已包括首年保费折扣。详情请参阅产品小册子。

于投保前,请细阅及了解相关产品资料、保单条款及其他所有相关文件及资料。

快闪优惠
高达9.73%首年保费#折扣优惠3,6(「本优惠」)
推广码 SAVE
由即日起至2026年至6月30日,输入推广码并成功投保本计划即有机会获享本优惠6。额满即止!
保单货币
首年保费#
折扣优惠3,6
港元
8.65%
人民币
1.73%
美元
9.73%
#「首年保费」以保险建议书内的「投保时之每年保费」计算。「首年保费」不包含保费征费、预缴保费(如适用)及因健康情况而增加的额外保费(如适用)。

注:本优惠须受条款及细则所约束。
基本投保条件7
投保年龄
18至74歲
保费缴费年期
2年
保障年期
3年
保单货币
港元/人民币/美元
保费缴付方式
预缴4/年缴/月缴
(由中银香港电子银行户口直接付款)

说明例子

目标三年网上储蓄保险计划
保费缴费年期

保费缴费年期

2年

保费缴付方式

保费缴付方式

分2年年缴

保单货币

保单货币

美元

年缴保费

年缴保费

12,500美元

总保费

总保费

25,000美元

首年保费<sup>#</sup>折扣<sup>3,6</sup>后,实际已缴总保费<sup>8</sup>

首年保费#折扣3,6后,实际已缴总保费8

23,784美元

23,784美元
26,238美元
(约实际已缴总保费8的110%)
折扣后,实际首年保费折扣后的已缴总保费8
3年后保单期满时,期满金额
年度化保证回报率*,2 4.20%3
注:
上述例子乃假设并仅供举例说明之用,实际期满金额会因应不同个案情况有所变更。有关详情,请参阅最新的保单条款及产品小册子。

手机投保   申请简易

1登入中银香港手机银行及选择「保险」>「储蓄保险」>
「目标三年网上储蓄保险计划」
全新客户请先开立中银香港账户(详情请按此)
下载「中银香港手机银行」>按「开立账户」
登入及选择「目标三年网上储蓄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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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热线 +852 3669 3003

保单权益人须承受中银人寿的信贷风险。若保单权益人于保单初期终止此计划及╱或退保,其取回的收益金额可能远低于已缴付的保费。

备注:
  • 本计划之身故赔偿相等于受保人身故日已缴总保费或保证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的101%扣除未缴的应付保费(如有)。于计算身故赔偿时,保费折扣(如有)将不会计算在内。若受保人受保于超过一份中银人寿签发的本计划之保单,有关应付身故赔偿最高款额,详情请参阅中银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及条款。
  • 于第3年保单期满后,便可获保证期满金额。年度化保证回报率为已缴交的保费总额累积至保单期满日所得保证金额的复利化年利率。此回报率已四舍五入并修订至小数点后两个位,及取决于您所选择的保单货币、保费缴付模方式及投保保费金额。如有任何差异,以中银香港电子银行(手机银行 / 网上银行)内之建议书摘要为准。
  • 所示之有关回报率均按首年保费折扣的情况计算。此等回报率及首年保费折扣率已四舍五入并修订至小数点后两个位而金额则调整为整数。
  • 预缴保费户口只适用于选择年缴保费方式的保单。如选择预缴保费,须在投保时全数缴付两个保单年度的应缴保费。如受保人身故,预缴保费的余额(如有)将连同身故赔偿及额外意外身故赔偿(如有)给付保单受益人。如保单权益人提取预缴保费户口余额或退保,从预缴保费户口余额(如有)退回的金额需扣除预缴保费退回费用。预缴保费退回费用相等于退回金额的3.50%或港币350元 / 人民币350元 / 45美元(以较高者为准),及于本保单生效期间保证不变。
  • 额外意外身故赔偿只适用于投保年龄为18至60岁的受保人,及只限于在首个保单年度内发生意外,而该意外须为其身故的直接、单独及唯一原因及须导致其在意外后180日内及有关保单保障终止前身故。并且,中银人寿须收到受保人意外身故之适当证明文件。详情请参阅产品小册子及保单条款。
  • 首年保费折扣优惠之条款及细则如下:
    • 推广期由2026年4月15日至2026年6月30日(包括首尾两天)(「推广期」)。惟本优惠限时限额,额满即止。本优惠有机会于推广期完结前终止。请于递交投保申请前与中银人寿确认剩余名额。
    • 如欲获享本优惠,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 投保申请必须于推广期内完成;及
      (ii) 投保申请必须为中银人寿所接纳。
      符合上述条件 (i) 至 (ii) 的保单,称为「合资格保单」。
    • 预缴保费保单的保费折扣只适用于首年保费。首年保费不包含征费、预缴保费(如适用)及因健康情况而增加的额外保费(如适用)。
    • 如保费供款方式为每月缴付,首次保费将相等于首一个月已获折扣的保费总额,其余首年获折扣的保费将于第二至第十二个月每月从客户指定户口内扣除。
    • 本优惠适用于合资格保单的基本计划,而所享的首年保费折扣率则以合资格保单的基本计划所收取的标准保费去厘定。
    • 本优惠只适用于本计划,而申请人可投保多于一份本计划的保单(保单能否成功获批核受核保结果影响,并受限于每名受保人于目标三年网上储蓄保险计划下的所有保单之年度化总保费的上限及中银人寿的最终决定权)。
    • 合资格保单必须在获享本优惠时仍然生效及基本计划的名义金额、投保额或计划等级(如适用)必须维持不变,否则中银人寿保留取消获享本优惠的资格及 / 或将合资格的保费折扣金额按比例减少之权利。
    • 本优惠不可更换、转让、退回、转换其他礼品或折换现金。
    • 若于冷静期内取消保单或在任何退回保费的情况下,于本优惠下已获扣除的保费金额均不会被视作已缴保费而计算在退回的保费总额内。
    • 除中银人寿订明的指定推广外,本优惠不可与中银人寿的其他推广优惠同时使用。
    • 中银人寿保留随时修改、暂停或取消本优惠以及修订有关条款及细则的酌情权而毋须事先通知。
    • 如有任何争议,中银人寿保留最终决定权。
    • 本优惠的条款及细则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管,并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予以解释。
  • 投保人年龄必须介乎18岁至74岁。本计划可供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 / 香港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护照或澳门居民身份证之人士,并同时拥有中银香港电子银行(手机银行 / 网上银行)户口的人士透过中银香港电子银行于香港以内申请投保。并且本计划受中银人寿就申请人及受保人之国籍及居留国家不时厘定的相关规定所限制。有关本计划的详情(包括保障内容、主要风险、主要不保事项等),请参阅产品小册子及保单条款。
  • 「已缴总保费」指就基本计划的已缴总保费。任何预缴保费户口余额并不包括在内。

重要事项:
  • 本计划是一份长期保险计划并由中银人寿承保,而非银行存款计划或银行储蓄计划。中银香港为中银人寿委任的主要保险代理机构。
  • 中银人寿已获保险业监管局授权及监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经营长期业务。
  • 中银香港已获香港保险业监管局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发出保险代理机构牌照。(中银香港的保险代理机构牌照号码为 FA2855)
  • 中银人寿保留根据拟受保人及申请人于投保时所提供的资料而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有关投保本计划申请的权利。
  • 本计划受中银人寿缮发的正式保单文件及条款所限制。各项保障项目及承保范围、条款及除外事项,请参阅相关保单文件及条款。
  • 中银香港以中银人寿之委任保险代理机构身份分销人寿保险产品,有关人寿保险产品为中银人寿之产品,而非中银香港之产品。
  • 中银香港及/或中银人寿保留随时修订、暂停或终止本计划,更改有关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如有任何异议争议,以中银香港及/或中银人寿的决定为准。
  • 对于中银香港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职权范围),中银香港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而有关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保险公司与客户直接解决。
  • 冷静期内取消保单权益及退还保费及征费:
    保单权益人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中银人寿取消保单/投保申请书并获退还扣除因汇率浮动而造成的任何差额(如适用)后的所有已缴保费及中银人寿代保险业监管局按相关规定(已)收取的征费。保单权益人明白为行使这项权利,该取消保单/投保申请书的通知必须由保单权益人签署,并由中银人寿位于香港太古城英皇道1111号13楼之总办事处于冷静期内直接收到。保单权益人明白冷静期为紧接保单或冷静期通知书交付保单权益人或保单权益人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计的21个历日的期间(以较先者为准)。保单权益人明白中银人寿会于冷静期通知书及电话短讯(如适用)内注明冷静期的最后一日,若于冷静期通知书及电话短讯(如适用)内注明之冷静期的最后一日并非工作日,则冷静期将包括随后的工作日的一天在内。保单权益人明白冷静期通知书是由中银人寿在交付保单时致予保单权益人或保单权益人的指定代表的一份通知书,以就冷静期一事通知保单权益人。此外,保单权益人明白若保单权益人曾经就本保单提出索偿并获得赔偿,则不会获退还保费及征费。
  • 本宣传品仅供参考本计划之主要产品特点并只在香港以内派发,不能诠释为在香港以外提供或出售或游说购买中银人寿的任何产品的要约、招揽及建议。阁下必须连同本计划的产品小册子一并阅读。有关本计划详情(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保障项目及承保范围、详尽条款、主要风险、细则、除外事项、重要事项、保单费用及收费),请参阅中银人寿缮发的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小册子、保险利益说明及保单文件及条款。
保单权益人须承受中银人寿的信贷风险。若保单权益人于保单初期终止此计划及╱或退保,其取回的收益金额可能远低于已缴付的保费。

备注:
  • 本计划之身故赔偿相等于受保人身故日已缴总保费或保证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的101%扣除未缴的应付保费(如有)。于计算身故赔偿时,保费折扣(如有)将不会计算在内。若受保人受保于超过一份中银人寿签发的本计划之保单,有关应付身故赔偿最高款额,详情请参阅中银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及条款。
  • 于第3年保单期满后,便可获保证期满金额。年度化保证回报率为已缴交的保费总额累积至保单期满日所得保证金额的复利化年利率。此回报率已四舍五入并修订至小数点后两个位,及取决于您所选择的保单货币、保费缴付模方式及投保保费金额。如有任何差异,以中银香港电子银行(手机银行 / 网上银行)内之建议书摘要为准。
  • 所示之有关回报率均按首年保费折扣的情况计算。此等回报率及首年保费折扣率已四舍五入并修订至小数点后两个位而金额则调整为整数。
  • 预缴保费户口只适用于选择年缴保费方式的保单。如选择预缴保费,须在投保时全数缴付两个保单年度的应缴保费。如受保人身故,预缴保费的余额(如有)将连同身故赔偿及额外意外身故赔偿(如有)给付保单受益人。如保单权益人提取预缴保费户口余额或退保,从预缴保费户口余额(如有)退回的金额需扣除预缴保费退回费用。预缴保费退回费用相等于退回金额的3.50%或港币350元 / 人民币350元 / 45美元(以较高者为准),及于本保单生效期间保证不变。
  • 额外意外身故赔偿只适用于投保年龄为18至60岁的受保人,及只限于在首个保单年度内发生意外,而该意外须为其身故的直接、单独及唯一原因及须导致其在意外后180日内及有关保单保障终止前身故。并且,中银人寿须收到受保人意外身故之适当证明文件。详情请参阅产品小册子及保单条款。
  • 首年保费折扣优惠之条款及细则如下:
    • 推广期由2026年4月15日至2026年6月30日(包括首尾两天)(「推广期」)。惟本优惠限时限额,额满即止。本优惠有机会于推广期完结前终止。请于递交投保申请前与中银人寿确认剩余名额。
    • 如欲获享本优惠,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 投保申请必须于推广期内完成;及
      (ii) 投保申请必须为中银人寿所接纳。
      符合上述条件 (i) 至 (ii) 的保单,称为「合资格保单」。
    • 预缴保费保单的保费折扣只适用于首年保费。首年保费不包含征费、预缴保费(如适用)及因健康情况而增加的额外保费(如适用)。
    • 如保费供款方式为每月缴付,首次保费将相等于首一个月已获折扣的保费总额,其余首年获折扣的保费将于第二至第十二个月每月从客户指定户口内扣除。
    • 本优惠适用于合资格保单的基本计划,而所享的首年保费折扣率则以合资格保单的基本计划所收取的标准保费去厘定。
    • 本优惠只适用于本计划,而申请人可投保多于一份本计划的保单(保单能否成功获批核受核保结果影响,并受限于每名受保人于目标三年网上储蓄保险计划下的所有保单之年度化总保费的上限及中银人寿的最终决定权)。
    • 合资格保单必须在获享本优惠时仍然生效及基本计划的名义金额、投保额或计划等级(如适用)必须维持不变,否则中银人寿保留取消获享本优惠的资格及 / 或将合资格的保费折扣金额按比例减少之权利。
    • 本优惠不可更换、转让、退回、转换其他礼品或折换现金。
    • 若于冷静期内取消保单或在任何退回保费的情况下,于本优惠下已获扣除的保费金额均不会被视作已缴保费而计算在退回的保费总额内。
    • 除中银人寿订明的指定推广外,本优惠不可与中银人寿的其他推广优惠同时使用。
    • 中银人寿保留随时修改、暂停或取消本优惠以及修订有关条款及细则的酌情权而毋须事先通知。
    • 如有任何争议,中银人寿保留最终决定权。
    • 本优惠的条款及细则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管,并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予以解释。
  • 投保人年龄必须介乎18岁至74岁。本计划可供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 / 香港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护照或澳门居民身份证之人士,并同时拥有中银香港电子银行(手机银行 / 网上银行)户口的人士透过中银香港电子银行于香港以内申请投保。并且本计划受中银人寿就申请人及受保人之国籍及居留国家不时厘定的相关规定所限制。有关本计划的详情(包括保障内容、主要风险、主要不保事项等),请参阅产品小册子及保单条款。
  • 「已缴总保费」指就基本计划的已缴总保费。任何预缴保费户口余额并不包括在内。

重要事项:
  • 本计划是一份长期保险计划并由中银人寿承保,而非银行存款计划或银行储蓄计划。中银香港为中银人寿委任的主要保险代理机构。
  • 中银人寿已获保险业监管局授权及监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经营长期业务。
  • 中银香港已获香港保险业监管局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发出保险代理机构牌照。(中银香港的保险代理机构牌照号码为 FA2855)
  • 中银人寿保留根据拟受保人及申请人于投保时所提供的资料而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有关投保本计划申请的权利。
  • 本计划受中银人寿缮发的正式保单文件及条款所限制。各项保障项目及承保范围、条款及除外事项,请参阅相关保单文件及条款。
  • 中银香港以中银人寿之委任保险代理机构身份分销人寿保险产品,有关人寿保险产品为中银人寿之产品,而非中银香港之产品。
  • 中银香港及/或中银人寿保留随时修订、暂停或终止本计划,更改有关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如有任何异议争议,以中银香港及/或中银人寿的决定为准。
  • 对于中银香港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职权范围),中银香港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而有关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保险公司与客户直接解决。
  • 冷静期内取消保单权益及退还保费及征费:
    保单权益人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中银人寿取消保单/投保申请书并获退还扣除因汇率浮动而造成的任何差额(如适用)后的所有已缴保费及中银人寿代保险业监管局按相关规定(已)收取的征费。保单权益人明白为行使这项权利,该取消保单/投保申请书的通知必须由保单权益人签署,并由中银人寿位于香港太古城英皇道1111号13楼之总办事处于冷静期内直接收到。保单权益人明白冷静期为紧接保单或冷静期通知书交付保单权益人或保单权益人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计的21个历日的期间(以较先者为准)。保单权益人明白中银人寿会于冷静期通知书及电话短讯(如适用)内注明冷静期的最后一日,若于冷静期通知书及电话短讯(如适用)内注明之冷静期的最后一日并非工作日,则冷静期将包括随后的工作日的一天在内。保单权益人明白冷静期通知书是由中银人寿在交付保单时致予保单权益人或保单权益人的指定代表的一份通知书,以就冷静期一事通知保单权益人。此外,保单权益人明白若保单权益人曾经就本保单提出索偿并获得赔偿,则不会获退还保费及征费。
  • 本宣传品仅供参考本计划之主要产品特点并只在香港以内派发,不能诠释为在香港以外提供或出售或游说购买中银人寿的任何产品的要约、招揽及建议。阁下必须连同本计划的产品小册子一并阅读。有关本计划详情(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保障项目及承保范围、详尽条款、主要风险、细则、除外事项、重要事项、保单费用及收费),请参阅中银人寿缮发的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小册子、保险利益说明及保单文件及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