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灵活自愿医保计划认可产品 (「灵活计划」) 

有关自愿医保服务请致电3669 3003查询。

认可产品编号

编号

保障选项

F00028-01-000-02

基本计划^

F00028-01-001-02

基本计划^ + 升级保障1

F00028-01-002-02

基本计划^ + 升级保障2

F00028-01-003-02

基本计划^ + 升级保障3

F00028-01-004-02

基本计划^ + 附加重症住院保障 

F00028-01-005-02

基本计划^ + 附加重症住院保障 + 升级保障1

F00028-01-006-02

基本计划^ + 附加重症住院保障 + 升级保障2

F00028-01-007-02

基本计划^ + 附加重症住院保障 + 升级保障3

^基本计划包括第I部分基本保障及第II部分额外保障。

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注册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愿医保计划的产品提供者。 

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医疗费用亦急速上升。追求理想生活质素的您,需要一份充足的保障作准备。中银集团保险特别为您呈献「中银灵活自愿医保计划认可产品」(「本计划」)。本计划为个人偿款住院保险产品,除涵盖基本的住院及手术费用外,更提供「额外严重疾病保障」及「妊娠并发症」等额外保障,令您获得更全面保障。另外,特设自选「附加重症住院保障」及自选「升级保障」,配合您的需要以应付日益高昂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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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特点

 

  1. 本计划的保障期为一年,并保证每年续保至100岁1

  2. 税务扣除2

  3. 保障伸延至投保时未知的已有疾病3

  4. 门诊手术保障

  5. 自选「附加重症住院保障」及「升级保障」

  6. 24小时全球紧急支援服务4,此为附加于本计划的额外服务 

注:

  1. 本计划保证续保至100岁,而中银集团保险保留对所有本计划保单在每个续保年度为计划按同一类别保单作出调整标准保费及/或不时更改条款及赔偿限额的权利,并会符合自愿医保计划最新的合规规则(包括于更改前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批准,如适用)。有关安排详情,请参阅保单。

  2. 保单持有人必须符合法律及税务局所列的所有合资格要求,方具资格获得此等税务扣除, 有关税务扣除详情,请参阅www.vhis.gov.hk。任何一般税务资料仅为供保单持有人参考之用,保单持有人不应倚赖此资料作出任何税务相关的决定。如有疑问,保单持有人必须向合适的合资格税务顾问作出咨询。请注意,税务的法律及法规或会更改并有机会影响其分类为本计划和任何相关的税务优惠包括合资格的标准。中银集团保险并不会负责为阁下更新法律、法规或阐释方面的任何变更。如有任何关于税务之查询,请参阅税务局网页或直接联络税务局。

  3. 中银集团保险将按按本计划条款及保障,保障投保时未知的已有疾病。等候期与赔偿比率为首个保单年度没有保障,第二个保单年度按保障限额赔偿25%,第三个保单年度按保障限额赔偿50%,第四个保单年度起按保障限额全数赔偿(即100%)。

  4. 「24小时全球紧急支援服务」是在「中银灵活自愿医保计划认可产品」的额外服务。若保单持有人要求取消本服务,请以书面方式通知中银集团保险。

 

 

注意事项

  • 投保人投保时年龄必须为18岁或以上。

  • 受保人投保时年龄必须介乎15天至80岁(首尾包括在内)。

  • 未满18岁的受保人须由家长或监护人辨理投保。

  • 按中银集团保险保单一致性的行政安排,每份保单只有一名保单持有人。

  • 保障地域范围:

    所有保障项目均全球适用,但以下保障项目除外:

第I部分 - 基本保障

(l)     精神科治療

适用于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第II部分 –额外保障

(b) 医疗装置(指定项目)

(f) 出院后家居看护费

第III部分 -自选保障

(a)   附加重症住院保障

(因意外或急症情况下可扩展至全球)

(b)  升级保障:(i) 升级医疗装置

(ii) 升级订明非手术癌症治疗

  • 本计划内所有保障均不设病房级别,亦没有医疗服务提供者选择的限制。唯受保人受保于第III部分(a) 附加重症住院保障,在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平均每日病房及膳食费较保障项目第I部分(a)「病房及膳食」的每日赔偿限额为高时,「调整系数」将会被应用在计算第III部分(a) 附加重症住院保障应付的赔偿。

  • 第III部分 - 「附加重症住院保障」将赔偿第I部分 - 基本保障第(b)、(d)、(e)、(f)、(g)、(h)及(j) 节及第II部分 –额外保障第(b)、(c) 及第III部分 -自选保障第(b)节超出赔偿额之合资格费用,并设20%共同保险(即相等于80%赔偿率) 并受限于保障表所示的赔偿限额。

  • 自愿医保计划下的自愿医保标准计划的条款及保障,亦同时提供保障表第I部分(a)-(l)项,并受其保障限额所规限。有关详情,请参阅www.vhis.gov.hk。

  • 受保人必须填妥投保书内所有核保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受保人资料、投保书陈述项目及陈述项目说明,以进行核保。

  • 在保险期内受保人更改居住地或职业,保单持有人必须在保单续保前以书面通知中银集团保险。中银集团保险将保留就相关的居住地或职业更改对本计划保单作重新核保的权利。重新核保后,中银集团保险可终止保单、征收或调整附加标准保费,并会符合自愿医保计划最新的合规规则 (包括于更改前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批准,如适用)。

  • 本计划只会根据以下原则,为受保人所需支付的费用作出赔偿。
    合理及惯常: 是指就医疗服务的收费而言,对情况类似的人士(例如同性别及相近年龄),就类似伤病提供类似治疗、服务或物料时,不超过当地相关医疗服务供应者收取的一般收费范围的水平。合理及惯常的收费水平由中银集团保险合理及绝对真诚地决定,在任何情况下,此收费不得高于实际收费。
    医疗所需: 是指按照一般公认的医疗标准,就诊断或治疗相关伤病接受医疗服务的需要,而医疗服务主要必须符合需要注册医生的专业知识或转介;符合该伤病的诊断及治疗所需。
    自付费: 是指在中银集团保险赔偿余下的合资格费用前,保单持有人在毎个保单年度必须分担的定额合资格费用。
    共同保险: 是指保单持有人在支付毎个保单年度的自付费后(如有),必须按比率分担的合资格费用。为免存疑,共同保险并非指在实际费用超出本条款及保障赔偿限额的情况下,保单持有人需支付的任何差额。
  • 终止保单:
    保单将在以下情况时自动终止,以最先者为准:
    - 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交保费;或
    - 受保人身故翌日;或
    - 中银集团保险不再获《保险业条例》授权承保或继续承保本保单。

    在本保单终止后,本保单的保障亦即告终止。除非另有说明,任何现保单年度及过往所有保单年度已缴交的保费,均不获退还。

    而受保人在保单终止前罹患伤病并因此住院或接受订明非手术癌症治疗,则就有关伤病的住院或治疗,所招致的合资格费用仍可获得保障,直至(i)出院或完成治疗或(ii) 本保单终止后的第30日,以较先者为准,并按本保单终止生效日前一日适用的条款及保障作出赔偿。

    中银集团保险有权从任何保障赔偿中扣除所有到期未付的保费。为免存疑,若本保单包含认可产品以外的其他附加保障,当中银集团保险取消或缩减这些附加保障时:
    - 本认可产品的条款及保障会继续生效,不带来负面影响;及
    - 对本条款及保障中根据认可产品签发的部分的延续性,以及对中银集团保险继续符合承保本条款及保障的牌照要求均不带来负面影响。
  • 本计划资料并不包含保单的完整条款,而有关完整条款载于保单文件中。

 

条款及细则 

  • 本计划由中银集团保险承保。

  •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以中银集团保险的委任保险代理身份分销本计划,本计划为中银集团保险的产品,而非中银香港的产品。

  • 对于中银香港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职权范围),中银香港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而有关本计划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中银集团保险与客户直接解决。

  •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已获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险业监管局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 章)发出保险代理机构牌照。(保险代理机构牌照号码 FA2855)
  • 中银集团保险已获保险业监管局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一般保险业务,并受其监管。

  • 中银集团保险保留根据投保人及/或受保人于投保时所提供的资料,而决定是否接受任何有关本计划投保申请的绝对权利。

  • 本宣传品仅供参考,宣传品只在香港派发,不能诠释为香港以外提供或出售或游说购买中银集团保险的任何产品的要约、招揽或建议,各项条款及细则以中银集团保险缮发的正式保单为准。各项保障项目及承保范围、条款及不承保事项,请参阅保单。

  • 如本宣传品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将按适用征费率向保单持有人收取保费征费。为避免任何法律后果,保单持有人需于缴交保费时向保险公司缴付该笔保费的订明征费,并由保险公司将该已缴付的征费转付予保监局。征费金额会因应征费率调整而有所变更。有关详情,请浏览保监局的网页www.ia.org.hk。

中银集团保险亦有另一款自愿医保计划 -「中银标准自愿医保计划认可产品 」可供选择,唯保费及保障或有不同,受条款约束,详情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