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标准自愿医保计划认可产品(「标准计划」) (编号:S00035-01-000-02)

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注册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愿医保计划的产品提供者。 

有关自愿医保服务请致电3669 3003查询。

香港人口逐渐老化,生活成本高昂,您需要一份长远的医疗保障为未来做好准备。中银集团保险了解您的需要,特别为您呈献「中银标准自愿医保计划认可产品」(「本计划」),本计划为个人偿款住院保险产品,涵盖住院及手术费用,助您应付突如其来的医疗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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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特点

  1. 本计划的保障期为一年,并保证每年续保至100岁1

  2. 税务扣除2

  3. 保障伸延至投保时未知的已有疾病

  4. 保障涵盖在医院进行的日症手术4或在诊所进行的诊所手术4

  5. 提供24小时全球紧急支援服务5。此外,若您身处香港以外并须紧急入院,可获享高达HK$40,000的住院代垫保证金。

     

注:

  1. 本计划保证续保至100岁,而中银集团保险保留对所有本计划保单在每个续保年度为计划按同一类别保单作出调整标准保费的权利,并会符合自愿医保计划最新的合规规则(包括于更改前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批准,如适用)。有关安排详情,请参阅保单。

  2. 保单持有人必须符合法律及税务局所列的所有合资格要求,方具资格享受并获得此等税务优惠。任何一般税务资料仅为供保单持有人参考之用,保单持有人不应倚赖此资料作出任何税务相关的决定。如有疑问,保单持有人必须向合适的合资格税务顾问作出咨询。请注意,税务的法律及法规或会更改并有机会影响其分类为本计划和任何相关的税务优惠包括合资格的标准。中银集团保险并不会负责为阁下更新法律、法规或阐释方面的任何变更。如有任何关于税务之查询,请参阅税务局网页或直接联络税务局。

  3. 中银集团保险将按本计划条款及保障,保障投保时未知的已疾病。等候期与赔偿比率为首个保单年度没有保障,第二个保单年度按保障限额赔偿25%,第三个保单年度按保障限额赔偿50%,第四个保单年度起按保障限额全数赔偿(即100%)。

  4. 「日症手术」指任何无须住院但在医院进行的手术。「诊所手术」指任何在诊所进行的手术。

  5. 「24小时全球紧急支援服务」是「中银标准自愿医保计划认可产品」的额外服务。若保单持有人要求取消本服务,请以书面方式通知中银集团保险。

 

注意事项

  • 投保人投保时年龄必须为18岁或以上。

  • 受保人投保时年龄必须介乎15天至80岁(首尾包括在内)。

  • 未满18岁的受保人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办理投保。

  • 按中银集团保险保单一致性的行政安排,每份保单只有一名保单持有人。 

  • 保障地域范围: 除项目(l)「精神科治疗」只适用于香港外,所有保障项目均全球适用。

  • 本计划内所有保障均不设病房級別及/或医疗服务提供者选择的限制。

  • 受保人必须填妥投保书内所有核保资料,包括受保人资料、投保书陈述项目及陈述项目说明,以进行核保。

  • 在保险期内受保人更改居住地或职业,保单持有人必须即时以书面通知中银集团保险。中银集团保险将保留就相关的居住地或职业更改对本计划保单作重新核保的权利。 重新核保后,中银集团保险可终止保单、征收或调整附加标准保费,并会符合自愿医保计划最新的合规规则(包括于更改前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批准,如适用)。

  • 本计划只会根据以下原则,为受保人所需支付的费用作出赔偿。
    合理及惯常: 是指就医疗服务的收费而言,对情况类似的人士(例如同性别及相近年龄),就类似伤病提供类似治疗、服务或物料时,不超过当地相关医疗服务供应者收取的一般收费范围的水平。合理及惯常的收费水平由中银集团保险合理及绝对真诚地决定,在任何情况下,此收费不得高于实际收费。
    医疗所需: 是指按照一般公认的医疗标准,就诊断或治疗相关伤病接受医疗服务的需要,而医疗服务主要必须符合需要注册医生的专业知识或转介;符合该伤病的诊断及治疗所需。
    自付费: 是指在中银集团保险赔偿余下的合资格费用前,保单持有人在毎个保单年度必须分担的定额合资格费用。
    共同保险: 是指保单持有人在支付毎个保单年度的自付费后(如有),必须按比率分担的合资格费用。为免存疑,共同保险并非指在实际费用超出本条款及保障赔偿限额的情况下,保单持有人需支付的任何差额。
  • 终止保单:
    保单将在以下情况时自动终止,以最先者为准:
    - 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交保费;或
    - 受保人身故翌日;或
    - 中银集团保险不再获《保险业条例》授权承保或继续承保本保单。

    在本保单终止后,本保单的保障亦即告终止。除非另有说明,任何现保单年度及过往所有保单年度已缴交的保费,均不获退还。

    而受保人在保单终止前罹患伤病并因此住院或接受订明非手术癌症治疗,则就有关伤病的住院或治疗,所招致的合资格费用仍可获得保障,直至(i)出院或完成治疗或(ii) 本保单终止后的第30日,以较先者为准,并按本保单终止生效日前一日适用的条款及保障作出赔偿。

    中银集团保险有权从任何保障赔偿中扣除所有到期未付的保费。为免存疑,若本保单包含认可产品以外的其他附加保障,当中银集团保险取消或缩减这些附加保障时:
    - 本认可产品的条款及保障会继续生效,不带来负面影响;及
    - 对本条款及保障中根据认可产品签发的部分的延续性,以及对中银集团保险继续符合承保本条款及保障的牌照要求均不带来负面影响。
  • 本计划资料并不包含保单的完整条款,而有关完整条款载于保单文件中。

 

条款及细则 

  • 本计划由中银集团保险承保。

  •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以中银集团保险的委任保险代理身份分销本计划,本计划为中银集团保险的产品,而非中银香港的产品。

  • 对于中银香港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职权范围),中银香港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而有关本计划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中银集团保险与客户直接解决。

  •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已获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险业监管局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 章)发出保险代理机构牌照。(保险代理机构牌照号码 FA2855)
  • 中银集团保险已获保险业监管局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一般保险业务,并受其监管。

  • 中银集团保险保留根据投保人及/或受保人于投保时所提供的资料,而决定是否接受任何有关本计划投保申请的绝对权利。

  • 本宣传品仅供参考,宣传品只在香港派发,不能诠释为香港以外提供或出售或游说购买中银集团保险的任何产品的要约、招揽或建议,各项条款及细则以中银集团保险缮发的正式保单为准。各项保障项目及承保范围、条款及不承保事项,请参阅保单。

  • 如本宣传品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将按适用征费率向保单持有人收取保费征费。为避免任何法律后果,保单持有人需于缴交保费时向保险公司缴付该笔保费的订明征费,并由保险公司将该已缴付的征费转付予保监局。征费金额会因应征费率调整而有所变更。有关详情,请浏览保监局的网页www.ia.org.hk。

中银集团保险亦有另一款自愿医保计划 -「中银灵活自愿医保计划认可产品 」可供选择,惟保费及保障或有不同,受条款约束,详情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