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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及外幣買賣涉及風險。請留意產品特點及風險包括不保事項。
中銀香港已獲香港特別行政區保險業監管局根據《保險業條例》(香港法例第41章)發出保險代理機構牌照。(保險代理機構牌照號碼 FA2855)
保單權益人須承受人壽保險公司的信貸風險。若保單權益人於保單初期終止有關計劃及/或退保,其取回的收益金額可能遠低於已繳付的保費。
中銀香港以中銀集團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銀人壽」)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 (海外))及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 (「中銀集團保險」)之委任保險代理身份分銷人壽保險產品及一般保險產品,有關人壽保險產品為中銀人壽及中國人壽(海外)之產品;有關一般保險產品為中銀集團保險之產品,而非中銀香港之產品。
對於中銀香港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職權範圍),中銀香港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而有關保險計劃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有關保險公司與客戶直接解決。
註:
(1) 轉入之基金須為中銀香港分銷之開放式基金,方屬有效。中銀香港對有關基金是否可轉入及轉入可否享有優惠擁有最終決定權。
(2) 只接受客戶將其於其他金融機構以同名持有的基金轉入。轉自其他金融機構的基金單位的持有人名稱,必須與轉至中銀香港之基金賬戶的持有人名稱相同。
重要注意事項:
以下風險披露聲明不能披露所有涉及的風險亦不會考慮中銀香港概不知情的個人情況。在進行交易或投資前,您應完全了解有關投資產品的性質及風險,並按本身的承受風險能力、財政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投資期及投資知識謹慎考慮是否適宜進行交易或投資。倘若您不確定或不明白以下風險披露聲明或進行交易或投資所涉及的性質及風險,請您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基金交易的風險:
基金產品或服務並不等同,亦不應被視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投資雖可帶來獲利機會,但每種投資產品或服務都有潛在風險。由於巿場瞬息萬變,投資產品的買賣價格升跌及波幅可能非如您所預期,您的資金可能因買賣投資產品而有所增加或減少,投資基金的價格可升可跌,甚至可能變成毫無價值。因此,您可能不會從投資基金中收到任何回報。基於巿場情況,部分投資或不能即時變現。投資決定是由您自行作出的,但您不應投資於此產品,除非中介人於銷售此產品時已向您解釋經考慮您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目標後,此產品是適合您的。投資涉及風險。請細閱相關的基金銷售文件,以瞭解基金更多資料,包括其風險因素。倘有任何關於進行交易或基金涉及性質及風險等方面的疑問,您應徵詢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中銀香港是基金公司委任之代理人,而相關基金產品是基金公司之產品,而非中銀香港的產品。對於中銀香港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的中心與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相關的職權範圍),中銀香港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然而,對於有關基金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基金公司與客戶直接解決。
本宣傳品不構成對任何人作出買賣、認購或交易在此所載的任何投資產品或服務的要約、招攬、建議、意見或任何保證且不應被視為投資意見。
本宣傳品由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刊發,內容並未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審閱。
以上「中銀理財」服務受條款及細則約束。相關服務的條款及細則以電子形式提供,請閱讀及同意有關條款及細則,此條款及細則於提交開戶申請或遞交交易指示後30天內仍可在中銀香港網頁下載並儲存,有關限期過後未必能夠查閱或下載該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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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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