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三年网上储蓄保险计划
(手机银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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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三年网上储蓄保险计划
产品种类:人寿保险
承保机构: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目标三年网上储蓄保险计划」
为中银香港手机银行人寿保险产品
销量排行 No. 1 。
全程网上投保,
两年保费缴费年期助您3年后获得稳健回报,
达成储蓄目标兼享人寿保障。
产品种类:人寿保险
承保机构: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目标三年网上储蓄保险计划」
为中银香港手机银行人寿保险产品
销量排行 No. 1 。
全程网上投保,
两年保费缴费年期助您3年后获得稳健回报,
达成储蓄目标兼享人寿保障。
计划特色
3年保证回报
年度化保证回报率高达4.30%*
最高年度化保证回报率1
- 港元:3.70%
- 人民币:2.58%
- 美元:4.30%
多种货币预缴2/年缴/月缴
保费任您选
- 提供港元 /人民币/ 美元选择
- 预缴保费余额(如有)2可积存生息
- 月缴保费更低至港元500
储蓄兼享人寿保障3及
额外意外身故赔偿4
*年度化保证回报率取决于您所选择的保单货币及保费缴付模式;上述所示为最高年度化保证回报率,并已包括首年保费折扣。详情请参阅产品小册子。
于投保前,请细阅及了解相关产品资料、保单条款及其他所有相关文件及资料。
基本投保条件5
投保年龄
18至64歲
保费缴费年期
2年
保障年期
3年
保单货币
港元/人民币/美元
保单缴付方式
预缴/年缴/月缴
(由中银香港电子银行户口直接付款)
(由中银香港电子银行户口直接付款)
说明例子
目标三年网上储蓄保险计划

保费缴费年期
2年

保费缴付方式
分2年年缴

保单货币
美元

年缴保费
美元12,500

总保费
美元25,000

折扣后,实际已缴总保费
美元23,719
美元23,719
美元26,238
(约实际已缴总保费的111%)
折扣后,实际已缴总保费
3年后保单期满时,期满金额
年度化保证回报率1 4.16%
注:
上述例子乃假设并仅供举例说明之用,实际期满金额会因应不同个案情况有所变更。有关详情,请参阅最新的保单条款及产品小册子。
手机投保 申请简易
6成功提交申请指示

1登入中银香港手机银行及选择「保险」>「储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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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阅读产品小册子,完成后按右上角“X”以继续投保

3拣选计划内容及填写投保资料

4检视计划内容及确认投保资料

5检阅并确认投保声明及条款

6成功提交申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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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权益人须承受中银人寿的信贷风险。若保单权益人于保单初期终止此计划及╱或退保,其取回的收益金额可能远低于已缴付的保费。
备注:
重要事项:
备注:
- 年度化保证回报率取决于您所选择的保单货币及保费缴付模式;上述所示之年度化保证回报率修订至小数点后两个位,并已包括首年保费折扣(如有)。所示之有关回报率及金额均按首年保费折扣的情况计算(如适用),有关首年保费折扣优惠之条款及细则,请参阅产品小册子。
- 预缴保费户口只适用于选择年缴保费方式的保单。如选择预缴保费,须在投保时全数缴付2个保单年度的应缴保费。详情请参阅产品小册子。
- 目标三年网上储蓄保险计划(「本计划」)之身故赔偿相等于受保人身故日已缴总保费或保证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的101%扣除未缴的应付保费(如有)。 「已缴总保费」指就基本计划的已缴总保费。任何预缴保费户口余额并不包括在内。于计算身故赔偿时,保费折扣(如有)将不会计算在内。若受保人受保于超过一份中银人寿签发的本计划之保单,有关应付身故赔偿最高款额,详情请参阅中银人寿缮发的产品小册子、保单文件及条款。
- 额外意外身故赔偿只适用于投保年龄为18至60岁的受保人,及只限于在首个保单年度内发生意外,而该意外须为其身故的直接、单独及唯一原因及须导致其在意外后180日内及有关保单保障终止前身故。并且,中银人寿须收到受保人意外身故之适当证明文件。详情请参阅产品小册子及保单条款。
- 投保人年龄必须介乎18岁至64岁。本计划可供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澳门居民身份证之人士,并同时拥有中银香港电子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户口的人士透过中银香港电子银行于香港以内申请投保。并且本计划受中银人寿就申请人及受保人之国籍及居留国家不时厘定的相关规定所限制。有关本计划的详情(包括保障内容、主要风险、主要不保事项等),请参阅产品小册子及保单条款。
重要事项:
- 目标三年网上储蓄保险计划(「本计划」)是一份长期保险计划并由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银人寿」)承保,而非银行存款计划或银行储蓄计划。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为中银人寿委任的主要保险代理机构。
- 中银人寿已获保险业监管局授权及监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经营长期业务。
- 中银香港已获香港保险业监管局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发出保险代理机构牌照。(中银香港的保险代理机构牌照号码为 FA2855)
- 中银人寿保留根据拟受保人及申请人于投保时所提供的资料而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有关投保本计划申请的权利。
- 本计划受中银人寿缮发的正式保单文件及条款所限制。各项保障项目及承保范围、条款及除外事项,请参阅相关保单文件及条款。
- 中银香港以中银人寿之委任保险代理机构身份分销人寿保险产品,有关人寿保险产品为中银人寿之产品,而非中银香港之产品。
- 中银香港及/或中银人寿保留随时修订、暂停或终止本计划,更改有关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如有任何异议争议,以中银香港及/或中银人寿的决定为准。
- 对于中银香港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职权范围),中银香港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而有关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保险公司与客户直接解决。
- 冷静期内取消保单权益及退还保费及征费:
保单权益人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中银人寿取消保单/投保申请书并获退还扣除因汇率浮动而造成的任何差额(如适用)后的所有已缴保费及中银人寿代保险业监管局按相关规定(已)收取的征费。保单权益人明白为行使这项权利,该取消保单/投保申请书的通知必须由保单权益人签署,并由中银人寿位于香港太古城英皇道1111号13楼之总办事处于冷静期内直接收到。保单权益人明白冷静期为紧接保单或冷静期通知书交付保单权益人或保单权益人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计的21个历日的期间(以较先者为准)。保单权益人明白中银人寿会于冷静期通知书及电话短讯(如适用)内注明冷静期的最后一日,若于冷静期通知书及电话短讯(如适用)内注明之冷静期的最后一日并非工作日,则冷静期将包括随后的工作日的一天在内。保单权益人明白冷静期通知书是由中银人寿在交付保单时致予保单权益人或保单权益人的指定代表的一份通知书,以就冷静期一事通知保单权益人。此外,保单权益人明白若保单权益人曾经就本保单提出索偿并获得赔偿,则不会获退还保费及征费。 - 本宣传品仅供参考本计划之主要产品特点并只在香港以内派发,不能诠释为在香港以外提供或出售或游说购买中银人寿的任何产品的要约、招揽及建议。阁下必须连同本计划的产品小册子一并阅读。有关本计划详情(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保障项目及承保范围、详尽条款、主要风险、细则、除外事项、重要事项、保单费用及收费),请参阅中银人寿缮发的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小册子、保险利益说明及保单文件及条款。
保单权益人须承受中银人寿的信贷风险。若保单权益人于保单初期终止此计划及╱或退保,其取回的收益金额可能远低于已缴付的保费。
备注:
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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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化保证回报率取决于您所选择的保单货币及保费缴付模式;上述所示之年度化保证回报率修订至小数点后两个位,并已包括首年保费折扣(如有)。所示之有关回报率及金额均按首年保费折扣的情况计算(如适用),有关首年保费折扣优惠之条款及细则,请参阅产品小册子。
- 预缴保费户口只适用于选择年缴保费方式的保单。如选择预缴保费,须在投保时全数缴付2个保单年度的应缴保费。详情请参阅产品小册子。
- 目标三年网上储蓄保险计划(「本计划」)之身故赔偿相等于受保人身故日已缴总保费或保证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的101%扣除未缴的应付保费(如有)。 「已缴总保费」指就基本计划的已缴总保费。任何预缴保费户口余额并不包括在内。于计算身故赔偿时,保费折扣(如有)将不会计算在内。若受保人受保于超过一份中银人寿签发的本计划之保单,有关应付身故赔偿最高款额,详情请参阅中银人寿缮发的产品小册子、保单文件及条款。
- 额外意外身故赔偿只适用于投保年龄为18至60岁的受保人,及只限于在首个保单年度内发生意外,而该意外须为其身故的直接、单独及唯一原因及须导致其在意外后180日内及有关保单保障终止前身故。并且,中银人寿须收到受保人意外身故之适当证明文件。详情请参阅产品小册子及保单条款。
- 投保人年龄必须介乎18岁至64岁。本计划可供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澳门居民身份证之人士,并同时拥有中银香港电子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户口的人士透过中银香港电子银行于香港以内申请投保。并且本计划受中银人寿就申请人及受保人之国籍及居留国家不时厘定的相关规定所限制。有关本计划的详情(包括保障内容、主要风险、主要不保事项等),请参阅产品小册子及保单条款。
重要事项:
- 目标三年网上储蓄保险计划(「本计划」)是一份长期保险计划并由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银人寿」)承保,而非银行存款计划或银行储蓄计划。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为中银人寿委任的主要保险代理机构。
- 中银人寿已获保险业监管局授权及监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经营长期业务。
- 中银香港已获香港保险业监管局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发出保险代理机构牌照。(中银香港的保险代理机构牌照号码为 FA2855)
- 中银人寿保留根据拟受保人及申请人于投保时所提供的资料而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有关投保本计划申请的权利。
- 本计划受中银人寿缮发的正式保单文件及条款所限制。各项保障项目及承保范围、条款及除外事项,请参阅相关保单文件及条款。
- 中银香港以中银人寿之委任保险代理机构身份分销人寿保险产品,有关人寿保险产品为中银人寿之产品,而非中银香港之产品。
- 中银香港及/或中银人寿保留随时修订、暂停或终止本计划,更改有关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如有任何异议争议,以中银香港及/或中银人寿的决定为准。
- 对于中银香港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职权范围),中银香港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而有关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保险公司与客户直接解决。
- 冷静期内取消保单权益及退还保费及征费:
保单权益人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中银人寿取消保单/投保申请书并获退还扣除因汇率浮动而造成的任何差额(如适用)后的所有已缴保费及中银人寿代保险业监管局按相关规定(已)收取的征费。保单权益人明白为行使这项权利,该取消保单/投保申请书的通知必须由保单权益人签署,并由中银人寿位于香港太古城英皇道1111号13楼之总办事处于冷静期内直接收到。保单权益人明白冷静期为紧接保单或冷静期通知书交付保单权益人或保单权益人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计的21个历日的期间(以较先者为准)。保单权益人明白中银人寿会于冷静期通知书及电话短讯(如适用)内注明冷静期的最后一日,若于冷静期通知书及电话短讯(如适用)内注明之冷静期的最后一日并非工作日,则冷静期将包括随后的工作日的一天在内。保单权益人明白冷静期通知书是由中银人寿在交付保单时致予保单权益人或保单权益人的指定代表的一份通知书,以就冷静期一事通知保单权益人。此外,保单权益人明白若保单权益人曾经就本保单提出索偿并获得赔偿,则不会获退还保费及征费。 - 本宣传品仅供参考本计划之主要产品特点并只在香港以内派发,不能诠释为在香港以外提供或出售或游说购买中银人寿的任何产品的要约、招揽及建议。阁下必须连同本计划的产品小册子一并阅读。有关本计划详情(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保障项目及承保范围、详尽条款、主要风险、细则、除外事项、重要事项、保单费用及收费),请参阅中银人寿缮发的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小册子、保险利益说明及保单文件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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